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鉴国外财税政策 缩小我国东西差距(论文文献综述)
邹显亚[1](2021)在《财政分权、环境财税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文中提出工业绿色转型已成为绿色发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1994年我国财政制度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这一举措一直都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参与到经济活动当中的重要制度激励,财政已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工具。但与此同时,有研究将中国经济粗放式的发展也归因于中国式财政分权,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让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空间。因此,研究财政分权是否会影响地方环境财税政策行为,从而对工业绿色转型产生影响?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体制,优化环境财税政策改革,实现工业绿色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问题提出→现状分析→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政策研究”。首先,以文献为基础,并对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详细分析“财政分权”、“环境财税政策”、“工业绿色转型”演进的特征还有其整体发展的趋势,为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事实依据。然后,以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及政府之间环境财税博弈,来对财政分权对环境财税政策的影响机制进行详细分析,运用空间滞后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并利用两区制非来识别地方政府间存在着的环境政策竞争,接着,理论分析了环境财税对于我国工业绿色转型传导机制,详细的研究之后发现,前者是通过了资源要素配置对后者造成影响,并运用面板联立模型实证检验了该路径。再次,对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非线性与空间效应深入分析,并利用面板平滑转移模型和动态空间杜宾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最后,依据研究得出的结论,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财政收入分权呈不断下降趋势,而支出分权呈上升趋势,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中国工业绿色转型水平上升趋势,其区域差异显着且表现出较强的空间相关特征。利用投影寻踪法测算中国各省份的工业绿色转型指数,结果显示2007-2017年整体中国工业绿色转型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利用Dagum基尼系数测算的工业绿色转型区域差异结果显示,我国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差距的总体水平呈逐年扩大趋势;东中西三大区域内部差距也呈逐年扩大趋势,且西部内部差异最大;地区间差异呈分化趋势,中-西部地区差距最小。利用空间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具有明显的空间相关关系。(2)财政分权对环境财税政策有极为显着的负向影响,并且,环境财税政策有“逐底竞争”这一特征。从分类别来看,分权对于环境财税政策有显着的负向抑制作用,而财政分权对环境税收政策的抑制作用并不显着。且收入分权对环境财政政策的作用更显着。从分区域来看,东部收支分权对环境财政政策有抑制作用,中西部支出分权对环境税收政策有抑制作用,但西部不显着。地方政府在环境财税政策表现为竞相向下的逐底竞争,且环境财政政策逐底竞争更为严重。从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环境财政政策更倾向于竞相向下的逐底竞争。原因是东部地区政府履行更多的事权和承担更大的经济发展责任,更容易降低环保方面的支出,增加生产性支出以发展地方经济。(3)环境财税政策能通过影响劳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资源配置对工业绿色转型产生影响。从整体样本期来看,环境财税政策会加剧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扭曲,从而不利于工业绿色转型。分区域来看,东部环境财政政策会加剧劳动力要素的扭曲和改善资本要素的错配,而东部环境税收政策则会加剧资本要素的扭曲。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相反。(4)财政收支分权作为转换变量时,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非线性影响存在异质性。从收支异质性来看,以收入分权为转换变量时,环境财税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呈现“倒U”关系,而以支出分权作为转换变量之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U”型关系。从分时段来看,收入分权为转换变量时,环境财政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之间的非线性效应存在明显的时间异质性,而支出分权为转换变量时,不存在时间异质性,即环境财政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之间呈“U”型关系。(5)财政分权会负向调节本地区环境财税政策对本省和临近省份的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作用。收支分权程度较高的省份,地方政府在政治和经济的激励下,容易陷入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不利于工业绿色转型升级。收支分权会负向调节环境财税政策对本省与临近省份的工业绿色转型影响作用。且东、西部地区收入分权会负向调节环境财政政策对临近省份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中部地区收入分权有正向调节作用,而各地区支出分权有负向调节作用。东、中部地区收支分权对环境税收政策对临近地区工业绿色转型具有异质性,收入分权起负向调节作用,支出分权则相反。而西部地区收支分权会正向调节环境税收政策对临近地区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
钟文[2](2021)在《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被誉为“中国发展奇迹”,与此同时,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学术界普遍认为国家制度变革、区域政策及科学技术等因素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往往忽视了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作用。土地自古以来便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重要引擎,尤其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所酝酿的土地财政构成了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财政促使土地成为中国地方政府巨大且不断增值的信用来源,为城市公共服务提供一次性的投资融资。在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特色土地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这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学术界进行专题研究。具体而言,我们关心的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发展模式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因为相对于其他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因素而言,土地财政是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重要内容。现有研究关注了土地财政发展模式的形成原因、影响效应及优化路径等内容,但缺乏土地财政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关系的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是什么?二是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三是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四是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是否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在全面考察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优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发展模式视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相关政策体系。本文首先对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行为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做理论延伸分析;其次,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财政与区域协调发展有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试图找出中央政府的政策脉络;再次,本文就土地财政模式下的各种地方政府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并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本文综合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剖析,在实证研究方面,以2002-2017年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为研究样本,完成以下三个任务,一是建立面板固定效应回归模型与调节效应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财政激励下的“以地生财”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二是构建空间计量模型与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晋升激励下的“以地引资”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三是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构建了具有机制变量的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投资偏向与基础设施溢出效应两条路径的作用方向及作用力度;在案例分析方面,以2007-2017年浙江省与云南省各地级市为比较研究样本,对两省的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做了比较回归分析,以考察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区域异质性。