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和现实差异研究

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和现实差异研究

费兴东[1]2004年在《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和现实差异研究》文中提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目前,在我国税收领域,有违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以及税收行政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失现象仍然继续存在。人们也并未在意这种现象,从立法者、执行者到普通老百姓,较真的人并不多。因此,已制定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依然在实际中发挥效用,以不正常为正常,这正是我们的税收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们必须正视的难题。笔者从事税收经济理论教学和税收工作实践多年,以往研究税收都是从经济学角度上去分析,只是就税收论税收。通过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近叁年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使自己的法学知识得到了升华。笔者现拟从法学角度,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税理论的起源和发展的研究,探讨确立我国依法治税的科学内涵,即依法治税必须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找出目前我国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我国实现依法治税基本途径的一些基本构想。全文采用章节式的体例,分为:第一章,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第二章,依法治税的现实差异;第叁章,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途径;结论。第一章,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税理论的起源和发展的研究,探讨确立我国依法治税的科学内涵。指明西方的税收学说是从“个人本位”的角度看待税收,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笔者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税收交换说在解释某些税收现象时有其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服务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基础上的税收体制。从人们为什么不依法纳税,政府征税为什么表现出强制性,政府为什么要依法征税叁个方面,得出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政府征税必须依法。同时指出现代税法不应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最后,得出我国依法治税的内涵,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第二章,笔者从叁个方面分析我国依法治税的现实差异。首先,对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框架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现状方面,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主要有两大问题: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税法的立法,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究其原因,是同对税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关;大量的创制性税收行政立法问题,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为数寥寥,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并且大多是创制性立法而非执法性立法,这种现象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其次,在我国税收执法现状方面,笔者认为,一是税收立法不完善对税收执法权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者规范不健全的情况比较多。就与具体税收执法密切相关的对偷税的定性、税务行政处罚与被判处罚金的关系等2个实际问题予以举例说明。二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缺乏对税收执法权给予彻底的划分,导致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和利益纠纷,以及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在具体执法上的磨擦和相互矛盾,甚至于出现了两家互相拆台、影响税法权威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情形。对税收违法案件,由于互不信任,双方为案件的管辖权争论不休,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叁是政府行政行为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主要反应在体制原因和分权不够上。四是税务机关越权或者滥权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违反统一规定,擅立章法或者变通执法;征、管、查叁个环节的配合还不够磨合;税务处理难以做到严格依法,对被查企业,只是要求其补税或部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底,其他税务制裁措施极少运用;税收混库严重;对增值税实行“高开低征”,造成税收流失;随意减税免税、擅自批准缓税。五是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认为,税收执法主体必须“适格”,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合法,行使权力必须正当和适当。六是税收计划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今天,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日见明显,税收计划冲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问题表现得愈加突出;税收计划任务的刚性,逼迫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使税收执法权被扭曲,造成一些地区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以及其他不规范的做法。最后,在纳税人权利保障现状方面,指出我国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失,认为,权利作为法的本体,代表着法的价值理念,是现代法治的灵魂。随着法治?

孙利军[2]2003年在《依法治税的理论预期与现实差异》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做好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叁篇文章”中,依法治税是灵魂。本文探讨了目前我国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与现实差异,并提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的途径。

