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息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数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淮阴,淮安市,基本法。
信息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粟丹[1](2019)在《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立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解决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并释放数据的潜在价值,是全球医疗保健行业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共同难题,也是中国立法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信息具有异于传统物理隐私的技术性、财产性及公共性等特点,中国立法应重点关注和论证以下几个问题:(1)健康医疗隐私信息保护的是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2)健康医疗隐私信息保护应明确个人信息权;(3)健康医疗隐私信息保护应采取公私并进、私法为主的保护模式;(4)健康医疗隐私信息保护应构建从国际法到国内法,包括法律、政策、伦理的综合保护框架。(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陈妙妙[2](2019)在《试析网络信息立法的发展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涉及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现状,探讨分析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发展路径。(本文来源于《媒体融合新观察》期刊2019年05期)
敖颜思文,王旭[3](2019)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愈发凸显。尽管现有规范已确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和"同意规则",但就个人金融信息而言,其信息交互的特点决定了"同意规则"既难以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也与互联网金融注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趋势相悖。因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保障模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作为利益主体的积极权利,突破人格权层面的信息保护,注重在金融信息保护与开发利用二者间实现良性博弈,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7期)
黄阿婧[4](2019)在《论香港个人信息立法对大陆地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资料(又称私隐)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发展,而大陆地区专门立法及制度迟迟未建立,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因此,本文从介绍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出发,总结香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经验及教训,以促进大陆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徐陈嫄[5](2019)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息社会以前,那些可以识别特定个人或特定主体间某种必然联系的信息由于技术的限制,其价值与重要地位还未凸显。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一些应运而生的新技术如社交软件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VR、AR等虚拟技术拓宽了人们的眼界,购物平台、打车软件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切由各种数据交织起来而组成的崭新的领域让人们领略到不一样的感受,数据的价值也日渐凸显,愈加宝贵。那么大数据技术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改变的同时,也在悄无声息的引发着一连串的问题:个人信息因为具有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而遭到频繁泄露甚至公开叫卖,盗用身份信息进行诈骗,利用病毒盗取个人信息。在此环境下,信息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已经危害到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财产安全,扰乱了健康的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为了应对此类事件,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条也开始零星的出现在各部门法中,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受到重视。但至今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仍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同时,我国在加大力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境下,如何保障信息的流动性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也成为当下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研究大数据技术和该技术下的个人信息,找出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个人信息安全和信息流通之间找到平衡点,从信息主体价值关怀和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公民财产等角度考虑,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的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技术下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研究来源、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以及其所具有的4V特征,简要介绍了大数据技术的价值特性;接着阐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其内涵界定,论证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随后结合大数据技术与个人信息两者之间的内容,阐明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点以及为何要保护个人信息,为下文中将要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做出铺垫。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在根本法、部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有法条,对该部分我国的立法现状作出简要梳理,并探讨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信息保护下信息泄露现象频繁、泄露主体不断扩大以及泄露方式的多样性的趋势发展。第四部分针对在该领域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对应的立法体系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监管状态混乱、信息技术在立法中体现力不足等问题,简要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传统保护方式失灵、利益冲突等成因,并提出对我国的展望。第五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模式,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日本的统一立法与行业自律并头齐驱的模式。通过对这叁个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有用之经验为我国所用,对症下药。第六部分针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问题,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大数据技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对策。从厘清个人权利的边界到加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这一领域的监督管理,并且在救济制度方面合理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同时加强信息技术在立法中的地位体现。(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唐伟[6](2017)在《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立法应当跟上》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淮阴区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7-12-06)
黄春林[7](2017)在《从《民法总则》规定看个人信息立法前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11条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目前为止,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仍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的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混淆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与个人有(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7-07-04)
马拓[8](2017)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在经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开始进入信息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个人信息从非大数据时代来到大数据时代。随着网络技术日渐发达和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能力已经日新月异。时代创新产物“大数据”在促进社会的进步、带来全新机遇的同时,也给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更加突出,被称为21世纪的新兴资源;另一方面,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攫取欲望逐渐扩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愈加严重。面对此种现象,通过专门性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关于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然而,我国现有具体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少之又少,呈现出立法分散、缺乏专门性规定等现状。加之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薄弱以及立法层面与信息社会的脱节,尽快出台一部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专门性法律显得尤为紧迫,这也正是本篇文章研究的意义所在。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交代文章的选题思路源自2016年的两会议题,文章运用了实证研究法、规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具体的研究方法,并提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明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全新定义,厘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边界,并阐明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是从个人、社会、国家叁个不同层面分析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设想由此导致的危害。第四部分是通过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叁个方面,整理出我国现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范条款,并对其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指出当前立法的空白和不足,同时借鉴域外立法保护的经验,获得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的启示。第五部分是结合我国当前国情以及个人信息的立法状况,合理地提出几点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确立个人信息立法的宗旨和原则;建立起适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法》为核心的保护机制;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以及设立专门性的个人信息监管、保护机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30)
徐亚[9](2017)在《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的发展为个人生活、企业创新和国家治理都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权衡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自由流动这两方面的矛盾利益,考量着一国立法者的智慧。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方面,域外国家已然走在我国前面。我国现行的立法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机制缺失、违法成本低下的情况已严重阻碍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也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危机。不论从个人层面亦或社会和国家层面,大数据时代完善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迫在眉睫。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漏,比对国外立法的模式,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应当从如下几点来推进:完善现有的保护法规,也即扩大现有部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让政府部门、垄断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责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以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来指引和协调现行个人信息的全部立法,从而达到对个人信息的系统性保护。(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王秀哲[10](2016)在《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息化社会快速发展中,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走了一条消极应对现实需要的发展之路,总体上表现为分散立法保护的样态,但是在征信业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有专门的立法努力。结合个人信息分散立法保护的现有规定和内容,个人信息立法完善需明确个人信息界定、信息主体权利、保护原则、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并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标准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进行了基本内容方面的弥补,可以发挥最低标准立法替代作用,在此基础上,应完善已有的行业规制和网络领域保护立法,并尽快制定限制政府权力的专门立法。(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信息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涉及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现状,探讨分析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发展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息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粟丹.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立法保护[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陈妙妙.试析网络信息立法的发展路径[J].媒体融合新观察.2019
[3].敖颜思文,王旭.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J].现代商业.2019
[4].黄阿婧.论香港个人信息立法对大陆地区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9
[5].徐陈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探析[D].广西师范大学.2019
[6].唐伟.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立法应当跟上[N].中国青年报.2017
[7].黄春林.从《民法总则》规定看个人信息立法前景[N].经济参考报.2017
[8].马拓.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初探[D].湘潭大学.2017
[9].徐亚.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10].王秀哲.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实证研究[J].东方法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