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锦纶染色,白斑瑕疵,模拟粘附物,白斑成因
物的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李永祥,兰淑仙,秘一芳,梁小琴,许艳华[1](2019)在《基于模型粘附物的锦纶染色品白斑瑕疵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企业锦纶织物染色品易出现白斑瑕疵的问题,以常见的锦氨机织物和锦纶机织物为代表,采用烃类油、市售锦纶纺丝油剂、市售聚丙烯酸酯浆料、二甲基硅油为模型粘附物,以二甲基硅油-聚丙烯酸酯浆料混合乳液A和二甲基硅油-聚丙烯酸酯浆料混合液B为粘附物模型,分别研究不同模型粘附物、粘附状态及残留情况对织物染色效果的影响。利用扫描电镜、测色光谱仪等仪器分别对白斑瑕疵部位的微观形貌和颜色进行表征。结果表明:织物表面残留的固体粘附物薄膜是导致锦纶白斑瑕疵的主要原因;织物表面残留固体杂质越多,结合牢度越大,形成的固体薄膜对染料分子的扩散阻碍作用越大,产生的白斑瑕疵情况越严重。(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刘发强[2](2019)在《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统合》一文中研究指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当出卖人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法上是否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能否独立于违约责任存在,一直存有争论,理论界主要有“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统一适用。本文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合作为研究目标。分析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并无特别之处,买受人的检验和通知义务虽与标的物质量关联,但并不能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起到决定作用,物的瑕疵问题属于违约情形适用违约责任。还论证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具有特别的救济方式,修理、更换、重作在我国一直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不具有优先适用性,减价性质上属于请求权,退货属于我国法上的特色用语,可以简单理解为合同解除,解除合同虽在法律体系上与违约责任并列,但并不影响统合的实现。最后,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牵涉的外延问题,建议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适用,违约责任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并不存在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短期时效。(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顾彬[3](2019)在《二手车交易中里程表回调问题的司法救济路径探析——兼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里程表回调导致车辆表显里程数小于实际行驶里程数,是引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类重要事由,买受人寻求违约救济的路径主要涉及《合同法》两处法条,即第94条和第111条。这两条请求权基础在论证规则上并不相同,难易各异,存在具体厘定的必要和价值,这关系到买受人不同诉求情形下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此外,两种路径背后隐射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司法实践中应着眼于不同案情下更优路径的甄别,而非辨出个你"隶"我"属"。(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孙梅[4](2018)在《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企业并购这一经济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工作的过程汇总中,只有当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存在一定的瑕疵,才是造成企业并购标的出现瑕疵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资产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因此,本文仅从合同法这一角度来阐述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基础上,文中对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进行了分析,首先简介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并购模式的类型,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其次进行了企业并购交易中存在的瑕疵担保责任分析,从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个角度研究了企业并购中存在的瑕疵担保责任。最后,开展了关于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的探讨,旨在提升企业经营期间并购工作开展的质量。(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8年18期)
刘怡[5](2018)在《试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部分,但并不影响该制度在合同法中的特殊地位。我国法律上关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存在前后矛盾,逻辑不周延等问题,应予以完善:采用"瑕疵"一词对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统一,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明确瑕疵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标的物瑕疵需于风险转移时存在;建立瑕疵担保二级分层救济体系,第一顺位救济权利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第二顺位救济权利是减价或者合同解除任选其一;无需对瑕疵担保另行规定特殊时效。(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刘怡[6](2018)在《买卖合同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中德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中对买卖合同物之瑕疵判断标准的规定虽然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法律概念不周延、判断条文分布散乱、判断体系不统一、判断标准缺乏合理适用顺序等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法上物之瑕疵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德国法中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体系为借鉴,对我国物之瑕疵认定标准的法律术语、物之瑕疵认定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及其顺位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分析,以期我国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9期)
王群博[7](2018)在《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的顺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买卖标的物出现瑕疵时,我国《合同法》赋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要求解除合同和请求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等权利,但未明文规定这些权利之间的行使顺序,仅以“合理选择”加以规范。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卖人虽然违约但仍有应受保护之合同利益,不应过分苛责。出卖人与买受人一样都希望尽快使买受人获得无瑕疵标的物,以便获得合同价款,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标的物价格下滑。基于此种考虑,域外法设有出卖人补正权制度,使出卖人享有主动补正自己的不完全履行之权利。由于我国法未设立出卖人补正权制度,则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需要通过限制买受人瑕疵救济之行使顺序来适当保护出卖人利益。我国法关于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48条、第155条,由于第155条完全引用了第111条,导致我国法上的瑕疵担保制度统合于一般违约责任。在消费者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瑕疵救济方式虽然与《合同法》相同,但却将“退货”置于优先于其他救济方式之首位。经过类型合并和抽象概括,我国《合同法》上买受人瑕疵救济方式有补正、解除合同、减价和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几种。“退货”并非拒绝受领,而应理解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即为补正履行,而“采取补救措施”则比“继续履行”的内涵要广;第148条之“拒绝接受”并非英美法中的“拒绝接受制度”,仅仅是对风险负担之规定。