谭志哲[3]2012年在《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文中指出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在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法是税收表现在外的、最为表层的外壳;而税法理念则是隐藏在内税法之内、最为深层的内核,是税法的最高层次。税法理念是税法制度的灵魂与最高原则,决定了税法制度的本质,影响着税法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税法理念的研究对于一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古今中外的治者与被治者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与财政情况,形成了不同的税法理念,并在这些税法理念之下制定并执行了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经验表明,与时代相契合的税法理念能够带来良好的税法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就会带来民生的凋敝与社会的失序,甚至导致国家的败亡。纵观近现代中国税法理念之转型,大致可以发现叁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为中国近代税法理念自西徂东出现时期;第二阶段是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税法理念虚无时期;第叁阶段是1979年至今的当代中国,为税法理念之大转变时期。第叁阶段无疑是已经或正在发生于中国当下税法制度之建立与实施实践经验之中,为每一个税法学者所关注。本文也正是以这一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为研究的中心。深入研究这段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问题,对推进我国现代税法理念的建构,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如何得以呈现以及如何转型,这始终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为避免对税法理念问题的空谈与失据,必须另辟蹊径,寻求一种崭新的思考进路与分析方法。理念深藏于人心,只有洞察人之心才能发现理念。而人心之洞察,舍人之语言别无他法。同理,税法理念正是寄存于税法语言之中,舍税法语言(话语)的分析,无从对税法理念进行认知与研究。可以认为,本文正是在后现代话语分析思潮影响下,对税法理念问题使用话语分析方法进行阐述的一种尝试。在话语分析方法的推动下,把税法理念、制度、实践展现在法律话语的框架之下,从而可以对此进行了一番仔细的扫描。通过对大量的税法文献资料进行话语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政党、政府机关、个体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态度与看法,也可分析税法论者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认识与观念,这就把税法理念一一加以了呈现。通过对大量税法实践话语的分析,就可以发现税法理念在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真实运作状态,从中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已经呈现出来的税法理念。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之两端(1979年至今),可以用两个常用的税法关键词加以概括与表达,即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税法理念。因此,从全文的架构上来看,就可以以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这两个关键词为依托建立两大部分展开论述。由于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理念决定制度,制度表征理念,本文又以制度与理念为明、暗两条基本线索,对“依法税收”与税收法治不同理念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剖析。为此,本文的内容安排总体上可以为四大部分,形成一个立体型的文章结构:一是“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与实践;二是“依法治税”下的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叁是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四是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外加前面的引言与后面的结论,全文一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中主要交代了问题的由来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可称为准备篇。税收是公共生活的重要主题,世界各国围绕税收问题,进行了很多的争斗和改革。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遭受了很多非议,进行着和进行了很多变革。然而,由于税法理念的谬误,我国在税法制度建设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厘清什么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能否转型,转型有何意义,便是行文前需要交代的。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收法律现象制约税法理念,税法理念可以发生转型。税法理念转型回应了当代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时代需要和我国税法自上而下的变革。行文中,主要运用法律话语分析方法分析税法理念转型问题。根据收集的“依法治税”相关文献,通过文献言说主体和内容实质分析,发现其与时代脱节处,从而在话语上实现向“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向。此外,历史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穿插在论述中,为话语分析提供素材和方向。第二部分分析“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为税法理念转型准备批判的起点,因而可称为起点篇。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依法治税”以“税收灵魂”的地位,成为中国税法领域中的一句响亮的口号。“依法治税”的内容与实质如何?必须从它内容的历史表达形式中寻找答案。通过这些表达形式,我们才能避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自1981年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税”的提法后,“依法治税”相关文献数量非常多,理论成果丰富,实践也如火如荼。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兴起的主导主体是官方,因而它更是其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反映。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税收政策始终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指导方针或法律基础。在有些表达中,税收政策直接就成了依法治税的依据。