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论文_田家升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推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虚假,因果关系,民事诉讼,规则,责任,效果。

民事推定论文文献综述

田家升[1](2018)在《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裁判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比法律推定更为广泛。正确运用事实推定的前提之一就是准确地找出推定事实、基础事实与经验法则内在关联。在事实推定过程中找到适用其中的民事审判实务条件落实在法律条文、实行法官的心证公开及统一各院的裁判尺度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何信龙[2](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重要且复杂,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从而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仅就积极诱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未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消极虚假陈述的性质产生误解。为了消除上述困境和误解,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探寻规则缺漏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汲取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有益经验,从而实现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再造。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将依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概述。首先,本部分论述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必要性,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就是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次,本部分从适用前提、适用区间和抗辩事由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展开剖析;最后,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质疑与批判。第二部分,问题的发现。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1455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践样态、投资者获赔的总体情况及影响投资者获赔的因素,并重点考察司法实践在面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时的处理方法,目的是总结司法裁判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困境和误区,从而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第叁部分,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总结其背后存在法理缺陷。一方面,推定规则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有益经验,通过“价格信赖”将证券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联系到一起,解决了“主观信赖”的证明难题。但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多个,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效果各不相同,绝对的“唯价格论”不仅无法客观地衡量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面对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时显得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推定规则以实践中的典型样态——“积极诱多虚假陈述”为模型,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条件和区间,但由于未考虑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使得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先天缺陷。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本部分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尝试以侵权法的理论框架解决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为此,本文依循侵权行为、侵害客体和损害后果的分析思路,分析了积极和消极虚假陈述的不同特点,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害的是以“信息获取”为核心的投资者知情权,总结了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叁种类型:价格泡沫损失、信息红利损失以及证券风险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构造,以此重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时杨娟[3](2018)在《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理论争议和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推定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为基础,推定未知事实真假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性质在我国存在四种观点,即免证规则、证明责任规范、证据法则以及减轻证明负担规则,这四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削弱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适用效果。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民事诉讼推定规则存在的合理性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存在持肯定说,实务界对于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存在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在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理论争议阐述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推定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推定规则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文章最后部分针对民事诉讼推定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为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适用,立法者应在实体法中明确推定法律用语、确保推定立法统一性与适宜性。在程序法方面立法者应该设立一套体现程序正义价值的程序,在程序中应该明确规定推定规则适用的启动程序,推定规则适用的证明标准,法官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反驳权及反驳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可以上诉作为救济方式,贯彻法官心证公开理念。我国应该在司法实践方面建立针对性的民事诉讼推定规则适用的指导案例库,分门别类的对法官进行培训,转变法官以往适用推定规则的理念。(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张玲[4](2017)在《民事推定的逻辑结构及其司法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关于推定的认识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学界对推定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各派学说也有自说自话之嫌。以往的证据法学者大多仅从证据法的角度对民事推定进行分析,这种单一视角难免带有局限性。民事推定与运用证据证明这一诉讼证明的方法追求着相同的目标——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它又因其独特的性质特点而与完全证明有着不同的逻辑结构。实践中,民事推定多是作用于诉讼领域,也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对法官的心证。民事推定也因而在各方诉讼论证的博弈中对于每一方的论证成败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试图从诉讼论证的逻辑证成视角对民事推定分析研究,即从法律逻辑视角对民事推定进行分析,廓清其逻辑本质,揭示其逻辑构造,从而为人们从根本上理解推定理论和在实践中运用推定提供法律逻辑支持。本文的内容主要划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推定的概念进行梳理,介绍了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对推定概念的界定,总结而言英美法系学者主要从推定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二者的关系来定义推定的概念,其缺陷在于并未从根本上阐述这种关系的内涵本质;而大陆法系学者主要从分类的方法来界定推定的含义,主流的分类既有从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划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也有从推定的可反驳性角度划分为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当然还有其他分类方法。用分类的方法对推定进行界定并不能揭示推定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质。