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制度论文_王一西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票期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期权,股票,激励机制,制度,限制性,经理人,资本市场。

股票期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1](2018)在《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两个方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逐一展开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06-06)

王一西[2](2017)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顺应这一潮流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继出台,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此期间也展开了其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践。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在原有的基础上解决了部分已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期权相关的法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供正确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股票期权起源地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完善我国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效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真正促进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不同于金融市场衍生品的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方式,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份额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具有可选择性、无偿性兼有偿性、人身性的法律特征。股票期权授予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按授予阶段和行权阶段来分别看待。股票期权的理论学说有“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实施中,主要面临被授权主体和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所存在问题的制约。被授权主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则内容的冲突,二是被授予主体范围过小,可适当地扩大。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主要选取了股票来源和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股票来源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体现在定向增发、回购、大股东转让和库存股四个不同来源中所存在的问题;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资金、行权时间和重定价方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表现为股票期权争议纠纷在司法诉讼中处理不明,实践中有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也有按照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题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宏观上披露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微观上未充分披露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欠缺。针对我国股票期权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从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方面要完善股票期权自身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股票期权法律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股票期权制度外部,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例如明确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股票争议性质的认定中要识别劳动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关系,将劳动者资格的问题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剩余争议由普通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税收制度中要明确股票期权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中要建立专项或临时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加强对激励对象个人信息的披露。(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7-05-01)

白冬[3](2017)在《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企业的其中一个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由于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不可能亲自管理企业,委托专门的经营者来管理企业,又难免产生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利益的冲突,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把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变得一致,起到了长效激励的效果,可以刺激经营者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经营者进行风险投资的魄力,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益,实现所有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的双赢。本文认为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该制度本身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制度,用的好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功;反之,如果监管不严、制度外部的资本环境和法律体系不完善,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随着我国公司法、会计和税务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强,加上完善的互相监督和权力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让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真正发挥出自身的重要价值,为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正确实施,也会促进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同时也为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措施增加了一个选择。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理论基础,简单介绍股权激励制度的其他几个模式,最后列举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优缺点并指出我国采取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综合分析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技术设计要素,包括授予主体和激励对象,行权方式,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股票来源,等待期和有效期,对这些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涉及到的各环节进行具体分析,才可能了解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利于下文的进一步讨论;第叁部分先简单概括了我国企业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然后用十年来的具体数据说明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重点是分析总结目前我国企业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所面临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总结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王琳[4](2017)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股票期权所具有的激励作用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各方面的风险。因此,对股票期权进行有效市场监管,构建和完善良性的监管制度必不可少。(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8期)

徐玉婵[5](2016)在《薪酬制度中股票期权的法律问题思考——以刘某诉深圳某公司股票期权案纠纷一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刘某诉深圳某公司股票期权案纠纷一案为例,探讨了股票期权作为劳动者保守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4期)

肖人康[6](2016)在《浅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制度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股票期权这种薪酬方式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该种模式将经理人薪酬与公司股价直接相连,但是在进入到90年代之后,股票期权的弊端也开始暴露出来。在这一背景下,限制性股票诞生,是一种与股票长期挂钩的薪酬制度。本文主要针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对比。(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22期)

白羽[7](2016)在《浅谈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又被称为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指的是所有者赋予高级管理人员无偿或者以一定的成本获得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这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安排。实际上也就是企业所有者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这样可以使得经营者更关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长期趋势,也即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期刊2016年18期)

舒苏[8](2016)在《浅谈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发展实际,从探讨股票期权的产生、概念、分类和要素入手,指出了当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市场的弱有效性等方面问题,并对完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提出了叁方面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合适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2期)

程晗[9](2016)在《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票期权的本质就是在员工任职期间,对其进行激励的薪酬激励制度。设立股票期权的宗旨就是对在职的员工进行长时间的勉励。故而,鉴别不同类别的股票期权时,不仅要思考股票期权能否达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要求,而且要考虑能否诱导员工长时间的持有股票。至于税收政策和课税规则方面,要对不同的股票期权使用针对性的方案,另外,也可以按照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分类办法。只有这样,涉税股票期权制度在保障机制和税收法制的环境下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的速度必须和经济的飞速增长的速度保持一致。不过,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的制定具有延迟的特性。故而,在实行股权激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需要我们从内部或者外部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当前环境下,要想全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最核心的就是将目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股票期权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公司高管人员薪酬避税而设计的,税收优惠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激励作用。也就是说股票期权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巨大的激励效应,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股票期权制度愈来愈被企业认可,并且有大量的企业着手施行这种制度。另外,政府为了企业能够规范使用股票期权,于是就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缺陷,主要的问题来自于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期权的部分。自从股票期权在我国开始实施以来,虽然国内经济形势一直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股票期权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当前所实施的税法并不以利于股票期权的发展、完善。首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首先在股票期权的分类上就不科学,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股票期权是否有激励作用为标准,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的。政府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没有清楚的说明股票期权的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重新纳税、营收利润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形成打击;其次,在纳税环节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优惠力度和递延时间上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如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要想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一要递延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免除中间环节的税负,把控好股票转让的最后一道关,仅在最后环节征缴个税,并且要鼓励员工多持股、长时间持股;二是要做好股票期权收益的定性工作,将股票期权的收益纳入资本利得范围,增开资本利得税,让行权者享受优化分类带来的优惠;叁是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企业应当在缴税前就将股权期权的支出扣除,扣除的额度以及时间根据相关税收制度和条文来确定,即在缴纳个税的同时就将这一缴纳数额在企业所得中扣除,两者同步进行。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法律制度,将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涉税法律环节处理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更大效用的保障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果。故而,为了保证股票期权能够健康的推行,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税法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6-05-01)

张成[10](2016)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确保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我国各类企业逐渐接受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已被认作是当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构成,是当代企业获得成长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安然事件的影响,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又被许多学者和实务届人士所诟病。为此,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02期)

股票期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顺应这一潮流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继出台,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此期间也展开了其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践。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在原有的基础上解决了部分已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期权相关的法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供正确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股票期权起源地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完善我国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效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真正促进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不同于金融市场衍生品的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方式,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份额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具有可选择性、无偿性兼有偿性、人身性的法律特征。股票期权授予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按授予阶段和行权阶段来分别看待。股票期权的理论学说有“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实施中,主要面临被授权主体和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所存在问题的制约。被授权主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则内容的冲突,二是被授予主体范围过小,可适当地扩大。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主要选取了股票来源和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股票来源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体现在定向增发、回购、大股东转让和库存股四个不同来源中所存在的问题;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资金、行权时间和重定价方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表现为股票期权争议纠纷在司法诉讼中处理不明,实践中有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也有按照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题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宏观上披露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微观上未充分披露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欠缺。针对我国股票期权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从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方面要完善股票期权自身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股票期权法律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股票期权制度外部,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例如明确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股票争议性质的认定中要识别劳动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关系,将劳动者资格的问题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剩余争议由普通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税收制度中要明确股票期权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中要建立专项或临时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加强对激励对象个人信息的披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票期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N].上海证券报.2018

[2].王一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7

[3].白冬.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7

[4].王琳.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

[5].徐玉婵.薪酬制度中股票期权的法律问题思考——以刘某诉深圳某公司股票期权案纠纷一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

[6].肖人康.浅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制度的异同[J].山西青年.2016

[7].白羽.浅谈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J].今日财富.2016

[8].舒苏.浅谈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J].商.2016

[9].程晗.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6

[10].张成.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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