一、NCR自动柜员机常见故障案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钟菁[1](2019)在《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变得活跃,为适应交易习惯的改变,更灵活便捷的交易方式也应运而生。特别是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致使存款占有的模式更趋多元化,财物的占有成为可以脱离所有而独立讨论的名词。第一章: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各国侵权犯罪的理论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当属以盗窃罪为核心展开的本权说、占有说和各种中间学说;以诈骗罪为中心展开的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的见解。本权说、占有说主要来自于日本,是日本刑法中侵财犯罪理论研究的基础,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则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与日德两国法律和社会发展环境密不可分。过去,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侵权犯罪法益的路径争论一直集中于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各自内部的论争中,时下部分学者开始提出摒弃本权/占有说的法益讨论视角,转而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之上。无论是建立在本权/占有的讨论路径还是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财产犯罪法益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是扩大还是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上。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主张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对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需予以扩大,中间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是主张折衷的观点。在侵权犯罪法益问题上,我国的刑法语境与日本语境是相似的,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继续适用本权/占有说的话语体系并无不妥。对存款占有的解读首先应当建立在对侵财犯罪中“占有”的理解之上。侵财犯罪中的占有不仅仅是犯罪构成中的隐性要件,更应当视作侵财犯罪中被保护的法益。将占有作为侵财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以法益立场存在的占有并不矛盾。许多学者将对构成犯罪与否的判断误入了抽象法益衡量的错误境地,以法益的衡量替代犯罪构成的判断路径显然是不当的,以此为依据否认占有可能成为被保护的法益,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所得出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罪法益”的结论也是无法成立的。存款占有的概念与事实性要素、法律性要素对占有的影响密切相关。在刑法意义上,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存款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则属于物。伴随着学者们对占有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对观念化占有的肯定度增高,对于何者成立占有,其标准也逐渐发生改变。对占有的认定判断,从前关注的重点在于占有的事实要素,其后对占有规范要素的评价也被重视,如今形成强调占有的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并重的局面。纯粹事实性的占有概念将占有描述为一种事实控制力,往往通过一种狭义上的人和物的空间联系来实现。纯粹规范性的占有概念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的概念,它揭示的不仅仅是事实本身的占有,而是隐藏在占有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性保护目的。在二者的关系上,应追求事实论与规范论之间的调和,如果主体与财物之间在事实层面不可能再有任何关联性,或是曾经的关联已经消失殆尽,很难再说根据法律规则、社会观念可将财物评价为被占有的对象。而规范性因素也是占有判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进行规范性判断而忽视事实性的评价是不妥当的,完全只以事实性因素为标准评价占有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现金自存入银行时起,存款人便从事实上失去对存款的占有,该占有转而由银行正式接管,而存款人保有的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存款债权。存款人对存款债权的占有与银行对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是平行的关系,二者相互独立且并不排斥。定义存款占有的内涵,它既包括存款人的债权准占有,也包括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第二章: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国内学界对存款占有的讨论,受到了来自日本和德国财产犯罪刑法理论的影响。日本刑法对财产和财产利益的界分有严格的规定,故而日本刑法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人应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并合罪。日本刑法典规定,可以财产性利益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抢劫罪、背任罪、敲诈勒索罪等,但盗窃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除此之外,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利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转账的行为仅仅侵害的是财产性利益,为了解决行为人定罪量刑均衡的问题,日本刑法典增设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相比日本刑法关于侵财犯罪对象的特殊规定,从我国刑法第五章的概括标题来看,我国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是指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在解释上,“财产利益”应包括在财产的概念之下,无论是实体物还是非实体物,都应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德国刑法将错误汇款的原因分为两类,分别是“汇款人过错导致的汇款错误”和“银行过错导致的记账错误”。过去,德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收款人在银行窗口申请提取错误汇款并非欺诈行为,但如果收款人因银行的错误的记账而错误汇款,收款人取款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晚近德国判例改变了将错误转账与错误记账进行区分的做法,即无论是因汇款人过错还是银行过错造成的错误汇款,取款人取款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产生这一改变的原因在于,认为汇款人与银行以及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即使是原因法律关系上存在瑕疵,亦不应对收款人取款的行为产生影响,而收款人取出错误汇款的行为仅仅是产生对汇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已。德国传统侵财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围绕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罪名进行,自《第二次反经济犯罪法》的颁布,德国刑法典在原有罪名之上新增了第263条a“计算机诈骗罪”和266条b“滥用支票与信用卡罪”,自此对侵财犯罪规制的立法格局发生改变。第三章:存款占有的对象。所谓存款占有的对象,既指归于银行占有的存款现金,也指属于存款人准占有的存款债权。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财产”一词在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标题中出现,更多地是从宏观角度表达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使用该词,则着重从微观上表达对具体物之保护。我国侵犯财产罪一章中除“财产”“财物”之外,用于描述财产含义的词语还包括:“资金”“物资”“款物”等词。“资金”一词算是“财物”一词特定的下位概念,“物资”“款物”二词更多地是习用政策文件所用的。而“财产”与“财物”并无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也并无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范畴上的区分,故而在我国刑法语境中,财产与财物应该是同义词的不同表达。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之间界分的讨论来源于诸多国家刑法对于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规定。《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第246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第246条第2款则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42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对象限于“动产”,财产性利益未包含在内。