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法律体系建构论纲

MBO法律体系建构论纲

杨洪生[1]2003年在《MBO法律体系建构论纲》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中心主题是对当前管理层收购(英文简称MBO)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阐述法律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缺位、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建构MBO的法律体系而进行大胆的尝试,寻求法学理论上的支持。当许多国家已将MBO作为一种正常的企业产权变换方式,以其促进效率,追求利益。国内的宏观调控高层对这一形式却采取了极度保守的态度。而一旦涉及到国有资产,更是叁缄其口。分析原因,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譬如在我国法律中连收购的定义都无法寻到。1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严格规定更是消极的法律实践。“法首先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2基于此,本文在此做一探讨,主要分析MBO的国内国外的现况,运行机制及国内法制羁束,并提出MBO的制度完善、立法建议。就结构而言,本文可分为五部分。在引言中笔者提出了MBO在现行法律中所遭遇的尴尬及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本文写作的目标所在。接下来是主体内容的论述。首先从MBO的理论基础开始,分析MBO的效用,定位其为解决现代企业发展制度的一种资产管理模式,通过对国内在现有法律机制下的收购案例的整理,分析与国外MBO的差异,进而通过整合现有法律,分析立法现状,缺陷及漏洞,最后提出立法建议、相应对策。这也是下文分析时所用的方法。对主体的法律分析中,主要从收购主体和目标公司两个方面论述。收购主体主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针对目前以“壳公司”进行收购的通行做法,分析了“壳公司”的法律地位、性质、设置依据等。指出壳公司在设置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股东人数、资本、对外投资、持续经营与主营业务等方面,并比较了各国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理论与实践,重点论述了职工持股会、一人公司、授权资本制、回购等理论。最后针对相关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对目标公司主要阐述因国有资产的存在带来的交易上的障碍,例如卖方主体不明、所有者虚位、内部人控制、审批程序复杂等方面展开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定价机制是MBO的核心,该部分内容从介绍国际上通行的定价模式开始<WP=4>分析国内立法上的缺陷。针对国内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分裂的现状采取的不同价格机制,分析国内收购定价的公平性问题、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定价的不合理性问题、政府在收购定价中的作用、保护其他竞争主体、引入竞争制度等,并对国内有关收购定价的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分析其合理性,最后提出完善建议。收购模式的选择部分仍从与国际上的通行的收购模式的比较出发,对与融资有关的法律进行整合并分析其弊端、缺陷,花大笔墨分析融资的法律障碍、证券转让的法律障碍、中介机构的立法不完善问题、税收问题、还款渠道单一问题等方面后,进而提出相应对策及可用融资方式,最后是完善建议和当前法律体制下的运作模式即信托方式的应用研究。在善后与监管制度部分,首先探讨MBO后引发的新的一股独大的可能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主要论及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健全股东诉讼制度、完善表决权制度等。最后是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结束语部分,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得出结论:MBO作为公司重组的一种良好方式,能极好地减轻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应该积极参照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建构MBO的法律体系,推行并完善这一方式。

刘克尔[2]2005年在《国企管理层收购之信托方案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管理层收购(MBO)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是学者从企业并购、重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并购方式。在过去二十年中,管理层收购被认为是解决企业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并在“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背景下于9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在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是众多的企业并购方式中的一种,一般借助于品种繁多的金融工具、以高负债融资的杠杆收购方式完成。而在我国,管理层收购则主要被应用于国有企业改制,同时由于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严密,金融衍生工具欠缺,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又更多地具有了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特色。 本文考察了发达国家实施管理层收购取得的社会及经济效应,概括了我国现阶段所实施的管理层收购的特点,肯定了其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的积极作用,并从收购主体、收购价格、资金来源以及对中小股东的公平性等方面对以往采用的管理层收购方案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 笔者以为,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时借助信托投资公司这一融资平台突破融资障碍。笔者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框架内,结合信托制度的相关规定,设计了一套完整的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信托解决方案,并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了合法及合理性论证。

