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原则论文_刘曙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质合并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实质,关联企业,原则,人格,法人,债权人,顺序。

实质合并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曙光[1](2018)在《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关联企业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形式,与此同时关联企业其特殊的企业结构和经营模式带来了大量法律问题,尤其是关联企业破产。本文首先以关联企业破产的代表案例闽发证券破产案作为切入点,接着论述了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引出关联企业破产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其次简单介绍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手段及其局限性,论述我国立法引入实质合并原则的必要性。再次用比较的方法对比实质合并原则与破产法中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通过简单介绍实质合并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实质合并原则在美国等破产法研究较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演变历程,同时对我国实质合并原则的司法实践现状做了相关分析。最后结合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程序规则和法律效力叁个方面,主要论述了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构建,来更好地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4-02)

陈萍[2](2017)在《论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在经营、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企业若进入破产程序,会连带其他关联企业也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所有关联企业同时破产。而这必然会将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欺诈性交易、人格混同等问题暴露出来,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单个企业分别破产模式无法实现破产法上的公平价值及程序价值。为应对现实情况,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出了合并破产的做法。合并破产将所有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被消灭,所有的资产被合并为一个资产池,用于清偿所有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和破产程序的效率。合并破产本质上是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领域的拓展适用,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原则。各国相关的明文规定都十分抽象,因而该原则在具体的含义、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标准上都存有争议,程序上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各有不同。为厘清这些争议,本文分别对该原则在破产重整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在实体问题方面,实质合并原则首先要确定适用的依据。本文在借鉴美国判例法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依赖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关联企业高度混同;二是有利于所有债权人。但是基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还是建议由债权人各方先行协商实现利益平衡,在协商机制崩溃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判决。在程序问题方面,一是要明确实质合并重整的启动程序,确定合并重整的申请主体、决定主体、举证责任以及管辖法院;二是要确定实质合并的具体方式,本文对视为合并破产重整、部分合并破产重整这两种非典型的合并方式作了介绍。实质合并原则在判断的标准、适用的后果、合并方式的选择上都具有开放性,因而债权人之间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在破产重整的机制下,债权人能够通过重整方案的制定来确定合并重整的方案,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陈兆慧[3](2017)在《关联企业破产之实质合并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是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繁荣的新景象;与此同时,关联企业的特殊性也给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关联企业间复杂的组织形式和频繁的内部交易,为企业转移、隐藏资金提供了条件,这些问题在关联企业破产过程中有爆发性的体现。关联企业破产行为很容易受到实际控制企业意志的影响,这有利于控制企业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单独破产原则无法解决这一严峻问题。实质合并原则起源于美国,其内涵为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为同一实体,消除成员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整体作为可清偿的破产财产用以分配,以期实现公平与正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适用该原则,学界也进行了相关探讨,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现有法律制度出发,讨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的不足,参考比较国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立法体例的完善、实质合并原则具体适用条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余雷[4](2016)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企业的拯救或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法院受理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逐渐增多,关联企业内部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资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6-09-07)

