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会议论文-吴芳芳

审前会议论文-吴芳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前会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前会议,审前程序,功能,民事诉讼

审前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吴芳芳[1](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中首次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审前会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开庭审理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减少证据突袭;争点整理和确认;促进纠纷的提前解决;提高效率。但立法中未实现开庭审理保障功能、未区分审理程序。从司法层面来看,缺乏具体规定、审前会议的调解功能的扩大适用、未明确审前会议形成的决议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祝颖,田艾[2](2018)在《美国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的嬗变与启示——兼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审前会议制度通过细化审前会议程序技术规则、强化审前会议命令的法律效力、严格法官的案件管理职责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在审前程序中完成主张和争点的提出与整理,实现了及早建立案件管理方案、加速诉讼处理、提高开庭审理的质量和促进案件和解的目标。借鉴美国审前会议制度的有益经验,从审前准备程序的实质化理念角度,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庭前会议制度案件管理、证据交换与争点归纳、促进调解功能的多元定位,增加庭前会议案件日程安排审议事项,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庭前会议主持者、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方面细化庭前会议具体程序规则并强化庭前会议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培佳[3](2018)在《民事诉讼审前会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了民事诉讼审前会议制度,这项制度是这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这对于提升民诉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谓民事诉讼的审前会议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开庭前,为实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并且使诉讼效率得到提升,法官会介入主持的环节,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其中,将证据及争点进行交换和整理的会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对民事诉讼审前会议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引言部分主要对背景进行着重介绍,针对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探讨当前研究该课题有何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第一章重点对该制度的内涵进行介绍,并且梳理相关的概念及程序,分析探讨审前会议与相关程序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并且对该制度存在的功能及价值进行分析;第二章分析探讨审前会议的主体、启动方式等构成内容,为今后应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第叁章通过实证调研和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我国审前会议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了我国审前会议在运行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德国、日本叁个国家的审前会议为例通过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审前会议的运作模式,分析探讨其中可供我们借鉴的内容,从而得出服务于今后改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首先是要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审前会议指导规则;其次应当将相关的程序之中的设置予以进一步完善;第叁构建起与之契合的机制并予以完善;最后,明确该会议能够产生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明确配套的制裁措施并加以完善。本文将探索相关理论,并结合实证进行分析调研,从中发现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相应措施,不断将我国的法律法规完善化,从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民诉审前会议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4)

崔绿[4](2017)在《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前会议制度最初是由美国相关的民事诉讼规则所设立,期间为了不断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经历了一些变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包含了对民事审前会议(我国现行规定称之为“庭前会议”)的规定。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民事审前会议制度进行研究:首先从民事审前会议的基本含义、审前会议同其他相关程序之间的关系、审前会议的历史演进及其所具备的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以获得对审前会议制度的初步了解。其次主要对美国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的运行进行考察。其中包含美国审前会议的主体和美国审前会议的内容两个部分。通过这些考察分析获得对审前会议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以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庭前会议运行的实际情况及如何取长补短,从而更加重视并不断完善此项制度。再则是对我国民事审前会议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从其在实践中的状况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前会议现行规定及实践情况的分析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善不足之处,推动我国民事审前会议的发展和完善。最后是对我国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民事审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规范民事审前会议的召集、对民事审前会议部分内容进行充实完善及明确民事审前会议的效力。在民事审前会议的召集上,从民事审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召开形式、召开时间及召开次数进行规范;对民事审前会议部分内容的充实完善上,从组织证据交换、归纳案件争点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民事审前会议在提升诉讼效率、明确案件争点、促进证据交换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的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前会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向推进,以真正地提升诉讼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案件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黄俊钧[5](2017)在《刑事诉讼审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审前会议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中得到确立。其就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因为其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具有开创性的价值。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对“审前会议制度”的阐述,说明其既具有实体性审查的作用也具有程序性审查的意义。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法院不介入审前程序,也没有控、辩、审叁方参与的刑事诉讼构造,这就导致了行政化特别明显。及其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尤其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这些都被迫推迟到法院的开庭审理之中。经过这一次的改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就可以在庭审前提出。这种诉讼化渠道的拓宽,更好的保障了人权,是审判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审前会议的具体流程,我国的立法之中还无涉及。本文从审前会议制度出发,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与之相类似的英美法系预审程序、德国中间程序等研究的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内容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为依据,着重探讨审前会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制度价值、科学体系构建等方面,以完善审前会议制度,使其与既有的审前审查程序相互配合,力求建立起符合国情的预审程序,使刑事司法更进一步。(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4-01)

