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宋凯[1]2006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之下,股东虽因持有股份而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但实际上董事会掌控着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失行为造成股东或第叁人的损害,其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数额往往十分巨大。然而,因董事个人偿付能力有限,受害人求偿也相当困难。为了适度减轻公司业务执行者的负担,并使受害人能得到适当的补偿,国外学界结合公司法理论中的董事责任理论与保险法理论中的责任保险理论,创设出董事责任保险这一精巧制度。董事责任保险旨在分担董事等高级职员因错误、疏忽或遗漏,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义务时,个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从发展的过程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的不断强化而呈现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所以,一个国家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与该国关于董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因此,笔者在简要介绍董事责任保险之后,从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法理基础即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入手,以此为逻辑原点研究这一制度的内在动力。然后具体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的五个方面,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的负担以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等。最后,通过现状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具体合同条款设计叁方面对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

杨春野[2]2006年在《董事责任保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公司经营必不可少的风险分散机制,其对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热情和保护第叁人的利益都至关重要。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都已非常成熟,而我国则刚刚起步,无论基本理论还是具体规范都亟待深入的探讨和完善。本文采取了理论分析、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缺陷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切合实际的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概述,阐释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特征、类型及其重要意义,是对董事责任保险的介绍性阐述,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作了基础性的铺垫。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现状进行了描述,进而对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周全的剖析,目的是使本文第四部分的具体制度构建有的放矢。论文第叁部分是对作为董事责任保险之基础的董事民事责任的探讨,因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董事责任保险的作用空间,所以,该部分理论亦是后文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础。论文第四部分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中肯、深入的分析,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可保行为、归责原则、损失范围、除外责任以及保费负担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探讨,以期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撑。随着保险理论的日渐完善和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董事责任保险一定会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极具生命力的险种之一,也将成为公司经营者最有效的风险分散和利益保护机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徐志强[3]2016年在《公司董事责任保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将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潜在的风险,然而公司中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公司商务活动和公司内部事务处理当中都会随时都会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在日常公司经营的额过程中,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公司的管理行为,不论是对于公司的内部还是对于公司的外部来说,完全能够影响着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人员的切实利益,例如股东、客户、债权人、中小投资人甚至普通社会大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这样的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可以说是几多坎坷、经营惨淡,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应该说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加速发展与完善势在必行。本文的研究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概述,这一部分界定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介绍概念的同时简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还有对比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价值分析以及我国的现实需求及引入我国的效果分析;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包括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论述。

刘期家[4]2003年在《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对我国公司董事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学者们共同探讨的问题。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的制约无疑是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但光对董事进行制约却又是不够的。对公司的治理,必须同时从约束和激励两方面入手,才能收到良好效果。要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仅要扼阻董事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董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董事的工作效率。董事在为公司谋取利益时,难免出现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从而招致损害赔偿责任。这就造成了董事利益与责任的失衡。一些董事权衡利弊得失,为保全自身利益,不敢及时采取措施或做出决策,致使公司坐失商机。现行《公司法》和《保险法》对董事责任保险未作具体规定,既不利于激发董事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又不利于依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分散董事责任、解除董事思想包袱的重要法律武器。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围绕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概述。本章从董事和高级职员范围的界定、董事责任的分析入手,对理论界存在的有关董事责任保险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叁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作出的补偿。董事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随后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和类型进行<WP=5>了阐述,并对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状况进行了考察分析。该章为全文的展开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章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从微观角度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公司的价值表现为吸引、留用高素质人才和激励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对利害关系人的价值表现为分散董事责任、应付索赔的便利以及对受害人的救济。从宏观角度看,首先,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就前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积累资金和赚取外汇的方式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就后者而言,主要是能够为民事责任制度基本目的的实现提供重要经济保障以及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其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第叁章对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本章首先从分散董事责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吸引外国资本、解决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难问题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等五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我国已经具备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我国已有董事责任保险的实践并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入世为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等叁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第四章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本章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宏观构架提出了设想,并就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可获保险赔偿的行为标准、损失的界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公司和董事的告知义务、董事通知潜在请求的权利、保险费的分担、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选择等八个有关董事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事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论述与分析,本文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借鉴这一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和完善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避免出现法律漏洞和真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以现行《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为依托,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WP=6>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加以改进后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对《公司法》存在的遗漏和缺陷进行修补,并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事项作出列举式规定。

