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亲属容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亲属,伦理,本体,制度,大义灭亲,刑事诉讼,敦睦。
亲属容隐论文文献综述
舒易求[1](2018)在《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亲属容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将伦理道德价值融入法律之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极好地维系着家国秩序。本文在考察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视域下的亲属容隐制度的思想基础、发展历程基础上,分析了其制度的典型特征,最后提炼了古代亲属容隐制度所体现的现代价值功能,建议构建当代法治文化的亲属容隐制度。(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33期)
谢红星[2](2018)在《“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基于文本和实证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表面上看,传统"亲属容隐"的立法是完整的、自足的,形成了一种具体、有配套、可操作的制度,但是,将"亲属容隐"置于传统法体系及传统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其与他项制度之间的张力、具体适用中的脱节,即昭然可见。这包括:在亲属相犯的案件中,"亲属容隐"过分限制了受害方亲属的告诉权,客观上有放纵乃至鼓励了亲属相犯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礼法秩序之维续之可能;在连坐亲属的刑事案件中,"亲属容隐"与亲属连坐各自适用,容隐不能免除连坐之责,在司法实践中,亲属连坐的适用客观上削弱了"亲属容隐"对案件处理的实质意义;"容隐亲属相告如罪人自首"的法例理论上看似合天理而顾人情,具体适用时却造成告与不告的两难,以及文本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在传统社会,"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并非个别与偶然,而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反映出传统法制度整体相容的同时彼此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张国钧[3](2016)在《大义灭亲首用之疑及其亲属容隐萌芽——基于《左传》记石碏杀子及其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之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大义灭亲"首见于《左传》隐公四年记石碏杀子,是引用,是先秦仅见。其意义存疑:一是其语义,似委婉询问,实审慎存疑;二是先秦史对石碏杀子再没记载,有关事件虽关乎后世所说大义灭亲,却避用大义灭亲之类评价;叁是该语义和有关历史记载互证、互洽中,内生并发育亲属容隐,为其后来制度化、法典化创造条件。如此正本清源则表明,大义灭亲被思想上怀疑,实践中慎对,因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无解而加剧,而不能是法律规定,不能制度化;充其量只能是危急时在时空、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限的特殊救急手段,不宜肯定、提倡。(本文来源于《船山学刊》期刊2016年04期)
张国钧[4](2016)在《大义灭亲之疑和亲属容隐之立——先秦儒家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先秦儒家审慎怀疑大义灭亲,从中萌芽进而明确主张亲属容隐,以尝试求解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以下简称"该两难"):"大义灭亲"首见于、仅见于《左传·隐公四年》,是借用,且存疑;对后世似关乎大义灭亲的行为,远避大义灭亲这一类评价,委婉怀疑,没主张,更没提倡;主张大义必灭罪,同时尽可能睦亲不灭亲。亲属容隐从中酝酿,经孔子主张、孟子强调,经几百年制度化摸索,为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制度化为中华伦理法传统,奠定基础。认为先秦儒家主张大义灭亲,是误读;据此强行,则恶化该两难,危及社会秩序。(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张国钧[5](2016)在《亲属容隐根据并确认伦理权利——基于亲属容隐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之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作为正式制度,依法追究一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以维护法律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自上而下赋予嫌疑人的亲属以豁免权,保证其豁免举证义务,悉心敦睦伦理。从而对伦理和法律关系,解两难,达两全。自上而下赋权,则基于并落实伦理权利,即伦理本体内生的对世权,是从和渗透态伦理对应的实体态伦理内、外不同权利义务分化、转移,自下而上内生并落实的对世权,类似于民法物权,不同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本文来源于《伦理学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李梓瑞,许珊珊[6](2016)在《亲属容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构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不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从一定程度上维护着我国封建社会的存在和延续。而在现代社会,"大义灭亲"的主流价值观,不利于亲属纽带的维系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通过汲取古代及世界范围内对亲属容隐制度的规定,为现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提出相关建议,促进我国亲属拒证权的发展,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1期)
朱建军[7](2016)在《论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刑事法律中的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学事业不断前进,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刑事法律中关于亲属容隐权的规定有所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容隐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阻碍民主法治的绊脚石。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叁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本文就试图通过系统的剖析和深入探索亲属容隐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以期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回归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所裨益。本文除序言及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亲属容隐制度的本体研究。在这一部分,文章首先阐述了亲属容隐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演变,接下来通过对国外亲属容隐制度的介绍,比较我国的亲属容隐制度和国外亲属容隐制度,一分为二看待亲属容隐制度。第二部分是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探究。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阐述亲属容隐制度契合刑法的基本价值,接下来论述亲属容隐制度符合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延伸,并且与新刑事诉讼法想衔接。第叁部分是刑事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现状分析。