对于抢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情形,德国刑法也进行了区别立法,即《德国刑法典》第249条规定的是抢劫狭义财物的行为,第255条规定的则是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显然,日本、德国刑法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作了区分规定。我国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几乎所有的条文中均使用了“财物”一词,却未提及“财产性利益”。从我国刑法体系上看,财物的概念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者将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规定在刑法总则第91条、第92条之中,此二法条对于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的定义,其政治宣示意义要比规范意义更大。不法行为人获得他人债权凭证上的存款一般需要经历两个步骤,一是窃取、骗取存折、银行卡等债权凭证,二是冒充存款名义人向银行申请支取存款。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窃得银行卡与窃得银行卡并取得账户上存款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关于存款凭证与存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一体说、分离说、中间说之分。获得存款凭证的行为人并不当然获得了存款的支配控制权,只有通过存款凭证向银行行使了债权请求权,才能认为存款凭证的占有人实现了存款债权并占有了存款。存款债权也不定然能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接受来自银行的身份核验,存款名义人还可能在行为人取款前已经将凭证注销或是提前将存款取出。持有存款凭证与存款一体性的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细节,即行为人获得债权凭证并不等于原存款名义人自此丧失了存款债权,原存款名义人显然还可以采取银行卡挂失等补救措施或是凭借身份证件到银行取出存款,以实现存款债权。即使存款名义人丧失存款凭证,仅仅只是对具有证明功能的债权凭证的丧失,不代表同时失去对账上财产的占有。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准占有的概念,通常意义上对占有的保护是指对实体财物的保护。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利益亟需立法予以保护的情形下,学者们试图以扩大占有保护对象的方式解释对存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样的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处理存款占有问题上,对占有存款现金或是存款债权的称谓往往难以区分,也易于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二是传统刑法占有理论认为占有对象仅限于有体物,而将其解释成包括对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则有类推解释之嫌。将民法中的权利准占有概念引入刑法,能够更为准确的表达存款名义人(持有债权凭证人)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解决涉及存款财产的司法实践问题。同时,存款债权准占有的的出现使得在解释论上建构“以债权为对象的侵财犯罪行为”的模型得以实现。第四章: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存款包括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与之相对应,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也应当区分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分别进行讨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的归属理论之争,素来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或是存款人和银行共同占有说。对财物的占有应当是规范因素和事实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缺乏事实性基础的纯观念化占有是不存在的,因此存款人并不能成为恰当的存款现金占有人。但是,肯定银行占有存款现金的同时,仅仅否认存款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那么可能产生的矛盾为:存款人从银行取款、转账的行为因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构成破坏银行占有的诈骗罪或盗窃罪。相反,对存款人存款债权准占有的肯定使得存款人拥有处分存款的权限,存款人只要持存款凭证并输入密码就可通过银行的验证审核。因此,合理的归属路径应该是,结合事实要素和规范要素,肯定存款人的权利对象是债权,而银行是与存款债权相关联现金的占有者。持有存款凭证人是否获得存款债权的标准在于,是否独占性的具有对存款债权的支配力。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银行卡账上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原存款人可以通过挂失、注销、提前取出存款等方式阻断银行卡持有人取得存款的可能性,不能认为在持卡的同时取得了对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只有当银行卡持有人冒充卡主将存款从银行取出,原存款人彻底丧失了卡上存款债权,持卡人才真正意义上取得对此债权的准占有。应否定刑法视域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民事法律调整的领域内,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是经济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行为人获得货币的占有,且不论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都承认行为人对货币的所有权。对于存款的保护问题,刑法似乎将关注的重点更多的放在存款占有的归属和保护之上,而民法更多的是在解决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民法更看重金钱作为支付手段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功能,从而注重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但刑法注重保护的是财产的法秩序以及静态安全。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而存款人对银行具有的存款债权使其继续对存款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刑法上保护银行对存款现金占有的结论并不矛盾,而且与上文所提到的对存款现金的银行占有说和存款人债权占有说的观点都是相互契合和印证的。同一笔存款上具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二者皆为被刑法保护的存款上的法益。存款人占有说认为存款人可以自由支配账户内的资金,故而应当肯定存款人对账户资金具有占有的说法并不合理。存款人对存款的支配权非但不是绝对自由的,反而要受到来自银行的种种限制。银行实际也存在直接处分储户存入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如协助司法机关对储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这充分说明了将银行比喻为“保险柜”的说法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以“保险柜”来比喻银行与存款变现的高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显着差异,前者表达的是一种肯定性的事实状态,对象是具体之物,后者则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推测,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法律关系本质的债。银行不是存款的占有辅助人,即银行不只是作为存款人占有存款的工具而存在,银行事实上支配和控制着存款,且银行具有的此种支配和控制力可以对抗不适格的持卡取款人。银行和存款人同时占有存款现金的观点具有现实的矛盾性。实际上,银行将储户的资金吸纳为存款之后,银行并不需要向储户做任何的报备即可合理地使用储户的存款。如果坚持认为存款人也是资金的占有人,那么存款人与银行实际成立共同占有,即意味着作为共同占有资金的银行所作的每一笔交易都要经过另一资金占有人(存款人)的同意,这与银行的交易程序不符。存款人向银行取出账户内存款,必然事先经过银行的同意或默许,很难说存款人除了占有存款债权,还对银行实际控制的存款现金享有占有。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共存。涉及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存款占有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始终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自此银行从物理上获得对存款现金的事实性占有;另一方面,根据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存款人对债权具有准占有。判断债权凭证归属的标准为,是否独占性地控制支配存款债权。某一笔具体存款上,分别同时存在主体是银行和存款人的法益。财产权利的准占有与实物的占有之间并不存在效力上的高低之分,二者在存款之上是共存的,实物的占有不排斥权利的准占有,反之亦然。既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并不相互排斥,两者同时存在时应当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对行为定性时,将关注的重点落入任何一方而造成对另一方的忽视都是不合理的。