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者破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消费者,信用,模式,复权,信用风险,程序,法例。
消费者破产论文文献综述
李峣[1](2018)在《欧美信用消费视域下的消费者破产理论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贷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常态消费行为,虽然使银行与消费者发生连接的只是小小的信用卡,却凝聚了资本主义精神,代表着市场经济纪元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不过,其背后的代价是无法估量的社会成本,即过度负债对社会财富的侵蚀与消解。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认识,有助于我国未来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王锦[2](2013)在《消费者破产制度之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消费信贷的出现,再加之消费者的观念也不断地开阔延伸,使得以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增加,消费信用也随之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正是因为消费者运用个人的消费信用,银行赋予消费者利用其进行提前消费的权利,使得消费市场的经营模式不断扩大,但是正是市场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同时还伴随着消费者会面临失业、生病、意外以及社会不可抗力等风险,增加无力清偿债务的可能性。也正是消费信用的多范围大幅度的在社会上普及,消费者负债的情况也日趋显现,所以制定消费者破产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分别从横向和纵向展开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本源,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消费信用所存在的风险对于消费者破产制度建立的影响,及其我国的社会现状显示出的,消费者负债情况的增加和解决机制的欠缺,以证明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借鉴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研究消费者破产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与区别,以说明消费者破产制度在我国经济形势下所需要作出的路径选择。我国目前发展消费信用的现状显示,缺乏在法律上的严格规制,对于消费者缺乏退出引导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破产制度正是对于市场的这一弊端的有效保护。虽然依照我国市场经济所发展的程度,相较于已建立起这一制度的国家而言,还没有彻底扫除障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但即便存在这一现状,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仍然必要。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调整债务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消费信贷关系,它解决的是当消费者作为债务人无力偿清债务时,与全部债权人该如何处理所欠债务及其规定还款期限的问题,它作为社会所必须的法律手段,能够保证社会的公平受偿,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作为弱势方的公平与权利。由于我国恶意逃债的现象较为普遍,再加之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对于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模式上,应采用以德国为代表的管制型模式,建立管制型信用市场。消费者破产的程序要在法院和解的基础上,确立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这两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赋予当事人自主权,在充分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给予债务人最大的空间重塑资本,建立完善信用能力,是社会经济在广义范围内能够和谐顺畅的运转。(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03-01)
孟德花[3](2013)在《论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立法采企业法人破产主义,消费者不具备破产能力,这一立法上的局限已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我国信用消费的实情出发,谈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破产制度,阐述了建立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3年06期)
殷慧芬[4](2011)在《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服务于消费信用的发展。从信用管理强弱的角度,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可划分为开放型模式和管制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目标、程序门槛、债务人教育制度等方面。消费信用、社会保障等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如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等尚未完善,消费者逃债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消费者破产立法宜偏向于管制型模式。(本文来源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殷慧芬[5](2011)在《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进入消费者破产程序的消费者必然有无法偿还的债务,而消费者只有接受了消费信用,才可能成为债务人,因此,消费信用是消费者破产的根本原因。消费信用越容易获得,消费者过度负债的可能性就越高,相应地,消费者对宽松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需求就越强烈。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消费者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成正比关系的。消费者破产制度作为消费信用的回收制度将影响消费信用的供给与需求,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消费信用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时代,从控制社会危机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1年06期)
任晓刚[6](2011)在《论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消费制度的创新,银行信贷消费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贷消费在方便了民众消费、增加了商家利润的同时,由于部分消费者过度消费、非理性消费也衍生了信贷资金的坏账的发生,如何平衡信贷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消费信贷经济,在当前出台消费者破产法律法规刻不容缓,笔者试就我国消费者的破产立法规制作出一些解析和探究。(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学刊》期刊2011年01期)
卜璐[7](2010)在《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破产是以消费者为破产人的破产程序,多指因消费者自己信用过度扩张至支付不能而发生的自愿破产。以比较方法研究消费者破产已成为破产法学领域的新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对代表性国家的消费者破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破产制度的架构和成因;其次分析消费者破产法律差异产生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国际私法问题;再次分析消费者破产立法的趋势;最后分析我国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的现状及解决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整体的写作思路是通过对相关国家消费者破产立法和实践运作的比较研究,在制度层面总结消费者破产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应然形态,并结合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及现有的破产法框架,分析消费者破产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障碍性。第一章是关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总论。消费者破产作为破产法学中后兴起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别于传统的自然人破产和个人破产,本文的写作从消费者破产的概念剖析入手,通过对消费者破产的特征分析挖掘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认为需要对该类破产制度给予特殊考量的基础上,本章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原因、基本内容和价值理念;其次从实践上对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进行立法形态和立法模式的比较,总结出四种不同的立法形态和两种主要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大法系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差异及成因。第二章和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旨在分别从法院外和法院内两个途径去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一方面消费者破产因其本身的特性,有着案件申请量大、标的额小、破产财产不足等特质,这就使得必须通过法院外债务清理制度分流掉大量的消费者破产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偿还能力不足的债务人需要法院内正式的破产程序给予其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机会,使消费者债务人获得重返经济社会的机会。