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宜长[1]2007年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中,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以侧重公权监督的模式构建起来的,被置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旗子之下。民事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规定上,存在着再审启动主体构成、再审事由上的不科学及立案审查的过于随意,再审案件管辖、时效规定上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程序救济措施而申请再审难;另一方面,又是多方都可干预法院,引起再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启动无序化、无限化的状态,并导致现实中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生效裁判"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更深层次上的原因是我们缺乏法治的传统及现代法治思想和理念上的严重欠缺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改革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基于我国民众对实体正义欲求的传统性、顽固性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应明确宜重构而不是废除,同时还必须要树立起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裁判既判力被充分尊重,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尤其是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全面并重,审判监督要服务于审判独立等司法理念。以这些理念来填补、取代或改造我们既有的相应理念上的欠缺和不足,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构建起以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为主,检察机关抗诉为辅;以保障实体公正及司法效率为主,以救济程序瑕疵为辅,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合理、高效、有限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本文提出了:取消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权、明确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再审事由的设定当前应优先考虑个案的实体正义及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宜提高一个审级、再审立案审查应采有限实质审查主义以及提起再审的时效具体宜参照德国的立法模式等方面的重构建议。(全文共40626个字)
周孟炎[2]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陈健全[3]2004年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十几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诉讼观念的不断更新,在实践中,再审程序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再审程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完善,必须从价值层面进行反思,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只有在正确的诉讼理念指导下,改革才能从实用走向科学。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区分的,应采再审程序的概念。从再审程序的价值分析定位,应坚持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但需着力解决的是在程序安定理念指导下,在再审程序完善中凸现程序的安定性因素,同时在借鉴外国和其他地区再审制度追求程序安定价值的经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偏颇、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及职权化、再审事由宽泛、再审次数无限、再审程序本身的程序非法定化等不合理现象。针对这些缺陷,本文提出:首先,要更新观念,确立“依法纠错”的理念;其次,在立法上对再审程序的各个部分重新建构。
黄良友[4]2005年在《民事再审之诉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制度,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民事再审制度对于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救济当事人因错误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的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再审制度的这一功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这一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1991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文化、前苏联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重弊端。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的膨胀,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荡然无存,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反思,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改革方案。目前,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顺应这一潮流,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九章,共约17.5万字。 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简要考察了我国从西周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再审制度,并探究了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各朝代都比
邹盼[5]2017年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
周桂芳[6]2006年在《审级制度视角下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文中提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名对民事再审程序作了制度性规定。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补救制度,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另一方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法院功能设置不科学等缺陷使审级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纠错和吸收当事人不满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导致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也刺激了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需求,加之再审缺乏严格的限制,使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导致再审程序已远远超越“补充”或特别救济的地位,破坏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严重冲击了现行审级制度,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要根本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仅靠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改革是不够,还必须将其与审级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本文在考察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借鉴国外立法和深入分析审级制度对再审制度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多元化审级制度架构下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的具体设想。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计35000字左右。第一部分: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简单地介绍了再审程序的功能,分析了再审程序与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考察,在追溯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同时,考察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现状。第叁部分:国外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并对中外民事再审制度作了比较,得出这些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不仅是由当事人基于诉权以再审之诉的方式提起,而且具有有限性。第四部分:审级制度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反思现行审级制度及对再审制度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同时调整各级法院功能。第五部分:多元化审级制度架构下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提出了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理念、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和建立再审之诉的设想。
杨晓玲[7]2012年在《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指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实现良好民事司法效果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不仅应当满足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需求,还应当有助于修复在原审程序中遭到破坏的民事司法效果。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再审制度上作出了较大改动,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决定》通过,继2007年部分修改后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改,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又作了不少的修订调整,必将对我国再审制度产生新的影响。然而,“申诉难”问题的形成具有根深蒂固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仅凭一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而不是全面的系统改造,还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尝试从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特征、依据入手,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演进规律,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和特点,以及2007年、2012年民事再审制度的两次调整,评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努力在理念和制度上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构建,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完善发表一管之见。除引言和结余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概述。阐述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依据,并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民事再审制度、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叁个历史阶段阐述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进规律。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对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立法检视并对其特点进行简要分析。第叁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2007年、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两次修改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不足。第四章: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的构想。从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两方面入手,尝试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进行重构。
