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公安》2004年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柴凯菲[1](2019)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在林业领域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给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森林公安转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大了制度改革的难度,但是这也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了解和研究与这一制度有关的理论和实践情况。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目的,是为了解决林业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问题;包含了“控权论”思想,符合“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要求。法律依据方面,该制度的直接依据是省级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文第三部分总结了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行政强制措施被委托行使,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和越权无效的原则;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新的职权交叉、责任推诿等问题;另外,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缺位、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资源稀缺的问题也影响着改革的顺利推进。本文第四部分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运行机制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限定执法主体资格,建议修改《森林法》时加入关于“受委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可以行使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以使实践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执法范围,按照执法资源分布情况,或者继续开展部门内的综合执法,或者融入到部门间的综合执法,重新构建执法改革模式等。执法体制改革不仅要在立法上下功夫,还要在执行上做好配合和保障。因此,在制度运行方面,还需要继续健全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加大对执法人员、物质的支持力度。
张磊[2](2017)在《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系统自身的演进和发展,高等教育专业设置面临着来自教育系统内外的多重挑战,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识别这些挑战并开发相应的专业设置治理体系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不同层次专业之间的关系在微观层面是与专业层次结构相关的教育系统功能表达问题。在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教育“两分法”和现行专业目录的框架下,两个教育层次的规模对等发展和二者总体在高等教育中的绝对规模使得二者的并行发展呈现出一种双螺旋的运行模式。应用帕森斯AGIL社会系统范式分析发现,专业对接是专业层次适配的基本环节,专业层次适配是教育系统双螺旋专业发展模式中的结构要求,这种双螺旋的效率是实现教育系统特定功能的系统动力。通过构建和运算以专业关系为基础的各类关系矩阵,并结合系统耦合分析方法分析发现,本科专业和高职专业的对接和层次适配处于较为初级的自发为序的状态,表现在专业对接强度分布不均、专业层次结构的稳定性和协调性都有待提高等方面,这不利于教育功能的实现。因而,实现两个专业层次在专业结构上的良性互动以推动教育系统的发展演进并实现预期的教育功能是微观层面专业设置治理的主要任务。校际专业交往是中观层面关系到院校自身的专业发展和院校之间的专业资源配置问题。应用社会关系网络理论可以以矩阵形式构建并表达高校之间基于共同举办的专业而形成的不同层次的校际专业关系网络。使用结构洞分析方法对这些矩阵进行分析发现,校际专业交往能力存在跨网络(层次)差异和内生冲突现象。由于内生冲突的存在,院校无法在提升校际专业交往效率的同时提升交往资源的集中程度和对网络的控制力,因而陷入两难决策的困境中。面对影响校际专业关系强度的技术性因素、学科与专业的隔离效应因素、学校发展历史性因素以及教育主体对校际专业关系功能和作用认识的主观因素等原因,开展校际专业关系网络治理以提升校际专业交往资源配置效率和院校专业交往能力是中观层面专业设置治理的主要任务。以就业为主要关系的专业与行业的全局均衡问题是宏观层面社会、教育与人的协同发展问题。在“社会—教育—人”的系统交互和社会与教育“母系统—子系统”的关系模式中,使用耦合分析方法和供需均衡分析方法对教育系统就业供需的专业结构和社会系统的专业供需行业结构进行分析后发现,教育系统的专业供需处于整体上的供不应求状态,而在社会系统中国民经济各行业对于专业的供需又处于较大程度上的供大于求的状态,产生了“行业与专业的供需悖论”,它是教育系统专业设置的自发独立性与社会系统行业对专业需求的天然不均衡性二者冲突的系统表现,而这种冲突的解释和解决也必然需要在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视角中进行。因此,调整专业与行业的供需关系以解决教育与社会的结构性冲突并实现毕业生职业发展和就业质量的协同即成为宏观层面专业设置治理的主要任务。通过以上全局性的系统分析发现和识别出高等教育专业设置目前存在“微观上专业层次适配处于自发为序的状态”“中观上存在校际专业交往能力的跨网络(层次)差异和内生冲突”“宏观上存在行业与专业的供需悖论”三个现象,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可以设立不同的治理目标并开发相应的治理工具以及配套安排等治理要素。使用链理论对这些治理要素进行系统整合,可以发展出一个使各治理要素在横向内容上相互补充和协调,在纵向层次上相互衔接和配套,在时间上保持延续和动态演进的三维治理链,该治理链体系是为教育治理现代化在专业设置和优化调整的地区治理方面构建机制框架方面所做的一种尝试。
王旭辉[3](2017)在《我国高等教育的供求问题研究 ——基于“专业”层面的探讨》文中提出高等教育和其他任何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一样存在着供给与需求问题。一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绕不开供求关系。与一般商品或劳务有所不同的是,高等教育连接着两座桥,一座通往个体求学者及其家庭,另一座通往社会用人部门和国家。从而高等教育客观上存在着两类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供给和需求,它们分别是个体对高等教育服务的需求和与之对应的教育机会供给、社会对高等教育“产品”的需求和与之对应的人力资源供给。两类供求关系分别发生于高等教育的“入口”和“出口”环节,共同影响着一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本文分别把高等教育“入口”和“出口”所涉及的供求关系称为第一类供求关系和第二类供求关系。在我国特殊的高等教育制度环境下,高等教育的第二类供给无论在总量上还是结构上很大程度都取决于第一类供给,招多少人、招生的专业结构如何往往决定了毕业多少人、毕业生的专业结构如何。这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实际上具有“一元供给”和“二元需求”的基本特征,三者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供求三角关系。在这个三角关系中,高等教育的两类需求由于目标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存在着一定范围的结构性错位,它们分别对高等教育产生了不对称的拉力。