同时,不能认为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成立共同占有,因为他们完全不符合共同占有的属性。毋宁为他们是分别独立地存在的对存款债权成立的准占有和对存款现金成立的占有,当二者同时受到侵害,可以利用想象竞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学理上一方面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视为法解释学中的当然前提,另一方面又强调刑法的独立性,而刑法要成为脱离其他部门法的适用标准和规则也表现得含混不清。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刑法独立说”与“刑法从属说”两种观点。刑事不法相比于民法,必须是在量上具有较高的不法内涵、在质上具有较高之罪责内涵而必须使用具有社会伦理非难性的刑罚手段,并对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具有较高损害性的不法行为。民法规范相对侧重结果无价值,即在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大小基本上不会斟酌加害人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亦即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的故意与过失而有轻重不同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刑民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违法性根据以及法律责任上都有差异,很难说在存款占有的判断上形成刑民一体的统一。第五章: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的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包括直接将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将身份证借予他人办理银行卡并由他人使用该卡,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两种情形。并不是所有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款人取出存款的行为都以欺骗银行为前提,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款项的行为就不存在对银行的欺骗。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的他人存款的情形下,挂失取款人能向银行提供与开户者相同的身份证明,银行在确定取款人身份无误的情况下承兑了存款,此挂失与取款都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是受到欺骗。这即是所谓的“真人持真卡”的情形。从存款债权准占有的归属来说,银行卡所有人挂失并取款之前,并不认为其独占地获得了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可随时将存款取出进而排除银行卡所有人非法获得银行存款的可能。一旦存款入账便立即获得存款债权的准占有的观点难以成立。错误汇款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汇款人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二是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在一个普通的错误汇款案件中,至少包含四方当事人,分别是汇款人、汇款行、收款人、收款行,汇款人、汇款行或收款行在转、汇款的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都可能导致错误汇款。错汇的存款现金归银行占有,错汇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仍需继续判断存款债权准占有人)。若认为取款人不享有错误汇入存款之债权,取款或转账行为可能会因为秘密侵害他人存款上债权构成盗窃罪,但若是认为取款人取款前已具有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取款人行为则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占。取款人向银行提出债权请求,并且银行履行债务时,取款人才独占性地占有了他人的债权。肯定取得错误汇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与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并不冲突。相反,不当得利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定然触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侵财犯罪。对于取走他人错误汇款案件,究竟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或是对侵权人以财产犯罪论处,应综合考量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高低,对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行为,须以财产犯罪予以规制。捡拾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与本章第一节讨论的“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以及本章第二节讨论的“取走错误汇款行为”存在的区别在于,后两类案件中行为人自始至终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银行取款不存在“假扮他人”“使用假卡”的情况,而捡拾银行卡并取款行为所利用的是他人的银行卡,取出的也是他人的存款,因此可能存在欺骗银行取款的问题。自动取款机只是一台仅识卡而不识人的机器,它不产生任何感性的认识判断,它不同于有意识的银行柜员,不具有识别取款主体的能力,尽管捡拾人冒充了银行卡所有人的身份,机器也不具有陷入错误认识空间。侵犯存款利益案件中,每一笔存款上都存在银行的现金占有和存款人的债权占有,它们对存款而言是共存的关系。银行实际占有着存款现金,享有着对资金的控制权利,同时可以自由支配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从银行对于现金的管控角度来说,如果第三人欺骗银行并将款项转出,那么第三人非法取得资金的行为就不仅仅侵害了银行卡持有人的财产法益,还侵犯了银行在存款之上存在的经济利益。所谓三角诈骗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即三角诈骗处分的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如果被骗方仅仅处分地是自己的财产,则应当考虑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因此,捡拾银行卡并取款人欺骗银行支取存款的行为不成立对银行的“三角诈骗”。对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的认定需考虑的法律关系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收款人和付款人。付款人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皆须将银行卡中的存款通过二维码扫描转入收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开立的账户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支付平台并无本质区别。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所有具备信用贷款、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些银行电子支付卡所具备的功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都有体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存款人汇入平台的现金,拥有支付账户的主体对存款债权具有准占有,并且其债权通过账户上的记载数据得以体现。非法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类似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他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成立诈骗罪。学者们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竞合中存在的矛盾,在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并不存在,在判定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性质时亦不适用。因为,对于存款的侵害有别于一般财物。存款具有现金和债权相分离的特殊性,对存款的侵害同时构成对两个法益的侵害,即同时损害存款人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和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需要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分别评判;而对一般财物的侵害往往只侵害一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法益。即行为人在一个犯罪构成中的确可能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主观上相排斥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并不存在,被骗的银行与被盗的存款债权人并不存在任何认定上的障碍。