王媛媛[3]2006年在《MBO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60、70年代,其作为一种金融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变革,在整合企业资源、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管理层收购出现于20世纪末期,它作为解决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剂良方,曾一度热火朝天的被推而广之。然而,由于金融体制及法律规范存在着一些漏洞,使得管理层收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状况,以致被一度叫停。本文为探寻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缺陷的解决之道,重点分析了我国管理层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的修改,来大胆预测了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管理层收购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的实行,对中国管理层收购的透明化操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管理层收购将在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沈根泉[4]2017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今中外许多政权都兴办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拥有财政金融调控功能的现代国家更是如此。以建立公有制为目标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政权广泛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不仅是为了实现经济赶超战略,更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技术基础,选择国有企业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然性,并赋予国有企业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功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国营企业制度,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但存在生产经营机制僵化、政企不分等问题。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出现诸多不适应,形成大面积的亏损,由此开启市场化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为目标,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出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弱化问题。国有企业死守旧体制不改革,将难以生存;但在改革中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将失去其存在价值。市场经济强调利益驱动机制,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价值取向,既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并非易事。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定位,重新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特殊的经济政治职能,其社会主义性质功能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在改革中不断巩固和放大。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至关重要,要研究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对策措施,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壮大。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在宏观上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巩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微观上要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等社会主义基因植入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之中,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骨干企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支柱。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仅涉及指导思想、意识形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国有企业制度设计,还要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符合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现实问题。论文的总体框架分为导论、主体和结语叁部分,主体部分为论证过程。第一部分是导论,阐述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之间的关系,介绍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归纳近年来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界定论文中常用的几个基本概念,概括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重点与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国有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必然选择。本章分析“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国有企业”,即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来源。探讨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分析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之后的经济建设探索历程,论证为什么会选择国有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制度为什么对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端重要性,国有企业制度从理论走向实践,再从实践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必然选择。第二章,社会主义实践发展促使国有企业改革。本章分析“国有企业为什么要改革”,分析公有制理论付诸实践后国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为什么会促使国有企业改革、改革的逻辑是什么。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国有企业陷入困境,促使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逐步探索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第叁章,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社会主义方向的问题及原因。本章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什么问题”,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核心。着重分析国有企业私有化、资产流失、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弱化、领导干部腐败、行政化倾向、职工主人翁地位弱化、垄断经营、功能偏离等问题的存在原因与严重后果,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博弈过程。第四章,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功能定位再认识。本章论述“要不要国有企业”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趋势,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化改革之后的国有企业还存在哪些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性质与功能,如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定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实现共同富裕,等等。第五章,确保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若干对策。本章分析“要什么样的国有企业”问题,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体现社会主义方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论述确保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若干对策,对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对策和建议。第叁部分是结语,通过归纳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之间的理论与逻辑关系,得出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基石、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通过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的结论。

杨文革[5]2019年在《试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文中指出证明标准的高低不仅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体现在文字表述上,其更主要体现在保障证明标准实现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合理与否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被告人供认的模式也由普通程序的“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转向“奖励被告人自愿归罪”,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不会下降,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和适用程序的不同,适度掌握宽严不同的证据标准,确保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将目前的值班律师服务改为律师强制辩护。

王首贞[6]2013年在《简论宗教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生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宗教复兴对国际政治影响的日渐加深,传统的以“放逐宗教”为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解释日趋复杂的国际冲突时开始显得力不从心。本文通过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行追根溯源的探究旨在表明,对于以威斯特伐利亚和平为标志的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形塑,宗教力量通过在民族国家的演变、主权概念的建构以及主权国家体系的确立叁个层面施加影响,有力地推动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现代国际体系的形成。宗教影响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的生成,为反思以国家为中心的各种世俗化的国际关系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并为重构全球宗教复兴时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提供新的思考维度。

参考文献:

[1]. MBO法律体系建构论纲[D]. 杨洪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国企管理层收购之信托方案法律研究[D]. 刘克尔. 外交学院. 2005

[3]. MBO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媛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4]. 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问题研究[D]. 沈根泉.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5]. 试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J]. 杨文革. 长白学刊. 2019

[6]. 简论宗教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生成[J]. 王首贞. 宗教与美国社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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