这将使高等教育的办学陷入两难困境。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实证和理论研究就显得很有学术意义。遗憾的是,当前大量文献往往只局限于对其中的某一类供给和需求进行探讨,把两种供求问题串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的文献十分罕见。这恰恰就是本文要面对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高等教育的专业层面,讨论的是供求关系中的结构性问题,具体研究分为事实分析和规范研讨两个部分。在事实分析中,首先分别对我国高校的分专业供给分布和我国高校的分专业学生需求现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让读者对我国高等教育第一类供给和第一类需求的分专业表现有一个相对关系的概念。我们分别以招生规模和平均生源指数作为衡量不同专业第一类供给和第一类需求的参数。数据显示,无论是招生规模还是生源条件,专业间的差异均十分显着,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然而,“招生大户”并不必然等同于“热门专业”。为了考察不同专业第一类供给和第一类需求的匹配性,或者说结构协调性,就需对两者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我国高等教育的第一类供求关系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相应地,本文也利用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就业数据评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第二类供求关系,发现结构性矛盾同样存在,但似乎较前者要乐观一些。事实上,之所以我国高等教育在前后两头都存在供求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类需求本身的矛盾。在这般现实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必然面临着两难选择。要么提高学生的专业满足率以平衡第一类供求关系,要么提高专业结构的社会适应性以平衡第二类供求关系,要么采取折衷方案以兼顾两头。每一种政策取向都有舍有得,难以做到十全十美。更重要的是,数据本身只告诉我们“现状是什么”,却无法为我们提供“理想是什么”和“如何构建理想”的信息。这要求本文必须从事实研究转向学理研究,从规范意义上进行价值分析和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理由陈述、逻辑推理和哲学批判。在这一过程中,本文提出并论证了两个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关键性见解:首先要以市场性供给取代高等教育中的“配给式”供给,这是调节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采取以学生为中心的高等教育供求均衡模式,这是一种具有综合协调功能的矛盾调节策略。两个主张分别是促使我国高等教育双重结构性供求矛盾朝着有利方向移动的“通解”和“特解”。当明确了何为理想和构建理想的基本思路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构建理想模式的现实途径,提出了八条政策创新方向。它们分别是关于如何构建我们想要的均衡模式和如何让这一模式发挥最佳功效的若干政策思路。在文章的最后,指出了八种方案必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和政策组合,以互补的方式参与到构建理想模式的政策实践中,而不宜割裂地运用。只有这样,高等教育专业层面的双重供求矛盾才能在长效机制下走向综合协调意义上的动态平衡。这就达到了“治本”的目标,跳出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狭隘思维,避免了只根据数据上的诊断直接为不同专业如何调整供给提出具体的、静态的标准答案。这正是本文将事实研究和价值研究有机结合的奥妙所在。
申海平[4](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张军辉[5](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张民侠[6](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7](2006)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06年9月8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秦晓琳[8](2021)在《甘肃省森林公安机关公文处理流程优化研究 ——以X分局为例》文中认为
蔡雅文[9](2021)在《阳信县涉林案件办理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
崔文宇[10](2021)在《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正在不断推进,对于生态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所谓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生态系统应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能力,是自然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保护、不受威胁的状态。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明确了十一种国家安全层面,其中生态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层面。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又确定了对生物多样性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目标。在我国生态安全的新要求背景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改已被列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虽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从1988年诞生以后,已经历经了四次修改,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仅有2016年的一次修订。就目前而言,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保护范围、权责分布、制度设置、法律衔接等方面仍然不适用生态安全的要求,本文在生态安全背景下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提出意见。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该法的立法沿革,分别从这部法的诞生、发展以及2020年最新的修订草案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着重分析了这部法的立法缺陷,即立法理念不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协调困难,相关制度未体现生态安全需要,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无法体现生态安全要求;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中心,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对策,分别是转变立法理念以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确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权责划分,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加强相关法律衔接,体现生态安全的要求。