而“依法治税”之“法”的目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法”有助于国家财政的增加,“法”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法律成了“依法治税”的手段。进而,他们认为“税法不健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税收立法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暂行(试行)条例、暂行(试行)规定、通知、办法太多。而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提高税法立法层级,开展“战争式”的税收执法、建立财政(税收)检察制度、创设独立(专门)税务法院制度等,就成了“依法治税”语境下的税法实施措施。第叁部分阐述“依法治税”理念形成的原因及带来的困境,论证了“依法治税”是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马克思主义税法观以及西方法治思想叁者的结合物。强调重法、重罚、刑无等级的传统法治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中国家的主体地位性加强了“依法治税”理论基础;西方法治的话语为它提供了必要的话语资源。“依法治税”论者普遍强调税收法律的惩罚性,其重心是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法制”,与西方话语中的税收“法治”关键之“依法治权”,有着天然的隔阂。这些养分培养出来的“依法治税”如今面临很多困境。首先,在面对西方税收正当性追问时,难免失语。“正当性”在于人们对现存制度或规范的认可、信仰与尊重,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服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是对法律自身的审视。任何社会或法律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否则整个社会或法律就会发生倾覆而四分五裂。依法治税的税收国家暴力论、政策合法性论都无法回答其正当性。其次,“依法治税”理念下的税法义务本位违反了权利本位发展的历史潮流。虽然我国税法制度中规定了纳税人不少的权利,但依然无法改变税法的义务本位特征。因为,我们所说的法律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最后,“依法治税”指引下的税法功能紊乱。税法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依法治税论者认为税法功能主要是“为国聚财”和“宏观调控”。这混淆了税法功能和税收功能的界限。税法作为规范准则,理应规范主体的行为,保护和平衡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的权益。以上困境带来了税法制度建设中的立法极度膨胀,执法缺乏监督,司法相对软化等问题。第四部分阐释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税收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语言的使用上,我国诸多学者把“税收法治”与“依法治税”概念纠缠在一起。论者在使用该词时也是千奇百态、乱象环生。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以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税收法制”。这种情况源于人们关于税收和法治两词的误解和争议,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辨清税收法治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变得很紧迫。法治是一种理念、观念、价值或原则,以“良法”作为其基本前提,以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税收是政府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要求人们提供的部分资金或物资。税收法治是指在税收“良法”前提下,征税权得到制约,税法权威得以树立,征税人和纳税人权利都得到保障的法治状态。税收法治是法治形态中之一种,是关于税法的一种理念、观念、价值和原则;体现法治对税法的要求,基本内容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同“依法治税”的比较,税收法治包括了税收法制、税收民主和税收人权。税收法制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种税收制度,税收法制构成了整个税收法治的躯干。税收民主,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支配由人民决定,受人民支配。税收人权是纳税人作为人在纳税中所应当享受权利。这叁者共同构筑了税收法治的概念框架。第五部分论述了税法理念和制度的重构与转型。“税收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出现与流行也有十余年了,但中国税法并没因此完成了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税收法治”的话语表征着税收法治的萌生,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这个孕育与诞生的过程很有可能是漫长而艰难的。要向税收法治转变,需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重塑理念。首先要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应该尽可能摆脱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法本质持阶级论、国家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物质制约论的观点,从税法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去找出税收法治的特征。在实质法治主义看来,税法必须具备法律基本价值准则,否则税法就不能称之为税法。税收法治主要是以法制为外壳与躯干,以民主为其的支持,以税收人权为核心与灵魂。其次,要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法制不是评判税收法治的最终标准与目标。即使最完备的税收法制,如果不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也不等于实行了税收法治。最后,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税收立宪与税收立宪主义是两个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税收立宪强调了把税收有关制度写进宪法的过程;税收立宪主义(税收宪政)强调了在宪法层面上对国家税权进行控制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念或观念。税收立宪是一个有形的、可控制的实体行为过程,而税收立宪主义则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思维活动或法律思想观念。税收立宪主义思想能保证根本大法对税收法治的重视。二是重塑制度。要体现税收法治真正的内核,就要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和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以及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第六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税法理念转型首先在于话语上获得转变,正确分析税收法治的内在结构,牢牢把握税收法治的话语权,然后才有可能建构出符合法治要求的税法理念。