承良庆[5]2005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董事责任保险(D&O),是“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的简称,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第叁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上世纪叁十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诞生于美国,目前在美英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采用。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其标的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属于可保危险的范畴。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安全、效率、公平等多方面价值,它通过保险的手段分散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风险,保障他们的从业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对利害关系人赔偿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公司的稳健运营。它有助于公司吸引和挽留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助于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采用积极的经营战略,保持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此外,它为强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和责任提供了依托和保障,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的优化。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变化紧密相关,它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公司股东和董事及高级职员之间利益逐步达到均衡的过程,是所在国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的过程。由公司作为投保人是目前通行的做法,但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由公司支付保险费的做法的合理性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职务风险。此外,由于签约方式、董事个人承担能力的原因,由公司支付保险费是现实可行的办法。董事责任保险虽以“董事”冠名,但其被保险人的范围却不限于董事,而是相当宽泛的,与各国有关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责任的立法密切相关。它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履行公司职责者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一切人及其衍生者,如继承人、破产财产接管人等。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这一框架内进行协商,确定被保险人的范围。确定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客观方面的标准,即要求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另一个是主观方面的标准,即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两个标准必须结合起来同时使用。保险给付的范围包括损害赔偿金以及

李炳梅[6]2008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董事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它通过化解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赔偿风险,激励其开拓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完善。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使董事的义务更加细化、责任更加健全,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的确立以及广大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面临的诉讼风险将进一步增加,由此推动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由于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立法尚无涉及,理论上对这一制度的探讨也存在分歧。笔者力图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构建作出分析。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为董事责任保险概述。概括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类型和特征,并介绍了在国外以及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旨在为后文的论述作一些必要的知识铺垫。第二章为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和价值分析,属于本文的重点之一。首先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然后分析其与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与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相比较所具有的价值。第叁章和第四章分两章探讨了公司治理中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这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部分。本部分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承保范围、除外责任、赔偿程序、保险费的计算与承担、模式选择等。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进一步肯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指出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刘冰[7]2008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随着股权分化的加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董事及董事会成为公司的的权力核心,掌控着公司的命运,而过去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则逐渐成为一种摆设。如何制衡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便成为公司面临的重要难题。董事责任保险有效的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难题,当董事或公司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进而损害他人利益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从而使董事或高级职员和公司的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承担。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做法可谓是“一箭双雕”,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均衡了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权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文着重描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及发展,并通过比较研究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制度构建提出设想,即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公司补偿制度和董事责任免除等制度,使其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配套适用,相辅相成,最终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唐姝[8]2007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董事民事责任的加重也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因此面临逐渐增加的职业风险,即便是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事权责的失衡,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救济董事因过失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使董事权责重新达到平衡,从而激发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英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转嫁风险、平衡董事权责的机制,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目的下的制度选择。我国公司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使公司董事面临的索赔风险与日俱增,加之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产生了对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的强烈吁求。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成为顺应公司发展规律的一种选择。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在实践层面上,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合作推出。然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行效果不佳。在理论界,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舶来品,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和立法支持。基于此,本文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该制度所具有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发掘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进而在分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导论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下,董事的责任日渐强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责任救济机制和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适时而生,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随后,主要围绕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该制度的利弊问题以及我国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文献梳理,发掘我国对该制度的既有法学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比较薄弱;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论述停留在介绍层面,没有通过比较研究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并发掘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由于新公司法刚刚实施一年多,既有研究还没有针对这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偏重直接借鉴国外制度,即便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也对原因分析不甚清楚。这些不足正是本文试图弥补的。最后对研究范围予以界定,并说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述的主要内容。正文第一部分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展开论述。董事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一样,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人也只对可保风险予以承保,所以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成为研究的首要前提。由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担负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有发生赔偿第叁人损失的风险,保险才得以运用于董事的职务行为,因此董事责任是可保性分析的基点。根据基本保险原理,就董事违反不同种类义务所导致的责任分别推导其是否具有可保性,得出董事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够成为保险标的之结论。在以董事责任为基点的可保性分析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以下探讨。第一,从正义观的角度来看,董事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第叁人造成侵害,追究董事的责任体现了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理念。但是由于董事经济能力的有限,遭受损失的第叁人不一定能从董事那里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使自己回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社会化实现机制介入到董事对第叁人的侵害中,让公司风险经营活动的全体受益者乃至整个社会来承担风险事故的成本,可以为第叁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充分保障,最终实现分配正义。第二,从公司治理来看,现代公司治理呈现出正式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的外部治理机制结合下的广义的治理趋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效地协调他们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司的有效运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外部机制,它为平衡董事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一条体制外的解决途径,主要通过对董事进行规制和激励,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叁,从权利与义务的衡平来看,当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平衡临界点之后,就产生了新的权责失衡,此时就需要法律发挥其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对失衡的董事权责加以调整从而达到新的平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利益调节器。第四,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第二部分以美国和日本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选择前者是因为该制度发端于美国,并在美国获得成熟的发展,选择后者是基于我国与日本在法律传统、制度环境等方面具有相似性。通过对两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考察,发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前都伴随着法律的颁布和修改活动以及对董事监督机制的完善,表明该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并通过美日两国法律价值取向的差异分析揭示其对该制度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最后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为下文展开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做出铺垫。第叁部分以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而提出在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下还存在一些影响其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包括保险学视野中的表象性障碍、法律层面上支撑制度的障碍、公司治理现状的不足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缺陷。而鉴于我国董事责任的救济制度匮乏和“入世”后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当前有着特殊的意义。另外,我国法律和政策已对董事责任保险予以了确认,通过对新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分析也证明了我国董事的民事赔偿风险已具备可保性要素,从而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的支撑。因此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现实环境,针对上述缺陷和不足寻求排除董事责任保险发展障碍的方法,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四部分主要从相关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两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在相关制度完善上,分别针对前述的表象性障碍、法律支撑制度障碍和公司治理现状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完善上,重点选择了争议较为集中、需要作特别讨论的几个方面,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适合我国现实环境的完善。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第叁人、责任范围、损失范围及分摊、保险费的分担、保险类型与潜在请求的通知等方面。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再次阐明了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并肯定了随着对该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具体制度的日益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会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责任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论题。其中,如何对董事日益加重的责任予以救济从而有效平衡董事的权责,成为公司治理和公司运作中富于研究价值的命题。本文主要创新在于:深入剖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将该制度定位于分配正义的社会化实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董事的权责和效益最大化的考量等层面;根据保险学的原理对董事责任进行可保性分析;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和相关外部支撑制度两个方面建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胡武杰[9]2014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董事责任保险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词,熟悉是因为它已经被引入我国十多年了,陌生是因为到现在为止,仍然有很多人对其不甚了解。这一保险制度是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完善背景下被引入我国的,一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对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具有多方面意义。虽然发展了十多年,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法律法规效力低、法律之间不协调。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移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一定可以得到建立健全。第一章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功能,以及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董事责任保险是全球发展最好的,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和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中的教训,寻找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突破口,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土壤,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章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相关制度。深入探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标的、合同术语和效力。第叁章介绍了我们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障碍及完善。立法中存在着立法分散、效力等级低,实践中认可度不高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中一些障碍都制约着董事责任保险。我们要从完善社会经济制度、完善法律制度以及设计更加合理的保单叁个方面对我国董事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综上,经过前述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制度,从而发挥出董事责任保险应有的作用。

