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

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

陈黎明[1]2007年在《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以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裁判者进行陈述的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之一,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进行裁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证人必须有证人能力,这包括两种理解,即个体意义上的证人能力和社会意义上的证人能力。刑事证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证人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刑事证人不出庭问题,证人证言的效力判断问题和控辩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有其原因,如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原因有立法上的不足、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和司法人员的消极态度。证人的效力判断问题即证人证言准确表达的因素主要有感觉因素、知觉失真、注意的选择性、遗忘、社会因素。证人制度的控辩失衡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原因、司法体制和思想观念上的原因。我国刑事证人制度需要完善。证人不出庭问题的矫正,主要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和出庭作证的操作程序、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求偿及奖励制度着手。证人证言的正确判断和采信主要从建立证人证言的防伪程序、采取对证人证言交叉询问质证、建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强化对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控辩失衡问题的制衡主要包括保证律师的会见权、落实律师的调查权和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郑雅之[2]2003年在《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文中认为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进行裁量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选择刑事证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对刑事证人的概念、刑事证人证言的产生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最后立足于如何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与证人制度有关的一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思考。希望能对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刑事证人的概念、证人能力、证人特权等问题。第二部分从实际操作上探讨了刑事证人的到庭、刑事证人的宣誓或郑重陈述、刑事证人的质证模式、证人证言采信的规则等问题。第叁部分则是针对当前围绕刑事证人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赵珊珊[3]2011年在《制度建构的进步与立法技术的缺憾——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制度”评述》文中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人制度"作出大幅修改:完善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构建证人权利体系。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建构取得重大进步。然而,立法技术的缺憾造成这种制度建构希冀凸显的立法理念并未被完全表达,期盼达到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证人制度"在具体规则设计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清,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未作规定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转变立法技术思维模式,使立法向"精细化"方向迈进。

郭瑞萍[4]2006年在《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文中指出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改革完善建议。本文笔者先阐述了刑事证人概念的几个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之后直接进入主题,用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首先,从五个方面剖析了证人的概念,即证人的广、狭义之分,证人的作证对象,作证内容,证人的范围以及证人资格;其次,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有五个方面的价值,分别是: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树立法院权威、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部分是国外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考察。本部分主要参考关于外国证据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译着,系统介绍了美、英、法、日四国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立法评析。本部分先分叁个内容概括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形、证人保护制度;之后从证人自身、立法、司法、中国社会文化四方面分析了造成目前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现状。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用占文章一半的篇幅从证人自身、立法、司法叁个大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其中的立法建议又是重中之重,笔者采用先分析论证,后提完善建议的方法,针对目前立法的不足指出六点应当完善之处,分别是: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警察出庭制度、完善出庭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建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中,笔者花不少笔墨设计了从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到证人作证完毕退庭共八个程序。

孙艳利[5]2006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实施至今已达十年之久,随着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再次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与建议。而且,这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已经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并准备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总结回顾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执业十年的律师,感触最深的莫过于我国目前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令人十分不满,证人出庭率低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一种违背,也是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障碍,同时更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损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配套改革明显滞后,不仅不能为审判方式改革提供助力,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限制了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的步骤。就证人出庭的问题,虽然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的独到见解和构想见诸报端,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还是想就此问题结合自己这些年的实务工作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鉴于笔者理论功底较差,因此所借鉴的观点多为众多专家学者已经成熟的观点。本文主要想借鉴一些国外已经成型并得到世界范围认可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加以适用。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章 笔者就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提出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是证人出庭的前提和基础。笔者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与不足进行介绍,并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第二章 笔者就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德国这四个国家。同时分析上述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对我国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叁章 笔者主要介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并分析造成刑事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为建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奠定基础。 第四章 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如应当建议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明确证人资格、赋予证人的拒证特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设立证人的保护、明确证人出庭的例外等等。