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分析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之现状,阐述亲属容隐制度在程序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程序法现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刑事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的构建.文章首先说明设立亲属容隐制度的的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阐述构建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构想并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提出自己的想法。(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吴娟梅[8](2016)在《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源远流长,它符合人性发展的天然要求,更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典范。准确界定容隐制度的主体范围以及可容隐的行为是设立这一制度的前提。(本文来源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张国钧[9](2016)在《国家治理中的国家伦理责任——伦理本体中诚信底线上慎对亲属容隐和大义灭亲的对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治理离不开伦理本体、诚信底线。具体从天伦生诚信、诚信结人伦的伦理生态、诚信生态中,须以正式制度优先敦睦伦理尤其天伦,才从源头有诚信底线。亲属容隐就如此护持诚信底线,而须坚持完善;大义灭亲则反之,而须慎对,至少不支持不鼓励。慎对二者对立,慎重选择,就凸显国家伦理责任:以公道而系统化的正式制度,保障人们在常态中,自由地敦睦伦理;伦理和法律关系这一类两难中,行使优先权而敦睦伦理,从而从本根护持诚信底线;顾全法律关系乃至公序良俗美德;保障伦理永恒,因革传统中式信仰,永葆中华文明可久而可大。这是本体性的神圣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胡志伟[10](2015)在《论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古代亲属容隐思想,最早是由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滥觞于“孝”之观念。亲属容隐思想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汉朝。尽管随着朝代更迭,亲属容隐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但是其始终存在于各朝代法律体系中。然而,至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容隐制度始终都持否定的态度。即使在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也仅对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有所调整,却回避了亲属作证义务这一根本性问题。基于法律人性化、保障人权等多重意义的考量,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十分必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及其引出的问题出发对亲属容隐制度历史沿革、立法现状及产生原因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第一章主要是概述中外亲属容隐制度。首先论述的是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过程,之后进一步探讨其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变,多着墨于法律儒家化成熟时期的唐朝。其次阐述了域外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概况,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亲属容隐相关规定予以列举概括。第二章主要探讨了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现状及产生原因。首先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其次就当前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原因。第叁章首先从法的目的价值论角度讨论完善亲属容隐制度会带来的功能价值,包括对个人及社会两方面的价值。之后,就第二章中亲属容隐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包括亲属容隐制度的性质、亲属范围、适用情形、例外规定、实施阶段以及程序性事项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1)
亲属容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表面上看,传统"亲属容隐"的立法是完整的、自足的,形成了一种具体、有配套、可操作的制度,但是,将"亲属容隐"置于传统法体系及传统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其与他项制度之间的张力、具体适用中的脱节,即昭然可见。这包括:在亲属相犯的案件中,"亲属容隐"过分限制了受害方亲属的告诉权,客观上有放纵乃至鼓励了亲属相犯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礼法秩序之维续之可能;在连坐亲属的刑事案件中,"亲属容隐"与亲属连坐各自适用,容隐不能免除连坐之责,在司法实践中,亲属连坐的适用客观上削弱了"亲属容隐"对案件处理的实质意义;"容隐亲属相告如罪人自首"的法例理论上看似合天理而顾人情,具体适用时却造成告与不告的两难,以及文本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在传统社会,"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并非个别与偶然,而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反映出传统法制度整体相容的同时彼此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属容隐论文参考文献
[1].舒易求.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J].新西部.2018
[2].谢红星.“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基于文本和实证的考察[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张国钧.大义灭亲首用之疑及其亲属容隐萌芽——基于《左传》记石碏杀子及其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之解[J].船山学刊.2016
[4].张国钧.大义灭亲之疑和亲属容隐之立——先秦儒家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的解决[J].政法论坛.2016
[5].张国钧.亲属容隐根据并确认伦理权利——基于亲属容隐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之解[J].伦理学研究.2016
[6].李梓瑞,许珊珊.亲属容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构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7].朱建军.论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刑事法律中的回归[D].广西师范大学.2016
[8].吴娟梅.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
[9].张国钧.国家治理中的国家伦理责任——伦理本体中诚信底线上慎对亲属容隐和大义灭亲的对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胡志伟.论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D].江西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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