薛超[10]2011年在《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董事民事责任的加重也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因此面临逐渐增加的职业风险,即便是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事权责的失衡,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救济董事因过失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使董事权责重新达到平衡,从而激发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英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转嫁风险、平衡董事权责的机制,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目的下的制度选择。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能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有效化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进而激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在理论界,对于董事责任保险中所涉及的被保险人、可保风险、董事的过失行为、归责原则、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负担等一系列基本的问题都没有深入和成熟的研究。我们应尽可能地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吸收、移植国外的立法成就和实践经验,从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机制。本文分叁个部分详细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第一部分为基本问题,包括概述(概念、分类、特征),制度的演进和法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基础知识,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介绍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相关立法现状、董事责任保险相关诉讼制度以及公司制度自身问题对该制度发展的阻碍。第叁部分主要介绍董事责任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包括法律基础和归责原则,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完善,最后针对该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想法,例如完善《公司法》、《保险法》等相关立法,同时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完善公司补偿制度,建立董事责任免除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宋凯. 吉林大学. 2006

[2]. 董事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 杨春野. 华侨大学. 2006

[3].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 徐志强.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4].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 刘期家.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5].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承良庆. 安徽大学. 2005

[6].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 李炳梅. 烟台大学. 2008

[7].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刘冰. 吉林大学. 2008

[8].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唐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9].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胡武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10].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薛超.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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