研究发现: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既有正向效应,也存在负向效应,二者是非线性关系,且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特征,对待土地财政发展应该具有区域差别化管理的理性态度,切忌一刀切;区域协调发展三大目标有效调节了“以地生财”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的中介效应存在,对“以地引资”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中介效应达到0.009。土地财政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溢出效应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但投资偏向效应也会引发区域发展差距扩大与地区收入差距恶化等问题,两大机制共同解释了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29.63%。相关研究结论对完善国家土地财政经营策略、构建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具有重要政策启示:一是深入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户籍改革。二是去除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土壤。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三是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财政政策。制定区域差别化土地财政发展政策,充分释放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红利效应。四是加快“后土地财政”发展方式转变,融入新时代发展战略框架。加强土地财政规模测算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评价的科学技术发展,提高研判精准度,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陈鹏[4](2020)在《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群是城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个以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级中心城市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定数量的大城市或都市圈为构成单元,依托互联互通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各城市功能定位较为明确、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较为完备和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城镇密集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是指在市场、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等多元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城市群内部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往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不断提升、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配置格局不断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群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以长三角、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等为代表的城市群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目前,城市群正逐渐成为我国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以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新模式。不过,我们在看到我国的城市群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城市群在协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政府和市场是推动城市群发展的两大动力,府际关系是影响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府际关系的实质是政府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关系。央地之间的事权配置结构和财权划分格局会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产生深刻地影响,并由此塑造出特定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进而影响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群内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协调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与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中央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所引发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的深刻变革、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城市群是一个包含多个行政区的经济区,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以及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而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的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不利于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和城市群内部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使得城市群内部的人口和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格局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此外,伴随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弱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格局由行政区经济向城市群经济的转变,现有的与行政区经济相适应的纵向政府间的事权配置与财权划分格局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群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如何选择有效的城市群治理模式来破除地区间的政策壁垒并弱化各地方政府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市群治理和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是城市群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依靠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的共同推动。目前,我国城市群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模式是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而对于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探究相对较少。由于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和动机不尽一致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在府际协作中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致使府际协作治理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成效的发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此,我们在不断提升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和运用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通过推动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模式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构建双重治理机制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目的。区域治理是一项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区域上级政府是区域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在当前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中,因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不合理所引发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治理权限运行的碎片化以及因纵向政府间财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是阻碍我国区域治理难题化解和区域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整合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依靠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密切协作,也需要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区域内部碎片化的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给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带来的阻碍,进而更好地推动区域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在学界现有整合治理模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概念,并尝试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来化解城市群协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不断提升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区域上级政府在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以此来改变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的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不断提升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区域上级政府与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决策和行为上的协同性,进而实现特定治理目标的区域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区域治理模式,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可以为我国的城市群特别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太成熟、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相对较弱的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城市群治理中,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有助于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以此来引导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不断提升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进而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目标。