胡彦伟[4]2006年在《关于依法治税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强化税收,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也就是贯彻执行税法的过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所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中国政府和税务工作者为之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离开了依法治税,不仅税收工作本身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正常发展。

刘茵莹[5]2008年在《健全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注重税收成本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双重目标时代背景下,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务行政的主要内容。我国的纳税服务实践已有十年左右的历史,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支持和指导,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原则的演变,纳税服务需要提升到新的层次。本文力图在纳税服务体系的整体构思上有所创新,为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提供参考。主要在理论分析、现实回顾、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把纳税服务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构建纳税服务体系。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本章简要论述纳税服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国内外发展概况,并介绍了全文的研究意义和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分析。本章界定了纳税服务的定义、地位、目标、原则、特征,剖析了纳税服务研究的必要性,对税收法律关系认识的进步、政府职能的转变、税收遵从理论的发展都要求展开和深化对纳税服务的研究。接着引入顾客满意理论分析了纳税服务质量。本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叁章:我国纳税服务的现状分析。我国各时期纳税服务的状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及税收原则的制约,在评述整体状况后,总结了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用问卷调查方式得出纳税服务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第四章:发达国家的纳税服务经验借鉴。主要总结发达国家的纳税服务经验,并加以借鉴。第五章:建立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路。纳税服务需要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要与组织战略目标相契合,从而支持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本章构建了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对各子系统提出了改进建议,以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为例概述了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本章是全文的重点。第六章:结论。主要对全文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周广仁[6]2005年在《中国税收征管能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征管能力是治国理政能力在税务部门的重要反映。研究税收征管能力的目的在于探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规律和途径,繁荣税收征管理论。本论文通过科学界定税收征管能力,深入考察我国税收征管能力现状,系统分析影响税收征管能力的主要因素,比较借鉴外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经验,着力创立税收征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系统工程,力图对税收征管能力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论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导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成果,描述论文的主要创新性成果。 第二章概述税收征管能力。文章认为税收征管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条件下,国家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纳税过程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控制程度,包括对征税人依法征税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的控制能力,可以分为税源监控能力、申报征收能力、税务稽查能力、纳税服务能力、法律救济能力、组织资源能力。 第叁章考察我国税收征管能力的现状。文章对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征收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表明,我国1994—2003年的平均税收征收率为56.44%,2003年达到75.81%,税收征收率呈现“前低后高”特点,表明我国的整体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章对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状况进行了测算考察,并以审计署对788户企业征税情况的审计结论为例,对我国税收征收状况的实践进行了考察。 第四章分析影响税收征管能力的因素。从税收制度及征管制度、税收体制、队伍素质、管理手段、社会环境等方面研究探讨影响税收征管能力的主要因素,着重分析了我国税收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第五章进行税收征管能力的国际比较。从税务机构设置、税务人员素质、税务信息化建设、税源控管、税务代理、税务处罚、纳税服务等方面介绍了外国的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税情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借鉴意见。 第六章创立税收征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从税源监控、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法律救济以及组织资源入手设计评价税收征管能力的指标体系。 第七章构建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系统工程。文章系统地提出构建税收法制体系、执法管理体系、税源管理体系、纳税服务体系、组织机构体系、人员素质体系、信息化支撑体系和税收环境体系。

史林辉[7]2007年在《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论文的研究动因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然而,我国诚信纳税的现状却不尽如意,非诚信纳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基于竞争、法制和诚信的统一来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关系,特别应在强调依法治税的同时,必须强调诚信纳税。诚信纳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呼唤,是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从2002年开始,我国每年的税收宣传主题都与“诚信纳税”有关。2002年的税收宣传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2003年至2006年的税收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2007年税收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方面说明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表明非诚信纳税现象的普遍性和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基于此判断,我认为研究诚信纳税和非诚信纳税问题,寻求建立相应的诚信纳税体系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打造诚信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及主要观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是诚信纳税的相关理论阐释。主要分析阐述了诚信纳税的概念、意义、条件以及诚信纳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本文认为,诚信纳税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正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纳税的必要条件包括正确的税收意识、普及的税法知识、规范的用税行为、对称的税收信息、高效的纳税服务等五个方面。诚信纳税与依法治税有密切关系,二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诚信纳税的现状及成因分析。本章是整篇论文的关键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共分叁节。第一节是关于对我国目前信用现状的概述。第二节着重分析了2005年我国税收大检查的情况,表明了我国非诚信纳税状况日趋严重,这样的非诚信纳税状况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本章第叁节是关于我国非诚信纳税成因的分析。第叁部分是对国外诚信纳税体系经验的借鉴。本文对美国、新加坡、日本的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的一些做法进行了研究,列举了国外为构建诚信纳税体系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成熟的信用经济基础、健全的法律保障以及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特别是税务服务。此外,其完备的信息网络支持也是提高纳税诚信水平的有力保障之一。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基本思路。对于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问题,前面已分析了我国纳税诚信缺失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分别从纳税人角度、政府行为、征管制度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政策建议。首先,纳税人是保障纳税诚信的决定因素,对于纳税人要从外在宣传和内在感化两方面入手,不仅要从形式上教育,还要从实质上将税收的本质内化于其心,使其真正体会到税收理念;其次,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诚信纳税;最后,构建完善的诚信纳税体系光靠纳税人单方面的努力还不够,还有要保证给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这一方面需要保证税收法定主义的真正实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保证用税机制的公平和公开。另一方面,要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保证税法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叁、论文的创新与不足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一是借鉴专家学者对“诚信纳税”的描述,对“诚信纳税”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并给“非诚信纳税”下了明确的定义。二是对构建诚信纳税体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叁是对诚信纳税条件和非诚信纳税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四是从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等不同角度阐述了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的基本途径。由于获取的有关诚信纳税的国内外资料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及实践知识的局限,对于诚信的理论分析和对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措施还需进一步研究。上述的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以期日后完善。