赵国玲,邢文升[2](2019)在《利用漏洞转移财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秘密窃取"的表述不足以彰显盗窃罪的客观不法,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应当被定义为违背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平和地转移为自己占有。违背他人意志即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在处理利用漏洞转移财物的案件时,应当注重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只要在机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满足了机器设置者预设的规则以及客观化的操作程序,就属于得到了预设的同意的行为。在预设的同意的判定中,未被客观化的设置者内心保留意见并不重要。不成立盗窃罪的行为还可能成立诈骗罪。虽然机器不能被骗,但指导性案例表明应当越过机器考察机器背后的人是否被骗。不成立诈骗罪还要考察是否成立侵占罪。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但私自处分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财物的行为并不属于侵占行为。
张小宇[3](2018)在《对叶榅飞盗窃案类案的评析》文中研究表明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罪状描述没有规定“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导致利用ATM机、网络转账系统漏洞获取他人资金的新型盗窃犯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如何量刑上均存在一定争议。文章选取上述具有代表性的许霆案、于德水案、叶榅飞案进行案例评析,分别对非法、占有进行语义研究,对比国外盗窃学说,从行为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实施了占有行为的角度认定涉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将涉案行为纳入到刑法领域来进行分析。通过考证秘密窃取说理论的由来,该理论具有符合民众认知和司法实务惯例、具有历史和现实依据、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等优点与平和盗窃说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鲜明特征,并从身份秘密性和行为秘密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得出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通过论证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财产性利益也属于盗窃罪保护的财产范围,认定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均应以普通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通过表格形式展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情节,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得出许霆案量刑畸轻,刑法第63条第2款在该处适用不当,于德水案、叶榅飞案量刑比较适当的结论,并对法院援引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提出建议,以期能从制度层面上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试图为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指引。
李红海[4](2018)在《认真对待事实与将常理引入司法——减少争议判决之司法技术研究》文中指出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容易为公众所知晓,其结果之一是有些判决引发了社会争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争议判决的出现,从技术上看是源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不当剪辑,实质上却是因为法官对法外因素的考虑及对社会常理的忽视。只有要求法官必须对当事方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有效回应,允许并要求法官为疑难案件形成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常理引入司法,才能克服上述弊病,恢复司法的公信力。
李智辰[5](2017)在《基于数据挖掘的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研究与应用》文中研究说明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经济迅速发展,金融业起了重要作用。中国银行业三十年来建立了初具规模的金融数据通信网的基本构架、基本实现了大规模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统一管理,初步建立了面向顾客的服务性银行的信息处理系统。自1984年成立以来,G银行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卓越的荣誉背后是信息化建设的强有力支撑。伴随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浪潮,为保证7*24小时的标准化服务,自助设备在G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业务发展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推动作业。随着自助设备的广泛使用,G银行面临了更多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去全方面的了解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如何去评价自助设备的贡献程度,如何去最大化的发挥自助设备的优势与作用是关键。G银行把自助设备运营体系建设作为全行性的管理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形成了成熟自助设备管理框架,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完善自助设备控制措施,提升硬控制能力,更好的推动全行的业务发展。但是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体系仍存在着缺乏统一全局的整体性管理规划、缺少全集团自助设备运营管理态势分析及统一视图、故障风险事件监控不全面、缺少跨领域安全主动防御、自助设备运营管理考核工具种类较少、零散化现象严重等问题,未能真正满足企业发展更深层次的需求。为应对银行业竞争的愈演愈烈,本文基于数据挖掘等相关理论,提出建立一套系统、全面、动态、连贯的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全行自助设备运行态势、事件监控的统一管理、处置、分析及展现,以企业业务为核心,对大规模的运行与业务数据进行有效地关联、分析和挖掘,进行实时的设备故障检测,实现数据分析智能化与监控可视化,持续识别设备风险、全面掌握业务运营控制现状,为全行自助设备支持人员提供工作平台,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构建面向未来高业务处理能力、快速扩展、灵活可控、集群化部署的全新自助渠道服务平台。本文在对数据挖掘聚类分析算法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描述统计、系统聚类与K-均值分析方法实现全省各地市自助设备交易量进行分类统计,形成了自助设备交易模型,设计实验并利用G银行全省16地市自助设备月均交易量数据集作为测试数据进行验证分析。本文在数据挖掘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基于数据挖掘的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目标定义,并根据业务与运营需求对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进行需求分析,并进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体系架构设计和功能详细设计,制定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最后采用分布式架构、分布式缓存等新技术,通过Java语言进行实现并进行了系统投产运行。运行结果表明该系统初步实现了对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的持续识别、数据采集、事件监控和维护控制,促进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刘英辉[6](2015)在《基于视频分析的ATM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银行的发展,ATM设备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且成为了银行业务推广的重要设备,随着ATM在金融行业的使用率不断增加,金融自助设备智能化应用得到了广泛普及,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频发。用户磁卡密码被窃取,致使资金被迅速转账,在ATM网点频频出现资金被抢的案例,给用户和银行造成阴影和损失。为此,加强ATM安全管理系统的操作安全性和信息安全性是当前ATM设备开发商与银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的ATM设备上,视频设备主要起到一个拍摄和录像的功能,在事件发生前和发生时,视频设备都仅仅是一个事件记录作用,当事件发生之后再对视频内容进行人工识别,这不仅需要较大的储备空间,同时给后期人工识别也造成了较大困难,经常致使事件发生的解决最佳时机被耽误。视频分析当前应用较广的身份识别技术,将其与ATM自助设备的身份识别机制相结合,是当前国内外ATM生产厂商共同探讨的问题,更是他们提高行业实力和水平的关键手段。在本次研究中,根据ATM自助设备的特点,对其安全管理系统传统的视频监控技术进行了概括,并以此为背景,提出了掌静脉、人脸识别技术。掌静脉识别技术经由视频对持卡人掌静脉数据进行采集,再通过算法对采集的图像进行分析,进而做出身份的识别认证,人脸识别技术则主要通过视频对人脸特征进行捕捉和比对,同时还可对尾随进行预警,在进一步提高ATM操作安全性具有重要意