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两大基本路径。其中,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事权,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等。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部分财税政策制定权限和财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适度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动机,不断缩小各地区财力上的差距,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财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等。由于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我国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下推动实施的,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会对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成效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必然会对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一定的冲击,因而府际争议的出现可能难以避免。为此,需要通过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划分格局、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并将城市群作为地方政府部分类型政绩考核的基本单位等手段来推动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作为一种由城市群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群治理模式,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的部分事权和财权整合的力度要适度,整合的时机要适当,要注意保护好各地方政府参与城市群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要注意将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以此来构建起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双重治理机制,进而为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黄华[5](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华清君[6](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尚鹏辉[7](2020)在《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加强对再分配调节的力度,努力缩小全国各地之间的收入差距。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这一问题,提出要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更加合理,鼓励勤劳守法致富。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这次分税制改革的并不彻底,并未涉及同级政府间的税收横向分配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急速发展,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现象和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些都使得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严重,税收收入呈现为由中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的现象。税收横向转移进一步加剧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同时激化地区政府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了区域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因此,对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展开研究,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财税体系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横向转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在界定本文研究范围的同时也为分析税收横向转移的原因和影响提供理论支撑;其次选取了我国31个省市2009—2018年十年间的相关数据,从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度、背离额和离散系数三个维度分别针对总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测度,从而衡量出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方向和程度,测度结果显示我国税收呈现中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欠发达省份向发达省份转移的趋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程度,同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更大。在此基础上本文一方面分析了税收横向转移产生的原因,主要从财税体制设计、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发展差异和税收竞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分析了税收横向转移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地方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地方政府财政体系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德国和英国在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方面的做法,进而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建立政府收支责任相匹配的制度,继续优化流转税制度,协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二是建立跨区域的税收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制定跨区域税收协调规则,为协调机制提供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跨区域税收协调机构,协调各方税收利益,促进税收的合理分配;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制建设,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其次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调节各区域的财力,最后要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反向冲减税收的横向转移,平衡各区域的财力水平。
王冬雪[8](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指出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叶善青[9](2020)在《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文中指出减贫和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需长期面对的现实问题。2020年我国即将打赢的脱贫攻坚战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作为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世界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相对贫困问题还将长期存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资源短缺约束加剧,我国的贫困和扶贫实践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传统的以制度改革、开发战略为主的扶贫成效开始放缓;过度的扶贫开发伴随着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现行标准下脱贫人口获得资源相对困难;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和疫病交织而导致的返贫现象增多;传统的“开发式扶贫”与近年的“精准扶贫”在基层实践中逐步呈现出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丰富的物质生活需求对传统的开发扶贫、精准扶贫提出了更高要求等。以上这些都亟需我们寻求一条新的扶贫途径。顺应当前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本文在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等理论和实证方法,将减贫与生态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应走因地制宜、低碳循环、持久效率、包容发展的精准生态扶贫新路,力求为处于脱贫攻坚决胜期的当下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我国如何推进扶贫事业提供一种新思路。