笔者通过将推定与拟制、推论、假定等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概念辨析,进而重述推定的性质,将其界定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裁判事实的诉讼论证方法。此外,笔者还将民事诉讼中典型的推定规则加以归类整理,梳理出存在明显差别的两类民事推定。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民事推定出现的原因,不同的现实因素限制导致了不同目的的民事推定的产生。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推定制度很早就产生了,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事实的查明。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约束,直接进行事实查明存在困难,因此必须借用推定这一方式来认定诉讼中的事实。这些现实因素概括下来主要有叁点:一是事实的模糊性,在这里需要对事实进行具体的界定,民事诉讼中需要的是裁判事实,所谓裁判事实,就是法官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后最终形成的具有既判力的事实。受制于人认知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完全的还原,同样受制于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在进行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他也会受到过去审判经验的约束和自身知识储备的限制,这一现实原因产生了基于经验规则和概率统计的民事推定;二是客观上证据短缺和主观上恶意妨碍引起的证据偏在现象。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一方面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间接证据证明涉及到多层非完全性证明的或然性积累和证据链的闭合性不足等问题在证明力上被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当间接证据也因无法获得收集成本过高时,或者因为当事人或第叁人主观上恶意妨碍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更是处于束手无策之状态。在此情况下,民事推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叁是面对事实模糊和证据短缺等外在因素限制,诉讼纠纷必须终局的制度要求。纠纷解决要求法官不得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拒绝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对没有证据的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此时证明责任制度和民事推定规则就派上了用场,从广义的推定含义来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现了民事推定的法律适用。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后面两个因素成为设置民事推定的根本原因。本文第叁部分主要阐明了民事诉讼中推定的逻辑结构。将推定的分类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和逻辑结构修正为认知性推定和实践性推定,认知性推定的逻辑合理性源自认知层面,和经验逻辑与概率论相关,而实践性推定源自立法者的某种价值追求。认知性推定具备完整的逻辑结构,包括内部证成的形式要求——似真论证的逻辑结构和外部证成的逻辑合理性——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实践性推定作为一种人为设置,是立法者为了平衡证据偏在的不公现象、解决诉讼纠纷以及出于保护某类群体的利益考虑才进行的法律上的安排,它没有逻辑合理性基础,只有实践推理的论证形式。这一部分笔者还具体阐述了民事诉讼推定的非形式逻辑特征,即民事推定这一似真论证具备结论的似真性、非单调性和可废止性。民事推定结论的似真性源于其前提的似真性,因为在似真论证中,推定结论之证明效力取决于最弱前提之证明效力。推定的非单调性是指似真论证的结论伴随着前提事实的增加可能不成立或者被推翻,而推定的可废止性体现在似真论证前提的暂时性,它可以被新出现的前提所推翻或证伪。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民事推定的适用效果与评价,具体分析了不同逻辑构造的两类民事推定分别对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影响。首先说明证明责任本质是一种存在缺省限制条件的推定,其合理性来源于自认知逻辑规则和主张责任的要求。其次是民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分析,学界对此有叁种看法:一是认为证明责任规则是法律直接确定的,对证明责任不产生影响;二是认为推定对证明责任有影响,但其效果究竟是造成证明责任转移还是造成证明责任倒置,尚有争议,叁是认为推定对证明责任产生中断效果,主张不可反驳的推定中断了从证据事实到推断事实再到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笔者通过分析认知性推定和实践性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得出结论:作用于司法实践的认知性推定只转移举证责任;而实践性推定中只有当推定事实是诉讼中唯一待证的直接要件事实时,才会引起证明责任的倒置,实践性推定的其他情况只会转移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对推定效果结合证明标准进行评价,认为引起举证责任转移的推定需要达到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推定则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在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民事推定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引出推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的运用。民事推定的司法实践除了第四部分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外,还涉及具体适用的条件和如何对推定进行反驳两个方面。民事推定的司法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用推定应当具备合理性,只有在完全证明这一方法无法适用时才有必要,否则将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前提事实必须被证成,因为民事推定是直接通过概率和逻辑将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联系起来,如果不能证成前提事实,就无法适用推定。相应的可以总结出民事推定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一是穷尽完全证明方法最后适用原则,其二便是禁止推定事实作二次推定前提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认知性推定进行反驳的路径有叁:第一种方法是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具体有直接反证和间接反证两种途径;第二种方法是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即对推定事实不成立进行证明。如果选择直接反证,即对基础事实证伪这一反驳方法,则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如果采用对基础事实真伪不明进行证明的间接反证方法或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则二者都只要达到动摇法官心证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即可。除了前面两个反驳路径外,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证明民事推定的例外情况对推定论证实现废止和颠覆,从而阻却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某一具体推定。针对实践性推定的反驳,由于其逻辑特征,只能采用第一种路径对其进行反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丁朋超[5](2016)在《我国民事推定规制的反思与发展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定规则能够克服因时间的不可逆性与案件事实必须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之间的张力,因而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推定规则,致使法官在适用该规则时处于失范态势。为保证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应从该规则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论两方面进行剖析,明确区分推定类别及推定后果,完善程序设计,建立配套机制。(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张君[6](2016)在《论我国民事拒证推定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规制证明妨碍行为,各国提出了证明责任转换、降低证明标准、推定主张成立说、强制措施说等理论,并做出了相应立法。拒证推定规则即是在推定主张成立说下的一种证明妨碍规制措施。拒证推定规则作为一种较为古老的证明妨碍规制手段,其特点一方面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救济使其重新获得证明上对抗对方的“武器”,另一方面体现在其严厉性,即对当事人来说是较为严重的惩罚措施。此外拒证推定规则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公平合理分配提供证据责任以及有效避免诉讼僵局的功能使其得到了各国立法的青睐。我国也在两部司法解释中对拒证推定规则做出了规定。但是我国的相关规定仍属于粗放式的立法,存在着主体界定不明确、适用条件不清晰不全面、拒证推定后果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拒证推定规则不仅在实践中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反而出现适用的不规范和混乱。