二、《森林公安》2004年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公安》2004年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制度概述 |
2.1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及制度演变 |
2.1.1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概念 |
2.1.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演变 |
2.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相关制度概述 |
2.2.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内涵 |
2.2.2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简述 |
2.2.3 二者与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关系 |
2.3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法学基础——控权论 |
2.3.2 行政学基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
2.4 实施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必要性 |
2.4.1 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
2.4.2 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
2.4.3 有利于提高处罚执行效率 |
3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
3.1.1 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 |
3.1.2 违背“行政强制不得委托”规定 |
3.2 执法权限划分不清 |
3.2.1 违背越权无效原则 |
3.2.2 产生新的职权交叉问题 |
3.2.3 法律规定模糊导致责任推诿 |
3.3 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3.3.1 执法内部保障机制缺位 |
3.3.2 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 |
3.3.3 林业行政执法资源稀缺 |
4 完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路径 |
4.1 完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法律规定 |
4.1.1 限定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主体资格 |
4.1.2 理顺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规定 |
4.1.3 确定林业行政处罚权集中的种类和范围 |
4.1.3.1 “集中范围”需要遵循的原则 |
4.1.3.2 可集中的林业行政处罚类型 |
4.2 健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运行机制 |
4.2.1 重新构建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1 “小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2 “中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3 “大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2 完善执法内部保障机制 |
4.2.3 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
4.2.4 及时增加人员物质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部分)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2)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 |
1.2.1 研究对象 |
1.2.2 核心概念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对于专业设置的认知差异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研究 |
1.3.4 研究评述 |
第2章 专业关系的研究范畴与分析方法 |
2.1 专业关系的分类及其量化 |
2.1.1 专业关系系统分类 |
2.1.2 专业关系的主体范畴、数据与标识 |
2.1.3 专业关系赋值规则及量化框架 |
2.2 专业与院校之间举办关系的量化考察 |
2.2.1 本科院校与本科专业的举办关系 |
2.2.2 举办高职专业的院校与高职专业的举办关系 |
2.3 基本理论与方法 |
2.3.1 基本理论 |
2.3.2 分析方法和工具 |
2.4 研究框架与技术路线 |
第3章 微观分析:专业层次适配与教育系统发展 |
3.1 专业层次的两分法与专业对接 |
3.1.1 专业层次的两分法 |
3.1.2 专业对接的含义与内容 |
3.1.3 本科专业目录与高职专业目录的对接关系 |
3.1.4 院校与专业的对接关系 |
3.2 专业层次相互关系的社会系统论 |
3.2.1 帕森斯AGIL社会系统论 |
3.2.2 专业层次适配的社会系统解释 |
3.2.3 专业对接之于教育社会系统的意义 |
3.3 适应—整合:专业对接是专业层次适配的基本环节 |
3.3.1 专业对接与专业层次适配的社会系统关系 |
3.3.2 专业对接的基本单位与组织结构 |
3.3.3 专业对接关系的强度 |
3.3.4 专业对接强度的地区状态 |
3.4 整合—潜在模式维持:专业层次适配是双螺旋模式的结构要求 |
3.4.1 专业层次与双螺旋模式的社会系统关系 |
3.4.2 专业对接的双螺旋模式结构分析 |
3.4.3 双螺旋专业对接链的长度与层次适配 |
3.5 潜在模式维持—目标达成:双螺旋效率是教育功能实现的系统动力. |
3.5.1 专业层次双螺旋模式与教育功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关系 |
3.5.2 专业对接指数 |
3.5.3 专业结构效率的系统分析方法 |
3.5.4 专业对接的耦合度分析 |
3.5.5 专业对接的耦合协调性分析 |
3.5.6 双螺旋模式的系统效率 |
3.6 小结与讨论:专业层次适配的阶段特征及治理的原则、分类方法与空间 |
3.6.1 治理起点:地区专业层次适配的阶段性特征 |
3.6.2 专业层次适配地区特征的成因 |
3.6.3 专业层次适配的治理空间 |
3.6.4 专业层次适配的治理原则 |
3.6.5 专业层次适配的分类治理方法 |
第4章 中观分析:校际专业交往与院校专业发展 |
4.1 校际专业交往与校际专业关系 |
4.1.1 校际专业交往与校际专业关系的含义与特性 |
4.1.2 校际专业交往规定了校际专业关系的内容 |
4.1.3 校际专业交往构建了校际专业关系存在形式的可能性空间 |
4.1.4 校际专业交往规定了校际专业交往关系的强度 |
4.2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是校际专业关系的社会存在表达形式 |
4.2.1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定义 |
4.2.2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结构与属性 |
4.2.3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存在性及其意义 |
4.2.4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构建方法 |
4.3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与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3.1 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3.2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形成校际专业交往能力的机制 |