对于补正履行优先的问题,我国学界有“无顺位说”与“有顺位说”两种学说,即使认为补正履行优先的学说,也大多站在立法论角度进行阐述,最高院对此也持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在此背景下,采取德国新债法的模式适合我国法现状,一是由于其对瑕疵标准采纳了主客观结合的模式,二是其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叁是救济方式的相似性,四是其亦未明文规定出卖人的补正权。在补正履行与解除合同的顺位关系上,补正优先于解除已无疑义,除非标的物瑕疵导致买受人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当然解释,也得到判例的支持。对于合同目的,应根据客观目的为主、结合主观目的加以判断,“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完全等同于“根本违约”,可以在个案中审查解除是否会造成显失公平来加以判断。鉴于我国法未对不完全履行之补正履期间作出规定,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关于迟延履行之补正期间之规定,一方面是由于相比于迟延履行来说,不完全履行之出卖人违约程度更小,另一方面是因有的情况下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对于买受人合同目的之实现并无本质区别,类推适用有其合理性。在补正履行与减价的顺位关系上,我国缺少德国法上补正优先于减价的两个基础,一是减价权属于形成权,二是法条明文规定将减价作为解除的一种替代救济方式。我国法上,减价权之性质通说认为属于形成权,但减价权与变更权和撤销权更为类似,其构造更接近形成诉权。此外,减价制度可以起到补充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之功能,有其独立价值,因此补正履行与减价在我国法背景下无优先适用顺序。在补正履行与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的顺位关系上,我国学界与司法判决观点不一致,有判决将《合同法》第112条作为补正履行优先于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的依据,但该条文规范的应是简单的损害赔偿而非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而部分司法解释亦难以支撑起一般买卖合同中补正优先的规则,故此我国法上补正优先于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只能从规范目的上进行解释,无明确的实证法基础。补正履行优先之规则有其例外,原因在于原给付义务已无意义或被排除,再请求补正履行变得没有价值。在补正履行可能性被排除类型中,有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及两次补正无效果叁种情形,其中规范的履行不能需要衡量补正费用与给付利益是否成比例,而不能简单考虑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在补正履行失去意义的类型中,需要注意的是定期行为,包括绝对定期行为和相对定期行为,它们与买卖合同之目的有一定联系,前者导致不完全履行等同于履行不能,后者则需要具体判断。此外,尚有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请求补正履行、约定限制瑕疵担保责任、适用消费者买卖中的特别规定等补正优先例外之情形。在补正内部,修理与更换并无顺位关系,而是由有选择权的一方主体进行选择。对于选择权的行使主体,买受人享有模式和出卖人享有模式都有其道理,我国学界对我国采用的是何种模式亦有分歧,但买受人享有选择权模式更符合我国法现状。在行使选择权时,传统上需要区分种类买卖和特定物买卖,对于特定物买卖不能适用更换的救济方式,但现今学说认为只要能找到替代物且补正费用符合“比例原则”,就可以在特定物买卖中适用更换,故此选择权之行使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韩煦[8](2018)在《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姜光忠[9](2017)在《船舶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对船舶产权受让人的影响——一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物权视角下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从船舶交易中常见的第叁人主张标的物权利、标的物存在他物权、标的物法定交付方式及船舶优先权对受让人权利的影响四个方面了进行分析,以指引、提醒、警示船舶交易双方依法进行买卖,促进财产流转,避免交易风险,同时也期望对船舶登记人员以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7年12期)
姜光忠[10](2017)在《船舶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对船舶产权受让人的影响——一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物权视角下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买卖是常见的财产转让形式,也是航运业发展的必然现象。由于船舶价值巨大,交易复杂,在买卖双方文化素养、法律知识、道德水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因而出现交易标的物权利瑕疵而影响船舶产权受让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作者从船舶交易中常见的第叁人主张标的物权利、标的物存在他物权、标的物法定交付方式及船舶优先权对受让人权利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指引、提醒、警示船舶交易双方依法进行买卖,促进财产流转,避免交易风险,同时也期望对船舶登记人员以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2017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11-28)
物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当出卖人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法上是否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能否独立于违约责任存在,一直存有争论,理论界主要有“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统一适用。本文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合作为研究目标。分析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并无特别之处,买受人的检验和通知义务虽与标的物质量关联,但并不能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起到决定作用,物的瑕疵问题属于违约情形适用违约责任。还论证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具有特别的救济方式,修理、更换、重作在我国一直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不具有优先适用性,减价性质上属于请求权,退货属于我国法上的特色用语,可以简单理解为合同解除,解除合同虽在法律体系上与违约责任并列,但并不影响统合的实现。最后,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牵涉的外延问题,建议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适用,违约责任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并不存在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短期时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的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李永祥,兰淑仙,秘一芳,梁小琴,许艳华.基于模型粘附物的锦纶染色品白斑瑕疵成因分析[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
[2].刘发强.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统合[D].烟台大学.2019
[3].顾彬.二手车交易中里程表回调问题的司法救济路径探析——兼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J].海峡法学.2019
[4].孙梅.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
[5].刘怡.试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J].法学论坛.2018
[6].刘怡.买卖合同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中德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8
[7].王群博.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的顺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韩煦.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9].姜光忠.船舶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对船舶产权受让人的影响——一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物权视角下的法律分析[J].中国海事.2017
[10].姜光忠.船舶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对船舶产权受让人的影响——一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物权视角下的法律分析[C].2017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