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强制执行,行政,模式,行政权,双轨制,主体,司法权。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岳云云[1](2019)在《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完全回归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双轨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我国当下所采用的执行方式,即以法院强制执行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执行效率低下,影响司法裁判功能的发挥,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在被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时寻求救济。将行政强制执行完全回归行政机关,同时充分应用和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正当行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沈娇娇[2](2019)在《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重构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模式。然而,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在行政实践的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行政与司法界限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因此,需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重构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胡晓玲[3](2018)在《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评介及其改良出路——以“裁执分离”式权力配置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法》勾勒了我国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之模式,然对其评价学界褒贬不一,根源在于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定位不同。基于内生于其间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交织,权限界定不明的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进行了诸多研讨及探索,殊途同归地指向裁执分离式权力配置模式是厘清两者间纠扯关系,突破困境的理想首选。(本文来源于《通化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卢任远[4](2017)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实行的是“裁执合一”模式,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模式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法院只是在执行领域中作为一个审查和监督角色,将执行权交于行政机关行使。实行“裁执分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并且兼顾公平,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克服当前“裁执合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领域进行了“裁执分离”模式的试点,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尤其是上海、浙江、江苏地区的法院,对于“裁执分离”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有些地区的法院甚至将“裁执分离”模式推广到房屋拆迁以外的领域,比如土地管理、民政、环保等,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裁执分离”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出发,汲取国内外裁执分离模式的实践经验,分析目前我国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指出我国当前试行“裁执分离”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裁执分离”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期刊2017-05-12)
陈友喜[5](2015)在《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大量行政案件的执行又进一步加重了法院的执行压力,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加剧了执行难,客观上助长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泛滥,行政相对人也知道执行难的痼疾,与执法机构讨价还价,势必损害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本文提出这个问题,希望引起业界重视,解决实践中难题,提高执法效率。(本文来源于《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期刊2015-11-12)
马瑞辰[6](2015)在《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模式,并在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强制法》以及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延续。然而,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引发了行政与司法的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认清其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构建"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为例外"的执行模式,同时在行政主体内部设立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决策机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规制,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且可行的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胡泽睿[7](2015)在《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价值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众多行政执行活动中强制性最强、表现最为直接明显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型范式,在整个行政强制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立法目的是监督权力、保障权利,有着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法律功能。在模式选择的过程中,其法律价值取向是决定因素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现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规定,从结果与过程、效率与公正两个角度,提出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实现其法律价值的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9期)
钱俊文[8](2015)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研究——对税务机关自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模式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在税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分配不尽科学,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应在《税收征管法》新一轮修订之际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税收征管法》设立一般条款,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归税务机关,例外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5年09期)
郑资[9](2015)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一国的国家体制、历史传统和法治理念等国情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实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司法执行模式、行政执行模式和混合执行模式叁类。不论是在司法执行模式还是行政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主体都并非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理念下,叁类执行模式根本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确认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我国是混合执行模式的典型国家,执行模式具体分为法院的非诉执行和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但无论是非诉执行还是自行强制执行,都存在强制执行的执行确认权和执行权不分的问题。此外,在非诉审查上,法院的执行审查权行使的对象是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安定性原则。非诉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的直接参与执行违背了宪法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角色定位,导致实践中法院公正的中立地位遭到质疑,同时,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编制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的法院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期间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甚至无法实现非诉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缺陷的反思促使我国学界在借鉴国外执行模式的基础上对立法改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然对在总体上采取司法机关仅负责裁判,具体执行权向行政机关回归的裁执分离模式异议不大,但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权由谁行使则莫衷一是,产生了“先裁后执”还是“先执后裁”的争议。“先裁后执”更多借鉴司法执行模式,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裁决行使执行确认权,后交由行政机关执行;“先执后裁”则是一种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的模式,由行政机关通过执行决定行使执行确认权,法院的裁判权体现为对行政机关执行措施的监督。本文结合现代行政法理念及理论,基于当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下的执法现状及现行立法趋势及当今世界的共同作法的分析,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决定权赋予行政机关行使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做出自力强制执行为主的执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判断;进而通过辨析当前我国存在的阻碍执行模式立法改革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构建我国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主的执行模式的相关立法举措建议;同时,作为例外,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最尖锐、执行难度最大的土地征收、房屋征迁类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基于社会风险规制的理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共同分担社会风险防范的义务,是以,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适用法院实质性审查裁判在先,行政机关的执行在后的“先裁后执”模式。(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5-06-01)
黎亚云[10](2015)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革新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新出台,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与传统的执行力理论不符,还造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不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难以实现执行效益的提高。本文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改革,在借鉴西方行政法的发展传统,主张应建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模式。(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模式。然而,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在行政实践的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行政与司法界限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因此,需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重构进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岳云云.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完全回归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2].沈娇娇.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重构之探讨[J].法制博览.2019
[3].胡晓玲.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评介及其改良出路——以“裁执分离”式权力配置为中心[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8
[4].卢任远.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7
[5].陈友喜.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讨[C].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15
[6].马瑞辰.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胡泽睿.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价值取向[J].法制博览.2015
[8].钱俊文.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研究——对税务机关自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模式的反思[J].国际税收.2015
[9].郑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D].福州大学.2015
[10].黎亚云.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革新的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