论文立足于我国传统开发扶贫实践和2020年脱贫攻坚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剖析了我国开展精准生态扶贫的现实动因及具备的条件;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共性分析与特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论证了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存在的交互影响关系;探析了生态贫困类型、成因、辨识方法以及精准生态扶贫的作用机理,揭示了生态贫困存在“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等四种主要类型,从新的角度为精准化识别扶贫对象提供了靶向引导,也为精准生态扶贫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论文在分析我国精准生态扶贫现有探索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借鉴国外开展针对性生态减贫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精准生态扶贫的理论框架,设计了“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生态扶贫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并提出了基于资源禀赋开展针对性、差异化的生态扶贫措施建议,以为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开展减贫与生态保护服务。精准生态扶贫战略的提出,是现有精准扶贫实践和传统扶贫开发理论的发展,其现实依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生态贫困问题的存在,理论基础在于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价值取向在于创新包容低碳可持续发展,实现路径是基于资源禀赋生态治贫发展,基本要求在于通过资本、劳动力、技术、制度等要素保障,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力量消除生态贫困地区人与生态环境不良关系,实现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同,根本目标在于将“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推动生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享有美好生活。
李梦涵[10](2019)在《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中国经济保持着年均9.5%以上的高速增长,并于2010年超越日本,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创造了“中国奇迹”。在此期间,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推进了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转型。自2012年开始,中国经济开始进入从高速到中高速增长的速度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以及前期刺激的政策消化期。面对全球范围内产业分工模式的变化,传统产业中粗放型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过度依赖于投资导致内生经济增长乏力,由此滋生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和国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是加快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升级。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财税政策安排能够发挥资源要素配置职能,引导生产要素在产业间形成优化配置,进而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带来政策效应。由此可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路,通过财税政策影响产业升级成为新常态下转变经济方式的必然选择。在此宏观背景下,重新审视财税政策在产业结构升级中的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在产业结果升级中的职能定位、研究如何通过优化财税政策工具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如何解决在运用财税政策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和产业结构升级路径理论作为理论依据,从财政分权、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三个方面揭示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并对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细致考察。其次,本文基于中国2001-2015年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GMM)的计量方法,实证分析财政分权、支出政策和税制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应,并对比分析不同财税政策工具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区域差异。财政分权的实证结果表明:从全国层面来看,财政分权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但政策效果取决于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的不对称性;从地区层面来看,东部地区及中西部地区基本与全国保持一致,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中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分权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作用表现出异质性特征;支出政策的实证结果表明:扩大支出规模和优化支出结构均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从全国层面来看,财政支出规模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果受正负效应的共同影响,而支出结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应存在较大的区域差距;税收政策的实证结果表明:全国层面来看,提高税收收入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地区层面来看,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最后,在财税政策效应实证结果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其中,影响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问题有:支出结构安排缺乏产业协调性、税制结构设置缺乏导向性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普惠性;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为:纵向财政失衡扭曲公共支出结构、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地方债务危机以及不对称分权恶化地方政府竞争等。通过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的经验,本文提出有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建议: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调控财政支出规模、提高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促进产业融合的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以及释放税制改革的经济红利等。
二、借鉴国外财税政策 缩小我国东西差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借鉴国外财税政策 缩小我国东西差距(论文提纲范文)
(1)财政分权、环境财税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的相关研究 |
1.3.2 环境财税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工业绿色转型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资料来源 |
1.6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财政分权 |
2.1.2 环境财税政策 |
2.1.3 工业绿色转型 |
2.2 相关研究理论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2.2.4 公共物品理论 |
2.2.5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3章 财政分权、环境财税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的现状分析 |
3.1 财政分权的现状分析 |
3.1.1 财政分权的历史演变 |
3.1.2 财政分权的测算 |
3.2 环境财税政策的现状分析 |
3.2.1 环境财税政策的历史演变 |
3.2.2 环境财税政策的实施状况 |
3.3 工业绿色转型的现状分析 |
3.3.1 指标体系的构建 |
3.3.2 数据处理与测算方法 |
3.3.3 地区差异分解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财政分权对环境财税政策的影响机制研究 |
4.1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4.1.2 基于地方政府间环境财税政策竞争博弈分析 |
4.2 实证研究设计 |
4.2.1 模型的设定 |
4.2.2 空间权重矩阵设定 |
4.2.3 变量选取 |
4.2.4 数据说明 |
4.3 财政分权对环境财税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1 空间相关性检验 |
4.3.2 分类别的实证结果 |
4.3.3 分地区的实证结果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扩展: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竞争的识别与解析 |
4.4.1 模型构建 |
4.4.2 分类别的实证结果 |
4.4.3 分地区的实证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研究 |
5.1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理 |
5.1.2 环境税收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理 |
5.2 实证研究设计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数据说明 |
5.3 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传导机制实证分析 |
5.3.1 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传导机制实证分析 |
5.3.2 环境税收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传导机制实证分析 |
5.3.3 分地区的实证结果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非线性效应实证研究 |
6.1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收入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非线性机理 |
6.1.2 支出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非线性机理 |
6.2 实证研究设计 |
6.2.1 模型设定 |
6.2.2 变量选取 |
6.2.3 数据来源 |
6.3 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非线性效应实证分析 |
6.3.1 分类别的实证结果 |
6.3.2 分时段的实证结果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空间效应实证研究 |