叶三方[7](2014)在《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文中提出许霆案引起轩然大波,折射出审判权威的缺失,折射出个案量刑适当的标准尚无共识。当时议论许霆案有罪与非罪之争,有量刑轻重之争。围绕量刑之争的主要观点有:或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畸重,或认为判处十年徒刑合适,而实际生效的判决是五年徒刑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影响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法官不是“投币式的售货机”,刑罚裁量是创造性活动,受法官素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是个案的质量标准。本文以量刑适当为主题,立足审判实践,以许霆案为点,以量刑适当和量刑不当的复杂性为面,分析影响量刑适当的诸多因素,探索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和量刑适当的方法;希望以量刑适当塑造审判权威,以审判权威保障量刑适当。(一)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在笔者看来,要避免量刑不当,必须对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形成共识,正如定罪要有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本文借助于规范量刑的方法,以刑法理论为依据,论证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这是本文开题报告中提出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因而在本文中居于重要地位。本文评判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1)特定的罪行与相应的法定刑的轻重相匹配,法定刑轻重与案件基本犯罪构成相匹配,确定量刑起点适当。(2)案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加上剩余犯罪构成事实之和,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确定量刑基准适当。(3)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做出适当的调节,既利于特殊预防,也利于一般预防,确定拟宣告刑适当。(4)体现刑罚个别化要求,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确定宣告刑适当。这四条标准前后相继,缺一不可,与量刑方法同步吻合,共同形成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虽是一孔之见,一家之言,但笔者认为有法律依据,既有刑法理论支撑,又有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检验,也得到一些同行的认同。统一量刑适当的标准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量刑适当的标准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以致在刑罚理论和审判实践、尤其在公众中造成了许多混乱。理论上对量刑结果的评价或看均衡否,或看公正否,或看合理否,还有的看恰当否,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笔者认为,以量刑适当为个案质量评判标准,不论在刑罚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务中,甚至对媒体与公众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克服个案评判标准的多样性,促进法定的量刑适当或量刑不当的个案质量标准在刑事审判中真正的确立。(2)有利于规范并克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保证判决结果适当、均衡,促进规范量刑目的实现。(3)有利于克服公众对审判量刑结果主观、随意的多样性情绪,促进公众敬畏法律,服从判决,促成个案质量标准的认同。(4)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的抽象性,为量刑规范化明晰改革目标,树立刑事审判的权威。(二)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在笔者看来,量刑适当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这是本文的立场。哲学关于真理具有“二重性”的基本原理,是研究和正视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特征的哲学基础。量刑不当和量刑适当并非绝对的,而是基于特定时间空间的判断和评价;贝卡里亚早就指出:“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本文从多层面、多视觉揭示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如刑罚目的的相对性、法律事实的相对性、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法官认知的相对性,还有犯罪分子对刑罚感受的相对性,并以相对性的量刑适当为本文立场。相对性的立场贯通全文。基于这一立场,本文沿着怎样实现量刑适当这个方向,研究影响或制约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从刑事审判实践看,导致量刑偏差、量刑不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量刑方式、量刑程序等因素,还有法官因素至关重要。量刑适当否,与法官的量刑哲学、专业素养、法官的智慧不无关系,法官量刑无处无时不需要智慧。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规范有概括性、抽象性,法官的解读、理解、认知会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量刑要采用合适的量刑方法,但如果想过河,是“乘船”合适还是“过桥”合适?这是个不易选择的难题;量刑要遵循法定程序,但程序公正并不能确保结果公正(罗尔斯关于分“蛋糕的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法官在量刑规范化中苦苦求索,有效果但难以乐观。选择主要问题加以检讨,希望为正在实施的量刑规范化提供些许素材。文中不仅专设第二章、而且分四章展开了相关因素的分析,揭示量刑适当为什么具有相对性;纵贯这五章的,是最高院为规范量刑的努力:司法解释、案例指导、量刑规范化。笔者认为,揭示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的同时,量刑适当的实现路径也在其中。(三)量刑方法。毛泽东同志早就阐述过方法的重要性,“我们不但要提出完成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量刑方法对实现量刑适当极为重要。量刑规范化以独立量刑程序和规范量刑方法为亮点,量刑方法自然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中,定量是对定性的数值化,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犯罪事实和情节在量刑步骤中的分配,同样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这是对传统估堆量刑的改造,也是实现量刑适当的创新,还是规范量刑的重中之重,本文设第五章专门论述。综上所述,上述关于量刑适当相对性的立场(各种因素的产物)和量刑方法、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本文的三个重点;本文还研究了量刑主体、独立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通过以点带面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一个观点,即:人类追求量刑公正的崇高目标,需要着眼于个案的量刑适当;审视量刑适当,当以量刑适当相对性为立场。法官在为量刑适当而积极努力的同时,需要全社会以相对性立场去理性地看待量刑结果,在全社会强化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明确,司法权威需要个案量刑适当来支撑,个案量刑适当需要司法权威作保障。
李皓琳[8](2014)在《银行ATM机远程精查系统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表明银行自动柜员机是现代化的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应用系统,它分流了大量的柜面存取款工作,节约了人力成本,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提高了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而除了前台交易系统外,ATM的后台管理与维护也尤为重要。随着ATM网络规模和复杂性的日益增加,如何有效提高自动柜员机的管理效率,一直是各大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银行自动柜员机中的远程精查系统,是一套现金管理设备。不仅可以对顾客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还可以对ATM机内的现金存储状况进行监控,从而对纸币和硬币进行有效的管理。本文通过对系统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到实现测试,完成对银行ATM机远程精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本文首先通过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对ATM远程精查系统进行了包括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的分析,获得了该系统较为详细的设计需求,简要概述了该系统设计的需求要点。然后根据需求分析对该系统在物理上的实现和软件架构上的实现,给出了相关的设计方案,并对总体设计中的核心模块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和分析。接着依据设计规划以及业务流程细节实现了系统对ATM进行远程现金照合与精算核查的基本功能,并给出了系统实现的界面。最后依据系统软件测试标准,介绍了系统的测试与维护过程,在系统实践与测试过程中验证了系统的整体可行性。