第二章根据法院外和解程序是否作为启动法院内破产程序的强制性条件,将法院外债务和解程序的立法分为前置主义和选择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选择前置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院外和解程序中,消费者债务清理机构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对债务偿还计划的制定、达成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第二章着重论述了其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人员组成和职能,旨在探讨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构。本章最后结合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实践中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解决的困境,探讨适合我国的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构建。本文第叁章对法院内破产程序的探讨没有采取面面俱到的方式,而是集中探讨了消费者破产领域最核心的问题——免责制度。按照各国给予消费者债务免除的程度,可以将消费者免责制度的归纳为叁种立法模式:不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这叁种立法模式的存在和选择是由各国的法律传统、消费信贷市场的管制水平和福利政策决定的。该章进而重点论述了近几十年间随着消费者负债问题的日渐突出,一些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在消费者破产免责领域的新发展,透过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趋向。本文第四章是在比较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升华。透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差异,当消费者破产案件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破产制度时就会涉及到国际私法问题,本章就是探讨含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的解决。该章主要以欧盟跨国消费者破产案件的处理为研究视角,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叁个方面展开。在有限普遍主义的背景下,分析主要利益中心地、程序开始国法院等连结因素在涉外消费者破产案件中的运用。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和落脚点。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还是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该章在前文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现实困境和理论选择。这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在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的现实条件下,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的解决途径及其不足之处。对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引入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长期以来未对消费者破产进行立法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分析了消费者破产制度之于我国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已经具备的条件和尚未成熟的条件。全文的最后以消费者无力偿债的法院外解决机制和法院内解决机制的运作为基础,具体探讨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0-04-01)
何乐[8](2010)在《欧美消费者破产制度比较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欧美消费者的财务状况均出现了恶化趋势,从而使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备受关注。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消费者破产案例超过100万件,较上年增加了31%,2009年超过了140万件。欧洲的(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10年06期)
程巧玲,周知秋[9](2010)在《浅析中国消费者破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从消费者的定义入手,探讨了破产意义上消费者的定义,区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同时界定了消费者破产的条件。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在当代中国消费者破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文章的第叁部分,重点构建了消费者破产制度。(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0年06期)
殷慧芬[10](2009)在《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用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济周期波动、社会不可抗力、消费者管理不善及恶意欺诈等是消费信用蕴涵的主要风险。消费信用经济的扩大化导致消费者的负债额上升。作为消费信用回收制度的消费者破产制度将推动消费信用市场的发展,避免破产司法上的诸多冲突。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核心构成可划分为消费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消费信用风险的分担机制、消费信用风险的保障机制、消费者滥用破产程序的道德风险抑制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9年11期)
消费者破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消费信贷的出现,再加之消费者的观念也不断地开阔延伸,使得以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增加,消费信用也随之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正是因为消费者运用个人的消费信用,银行赋予消费者利用其进行提前消费的权利,使得消费市场的经营模式不断扩大,但是正是市场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同时还伴随着消费者会面临失业、生病、意外以及社会不可抗力等风险,增加无力清偿债务的可能性。也正是消费信用的多范围大幅度的在社会上普及,消费者负债的情况也日趋显现,所以制定消费者破产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分别从横向和纵向展开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本源,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消费信用所存在的风险对于消费者破产制度建立的影响,及其我国的社会现状显示出的,消费者负债情况的增加和解决机制的欠缺,以证明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借鉴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研究消费者破产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与区别,以说明消费者破产制度在我国经济形势下所需要作出的路径选择。我国目前发展消费信用的现状显示,缺乏在法律上的严格规制,对于消费者缺乏退出引导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破产制度正是对于市场的这一弊端的有效保护。虽然依照我国市场经济所发展的程度,相较于已建立起这一制度的国家而言,还没有彻底扫除障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但即便存在这一现状,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仍然必要。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调整债务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消费信贷关系,它解决的是当消费者作为债务人无力偿清债务时,与全部债权人该如何处理所欠债务及其规定还款期限的问题,它作为社会所必须的法律手段,能够保证社会的公平受偿,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作为弱势方的公平与权利。由于我国恶意逃债的现象较为普遍,再加之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对于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模式上,应采用以德国为代表的管制型模式,建立管制型信用市场。消费者破产的程序要在法院和解的基础上,确立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这两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赋予当事人自主权,在充分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给予债务人最大的空间重塑资本,建立完善信用能力,是社会经济在广义范围内能够和谐顺畅的运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者破产论文参考文献
[1].李峣.欧美信用消费视域下的消费者破产理论综述[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2].王锦.消费者破产制度之路径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孟德花.论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现代商业.2013
[4].殷慧芬.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比较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5].殷慧芬.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研究[J].商业研究.2011
[6].任晓刚.论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规制[J].党政干部学刊.2011
[7].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10
[8].何乐.欧美消费者破产制度比较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0
[9].程巧玲,周知秋.浅析中国消费者破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0
[10].殷慧芬.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J].河北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