袁士栋[6]2006年在《论刑事证人的适格性》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刑事证人适格性的研究,主要从证人和证人的适格性的含义入手,借鉴国外关于证人适格性的有关规定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证人适格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并对我国刑事证人适格性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叁部分组成。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是证人适格性的含义和制度功能,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人和证人适格性的一般含义的相关规定,并对两大法系对证人含义的一般规定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分析,对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诸如证人适格性与证人能力、证人适格性与证人义务的区别以及单位是否是适格的证人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对证人适格性的制度功能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二章是关于证人适格性规则的比较及其发展趋势,本章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人适格性规则的一般规定做了详细的论述,并对英国和美国关于证人适格性规则的历史演变与现状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两大法系关于证人适格性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对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差别加以论述。 第叁章是关于证人适格性与证人拒证权的关系,证人拒证权和可强迫作证是证人适格性的两个不同方面。对证人拒证权的规定是国外

张玮玮[7]2005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人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灵魂,没有了证人的参与,诉讼活动就缺少了生命力。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审判改革的今天,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对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证人作证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本文对证人作证制度从历史和中外两个方面进行纵横的比较和分析。从证人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入手,通过分析证人的概念、特点、资格,以及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进而以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为分析的依据,找到我国目前证人制度在立法、执法以及观念层面上的原因。从而以这诸多原因为基础,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制度,提出八点制度上的构想。 随着我国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均能得到彻底改变,司法公正的环境迟早会到来。

杨益[8]2013年在《刑事证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可有效弥补其记忆差错、防止其故意做伪证、纠正其表达方式带来的误导,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有利于保障被告入的对质权,对质权是被告人人权的一部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诸多修订: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后果;增加了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了证人权利。但上述修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过于严苛,在该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等方面,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强制证人到庭的规定软弱无力。并非所有“应当”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证人都属于“强制”对象;且对于强制后仍然不到庭的证人,其不利后果仅限于个人处罚,而不影响该证言的认定。第叁,对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进行区别对待。证人拒不出庭的应当承担个人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要影响鉴定意见的采纳,而对于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后果却未做任何规定。第四,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可以采取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过于狭窄,证人保护的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启动程序尚付阙如。实践中,我国证人出庭率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长期大行其道。“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是陈瑞华教授对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概括。在该方式下,公诉方基本完全依靠“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来出示证人证言。造成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案卷移送制度,根本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因此,未来要切实、显着提高证人出庭率,应当在我国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进一步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韩颖[9]2004年在《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证人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证人证言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粗陋,法律约束不力等种种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及证人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妨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部门角度出发,立足于司法实务,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刑事证人概念及证人适格性等有关证人的范围问题进行剖析、特别提出了实践中一些特殊人员的证人适格性,并论及我国立法中尚未规定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进行分析,客观地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对从现实反馈回来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反思,从立法、执法和社会叁方面剖析其成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策,着重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如何完善,包括重新定位和构筑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设想、如何加强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建立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及对不作证的处罚制度,最后又从实践部门角度出发,提出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国情确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几方面内容。本文既注重理论分析,更注重从司法实务角度考察,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以期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途径,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

刘利华[10]2006年在《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文中指出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6条“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应当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的规定,被视为这一原则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典型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更加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较重,法律意识淡薄;立法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证人作证的义务和拒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缺乏证人作证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存在问题,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以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分析为出发点,就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予以类比、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立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以及证人宣誓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 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陈黎明. 湖南大学. 2007

[2]. 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D]. 郑雅之. 湘潭大学. 2003

[3]. 制度建构的进步与立法技术的缺憾——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制度”评述[J]. 赵珊珊. 证据科学. 2011

[4].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D]. 郭瑞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孙艳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论刑事证人的适格性[D]. 袁士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刑事证人制度问题研究[D]. 张玮玮. 武汉大学. 2005

[8]. 刑事证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杨益.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9]. 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D]. 韩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10].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D]. 刘利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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