7.1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7.1.1 收入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空间效应机理 |
7.1.2 支出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空间效应机理 |
7.2 实证研究设计 |
7.2.1 模型设定 |
7.2.2 空间权重矩阵设定 |
7.2.3 变量选取 |
7.2.4 数据说明 |
7.3 财政分权下环境财税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空间效应实证分析 |
7.3.1 空间相关性检验 |
7.3.2 分类别的实证结果 |
7.3.3 分地区的实证结果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三、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贡献与不足 |
一、论文可能的边际贡献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重要概念界定 |
一、土地财政 |
二、地方政府行为 |
三、区域协调发展 |
四、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 |
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研究综述 |
一、国外土地财政相关文献梳理 |
二、国内土地财政相关文献梳理 |
第四节 国内外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研究综述 |
一、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内涵研究 |
二、关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政策研究 |
三、影响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问题研究 |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机制与制度框架研究 |
五、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
第五节 文献评述 |
一、已有研究成果证实了土地财政问题的复杂性 |
二、已有文献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土地财政、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制度安排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相关制度 |
一、中国特有土地制度 |
二、分税制改革制度 |
三、政绩考核制度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规模与变化趋势 |
第三节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演进 |
第四节 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测度及变动趋势 |
一、区域协调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测算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的“以地生财”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
第一节 全文作用机制分析 |
一、机制分析的逻辑主线 |
二、“以地生财”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全样本回归分析 |
二、分区域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的“以地引资”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
第一节 “以地引资”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
四、空间权重确定 |
五、空间自相关检验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基准回归检验 |
二、分区域回归检验 |
三、中介效应检验 |
第四节 全文作用机制检验 |
一、研究设计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区域异质性特征——基于浙滇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比较区域选择 |
第二节 浙滇两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状况分析 |
一、浙江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的时空差异分析 |
二、云南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的时空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浙滇两省土地财政规模测算与比较 |
第四节 浙滇两省土地财政对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分析与比较 |
一、研究设计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启示 |
一、深入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 |
二、去除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土壤 |
三、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财政政策 |
四、加快后土地财政发展转变,融入新时代发展战略框架 |
附录A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五、有关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一种区域治理模式 |
第一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提出的背景 |
一、我国区域治理的基本现状 |
二、当前我国区域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和运作方式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作方式 |
第四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我国城市群治理的必要性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主要困境 |
第一节 城市群和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
一、城市群的提出 |
二、城市群协调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
一、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城市群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
一、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 |
二、中西部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
三、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 |
四、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不尽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 |
一、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要素的合理流动 |
二、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 |
三、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致使人口和要素空间配置失衡问题加剧 |
四、城市群上级政府的统筹力度不足阻碍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 |
第二节 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治理路径选择 |
一、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 |
二、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 |
第三节 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实施路径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事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缘起 |
一、城市群内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 |
二、城市群中心城市集聚效应的生成和扩散效应的发挥受阻 |
三、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 |
四、城市群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通常成为城市群内部的经济洼地 |
五、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较低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 |
一、制定跨省域城市群规划法和省域内城市群规划条例 |
二、不断增强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
三、编制和实施城市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群专项规划 |
五、实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间规划变更承诺制度 |
第四节 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 |
一、统一编制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二、在部分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示范区 |
第五节 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 |
一、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必要性 |
二、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手段 |
第六节 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 |
一、不断优化城市群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格局 |
二、建立和健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
三、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职责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财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一、碎片化的财税管理权限给城市群协调发展带来的阻碍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 |
一、地方政府利用财税政策制定权限进行无序竞争的主要手段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 |
一、建立健全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税收分享制度 |