该系统经过测试后运行稳定,操作方便快捷,大幅度的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成本,使银行自动柜员机的功能更加完善,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服务,对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曲道德[9](2013)在《长春地区邮政系统自动柜员机故障预警及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跟随现代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化交易的逐渐增多、自动柜员机和自助设备的数目不断增加、使用更广泛,据保守估计,到2011年我国ATM总量将突破15万台。也是由于自动柜员机内部装有现金及能为顾客提供现金和没有人看守操作的特点,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已经或计划从中搞钱。一方面使得广大持卡人蒙受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ATM犯罪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一些暴力破坏ATM设施的案件也使银行应接不暇。怎么让自动柜员机的安全工作、降低和预防客户跟银行的损失,收拾利用柜员机捞钱的坏蛋,保护客户跟银行自身的利益,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系统在改进故障诊断和完善故障预警部分时,结合了专家系统智能诊断理论中的故障诊断,使用了推理机和基于规则的反向推理理论;在改进管理系统部分时,使用了数据仓库理论,用现有生产系统及生产网络结合小型数据仓库(或者说是数据集市),实现了由系统提供相关参考数据对管理人员或决策者的决策支持。本文简单介绍本单位正在使用的自动柜员机监控管理系统,指出了一些缺点和问题;并且针对系统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方法,在改进的系统中实现其中的部分想法。系统在改进故障诊断和完善故障预警部分时,结合了专家系统智能诊断理论中的故障诊断,使用了推理机和基于规则的反向推理理论;在改进管理系统部分时,使用了数据仓库理论,用现有生产系统及生产网络结合小型数据仓库(或者说是数据集市),实现了由系统提供相关参考数据对管理人员或决策者的决策支持。
黄谦[10](2013)在《HC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ATM服务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2008年的世界金融风暴给全球的金融业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间接地影响着我国的各大银行对金融自助电子设备的采购。银行对ATM服务产品的各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要求ATM产品的价格越来越低。随着该行业技术的革新,各个ATM服务企业在销售、维修技术等逐渐趋同化。ATM产品的销售、维修等服务代理竞争逐渐演变为价格竞争。ATM产品各代理服务商的竞争使银行对采购价格的不断打压,从而导致ATM服务企业的利润越来越低。近几年,国内外学者们逐渐认识到ATM服务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展开对ATM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本研究在认真全面分析ATM服务公司的内外部市场环境的前提下,运用了目前通用的战略管理理论以及分析方法,首先对ATM服务公司——HC公司内部条件分析,包括HC公司的发展现状、取得的成绩、维修的案例、服务范围等;然后对ATM服务公司的外部环境之行业概况、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包括了整个行业的宏观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环境以及ATM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等;再次是对HC公司ATM服务发展战略分析,先是进行SWOT分析,并得出了SWOT矩阵;提出HC公司发展ATM服务业务的整体战略是把HC公司的传统服务业务做大、发展新业务作为HC公司的发展战略;最后提出了HC公司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措施。试图给出适合于ATM服务企业——HC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模式。
二、NCR自动柜员机常见故障案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NCR自动柜员机常见故障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 |
第一节 侵财犯罪法益的讨论路径之争 |
一、本权说与占有说之对抗 |
二、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抗衡 |
三、中国语境下法益保护之体系选择 |
第二节 侵财犯罪将“占有”视作被保护法益 |
一、占有非仅为犯罪构成之隐性要件 |
二、占有作为法益之价值 |
第三节 存款占有之概念 |
一、“存款”性质 |
二、观念化占有之演进 |
三、占有概念的事实性与规范性 |
四、存款占有概念之再构 |
第二章 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存款占有的立法规定 |
一、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考察 |
二、无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阐释 |
三、法律移植本土化冲突之强调 |
第二节 德国存款占有理论的新进展 |
一、滥用银行卡行为之定性 |
二、存款占有所涉重点罪名之解读 |
三、存款占有的理论定位与中国展开 |
第三章 存款占有的对象 |
第一节 财物、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之判辨 |
一、混淆性概念:“财物”与“财产” |
二、包容性概念:“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
三、作为财物的存款债权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公私财物” |
一、《刑法》第91 条、92 条之剖释 |
二、“公私财物”的内在独特性 |
第三节 存款债权的准占有 |
一、债权凭证与存款:对一体说的质疑 |
二、债权准占有:对民法概念的援引 |
第四章 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存款占有之归属 |
一、存款占有归属之辨争 |
二、刑法视域“货币占有即所有”之否定 |
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 |
第二节 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之共存 |
一、多个权利主体关系厘清 |
二、银行与存款人不成立共同占有 |
三、想象竞合路径模式之尝试 |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存款占有的反思 |
一、刑民一体化的教义学考察 |
二、刑民一体化中存款占有的反驳 |
第五章 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 |
第一节 挂失并取得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重叠的法律关系与冲突 |
二、否定“真人”持“真卡”存在欺骗银行的空间 |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之界分 |
第二节 取得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 |
一、错误汇款之占有判断 |
二、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界分 |
三、侵占罪的逻辑审视 |
第三节 取得捡拾银行卡内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机器能否被骗”之忖量 |
二、对银行不成立“三角诈骗” |
三、一行为侵犯二法益:盗窃罪与诈骗罪之竞合 |
第四节 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之定性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之界定 |
二、第三方支付账户中钱款性质之认定 |
三、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构成盗窃罪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利用漏洞转移财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盗窃罪之辩驳 |
(一) 理论上的转型:从“秘密窃取”到“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 |
1. 传统定义 |
2. 德日定义 |
3. 我国学界观点的转型 |
4.“秘密”不能取代亦不能与“违反被害人意志”并存 |
(二) “违反被害人意志”与“预设的被害人同意” |
(三) 可能存在的质疑与回应 |
1. 质疑一: |
2. 质疑二: |
(四) 对判决逻辑的批驳与反思 |
1. 理论先天不足:“秘密”不意味着“盗充” |
2. 实践能动过度:有损失不意味着有犯罪 |
三、诈骗罪之回应 |
(一) 机器能否被骗?到底是谁被骗? |
(二) 江耀不成立诈骗罪 |
1. 江耀正常下单的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 商家亦未陷入认识错误 |
2. 商家并没有因为财产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 |
四、侵占罪之疑问 |
(一) 虚拟财产可能是所有权客体 |
(二) 江耀处分积分时仍拥有对积分的所有权, 故不构成侵占罪 |
1. 检索民法理论:合同解除后, 所有权并不当然复归 |
2. 考量刑事政策:刑法不应轻易介入民事交易纠纷 |
结语 |
(3)对叶榅飞盗窃案类案的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价值分析法 |
1.3.2 语义分析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第2章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
2.1 许霆盗窃案基本概述 |
2.2 于德水盗窃案基本概述 |
2.3 叶榅飞盗窃案基本概述 |
