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论文_王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债权,债务人,代位权,叁人,标的,当事人。

代位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1](2019)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海上代位求偿权则规定于《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9-09)

张同童,陈小峰[2](2019)在《从一起案件浅谈债权人代位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加大执行力度,力求保障执行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实现。但是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僵局的申请人除了等待还能如何破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为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破局的可能,但是这个可能充满了不为债权人可控的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薛冰[3](2019)在《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构重塑与既判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确立了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在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周全保障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含混不清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与破解对于完善合同法理论和促进代位诉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价值。(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詹国旗[4](2019)在《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法制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少数股东和公司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适用上的补充功能和监督功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其功能深受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结构的影响。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被告、原被告权利义务、前置程序、风险防范以及激励机制等结构因素的完善,可以推动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魏蒙蒙[5](2019)在《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为中心,基于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具体案例反映出的既存问题,探究目前衍生诉讼制度设计的缺失与完善。我国实务中存在着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而立法层面并未设置相关可与代位执行程序衔接的特殊诉讼制度,实务层面也受制于制度设计缺失而难以对叁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作出合理处理,理论界对衍生诉讼问题也较少有系统化的分析论述。通过比较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以发现,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有衍生于代位执行程序的诉讼问题并存在相应的学说论争。从学理上来看,执行债权人基于对债权保全和收取的诉权、执行债务人基于债权人地位对次债务人的诉权、次债务人基于程序救济需要的超期异议诉权,确实需要被给予合理的保障并以可行的制度加以落实。此外,又有该些诉讼如何与执行程序相衔接以及如何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值得探究。因此本文在综合比较法国归属扣押程序、德国对债权强制执行程序、意大利对第叁人执行程序、日本对债权执行程序、韩国对债权执行程序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叁人债权执行程序之基础上,根据制度设计的异同点寻找完善我国既存制度的突破口,并在相关理论争议的探讨中寻求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据此提出系统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约41000字。第一章主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发现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并挖掘出其背后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根据实务中的问题结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归纳出制度缺失,以此作为后文完善建议的突破口。本章提出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主要分为对次债务人执行未终结时执行债权人能否起诉、执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另案诉讼如何处理、次债务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这叁类。第二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对前文列举的诉讼问题作出分析和阐释。首先,通过具体分析禁止起诉事由和原告适格,认可执行债权人在代位执行未终结时对次债务人的起诉。其次,通过分析扣押命令和收取命令的效力肯定执行债务人起诉的权利。再次,将分析次债务人超期异议权保护的必要性作为论证次债务人异议之诉合理性的前提。最后,就代位执行中相关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第叁章主要从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出发,通过比较发现代位执行阶段、执行债权人诉讼、执行债务人诉讼、次债务人诉讼等方面的异同,寻找出完善代位执行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立足于第一章归纳出的实务、制度和理论上的问题,综合运用第二章就相关诉讼问题所深化的理论观点,结合第叁章中不同立法例提供的借鉴模式,提出对我国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执行债权人收取诉讼、完善执行债务人另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设置独立的次债务人异议之诉、解决诉讼竞合与执行竞合问题这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徐一楠[6](2018)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诉讼向来关涉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利害,其判决效力是否及如何对其等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学说判例之见解颇有分歧,实值检讨。兼顾实体法上代位权系行使保全权能之观点,以及诉讼法上纠纷一次性解决之理念,代位诉讼判决效力理应扩张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惟在此共识下,需充分赋予未参与诉讼者的事前或事后程序保障,始能充足判决效力不利扩张之正当化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6期)

王根清[7](2018)在《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当债务人不行使担保追偿权这种特殊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案情汪晨帆系夏水玉、汪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过雪琴[8](2018)在《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丙公司发给被告乙公司明细,列明丙公司为乙公司实施的5个工程合同应收账款为5942万元。2014年5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根据丙公司的选择采购设备并出租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1000万元质押给甲(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5-09)

张宴维[9](2018)在《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去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规定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过窄,责任第叁者确定不一,致使裁判适用出现偏差,常表现为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角度而言,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补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仅限制与财产保险之中,如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部分,以及再保险中出现特殊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诉讼的适格原告,不应完全否定其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被告角度而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被告往往会抗辩其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若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为厘清当前因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存在的司法裁判乱象,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和引言外,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层次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适格当事人概述。首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宏观理解。随后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下定义,并结合权利性质分析当前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意义,以得出研究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原告在诉讼中不适格主要由于特殊情形下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丧失了进行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导致在诉讼中不适格;而被告在诉讼中不适格是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对象适用不明,导致原告所请求的对象并非适格的被告,诉讼不能有效进行。第叁部分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现存问题之原因。依据诉讼中原、被告现存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立法完全排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以及对责任第叁者规定不明、再保险中过于强调独立性、未明确多个第叁者的内部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关建议。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得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的多方主体,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诉讼中呈现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杜凯[10](2018)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保险法上损失填补原则的延伸,若要充分实现其的价值和效率,必须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充分尊重保险合同签订时各方的真实意思,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保险代位权诉讼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2期)

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加大执行力度,力求保障执行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实现。但是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僵局的申请人除了等待还能如何破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为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破局的可能,但是这个可能充满了不为债权人可控的因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N].上海法治报.2019

[2].张同童,陈小峰.从一起案件浅谈债权人代位诉讼[J].法制博览.2019

[3].薛冰.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构重塑与既判力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4].詹国旗.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法制保障[J].法治社会.2019

[5].魏蒙蒙.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6].徐一楠.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7].王根清.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N].人民法院报.2018

[8].过雪琴.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N].江苏经济报.2018

[9].张宴维.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杜凯.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J].中国保险.2018

论文知识图

审判接受监督(2)审判接受监督(4)索引索引审判接受监督(1)审判接受监督(3)审判接受监督(6)

标签:;  ;  ;  ;  ;  ;  ;  

代位诉讼论文_王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