因此,为使拒证推定规则在证明妨碍方面发挥真正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拒证推定规则内涵出发,明确了拒证推定规则的概念及其证明妨碍规制措施和推定的性质,并对其特点以及功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本规则的具体完善方面,首先对拒证推定规则适用主体进行界定,将有相当于原告地位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你纳入到适用主体中来,同时为了督促当事人提供证据,建议写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当然可成为适用主体。在完善适用条件方面,建议立法明确被妨碍人提供的证据无需证明被妨碍证据之内容但需有高度盖然性;明确被妨碍的证据因救济与诉讼经济的目的需具备高度关联性或唯一性;建议将证明妨碍的行为类型化,以期明确对何种证明妨碍行为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在拒证推定规则适用后果方面增加推定被妨碍人事实主张成立这一选择,并明确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两种不同的推定后果。最后本文建议从对拒证推定规则的必然适用以及法官公开心证方面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拒证推定规则的完善,更好的规制证明妨碍行为,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更加体会到来自程序的救济与公正。(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梅健[7](2016)在《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研究——基于权利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推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分析是一种研究推定规则的新思路,借助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中的基本术语,能够将推定规则下叁方主体——推定受益方、法官及推定不利方——的法律利益变动的法律效果清晰呈现出来。由于权利分析方法中各术语在逻辑上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这就使得推定规则下叁方主体法律利益变动的内在联系亦得到揭示。(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裴长利[8](2016)在《论推定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定规则,除具有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外,还具有纾解当事人因证据匮乏导致的承担不当客观证明责任、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等功效。我国关于推定规则的立法较为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效果不佳,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为保证推定规则的正确适用,应首先厘清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将推定区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类,明确"事实推定"仅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法律推定"则影响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完善符合推定规则运行特征的程序设计,民事诉讼对摸索证明持宽松态度,建立法官适用推定规则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是保证推定规则良好运行的可行进路。(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张乐乐[9](2015)在《民事推定规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推定规范是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法学概念,在民事法中具有非常独特且重要的地位,而正是由于其所具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的复合特征又使其成为民事法学中极为复杂的概念。我国学界关于民事推定规范也呈现观点各异、逻辑杂乱的景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学界对于推定及相关概念、规则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推定规范基本轮廓的认识不够清晰。因此,在理论上重新厘清民事推定规范的相关基础概念及规则,并结合现行法中规定的具体推定条文对民事推定规范进行整体上的梳理与重建是十分必要的。民事推定规范概念的核心概念是推定,结合比较法的考察结论,可以将推定的概念界定为法律或法官依据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过程。推定规范作为规定推定的法律规范,其概念的界定又建立在对推定进行分类讨论的基础之上,最为主流的一对范畴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与推定相似,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也是一对容易引发误解的概念,学界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二者是否各自具有独立属性以及是否存在本质差异两方面。事实上,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性质、设立基础、盖然性程度以及适用效果等方面,其中最为本质的差异是法律上的推定具有强制力,而事实上的推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这一差异也直接导致二者在适用效果上存在差别。在明确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之后,可以认为,推定规范即是规定法律上的推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上的推定也即推定规范所规定的推定。推定规范赋予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分析推定规范的基础,不仅可以佐证法律上的推定的创设理由的正当性,而且可以检验现行法中的推定规范是否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一般而言,推定规范的基础主要包括叁种:认识论基础、方法论基础及价值论基础。推定规范的认识论基础是指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与相对性,法律真实应当取代客观真实成为司法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推定作为推定规范显着的程序性特征,充分体现了这一认识论要求。推定规范的方法论基础是指推定规范择取的常态联系体现了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而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又来自于事物之间内在的逻辑结构,也即概率论——如此方法论的采用则进一步确保推定结论最大程度的真实性与正当性。推定规范的价值论基础是推定规范最为核心的设立基础,也是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的重要区别之一,主要包括诉讼经济原则、武器平等原则、证明接近原则以及其他公共政策原则等。民事推定规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学界较为主流的分类标准是推定能否反驳、是否设有基础事实以及推定的对象等叁种。以推定能否反驳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与不可反驳的推定规范。其中,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更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不能证明”型、“能够证明”型、“但……除外”型等叁种规范类型。不可反驳的推定规范与拟制规范尽管外观相似,但在成立基础、实现方式以及证明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二者不可等同视之。以是否设有基础事实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直接推定规范与推论推定规范。直接推定规范是指当其他要件事实被证实时则可直接得出推定事实的规范,其与证明责任倒置规范具有相同的适用效果,因此也可将后者并入前者之中。推论推定规范是指根据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得出推定结论的规范,可以分为一般推论推定规范与特殊推论推定规范,其中后者的特殊性在于其并未真正规定基础事实,而是将对推定事实的部分证明视为基础事实。以推定的对象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事实推定规范与权利推定规范,其中后者在现行法中主要为共同共有推定规范、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规范以及动产占有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推定规范的适用问题主要包括叁方面,即适用的前提、适用的效果以及适用效果的排除。适用推定的前提是正确解读并识别特定推定规范的所属类型,进而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应何时以及如何适用推定。由于证明责任与推定的适用效果息息相关,而证明责任同为易被误解的概念,因此在确定推定的适用效果前需要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进行理论澄清——广义的证明责任包括提证责任与狭义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所负有的说服裁判者确信其证明之事实为真实的责任,而一旦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该当事人将负担败诉的后果。学界对于适用推定的效果存在多种学说,而结合推定规范的类型可认为,推定规范的适用效果除了提证责任的转移之外,主要表现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中,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有权排除推定的适用效果,其可以反驳的对象除了推定事实之外,还可能包括基础事实,其中对前者反驳的证据性质为本证,对后者反驳的证据性质为反证。在事实推定规范中,推定不利方可通过相反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为伪,而在权利推定规范中,则可借鉴德国法将权利推定规范解释为事实推定规范,进而由推定不利方对相应推定结论提出反驳。(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5-11-30)