第3章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
3.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争议 |
3.2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特征之争议 |
3.3 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第4章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分析 |
4.1 涉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4.1.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概念 |
4.1.2 涉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4.2 涉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
4.2.1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鲜明的行为特征 |
4.2.2 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
4.3 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 |
4.3.1 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
4.3.2 涉案行为人的行为量刑结果评价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数据挖掘的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研究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主要工作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6 组织结构 |
第2章 数据挖掘与自助设备相关综述 |
2.1 数据挖掘 |
2.1.1 数据挖掘的功能 |
2.1.2 数据挖掘过程 |
2.1.3 数据挖掘方法 |
2.1.4 数据挖掘在银行业中的应用 |
2.2 自助设备相关综述 |
2.2.1 自助设备基本概述 |
2.2.2 自助设备功能与服务概述 |
2.2.3 自助设备对于银行的重要性 |
第3章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现状及管理体系概述 |
3.1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现状 |
3.1.1 运营现状 |
3.1.2 管理现状 |
3.1.3 存在问题 |
3.2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体系—以ATM为例 |
3.2.1 运营服务管理 |
3.2.2 运营服务流程 |
3.2.3 运营维护 |
3.2.4 运营服务监督 |
3.2.5 现金保障 |
第4章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总体方案 |
4.1 术语定义 |
4.2 系统目标 |
4.2.1 业务目标 |
4.2.2 功能目标 |
4.3 总体方案(以ATM监控模块为例) |
4.3.1 系统总体功能设计 |
4.3.2 数据流图 |
4.3.3 系统架构设计 |
4.3.4 数据库表 |
第5章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研究与应用 |
5.1 自助渠道运营场景数据挖掘分析典型案例 |
5.1.1 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
5.1.2 各渠道端机交易分析模型 |
5.1.3 各地区自助渠道交易分析模型 |
5.1.4 结论 |
5.2 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数据指标与基本术语概述 |
5.2.1 数据分类 |
5.2.2 指标解释 |
5.2.3 计划运营时间 |
5.2.4 营业与非营业设备 |
5.3 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功能模块详细设计(以ATM监控模块为例) |
5.3.1 实时事件监控 |
5.3.2 ATM故障持续时间监控 |
5.3.3 ATM运行情况表 |
5.3.4 ATM运行状况统计与运行状况统计表 |
5.3.5 ATM电子日志查询 |
5.3.6 ATM故障短信通知 |
5.3.7 档案管理及系统维护 |
5.3.8 ATM钱箱库存监控 |
5.3.9 测算与分析 |
第6章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系统实施 |
6.1 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系统实施步骤 |
6.2 系统经济性分析 |
6.3 系统应用效果评价 |
第7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视频分析的ATM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
1.2.1 ATM身份认证技术现状 |
1.2.2 ATM安全防范技术的现状 |
1.2.3 视频分析技术的应用 |
1.3 本文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完成的主要工作及组织结构 |
第2章 设计基础 |
2.1 ATM概述 |
2.1.1 ATM的发展历程 |
2.1.2 ATM的分类 |
2.1.3 ATM的安全性问题 |
2.2 ATM安全管理软件系统设计 |
2.2.1 运行环境 |
2.2.2 开发环境及设计标准 |
2.2.3 总体设计与逻辑架构 |
2.2.4 业务流程开发基础 |
2.2.5 ATMC的协议 |
2.3 所应用生物识别技术原理 |
2.3.1 掌静脉成像对比技术 |
2.3.2 人脸识别及跟踪技术 |
第3章 掌静脉识别交易授权的设计 |
3.1 设计思路 |
3.2 整机设计 |
3.3 掌静脉识别功能类的设计 |
3.3.1 掌静脉识别类对象的接口设计 |
3.3.2 掌静脉识别类返回码设计 |
3.3.3 掌静脉识别类主要接口详细说明 |
3.4 掌静脉识别流程设计 |
3.4.1 注册掌静脉模板操作流程 |
3.4.2 STOC应用模式比对操作流程 |
3.4.3 SV应用模式比对操作流程 |
3.5 状态设计 |
3.5.1 交易流程状态(STATE) |
3.5.2 交互报文 |
第4章 掌静脉识别系统的算法研究 |
4.1 手掌静脉图像的预处理 |
4.1.1 手掌静脉图像的定位 |
4.1.2 手掌静脉图像的平滑处理 |
4.1.3 手掌静脉图像的增强 |
4.1.4 手掌静脉图像二值化 |
4.1.5 手掌静脉图像的滤波与去噪 |
4.1.6 手掌静脉图像的细化 |
4.2 手掌静脉图像的特征提取 |
4.2.1 手掌静脉图像特征点的提取 |
4.2.2 手掌静脉图像提取算法的分析 |
第5章 人脸识别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
5.1 人脸识别安全防范的设计 |
5.1.1 人脸确认 |
5.1.2 尾随预警 |
5.2 人脸识别安全防范状态的设计 |
5.3 人脸识别安全防范技术的难点 |
第6章 人脸识别的算法研究 |
6.1 按照距离方式的分类器 |
6.2 按照相似度方式的分类器 |
6.3 本算法中常用的分类器 |
第7章 ATM安全管理软件系统实现 |
7.1 软件界面介绍 |
7.2 软件操作说明 |
7.3 使用情况及问题 |
7.3.1 使用情况 |
7.3.2 存在的问题 |
第8章 结论及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量刑适当实证研究——以相对性为视角 |
0.1 导语 |
0.1.1 许霆案的深刻反思 |
0.1.2 许霆案的主要问题 |
0.1.3 许霆案的五点启示 |
0.1.4 小结 |
0.2 本文的重点及创新 |
0.2.1 研究现状及趋势 |
0.2.2 研究难点及基点 |
0.2.3 研究重点及创新 |
1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 |
1.1 量刑不当的表现及原因 |
1.1.1 量刑不当的表现 |
1.1.2 量刑不当的原因 |
1.2 量刑适当的内涵及意义 |
1.2.1 量刑适当的内涵 |
1.2.2 量刑适当的意义 |
1.3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1 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2 相关概念 |
1.3.3 多维视觉 |
1.3.4 小结 |
2 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 |
2.1 量刑原则的相对性 |
2.1.1 理论上不同的见解 |
2.1.2 实践中量化的差异 |
2.1.3 量化差异影响刑量 |
2.2 刑罚目的的相对性 |
2.2.1 刑罚目的具有多样性 |
2.2.2 刑罚目的影响刑罚裁量 |
2.3 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 |
2.3.1 法定刑配置均衡具有相对性 |
2.3.2 法定刑配置不均衡客观存在 |
2.3.3 均衡法定刑配置仍需要努力 |
2.4 法律事实的相对性 |
2.4.1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 |
2.4.2 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 |
2.4.3 法律事实是由法官心证的 |
3 量刑适当与量刑主体 |
3.1 法官素质影响量刑适当 |
3.1.1 法官素质对量刑适当的影响 |
3.1.2 量刑适当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
3.2 法官释法影响量刑适当 |
3.2.1 刑法概念理解的不确定性 |
3.2.2 刑法规范适用的不确定性 |
3.3 法官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1 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2 量刑依赖经验判断 |
3.3.3 量刑基于社会现实 |
3.4 自由裁量影响量刑适当 |
3.4.1 法官量刑需要自由裁量 |
3.4.2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现状 |
3.4.3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
