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霍宏[1]2008年在《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再审制度是最后屏障的最后一道闸口。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都存在不少缺陷。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糙,欠缺合理性和操作性,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使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有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再审制度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地发挥,立法设置民事再审制度的预期目的也很难达到。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具体规则,完善民事再审制度,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同时也是立法部门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探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弊端、成因及相应的完善措施,意图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宋宜长[2]2007年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中,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以侧重公权监督的模式构建起来的,被置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旗子之下。民事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规定上,存在着再审启动主体构成、再审事由上的不科学及立案审查的过于随意,再审案件管辖、时效规定上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程序救济措施而申请再审难;另一方面,又是多方都可干预法院,引起再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启动无序化、无限化的状态,并导致现实中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生效裁判"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更深层次上的原因是我们缺乏法治的传统及现代法治思想和理念上的严重欠缺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改革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基于我国民众对实体正义欲求的传统性、顽固性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应明确宜重构而不是废除,同时还必须要树立起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裁判既判力被充分尊重,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尤其是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全面并重,审判监督要服务于审判独立等司法理念。以这些理念来填补、取代或改造我们既有的相应理念上的欠缺和不足,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构建起以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为主,检察机关抗诉为辅;以保障实体公正及司法效率为主,以救济程序瑕疵为辅,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合理、高效、有限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本文提出了:取消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权、明确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再审事由的设定当前应优先考虑个案的实体正义及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宜提高一个审级、再审立案审查应采有限实质审查主义以及提起再审的时效具体宜参照德国的立法模式等方面的重构建议。(全文共40626个字)

高焰民[3]2007年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文中研究表明既要维护生效裁判的安定性、权威性,又要追求生效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为了在上述两难选择中寻求平衡,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设立了再审程序,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本文阐述了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功能,分析了审判监督程序不能等同于再审程序。阐述了再审程序的弊端,我国由于受前苏联甚至更为久远的新民主主义法制思想的影响,再审程序建立在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之上,奉行国家意志至上,迷信国家干预的力量。普通民众包括司法人员对诉权观念认识不足。错误地以监督、纠错功能为目的,以救济功能为手段。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指导思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轻视法律真实和程序公正,以客观真实作为裁判依据。具体分析了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在法理、立法、司法实践、法治方面的弊端。分析了民事检察监督产生的法理、法律依据和弱化的原因,论述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弊在于申诉与申请再审关系混乱,再审审查不规范,未建立再审之诉,申请再审理由过于宽泛。明确了再审程序应以再审救济、有限再审、再审之诉作为指导原则。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提出了设想,即其理论依据是“该判决本身欠缺使既判力正当性的根据……”。其价值取向应是以追求效率为出发点,以追求程序公正、安定为直接目的,以追求实体公正为最终目标,以法律真实作为裁判依据,使法律真实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从合理限制抗诉范围,明确检察院享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明确再审案件的受理法院和审理法院,检察院应享有再抗诉的权力,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适用范围方面完善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论述了应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必须承认当事人享有并行使再审诉权,把再审程序建立在再审之诉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再审诉权之于审判权的特点和前提、基础作用,再审诉权对发动再审程序的前提作用,诉权与申诉的不同。当事人发动再审应成为最重要的再审发动方式,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使再审理由具体化、规范化。再审程序可分为再审之诉的审查和案件的审理两个阶段,审理范围应受到当事人再审诉讼请求的限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发动再审限于一次。治标不如治本,还论及应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法律素养和裁断水平,司法制度必须配套改革。应改变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世界上诉权已上升为基本人权,出现诉权保护的国际化,宪法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背景之下,国家应放弃对法律监督理论的偏爱,普遍民众应加强对诉权观念的认识,学会依法行使又不滥用再审诉权,司法人员应合理引导诉权的行使。这些是我国再审程序改造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郑学林[4]2006年在《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理论基础建构和比较法考察评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从基础理论到具体建构,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从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到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和审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构符合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维护审级制度应有效力、体现再审制度本质特征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设想和方案。本文共分八章,基本构成如下: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第一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论证了以下观点:从制度本质来看,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不是出于对受欠缺正当性生效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特殊救济之目的而设置的程序制度,而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出于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由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者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欠缺正当性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的特殊救济性制度,具有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对其私权处分的性质。从制度功能来看,民事再审制度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法的尊严和司法的舆论效果的功能;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从制度价值来看,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是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二、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以大陆法系民事再审制度为重点,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通过介绍,我们得以了解较为成熟的再审制度立法,为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造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体例。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再审制度立法进行了比较与评析,总结出再审制度立法的共性和内在规律,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思路进行了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叁、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第叁、四、五章)。该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首先,通过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认为职权再审的模式始终主导了我国再审制度立法,再审理由总体上