左钱娇[5](2016)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相比于单体企业,因具有经济、规模等方面优势在市场经济中迅猛发展,但我们在关注关联企业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滥用这种企业形式对现有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的挑战。控制企业不当利用其主动权实施滥权行为,致使从属企业法律人格缺失,这严重破坏了现代企业的运行制度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当出现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破产时,破产程序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如何对其进行立法予以规制,如何让破产债权得以实现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破产法制完善面临的急迫任务。本文选取的角度是针对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所选案例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及46家壳公司就是关联企业群体,46家壳公司都是由汉唐证券有限公司所设立并绝对控制,它们之间存在资产、财务、人员严重混同的事实,46家壳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然而正常的破产程序在本案却难以进行,资产权属不清,企业法律人格混同,清算程序过于复杂,审理效率低下,破产成本巨大。所以在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多家关联企业同时进入破产程序时,适用合并清算时一种很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的提出,通过介绍案例也即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及46家壳公司之间出现财产人员等严重混同的现象,导致壳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实行合并清算制度,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合并原则的运用。提出争议焦点,通过案例指出对于存在不当关联关系以至于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人格财产人员都严重混同,此时进行破产清算是否可以对相关关联企业实行实质合并清算。第二部分,理论分析,这部分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是介绍实质合并制度的概念学说以及理论基础以及适用实质合并制度的必要性;其后研究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相关的概念的辨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第叁部分,是研究实质合并的适用,适用的主体即关联企业的含义特征以及关联企业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才使得实质合并原则有存在的必要,适用的范围包括是选择普遍适用还是例外适用,适用的条件即关联企业间在破产时认定应当进行合并清算的行为标准,适用的程序包括启动模式、案件管辖、管理人选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在每个问题后面贯穿了本文的案例,在案例中引证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方宇[6](2016)在《实质合并原则在合并重整中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并重整是重整程序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单一企业重整程序的补充,其所适用的理论依据是实质合并原则。虽然现阶段,我国立法还没有确立实质合并原则,但各地法院,在处理个别案件中已率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做到了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而且极大地提高了重整效率。可在没有立法规定,就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做法,在理论届引起了很大争议。因此,明确合并重整的意义与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不仅有助于实质合并原则在合并重整中的司法适用,而且对破产法制度完善,对实现司、高效地指导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对实践中运用实质合并原则处理成功的国内最大一起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进行剖析,除引言外包括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焦点一:对纵横集团等六家企业应不应该合并重整?焦点二:本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条件是什么?第二部分对本案涉及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对本案是否应该合并重整进行基础辨析,指出六家企业单独重整时面临的困境与合并重整既能保障公平又能体现效率优先价值后,得出本案应当合并重整的结论,完成对焦点一的分析。其次,通过实质合并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证明本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合理性。再次,明确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更利于本案解决的前提下,笔者从理论层面与合并重整成功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探究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为判断本案的适用条件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最后,根据上述实质合并原则条件的探究结论,结合本案案情,总结出本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条件,完成对争议焦点二的论证。最后,对本节进行小结。第叁部分是对实质合并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从严格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确立谨慎原则、防止过分强调效率以及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异议权叁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李君[7](2014)在《论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而相互联合,因此产生了关联企业这种特殊形式,这是社会化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这种高度集合化的关系必将引发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企业间的利益交换和暗箱操作,不但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这种利益交换很容易导致成员企业独立人格消灭,破坏法人制度。美国法院以企业主体理论为基础,利用衡平法创立了实质合并原则,并且成功应用在了司法实践中。而我国的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在关联企业的治理上存在立法缺陷。本文将以关联企业为出发点,重点对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司法案例和相关制度的对比,对实质合并原则的立法构建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具体分为叁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论。正文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关联企业的定义、内涵和特征,通过对关联企业的简单介绍引出关联企业中存在的破产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实质合并原则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的关系,通过对实质合并原则的具体论述,说明该理论在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中的优势。第叁章主要介绍中美法院关于实质合并原则的相关司法案例,通过相互比较,分析和评议我国法院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不足和立法缺陷。第四章将从立法体例、实体和程序叁个角度分析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的构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4-03-01)

耿悦[8](2013)在《破产法实质合并原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的市场经济正经历着一场引人瞩目的变革,企业已不再满足于单一行业的生存与经营,而开始谋求更多元化的发展。这期间,或通过自身进行业务拓展,或在市场寻求并购整合,又或透过大量转投资达到控制其他企业的目的。总之,各企业高举“规模经济”的旗帜正试图沿着“大企业”的战略方向不断前进。与此同时,集团型企业、关联企业的发展已不仅仅是企业扩大经济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有效手段,更是对早先企业单一经济实体形式的破冰之举。其内部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利益博弈、内部交易等使企业财、责独立的传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关联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及企业集团破产案件的逐步涌现也使我国传统的单一实体破产制度也面临着巨大冲击。实质合并原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用于解决集团型企业及关联企业破产的有效方式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趋向于成熟,而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尚存在空缺,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日益增多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并适当引入实质合并原则,以解决企业集团在破产过程中面临的各成员企业债权债务划分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叁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了活跃于英美法系破产规制中的实质合并原则之概念、特征、理论等基础性内容,并通过与“揭开公司面纱”、“衡平居次”、“程序合并”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展现出属于实质合并原则的独特性。第二章为美国实质合并原则之研究,笔者通过查阅各种资料,对该原则的案例发展、适用标准演进、适用对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相应评析。第叁章是对实质合并原则“西风东渐”的制度构想,我国现有破产司法实践中已有法官开始进行“打捆破产”的实践,也涌现出零星的参考案例,但由于缺乏明确立法,实质合并原则的合法性、操作的规范性以及适用的前提等问题都不甚清晰。笔者在这一部分借鉴英美法系现有关于实质合并原则的规定,为我国引入该项制度提供一些具体思路。(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3-31)