陈芬[8]2007年在《我国税收信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税收信用缺失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从2002年开始,我国每年的税收宣传主题都与“诚信纳税”有关,税务部门在2003年也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将税收信用建设引入实践阶段。本文基于完善税收信用体系的迫切要求,对我国税收信用问题展开研究。论文首先对税收信用的概念进行界定,强调除了纳税信用,征税信用、用税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同样是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阐述了税收信用与契约论,诚信税收与依法治税,税收信用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税收信用的基本理论基础。接着从伦理、法制、传统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四个方面,多视角地详细分析了我国税收信用缺失的原因。最后分析我国税收信用的现状,并与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税收信用建设进行比较借鉴,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税收信用体系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完善法制环境、推行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培养纳税意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等方面的努力,促进税收信用水平的提高。

刘全中[9]2006年在《诚信纳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目前我国诚信纳税的情况却不尽如意,非诚信纳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2002年开始,我国每年的税收宣传主题都与“诚信纳税”有关,这一方面说明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表明非诚信纳税现象的普遍性和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因此,研究诚信纳税和非诚信纳税问题,寻求建立相应的诚信纳税机制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打造诚信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诚信纳税问题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包括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诚信纳税的相关理论阐释,主要分析阐述了诚信纳税的概念、意义、条件以及诚信纳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本文认为,诚信纳税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正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纳税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社会财富,有利于国家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可以促使国家降低综合税率,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诚信纳税的必要条件包括正确的税收意识、普及的税法知识、规范的用税行为、对称的税收信息、高效的纳税服务等五个方面。诚信纳税与依法治税有密切关系,二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税是诚信纳税的有效保障,诚信纳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诚信纳税是对依法治税要求的提升,诚信纳税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第二部分是我国诚信纳税的现状分析。在对目前我国诚信纳税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了诚信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纳税人不申报、申报不实等现象大量存在;偷逃税普遍、骗取出口退税猖獗;欠税问题仍很突出;避税问题不容忽视;纳税人道德缺失令人担忧等。本文认为,我国诚信纳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纳税人的“理性”行为、从众效应、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纳税人对税收态度的差异、税收制度存在缺陷、税收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 第叁部分是对实现诚信纳税目标的基本途径的探讨。本文认为,实现诚信纳税目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信用行为、加快

崔斌斌[10]2016年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推进依法治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税收作为国家履职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这双重存在决定了依法治税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排头兵。随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依法治税进入全新的实践阶段。考察当前的税收治理实践,不可否认在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各环节都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制约因素。本文通过对依法治税各环节问题的分析提炼,进而探求推进依法治税的实现路径。笔者认为,税收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中,要理顺税收与财政的关系,税收法定的基础并不仅局限于对税款的依法征收环节,按照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逻辑,认为“用”税的合法性才是“取”税合法性的基础。要实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的依法治税,必须要将依法治税同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注重财税协同,将税收法定原则研究贯穿于“取”税和“用”税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 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和现实差异研究[D]. 费兴东. 吉林大学. 2004

[2]. 依法治税的理论预期与现实差异[J]. 孙利军. 税务研究. 2003

[3]. 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D]. 谭志哲.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 关于依法治税若干问题的思考[J]. 胡彦伟.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5]. 健全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D]. 刘茵莹.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6]. 中国税收征管能力问题研究[D]. 周广仁. 南京农业大学. 2005

[7]. 构建我国诚信纳税体系的思考[D]. 史林辉.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8]. 我国税收信用问题研究[D]. 陈芬. 暨南大学. 2007

[9]. 诚信纳税问题研究[D]. 刘全中.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10].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推进依法治税问题研究[D]. 崔斌斌.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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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的理性预期和现实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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