夏阳[8]2010年在《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根据和“钥匙”,再审之诉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程序,不像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只需要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就可以提起,它在启动前必须对再审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如何规定再审事由的范围和形式,哪些主体能够依托再审事由提起再审之诉,直接决定着再审启动的难易、科学性和合理性。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增加和细化民事再审事由的数量和质量以解决“再审难”的问题,但是改观是有限的,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反而导致案件被反复再审,终审不终,究其原因不是学者缺乏对再审事由的法理学价值的研究,而是缺乏较系统全面的价值分析。因此,广泛地、深刻地发掘指导我国再审事由重构的价值理念是一种可行的研究径路,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既判力的维护、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效益的价值理念对立法者设立再审事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司法者的司法实践、守法者的司法行为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民事再审事由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另外,在对国外典型国家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和我国历次再审事由的变革和展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新建构提供借鉴,进行反思,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主体的范围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完善和修正。
张临伟[9]2005年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再审制度是一国民事司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什么理念上,具有怎样的内容与构成,与整个诉讼审判制度的基础性原理密切相关。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诉讼制度基础上,并受中华传统法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该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指导思想,以依职权发动再审为制度构建基础,导致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政框架内,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检察监督权与裁判终审权之间、裁判请求权与审判职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我国再审制度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巨大破坏已经危及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在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从而形成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秩序的一个因素。本文首先对法治国家再审制度基础——既判力作了全面深入的法理分析,阐明了既判力对再审制度限制的正当性。然后,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基本框架及其特点、弊端、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再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观念的更新、理论的转换和制度的重构;把法治国家的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渐进性改革的进路。最后,对再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民事再审主体之改革、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之改革、再审事由之改革、以及再审与审级制度之协同改革进行了充分论述。
罗苑瑗[10]2004年在《民事再审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及制度重构》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由特殊化走向普遍化,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具有浓厚的超职权主义色彩,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诸多致命顽症。本文以民事再审制度的合理化定义为基础,从实证型法哲学角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运用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以某地区中级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与审结的民事再审案件调查报告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其既有价值目标构建下所设计的自身各项子制度间的逻辑悖论和现实性弊端,然后从法价值观、法哲学、法文化角度进一步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构造基础进行反思并指出其在价值层面的追求过于片面性与绝对理想化所带来的弊端,再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深入参考与借鉴,并紧密结合中国法文化、司法惯性与再审案件受理比例、改判比例等因素的分析,提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和存在必要性,最后主要依据我国法文化和司法实践等中国再审资源特性并结合对国外再审经验的合理借鉴,就我国再审制度的基础置换与制度重构方面的问题提出较为系统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改良性建议,以求从一个多年从事民事再审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眼界与角度透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并提出改良性建议。 文章第一章简介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并就国内外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况做了必要说明,然后粗略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就民事再审制度研究的大致情况,以求对民事再审制度的运行和研究状况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第二章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具体制度,如再审启动主体、再审事由、再审对象、再审次数、再审时效、再审审级、再审的限制、再审立案程序、再审审理程序、再审程序与执行力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分析了其司法现状与理论弊端; 第叁章首先从指导思想、立法技巧、社会关系、经济发展以及国民法律素质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现实性弊端的制度原因和环境根源;其次分别从理论角度、现实角度和比较分析的角度论述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从纯理论的角度,对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内在必要性作了简要分析;从司法现实的角度,分析了用叁审终审制度代替民事再审制度的渺茫性、法官素质的现实水准和我国法文化的内在要求;从比较分析的角度,通过深层次角度思考借鉴了国外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四章“基础置换与制度重构”分别从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直接制度基础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置换意见,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并依据笔者自身多年的民事再审实践分别对各项具体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了详细意见,以求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民事再审制度。关键词:民事再审缺陷调查基础置换制度重构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与重构[D]. 宋宜长. 山东大学. 2007
[2].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完善[D]. 陈健全. 苏州大学. 2004
[4]. 民事再审之诉研究[D]. 黄良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5].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 邹盼. 湘潭大学. 2017
[6]. 审级制度视角下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D]. 周桂芳.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7].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杨晓玲. 复旦大学. 2012
[8]. 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研究[D]. 夏阳. 广西民族大学. 2010
[9].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张临伟. 吉林大学. 2005
[10]. 民事再审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及制度重构[D]. 罗苑瑗. 四川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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