黄良友[5]2005年在《民事再审之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制度,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民事再审制度对于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救济当事人因错误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的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再审制度的这一功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这一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1991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文化、前苏联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重弊端。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的膨胀,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荡然无存,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反思,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改革方案。目前,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顺应这一潮流,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九章,共约17.5万字。 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简要考察了我国从西周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再审制度,并探究了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各朝代都比

周孟炎[6]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第六章,简易程序。该部分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我国简易程序改进和完善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简易程序,应将其划分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第七章,上诉审程序。该部分首先对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上诉审级制度的价值平衡、上诉审与原审的关系、对上诉的限制和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等原理性问题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级制度、上诉制度中对上诉不加限制以及上诉审判程序的规范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我国上诉审级制度的重构、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八章,再审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色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虚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就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本章对再审程序主体、事由和再审申请与立案以及再审审理程序提出见解。

夏阳[7]2010年在《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根据和“钥匙”,再审之诉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程序,不像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只需要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就可以提起,它在启动前必须对再审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如何规定再审事由的范围和形式,哪些主体能够依托再审事由提起再审之诉,直接决定着再审启动的难易、科学性和合理性。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增加和细化民事再审事由的数量和质量以解决“再审难”的问题,但是改观是有限的,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反而导致案件被反复再审,终审不终,究其原因不是学者缺乏对再审事由的法理学价值的研究,而是缺乏较系统全面的价值分析。因此,广泛地、深刻地发掘指导我国再审事由重构的价值理念是一种可行的研究径路,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既判力的维护、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效益的价值理念对立法者设立再审事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司法者的司法实践、守法者的司法行为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民事再审事由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另外,在对国外典型国家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和我国历次再审事由的变革和展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新建构提供借鉴,进行反思,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主体的范围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完善和修正。

周素芳[8]2006年在《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曾一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谈论的热门话题。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研究的文章、着作比比皆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目前为止,建立再审之诉的观点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并被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对再审之诉的具体构建,学者们仍是意见纷呈。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重新定位,摒弃建立在司法监督权基础之上,以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当事人诉权基础上,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救济为中心的民事再审程序。在有限再审的基础上,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引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两大原则。本文(除前言与结束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本章分为叁部分,一是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概念进行辨析,澄清概念上的模糊认识;二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叁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进行介绍。第二章: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本章分为两部分,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例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规定进行介绍;二是以美国的重新审理的规定为例对英美法系国家救济制度进行介绍。第叁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反思。本章分为两部分,一是在比较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缺陷进行理性思考;二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实思考。第四章: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设想。本章分为两部分,一是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设想,重新定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二是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将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改为再审程序,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程序可分为再审之诉的提起程序、再审之诉的审查程序和再审之诉的审理程序。

詹伟雄[9]2008年在《论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以司法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引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各主体间因民事往来所产生纠纷的方式之一,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最广泛、最重要的诉讼种类。民事再审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功能与作用更是日渐显现,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司法效果意义上讲,民事再审诉讼的重要

熊斌[10]2003年在《论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再审程序亦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以程序保障理论作为自己存在的理论前提。程序保障理论赋予了诉讼当事人享有充分追求自己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然而,出于纠纷客观因素的复杂性、人为因素的主观性和法官的认识水平、能力的局限性,民事诉讼中出现错误裁判的现象在所难免。为了救济被错误裁判损害的权利,建立一种制约审判权、减少法官随意性的程序机制,再审程序便应运而生了。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虽然建立起了包括启动主体、再审对象、再审管辖、再审事由、再审时限以及再审程序等相对完整的构架,但由于传统诉讼文化的感染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在借鉴前苏联职权主义模式基础上所形成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再审程序制度依旧存在指导思想和诉讼目的上的偏差,表现在具体制度上则有:再审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色彩,违背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申请再审理由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再审程序规定不具体,随意性大,难于施行。由于上述原因,现行再审程序效果不佳。一方面申诉难、申请再审更难的状况十分普遍,不少明显的错案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另一方面一些案件则被反复进行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持。再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再审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设计一套先宏观后微观,先抽象后具体的重构思路:确定以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效益作为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以客观认识国家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之间冲突与协调作为基线,正确处理和平衡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诉权、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依法纠错、公正和效益叁大关系。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关于具体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应取消法院依职权作为再审启动的主体资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建立再审之诉。关于再审的范围,应限制再审的对象,具体、明确规定再审事由;关于再审的程序,应对再审之诉提起的条件、再审之诉的审查与受理、再审的审判程序详细加以规定。此外,笔者还提出了对于再审案件诉讼费承担的看法。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D]. 霍宏. 吉林大学. 2008

[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与重构[D]. 宋宜长. 山东大学. 2007

[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D]. 高焰民.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D]. 郑学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民事再审之诉研究[D]. 黄良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6].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研究[D]. 夏阳. 广西民族大学. 2010

[8].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D]. 周素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论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以司法实践为视角[J]. 詹伟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8

[10]. 论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D]. 熊斌. 湘潭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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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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