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概念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学,概念,法律,行政,历史,实证主义,立法权。
概念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胡菲[1](2019)在《人物及地缘视野下的概念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要论述概念法学,就必须了解到概念法学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意义,"概念法学"这个名词是由德国的法学家耶林所创造的,其本意是用来讽刺当时在德国流行的研究法学方法。而"法学家法"又可以称为"学理法",就是所谓的"Juristenrecht",是指用先验的概念,把许多不属于具象而是抽象的规则建立起来,后运用缜密的逻辑系统,架构其整个法律系统。从时间线索来看,自自由法运动之后,概念法学就不断受到来自法学界的广泛批判,批判的焦点主要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它所声称的司法过程的纯粹法。概念法学所主张的价值是无涉立场,虽然经常饱受争议,但这也并非概念法学独有,被称为形式主义法学的学派基本也都持此种(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9年16期)
王晓丹[2](2016)在《比法社会学更广义的概念:法学的经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读了几位老师的文章,觉得收获丰富,让我理解了法教义学、经验法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经验面向的定义以及争论。一、法学的经验研究的内涵与意义我想提出一个更广义的讨论范畴:法学的经验研究(这可能类似于许多老师提到的社科法学)。法学的经验研究成果虽然不见得对于法教义学的论证(本文来源于《北大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彭雁冰,陈家傲[3](2017)在《社会法学和概念法学影响中国行政立法之实证分析——以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条”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社会法学与概念法学维度,以我国行政法律文本的"第一条"为分析对象,对规范所彰显的法学理念进行了分类统计。在统计材料之基础上,对两大理论在各阶段的行政法律文本所表现出的影响行政立法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并阐释原因。总体看,中国行政立法经历了侧重以社会法学理念为指针到概念法学理念与社会法学理念兼具,进而呈"两者"统一发展之趋势。(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马萍[4](2017)在《浅析法律概念的解释对概念法学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概念法学批判的背后大多忽略了概念法学在过分理性下追求精确逻辑演绎的安定性;对法律概念内容进行扩张解释时,忽略了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前提即对概念法学的理解。只有在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寻找实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理由时,才会想起法律概念解释社会、服务社会的作用,或者说是为了维护扩张解释所追求的当下社会价值的安定性。文章通过利益衡量过程中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寻求合理性与合法性角度来研究概念法学在法律环境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4期)
张亮[5](2016)在《论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概念法学以其自足逻辑性、独特的体系建构和推演思维对自身的逻辑实证主义进行诠释,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逻辑推理依据,并把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学理体系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持续调整,我国法治也相应的进行了转型,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的重塑对我国司法程序正义的实现、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体系正义性的体现和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对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进行研究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连牧川[6](2016)在《国家干预的概念法学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干预这一理论本来起源于经济学上的凯恩斯学派、李斯特学派。作为一种解释经济法本体理论的经济学研究进路,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以其用语之精准、解释之独道成为了众多经济法学说流派中的一支中坚理论。该理论已被许多部门法学者引用,以解释各领域的国家干预现象。但由于这一理论在方法论上偏重经济学而忽视概念法学,未能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学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概念。本文试图采用规范法学之立场,运用概念法学的理论,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解读国家干预概念,寻找其在当前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定位。第一部分,国家干预概念综述。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家干预说的历史演进,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国家干预这一概念从经济学上开端之后,又被经济法学者引入进而发扬,成为了独树一帜的用以解释经济法现象的理论。但该说也有诸多不足,它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虽然在价值论证上富有深度,但缺乏对国家干预本体的论证,无法为内部证成提供技术支持,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研究的脱节也是因此而起。第二部分,概念法学之倡导。引入概念法学的观念对于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首先区分了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概念法学和作为价值立场上的概念法学,主张以辩证和扬弃的态度来看待概念法学。一方面不应执着于概念而陷入机械主义,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其极具理性主义的概念解析方法。要在避免陷入“概念天国”迷途的同时为现行法律秩序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指导及支撑,实现目的与方法的统一。第叁部分,国家干预的法律概念界定。并非任何一个概念都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本文认为,要成为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应当具有规范性、体系性与目的性。