二、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推动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基金 |
三、推动实施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一节 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 |
一、依据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来划分各级政府职责 |
二、减少纵向政府间共同财政事权数量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运行 |
三、不断提升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的法治化水平 |
四、建立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动态调整机制 |
第二节 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 |
一、谈判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诉讼 |
第三节 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 |
一、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的必要性 |
二、适合以城市群为单位进行考核的地方政府政绩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7)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税收收入与税源 |
2.1.2 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度 |
2.1.3 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额 |
2.2 理论分析 |
2.2.1 关于区域税收横向转移成因的理论 |
2.2.2 关于区域税收合理分配的理论 |
3 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测算 |
3.1 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测算方法 |
3.1.1 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度的测算 |
3.1.2 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额的测算 |
3.1.3 离散系数比较 |
3.2 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测算结果及分析 |
3.2.1 税收横向转移 |
3.2.2 增值税 |
3.2.3 企业所得税 |
4 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原因及影响 |
4.1 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原因 |
4.1.1 财税体制设计导致区域税收横向转移 |
4.1.2 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导致区域税收横向转移 |
4.1.3 区域发展差异导致区域税收横向转移 |
4.1.4 地方政府税收竞争导致区域税收横向转移 |
4.2 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影响 |
4.2.1 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4.2.2 不利于税收转出地的产业结构升级 |
4.2.3 导致地方政府出现“第二财政” |
4.2.4 导致地方政府陷入“竞争-转移”的困境 |
5 解决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典型国家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政策措施 |
5.1.1 美国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政策措施 |
5.1.2 德国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政策措施 |
5.1.3 英国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政策措施 |
5.2 国外解决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措施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5.2.1 完善法律保障 |
5.2.2 建立税收协调机制 |
5.2.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2.4 税收征收与税收分配相分离 |
6 解决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的对策 |
6.1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 |
6.1.1 建立收支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
6.1.2 优化现行的流转税制度 |
6.1.3 协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
6.1.4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 |
6.2 建立跨区域的税收协调机制 |
6.2.1 制定跨区域税收协调规则 |
6.2.2 建立跨区域税收协调机构 |
6.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3.1 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制建设 |
6.3.2 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 |
6.3.3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9)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结构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结构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贫困 |
二、减贫 |
三、生态贫困 |
四、精准生态扶贫 |
第二节 主要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理论 |
三、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精准生态扶贫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脱贫攻坚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一、经济发展任务要求持续推进扶贫事业 |
二、经济增速放缓带来开发扶贫投入压力 |
三、区域发展不平衡要求深度贫困区脱贫加劲 |
四、社会结构分化需加大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 |
第二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传统开发扶贫方略的升级方向 |
一、弥补传统开发扶贫的不足 |
二、具备创新包容低碳发展新特质 |
三、优化现有扶贫模式和体系 |
第三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需要 |
一、两者密切相关且具内在协同性 |
二、助推乡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 |
四、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 |
第四节 精准生态扶贫已具备实施条件和机遇 |
一、生态扶贫战略理念日渐清晰 |
二、生态扶贫政策调整日趋到位 |
三、生态扶贫实施环境日臻完善 |
四、生态发展与生态减贫已成为国际共识 |
第三章 我国生态贫困的现实与理论考察 |
第一节 贫困状况与生态环境条件 |
一、当前我国贫困状况 |
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 |
第二节 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关系的理论阐释 |
一、环境脆弱引发生态贫困论 |
二、生态贫困导致生态环境脆弱论 |
三、生态贫困和生态环境脆弱交互影响论 |
第三节 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关系的实证分析 |
一、表现及特征比较 |
二、空间分布考察 |
三、耦合度评价 |
四、数据验证 |
第四节 生态贫困类型的划分 |
一、划分原则 |
二、划分依据 |
三、主要类型辨识 |
第五节 生态贫困主要类型的形成原因 |
一、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的成因 |
二、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的成因 |
三、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的成因 |
四、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的成因 |
第四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现机理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现机理 |
一、生态环境内生变量化优化了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目标 |
二、绿色投入产出动力机制的构建驱动了生态经济增长 |
三、扶贫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升 |
第二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践进程及成效 |
一、实践进展情况 |
二、典型实践案例 |
三、现有实践成效 |
第三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践障碍 |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依然存在矛盾 |
二、产业资本增值和产业项目选择不能满足需求 |
三、市场要素、社会及贫困群体人力资本作用不足 |
四、生态贫困基本情况不精准 |
五、生态扶贫资源配置体制机制还不完善 |
第五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国际经验启示 |
第一节 相关国家针对性生态扶贫举措 |
一、针对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 |
二、针对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 |
三、针对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 |
四、针对制度缺失性致贫型 |
第二节 国际针对性生态扶贫的基本经验 |
一、高效利用生态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
二、保障生态贫困人口发展权益 |
三、注重市场减贫与社会减贫作用 |
四、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 |
第三节 国际经验对我国精准生态扶贫的启示 |
一、精准生态扶贫成效获得应立足资源禀赋选择适宜模式 |
二、精准生态扶贫动力激发需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精准生态扶贫区域协调要有统一的资源配置管理机构 |
四、精准生态扶贫有序实施重在制度的健全与保障 |
第六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战略导向 |
第一节 坚持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
一、促进生态建设与扶贫开发良性互动 |
