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权与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国,司法改革,法官遴选,司法权
立法权与司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涛[1](2016)在《论英国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法官选任的影响——以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英国进行了司法改革,通过了《宪政改革法》,其中法官选任制度成为了改革重点,这次改革也成了英国法官选任制度的一个分界线。目前有关英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其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具体运作机制。英国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新的法官选任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此次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行政主导、司法与立法辅助"的格局,促进了英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避免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泛政治化。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新的法官选任制度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孙畅[2](2016)在《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渐趋于成熟化,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缺陷和漏洞,像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需要我们不断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其中,解释权和立法权间存在的冲突和混淆进一步的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文就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做出简单研究,希望给相关人士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张淑钿[3](2015)在《论香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从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改革争议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区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集中地体现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上。基本法有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规定符合基本法所设计的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制约的宪制制度。尽管基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举足轻重的宪制地位,基于特区司法权对社会和政治日益重要的影响,首席法官的遴选很难避免政治考量。任何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程序的改革建议,都应该建立在维护基本法框架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中的作用之基础上,通过增加遴选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从而避免首席法官任命的泛政治化。(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10期)
尤乐[4](2014)在《论东南亚七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及其与行政权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东南亚七国议会体制之组成、权力重心的配置和议员的产生以及与行政权的关系各异,其中一院制已全部或部分实现普选,由其他政治力量对其制衡;二院制以众议院(下院)为优,与参议院(上院)互有制衡。以委任议员使立法结合经验与民主、融合代表性与理性,为基本权利提供双重保障;议会与政府之间以倒阁权、解散权和否决权相互抗衡。各国司法体系均按审级制设立法院,但审理特殊案件的宗教法院和苏丹法庭的作用因国而异。各国之宪法或政治现实均确立司法独立的宪制地位,提供法官身份保障和法院经济保障。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制衡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审查方面,同样重要的是,在组织方面政府或专门机关对司法的任命权能够割断它与其他政治力量的联系并抵御议会和政府的侵蚀。通过内部性和具体性的解构分析,表明除文莱外,为避免再现威权主义国家危机,立宪主义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已经深入其余六国权力组织和配置体系中。(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李锦[5](2012)在《叁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比较——以立法权与司法权之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美、法、德叁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从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内生张力可以发现,虽然违宪审查制度在不同制度语境下有不同的样态形式,但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模式来衡量测度违宪审查制度的优劣高低。要妥善地激励和促进违宪审查制度的良好运作,必须根据一项权力的组织和结构来构想对其权力的限制,从而实现其预想的政治法律目标。(本文来源于《岳麓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张艳华[6](2011)在《浅析违宪审查的正当性争议——比较法视野中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际》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宪审查与宪政建设构成了全部宪政建设的基本框架,同时违宪审查在一个民主国家被看做是法治的进步,进而受到极大的拥护和推崇。但近年来随着美国学者Bickel对违宪审查"抗多性困境"的提出,掀起了对违宪审查正当性问题的讨论热潮。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讨论在美国和德国各自的法秩序,对违宪审查会产生何种争议,通过与前两种模式的对比,可以简要说明中国模式的独特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彭悠瑞[7](2011)在《从伯纳姆医生案到《宪政改革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最为基本的一条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呈现为立法权的绝对强势。虽然英国自光荣革命以来一直奉行议会主权原则,但是议会主权原则的内容却并非一成不变。本文通过对一系列立法与案例的分析,试图厘清在议会主权原则之下英国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叁个多世纪里演变,并对其将来的发展提出一些可能的假设与预测。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伯纳姆医生案所确立的“高级法”理论及其影响。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法院逐渐放弃“高级法”理论并转而接受议会主权原则的过程。第叁部分分析了议会主权原则在上一世纪中期以来所面对的挑战,其中主要包括苏格兰法院基于1707年《联合法案》对议会主权原则继受问题的提出的质疑,1972年《欧共体法》导致的议会主权原则与欧盟法的冲突,以及1998年《人权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议会主权原则所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探讨了《宪政改革法》设立最高法院与改革法官选任程序的意义和影响。通过对上述英国宪政史的分析与梳理,笔者认为,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在上一世纪经历了从绝对议会主权向相对议会主权的转变,并且不无可能在将来向成文宪法国家转变,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潘晓敏,何晨玥[8](2010)在《论宪政体制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博弈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政府理论首先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因而多数国家选择运用司法审查制度限制立法权,但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是建立在系统分析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基础上的。从权力特征角度进行对比观察,两者至少在叁个方面存在博弈关系并存在权力"势差",即:立法权民主性与司法权中立性、立法权支配性与司法权被动性、立法权至上性与司法权终局性之间的博弈关系,这种对比分析对于后发宪政国家设计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本文来源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期刊2010年20期)
王强之[9](2010)在《谈立法权司法权在专利行政机关的行使——从专利管理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行使有限的立法和权和司法权,在世界各国已经较为普遍现象,中国法律也授予某些行政机关在特定事务和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权,通过对中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立法和司法权的性质和行使方式进行分析,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专利管理。专利行政机关行使立法和司法权,应该结合行政机关自身特点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既能保证合法性,更要体现行政机关处理有关事务的高效特征。(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0年22期)
丁浩[10](2008)在《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学观察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叁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分权制衡理论最早见诸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着述,是近代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依据。200多年来,这种思想已经逐步在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得以充分(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08年09期)
立法权与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渐趋于成熟化,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缺陷和漏洞,像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需要我们不断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其中,解释权和立法权间存在的冲突和混淆进一步的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文就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做出简单研究,希望给相关人士一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权与司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涛.论英国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法官选任的影响——以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为切入点[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2].孙畅.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研究[J].法制博览.2016
[3].张淑钿.论香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从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改革争议切入[J].政治与法律.2015
[4].尤乐.论东南亚七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及其与行政权之关系[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5].李锦.叁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比较——以立法权与司法权之关系为视角[J].岳麓法学评论.2012
[6].张艳华.浅析违宪审查的正当性争议——比较法视野中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际[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7].彭悠瑞.从伯纳姆医生案到《宪政改革法》[D].中国政法大学.2011
[8].潘晓敏,何晨玥.论宪政体制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博弈关系[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
[9].王强之.谈立法权司法权在专利行政机关的行使——从专利管理的角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0
[10].丁浩.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学观察与思考[J].人大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