熊锦秋[10](2015)在《内幕交易民事案理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上周开庭审理第二批光大乌龙指民事赔偿案,支持了18名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内幕交易受损者获得民事赔偿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这是好事,但要从根本上保护内幕交易受损者利益,还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证券法》第76条规定:(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5-10-30)

民事推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重要且复杂,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从而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仅就积极诱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未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消极虚假陈述的性质产生误解。为了消除上述困境和误解,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探寻规则缺漏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汲取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有益经验,从而实现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再造。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将依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概述。首先,本部分论述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必要性,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就是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次,本部分从适用前提、适用区间和抗辩事由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展开剖析;最后,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质疑与批判。第二部分,问题的发现。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1455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践样态、投资者获赔的总体情况及影响投资者获赔的因素,并重点考察司法实践在面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时的处理方法,目的是总结司法裁判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困境和误区,从而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第叁部分,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总结其背后存在法理缺陷。一方面,推定规则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有益经验,通过“价格信赖”将证券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联系到一起,解决了“主观信赖”的证明难题。但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多个,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效果各不相同,绝对的“唯价格论”不仅无法客观地衡量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面对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时显得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推定规则以实践中的典型样态——“积极诱多虚假陈述”为模型,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条件和区间,但由于未考虑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使得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先天缺陷。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本部分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尝试以侵权法的理论框架解决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为此,本文依循侵权行为、侵害客体和损害后果的分析思路,分析了积极和消极虚假陈述的不同特点,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害的是以“信息获取”为核心的投资者知情权,总结了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叁种类型:价格泡沫损失、信息红利损失以及证券风险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构造,以此重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推定论文参考文献

[1].田家升.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8

[2].何信龙.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时杨娟.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理论争议和制度完善[D].太原科技大学.2018

[4].张玲.民事推定的逻辑结构及其司法适用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丁朋超.我国民事推定规制的反思与发展进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张君.论我国民事拒证推定规则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6

[7].梅健.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研究——基于权利的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6

[8].裴长利.论推定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9].张乐乐.民事推定规范研究[D].南京大学.2015

[10].熊锦秋.内幕交易民事案理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N].上海证券报.2015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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