我们需要以概念法学上法律建构的方法,对国家干预在我们现行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重新审视,以找到其准确定位。本文通过对经济法法律文本的考察以及现行法律实践的分析,发现了经济法中特有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也即在经济法中常常伴有公法与私法法律关系混同现象。以此为切入点,结合现代社会权力融合与交叉现象,本文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干预权概念。干预权是一种可以介入私人间法律关系的强制性、主动性权力,也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形态。国家干预也即为干预主体依据干预权对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干预的行为。借用干预权这一概念,本文解决了国家干预的主体问题,论证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干预主体的特殊性,并依干预程度的不同对干预手段进行了划分,认为那种不改变法律关系而只通过经济利益进行干预的行为不属于法学上的国家干预。第四部分,国家干预的行为模式。本文借鉴行政法上关于行政行为的理论,将干预行为划分为抽象干预行为、具体干预行为、私权干预行为。在抽象干预行为中,本文探讨了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以及民法上合同无效制度的公法属性。在具体干预行为中,本文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干预形态,一为对法权关系的直接介入,一为对事实裁断的间接介入。最后,在私权干预行为中,本文提出了当国家以纯私人身份干预经济时不应被视为法律上国家干预的观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李佳,王建芹[7](2013)在《论近代行政法学体系的形成——对概念法学方法论史的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的私法和公法完整、成熟的法学体系是在概念法学派的手中加工完成的,他们运用概念法学方法论,从社会生活中抽离出法学概念,然后将概念整合成法学体系。奥托·迈耶是公法概念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按着概念法学严格逻辑方法,排除了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考虑,以法治国家的思想为理念,建构了一个将庞大、复杂的行政活动或现象予以归类的行政法体系。该体系对今后的法学研究范式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直到今日之法学还大致依循这个体系。(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6期)
张志文[8](2013)在《法律发现的“前世”与“今生”——以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的变迁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法学代表人物萨维尼倡导"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致力于拉近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历史法学所力主的"法是被发现"主要是从法的产生角度也即立法立场来分析的。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延续之一,概念法学倾向于构建严谨的能够涵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在它的视域中,法官只需从法律体系中发现法律即可完成对案件的判断,从而将司法者囚禁在了概念的城堡里。这种理论上的幻想遭到耶林等社会法学者的批判也在情理之中了。(本文来源于《唐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张志文[9](2013)在《法律发现的立场变迁:从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下对于法律发现的理解基本上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法的起源角度,二是从法律的适用过程。应该说,法律发现更早是从"立法"视角被阐述的,即法的产生角度。回溯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的流变,可以透视法律发现立场变迁的全过程,实现对法律发现理论的"全景式"理解。(本文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张志坡[10](2013)在《从概念法学到类型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大陆,概念法学并未作古,而是仍有存在必要。坚持概念法学,并以类型法学为补充。根据学界的使用情况,类型可分为封闭式类型和开放式类型,二者存在较大区别。封闭式类型也存在归入适用的问题,开放式类型强调或多或少,具有开放性、流动性,认可中间形态的存在。两种类型在立法、司法上均有采取之必要,案例类型比较是司法实务的重要一环。在类型的可变体系下,原有之事物(及其概念)的特征更加清晰,法理解释更加合理。(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3年01期)
概念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读了几位老师的文章,觉得收获丰富,让我理解了法教义学、经验法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经验面向的定义以及争论。一、法学的经验研究的内涵与意义我想提出一个更广义的讨论范畴:法学的经验研究(这可能类似于许多老师提到的社科法学)。法学的经验研究成果虽然不见得对于法教义学的论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概念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胡菲.人物及地缘视野下的概念法学[J].知识文库.2019
[2].王晓丹.比法社会学更广义的概念:法学的经验研究[J].北大法律评论.2016
[3].彭雁冰,陈家傲.社会法学和概念法学影响中国行政立法之实证分析——以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条”为研究对象[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4].马萍.浅析法律概念的解释对概念法学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7
[5].张亮.论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J].法制博览.2016
[6].连牧川.国家干预的概念法学解读[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李佳,王建芹.论近代行政法学体系的形成——对概念法学方法论史的考查[J].湖南社会科学.2013
[8].张志文.法律发现的“前世”与“今生”——以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的变迁为线索[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3
[9].张志文.法律发现的立场变迁:从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
[10].张志坡.从概念法学到类型法学[J].法律方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