4 量刑适当与量刑方法 |
4.1 量刑方法 |
4.1.1 量刑方法的种类 |
4.1.2 规范量刑方法实证 |
4.1.3 小结 |
4.2 量刑基准 |
4.2.1 两大法系之异同 |
4.2.2 量刑基准的确定 |
4.2.3 量刑基准的实例分析 |
4.2.4 量刑基准的特性 |
4.2.5 本节小结 |
4.3 量刑情节 |
4.3.1 量刑情节的类别 |
4.3.2 四步量刑的情节匹配 |
4.3.3 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结果 |
5 量刑适当与量刑程序 |
5.1 量刑程序的理论基础 |
5.1.1 量刑程序与自由裁量规制 |
5.1.2 量刑程序与刑事诉讼原则 |
5.2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比较 |
5.2.1 普通法系独立量刑程序模式 |
5.2.2 大陆法系定罪量刑混合模式 |
5.2.3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异同 |
5.3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5.3.1 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
5.3.2 独立量刑程序的相对性 |
5.3.3 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6 量刑适当与量刑规范化 |
6.1 量刑规范化的努力 |
6.1.1 量刑规范化的演进 |
6.1.2 量刑规范化的成效 |
6.1.3 量刑规范化的期待 |
6.2 量刑规范化的完善 |
6.2.1 案例指导需要更加重视 |
6.2.2 量刑程序需要更加透明 |
6.2.3 定量分析需要更加细化 |
6.3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 |
6.3.1 合理设定改革目标 |
6.3.2 不断强化审判权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银行ATM机远程精查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 |
1.2 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2 相关理论与相关技术 |
2.1 VC++编程技术 |
2.2 UML 建模技术 |
2.3 本章小结 |
3 远程精查系统分析与设计 |
3.1 远程精查系统需求分析 |
3.2 远程精查系统总体设计 |
3.3 现金照合功能设计 |
3.4 精算核查功能设计 |
3.5 本章小结 |
4 远程精查系统的实现 |
4.1 系统开发与运行环境 |
4.2 系统功能模块的实现 |
4.3 系统界面的运行效果 |
4.4 本章小结 |
5 系统测试 |
5.1 测试要求 |
5.2 功能测试 |
5.3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长春地区邮政系统自动柜员机故障预警及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项目开发背景 |
1.2 项目开发目标 |
1.3 项目提出的意义 |
1.4 本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需求分析 |
2.1 对功能的规定 |
2.1.1 系统功能关系图 |
2.1.2 系统功能简述 |
2.2 系统需求分析 |
2.2.1 需求分析 |
2.2.2 系统类图 |
2.2.3 组成数据流程图的元素 |
2.2.4 系统数据表 |
2.3 建立功能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总体设计 |
3.1 功能模型的规划 |
3.1.1 系统功能关系图 |
3.1.2 系统功能简介 |
3.1.4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
3.2 系统模块设计 |
3.2.1 系统活动图设计 |
3.2.2 信息处理状态图设计 |
3.2.3 取款操作顺序图设计 |
3.2.4 系统部署图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据库设计 |
4.1 概念结构设计 |
4.2 逻辑结构设计 |
4.3 数据库物理结构设计 |
4.3.1 确定数据库的物理结构 |
4.3.2 评价物理结构 |
4.4 数据库实施 |
4.4.1 创建user表 |
4.4.2 创建account表 |
4.4.3 创建reckoning表 |
4.4.4 创建affair表 |
4.5 数据库维护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详细设计 |
5.1 开发环境及设计语言 |
5.2 函数调用关系及主界面描述 |
5.2.1 函数及调用关系 |
5.2.2 主界面实现 |
5.3 登录的实现 |
5.3.1 函数及核心语句 |
5.3.2 流程图 |
5.3.3 运行截图 |
5.4 取款功能的实现 |
5.4.1 函数及主要代码 |
5.4.2 取款流程用例 |
5.4.3 运行截图 |
5.5 转账功能的实现 |
5.5.1 转账流程用例 |
5.5.2 流程图 |
5.5.3 运行截图 |
5.6 故障预警及监控管理功能的实现 |
5.6.1 故障预警过程描述 |
5.6.2 流程图 |
5.6.3 函数定义及运行截图 |
5.6.4 信息的采集及故障分析 |
5.6.5 系统预警后故障的查实及处理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系统测试 |
6.1 白盒测试 |
6.2 黑盒测试 |
6.3 本系统的测试 |
6.3.1 功能测试用例 |
6.3.2 性能测试用例 |
6.3.3 为安全性或访问控制测试生成测试 |
6.3.4 为配置测试生成测试用例 |
6.3.5 为安装测试生成测试用例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HC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外国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内容和结构 |
第二章 ATM服务公司——HC公司内部条件分析 |
2.1 HC公司简介 |
2.2 公司业绩 |
2.3 维护服务成绩 |
2.4 维护服务范围 |
2.5 服务网点分布和服务工程师情况 |
第三章 HC公司ATM服务的外部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法律法规 |
3.1.2 济环境 |
3.1.3 社会文化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国内ATM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
3.2.1 国内ATM行业的发展现状 |
3.2.2 ATM服务行业五力分析 |
第四章 HC公司ATM服务发展战略选择 |
4.1 HC公司SWOT分析 |
4.1.1 S(优势) |
4.1.2 W(劣势) |
4.1.3 O(机会) |
4.1.4 T(威胁) |
4.2 HC公司发展ATM服务业务的战略 |
4.2.1 巩固传统ATM服务业务 |
4.2.2 开拓新服务业务 |
第五章 HC公司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5.1 产品战略措施 |
5.1.1 选择优质公司和优良品牌 |
5.1.2 产品差异化与创新销售结合 |
5.2 营销战略措施 |
5.2.1 对销售业务部门进行单独核算 |
5.2.2 建立全员营销机制 |
5.2.3 平衡服务销售与维修服务运作之间的关系 |
5.2.4 实行差异化营销 |
5.3 服务的管理运作战略措施 |
5.3.1 建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站 |
5.3.2 建立强大的二线技术支持网络 |
5.3.3 建立完善的ATM管理系统 |
5.3.4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
5.3.5 建立严格的服务保障制度 |
5.3.6 建立完善的备件采购及备件管理制度 |
5.3.7 建立完善现场服务制度 |
5.4 人力资源措施 |
5.4.1 与银行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
5.4.2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
5.4.3 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 |
5.5 财务保障措施 |
5.5.1 引入风险投资 |
5.5.2 组建合资公司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NCR自动柜员机常见故障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D]. 钟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利用漏洞转移财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 赵国玲,邢文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2)
- [3]对叶榅飞盗窃案类案的评析[D]. 张小宇. 湖南大学, 2018(06)
- [4]认真对待事实与将常理引入司法——减少争议判决之司法技术研究[J]. 李红海. 法商研究, 2018(05)
- [5]基于数据挖掘的G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平台的研究与应用[D]. 李智辰. 山东师范大学, 2017(01)
- [6]基于视频分析的ATM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 刘英辉. 吉林大学, 2015(08)
- [7]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D]. 叶三方. 武汉大学, 2014(06)
- [8]银行ATM机远程精查系统设计与实现[D]. 李皓琳.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2)
- [9]长春地区邮政系统自动柜员机故障预警及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曲道德. 电子科技大学, 2013(03)
- [10]HC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黄谦. 广西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