二、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布局 |
三、坚持生态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衔接 |
第二节 立足资源禀赋发展与因人施策相结合 |
一、基于区域禀赋因地制宜发展 |
二、因应家庭差异分类帮扶 |
三、区分贫困个体不同施策 |
第三节 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多方力量作用 |
一、突出发挥市场作用 |
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 |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四节 完善生态扶贫制度设计和治理体系建设 |
一、优化顶层制度设计 |
二、科学搭建治理体系 |
三、创新精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推进精准生态扶贫的措施建议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坚持“三生融合”,厚植生态资本 |
二、发展科技新能源产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
三、加强基础设施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推进劳动力转移,多举措提供就业机会 |
第二节 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 |
二、探索生态资源的价值转换渠道 |
三、优先发展生态服务业 |
四、深化发展现代化农业 |
五、积极发展特色禀赋产业 |
第三节 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全面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
二、发展资源互补或替代的产业 |
三、推进生态复建工程 |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
五、加快新城镇、新农村建设 |
第四节 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
二、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
三、完善精准生态扶贫模式 |
四、健全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
五、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内容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研究 |
2.1.2 财政分权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1.3 支出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1.4 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2.2 财政分权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2.3 财政支出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2.4 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分析 |
3.1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依据 |
3.1.1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
3.1.2 新结构经济学理论 |
3.1.3 产业结构升级路径理论 |
3.2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1 财政分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2 支出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3 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3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1 财政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2 支出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3 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第4章 中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分析 |
4.1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现状 |
4.1.1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政分权现状 |
4.1.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政支出现状 |
4.1.3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现状 |
4.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效果 |
4.2.1 现阶段产业结构升级的合理化程度 |
4.2.2 现阶段产业结构升级的高级化程度 |
4.3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问题及原因 |
4.3.1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存在的问题 |
4.3.2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问题的原因 |
第5章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实证分析 |
5.1 财政分权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1.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1.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1.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支出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2.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2.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 税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3.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3.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3.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6章 典型国家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经验及启示 |
6.1 美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1.1 运用支出政策支持战略新兴产业 |
6.1.2 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 |
6.1.3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政府投资 |
6.2 德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2.1 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财政扶持 |
6.2.2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2.3 制定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6.3 日本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3.1 制定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支出政策 |
6.3.2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 |
6.3.3 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补贴 |
6.4 典型国家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启示 |
6.4.1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6.4.2 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扶持力度 |
6.4.3 提高财税政策运用的普惠程度 |
第7章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
7.1 完善财政分权体制,实现政府治理转型 |
7.1.1 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
7.1.2 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资金分配体系 |
7.1.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域财力差距 |
7.2 调控财政支出规模,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
7.2.1 调整财政支出规模,协调产业区域差异 |
7.2.2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明确重点扶持领域 |
7.2.3 统筹运用支出工具,实现有效公共供给 |
7.3 释放税制改革红利,突出产业优化功能 |
7.3.1 推动税制结构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
7.3.2 创新税收优惠方式,缩短税收政策时滞 |
7.3.3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加快依法治税进程 |
7.4 强化财税政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7.4.1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
7.4.2 创新资金支出方式,建立多元融资平台 |
7.4.3 建立财政监督机制,完善财政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借鉴国外财税政策 缩小我国东西差距(论文参考文献)
- [1]财政分权、环境财税政策与工业绿色转型[D]. 邹显亚.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D]. 钟文.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D]. 陈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7]我国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研究[D]. 尚鹏辉.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9]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D]. 叶善青.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10]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D]. 李梦涵. 辽宁大学,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