陈皓[6](2017)在《刑事“审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提出了我国审前会议程序设计及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既是我国刑事审前会议制度的持续完善,也标志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审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从而影响了司法适用和良好效能的发挥。基于此,本文结合审前示证的审理程序,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法制理论和两大法系立法经验的指引下,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通过我国刑事“审前会议”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实践及其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在此领域主要存在缺乏证据开示规定、缺乏非法证据排除处理方式、非法证据排除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尽管目前理论界对刑事“审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处理存在诸多观点,但笔者倾向于“庭审前有限排除说”。刑事“审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保障程序正义、推进审判公正、提升诉讼效率的法理基础。结合域外审前示证会议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借鉴,当前我国要坚持刑事“审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制理念和法治方向,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应当采取折衷的思路,并尽快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范,进一步完善审前示证会议审理程序立法,建立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确定非法证据排除处理方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以此来明晰我国刑事“审前会议”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协同发展路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张国玉[7](2017)在《审前会议制度助力民事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审前会议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部分,它对于明确案件争议,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与其相似,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如在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引入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则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将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刘静坤[8](2013)在《庭前会议与审前案件分流》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会议程序,在功能上属于庭审的准备程序,并无案件分流功能。为了缓和“案多人少”矛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探索设立适用范围更广的认罪速裁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2-04)

柯葛壮[9](2013)在《刑事诉讼“审前会议”之立法比较和实务运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比较和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审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新刑诉法框架下"审前会议"的具体运作方法。(1)为增强审前会议的案件分流功能,审前会议的议题范围除立法明确规定的以外,至少还可以包括以下两项重要内容:听取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和听取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的意见。(2)审前会议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应对讨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处理决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等。(3)在特殊情况下,审前会议可以进行必要的审前证据调查。适用审前会议调查证人的目的和场合限于以下两种:一是为及时收集和保全证人证言,以免证据灭失;二是为保护证人目的而适用审前会议调查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之替代。(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孙振[10](2013)在《庭前会议程序与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域外的立法看,庭前会议程序具有有效负担资讯功能、规范公诉权行使、明确争点与提高效率的功能,体现出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而庭前会议在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应扮演何种角色,直接显现出两大价值间的博弈。公正与效率兼顾应成为庭前会议的制度落脚点,在此前提下坚持排除非法证据的叁项标准:重大案件的标准、"显而易见"的标准与"较易证明"的标准。同时逐步规范、细化庭前会议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其在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3年02期)

审前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审前会议制度通过细化审前会议程序技术规则、强化审前会议命令的法律效力、严格法官的案件管理职责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在审前程序中完成主张和争点的提出与整理,实现了及早建立案件管理方案、加速诉讼处理、提高开庭审理的质量和促进案件和解的目标。借鉴美国审前会议制度的有益经验,从审前准备程序的实质化理念角度,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庭前会议制度案件管理、证据交换与争点归纳、促进调解功能的多元定位,增加庭前会议案件日程安排审议事项,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庭前会议主持者、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方面细化庭前会议具体程序规则并强化庭前会议法律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前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1].吴芳芳.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9

[2].祝颖,田艾.美国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的嬗变与启示——兼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3].张培佳.民事诉讼审前会议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8

[4].崔绿.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

[5].黄俊钧.刑事诉讼审前会议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6].陈皓.刑事“审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研究[D].苏州大学.2017

[7].张国玉.审前会议制度助力民事调解[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8].刘静坤.庭前会议与审前案件分流[N].人民法院报.2013

[9].柯葛壮.刑事诉讼“审前会议”之立法比较和实务运作[J].东方法学.2013

[10].孙振.庭前会议程序与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J].研究生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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