赵伟[9](2012)在《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起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这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关联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成果。但在关联企业之间,控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以欺诈手法将债务、资产在关联企业间相互转移、避债,往往导致从属企业人格缺陷,严重损害从属企业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滥用关联企业形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到公司法独立法人人格等制度,还会涉及到税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法律,本文将重点论述关联企业形式对破产法律的挑战,以及破产法律应给与的制度上的回应。如何在立法上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是我国破产法制完善面临的急迫任务。美国法院在破产法实践当中利用衡平权力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为我国破产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本文将重点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研究。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资料来源和创新之处。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将论述关联企业的法律属性、关联企业的特征、以及滥用关联企业形态会对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配造成怎样的损害。第二章将论述为应对滥用关联企业形式对破产法律的挑战,美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发展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进,笔者将对该演进进行评析。第叁章通过与其他类似原则或制度相比较,着重分析实质合并原则具有的独特的价值。第四章将讨论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及实践对关联企业破产规制中的不足,分析我国引入实质合并原则的意义。第五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明确在立法中如何确立实质合并原则。因为实质合并原则作为美国法上的一条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我国如果要引入该原则就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具体化。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对未来我国破产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进行展望。(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20)

项凡书[10](2012)在《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合并原则是基于衡平而创造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救济措施。关联企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关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为我国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我国可采用"例外适用"的价值选择和在《公司法》中设立专章与在《破产法》中规定相关原则的方式来规范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实质合并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联企业在经营、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企业若进入破产程序,会连带其他关联企业也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所有关联企业同时破产。而这必然会将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欺诈性交易、人格混同等问题暴露出来,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单个企业分别破产模式无法实现破产法上的公平价值及程序价值。为应对现实情况,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出了合并破产的做法。合并破产将所有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被消灭,所有的资产被合并为一个资产池,用于清偿所有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和破产程序的效率。合并破产本质上是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领域的拓展适用,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原则。各国相关的明文规定都十分抽象,因而该原则在具体的含义、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标准上都存有争议,程序上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各有不同。为厘清这些争议,本文分别对该原则在破产重整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在实体问题方面,实质合并原则首先要确定适用的依据。本文在借鉴美国判例法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依赖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关联企业高度混同;二是有利于所有债权人。但是基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还是建议由债权人各方先行协商实现利益平衡,在协商机制崩溃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判决。在程序问题方面,一是要明确实质合并重整的启动程序,确定合并重整的申请主体、决定主体、举证责任以及管辖法院;二是要确定实质合并的具体方式,本文对视为合并破产重整、部分合并破产重整这两种非典型的合并方式作了介绍。实质合并原则在判断的标准、适用的后果、合并方式的选择上都具有开放性,因而债权人之间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在破产重整的机制下,债权人能够通过重整方案的制定来确定合并重整的方案,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质合并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刘曙光.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原则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2].陈萍.论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适用[D].苏州大学.2017

[3].陈兆慧.关联企业破产之实质合并原则适用研究[D].苏州大学.2017

[4].余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判断标准[N].江苏经济报.2016

[5].左钱娇.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方宇.实质合并原则在合并重整中的司法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李君.论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原则[D].吉林财经大学.2014

[8].耿悦.破产法实质合并原则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3

[9].赵伟.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

[10].项凡书.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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