4.3.3 结构洞:校际专业交往能力的测量 |
4.4 地区院校专业交往能力的分类实证分析 |
4.4.1 类型一:举办高职专业院校的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4.2 类型二:举办本科专业院校的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4.3 类型三:全局专业院校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4.4 类型四:基于专业对接的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4.5 校际专业关系网络的比较分析 |
4.5 小结与讨论:校际专业交往能力引致的院校专业发展治理需求 |
4.5.1 治理起点:校际专业交往能力的跨网络(层次)差异和内生冲突 |
4.5.2 治理难题:影响校际专业关系网络调整和演化的因素追溯 |
4.5.3 治理目标:提升院校校际专业交往能力 |
4.5.4 治理工具 |
4.5.5 治理能力涵养 |
第5章 宏观分析:专业就业协调与社会事业发展 |
5.1 专业与行业的全局均衡是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
5.1.1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系统论 |
5.1.2 教育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结构性冲突 |
5.1.3 专业与行业的全局均衡是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解决方案 |
5.2 地区性就业供需专业结构全局分析 |
5.2.1 研究方法设计 |
5.2.2 本科专业就业供需专业结构全局分析 |
5.2.3 高职专业就业供需专业结构全局分析 |
5.2.4 “需求导向”与“学科导向”的专业供需耦合差异 |
5.2.5 教育系统专业供需协调的“低水平发展陷阱” |
5.3 地区性就业供需行业结构耦合分析 |
5.3.1 研究方法设计 |
5.3.2 各行业的本科专业供需结构分析 |
5.3.3 各行业的高职专业供需结构分析 |
5.3.4 各行业的全局专业供需结构分析 |
5.3.5 行业专业供需协调的地区特征共性 |
5.3.6 行业专业供需协调的层次和行业特性 |
5.4 小结与讨论:教育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专业治理 |
5.4.1 治理起点:行业与专业的供需悖论 |
5.4.2 专业供需平衡的动力机制 |
5.4.3 治理目标:教育、社会与人的协同发展 |
5.4.4 治理思路 |
5.4.5 治理工具 |
第6章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链及行动路径 |
6.1 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原则 |
6.2 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目标 |
6.3 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工具 |
6.4 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配套 |
6.5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链的构建与运行 |
6.5.1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链的概念 |
6.5.2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链的构建 |
6.5.3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链的运行 |
第7章 结语 |
7.1 主要的发现与结论 |
7.1.1 高等教育专业结构分析的三个发现 |
7.1.2 专业设置地区治理行动路径总结 |
7.2 创新与贡献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T地区高等院校名单、标识及举办的专业数量 |
附录B: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部分) |
附录C:能与高职专业目录对接的本科专业名单 |
附录D:能与本科专业目录对接的高职专业名单 |
附录E:T地区举办的本科专业与高职专业对接院校数量关系 |
附录F:T地区本科专业与产业就业供需协调状况 |
附录G:T地区高职专业与产业就业供需协调状况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我国高等教育的供求问题研究 ——基于“专业”层面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理解高等教育的供求问题 |
1.2 问题提出 |
1.3 文献回顾 |
1.3.1 对高等教育供求话题的一般分析或整体讨论 |
1.3.2 对高等教育专业结构和高校专业设置的研究 |
1.3.3 关于学生专业选择方面的研究 |
1.3.4 大学生就业方面的研究 |
1.3.5 文献简评 |
1.4 研究思路和本研究的学术意义 |
1.5 本文的内容与结构 |
1.6 研究方法及技术说明 |
1.6.1 研究方法 |
1.6.2 变量说明 |
1.6.3 样本和数据说明 |
第二章 高校招生(供给)的专业/科类分布的描述性统计——基于样本高校面向浙江省理工类招生的数据 |
2.1 宏观层面:高校招生的学科门类/专业大类分布 |
2.1.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2.1.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2.2 中观层面:高校招生的专业类别分布 |
2.2.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2.2.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2.3 微观层面:高校招生的专业分布 |
2.3.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2.3.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第三章 不同专业/科类的第一类需求表现的描述性统计——基于样本高校面向浙江省理工类招生的数据 |
3.1 宏观层面:不同学科门类/专业大类生源条件对比 |
3.1.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3.1.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3.2 中观层面:不同专业类别生源条件对比 |
3.2.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3.2.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3.3 微观层面:不同专业生源条件对比 |
3.3.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3.3.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第四章 高等教育的两类供求矛盾评估 |
4.1 第一类供求矛盾分析 |
4.1.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4.1.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4.2 第二类供求矛盾分析 |
4.2.1 对本科层次的考察 |
4.2.2 对专科层次的考察 |
4.3 事实评估小结 |
第五章 高等教育供求问题中的若干现象剖析 |
5.1 大类招生受学生欢迎吗? |
5.2 专业越来越不重要了吗?——基于专业“好坏”维度的讨论 |
5.3 专业也和学校一样有层次性吗? |
5.4 第一类需求中的“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 |
第六章 处理高等教育双重供求矛盾的规范研讨 |
6.1 研究逻辑的价值转向 |
6.1.1 非正规逻辑和后实证主义 |
6.1.2 把事实和价值结合起来 |
6.2 从“配给式”供给走向市场性供给是调节矛盾的必要条件 |
6.2.1 以市场为导向是走向任何供求平衡的基本前提 |
6.2.2 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层面的供给管理中存在的两个典型问题 |
6.2.3 改进的思路 |
6.3 以学生为中心的高等教育供求均衡模式是化解矛盾的最佳策略 |
6.3.1 现实中高等教育供求均衡的三种模式 |
6.3.2 以学生为中心的高等教育供求均衡模式最具综合合理性 |
6.3.3 以学生为中心的均衡模式的理论根据及其超越 |
第七章 构建理想:在向学生需求的倾斜中走向综合协调 |
7.1 从三个“不矛盾”看以学生为中心的均衡模式的综合合理性 |
7.2 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均衡模式在高等教育专业层面的政策创新 |
7.3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本科样本院校名单 |
附录二: 高职高专样本院校名单 |
附录三: 合并后的50个本科专业类别名单 |
附录四: 合并后的40个高职高专专业类别名单 |
附录五: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
后记 |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后面加*号)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10)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第一章 生态安全背景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订的必要性 |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
二、唤醒公众生态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三、促进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
四、助推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 |
第二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沿革 |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诞生 |
(一)诞生的背景 |
(二)亮点评析 |
二、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 |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 |
(二)2016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
三、202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亮点评析 |
(一)修法背景 |
(二)立法目的有所提升 |
(三)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 |
(四)内容亮点 |
(五)法律责任 |
(六)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第三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缺陷分析 |
一、立法理念不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立法目的过于功利化 |
(二)野生动物保护原则亟待完善 |
二、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 |
三、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职权交叉,协调困难 |
四、相关制度未体现生态安全需要,亟待完善 |
(一)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 |
(二)未建立野生动物生态安全评估制度 |
(三)未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
五、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无法体现生态安全要求 |
(一)未贯彻《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 |
(二)未与《生物安全法》制度进行衔接 |
(三)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衔接不畅 |
第四章 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评析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印度 |
(四)新加坡 |
二、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先进的立法理念 |
(二)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广泛 |
(三)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备 |
(四)严格规制野生动物非法利用行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对策 |
一、转变立法理念以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提升立法目的 |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原则 |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
(一)让《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加名副其实 |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各级名录 |
三、明确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权责划分 |
(一)设立统一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 |
(二)赋予森林公安部门执法权限 |
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 |
(一)细化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
(二)制定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制度 |
五、加强相关法律衔接,体现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 |
(二)与《生物安全法》衔接 |
(三)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森林公安》2004年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D]. 柴凯菲.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2]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地区治理研究[D]. 张磊. 天津大学, 2017(01)
- [3]我国高等教育的供求问题研究 ——基于“专业”层面的探讨[D]. 王旭辉. 厦门大学, 2017(01)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6]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31)
- [8]甘肃省森林公安机关公文处理流程优化研究 ——以X分局为例[D]. 秦晓琳.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9]阳信县涉林案件办理现状与对策研究[D]. 蔡雅文.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10]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D]. 崔文宇.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