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析

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析

索凯峰[1]2016年在《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化,推行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因为它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曾一面倒地质疑和批判大学校长“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弊端。那么,大学校长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如何任用呢?迄今在理论上仍没有明显突破。如何诠释现有选拔任用体制的运作机理和困境,揭示造成选拔任用制度缺陷背后的深层原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委托代理理论为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或理论支撑。它被用于分析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揭示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和动机;剖析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应声虫现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深层次根源。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大学校长选拔任用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如何科学选任最优代理人的过程。审视当代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循环的委托代理链。其特征表现为:委托人层级复杂化、定位模糊化、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契约关系非市场化、代理成本难量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长遴选委托代理关系表明,大学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大学自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层级便越少,委托代理链就越短;越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初始委托人的权力便越大,参与大学校长遴选程度就越深。西方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大学校长遴选经验,对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此外,论文通过调查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校长任职情况,初步建立了中国大学校长数据库,这对形成我国大学校长代理人市场具有方向性作用,也提供了现实路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消解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如何实行有效监督与激励。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实,把握大学组织特性,构建了“多主体—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初步设计了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的“公开招聘,学术委员会提名,遴选委员会筛选,教职工民主推选,政府审批任命”流程。当然,这有赖于政府新的制度供给,有赖于大学治理的实质变革。可以预见,这种变革必将会遭遇改革动力不足、配套改革不完备、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和相关法律滞后缺失等诸多困境。因此,必须重构政府、社会和大学的关系:让政府由大学的主办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大学的监督者与服务者,由直接的微观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管理;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质言之,就是让其他利益相关者,真正回归到应有的利益相关者角色。

钟昭华[2]2010年在《委托代理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预警失灵研究》文中指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处于一个全面且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竞争加剧、人口流动加快、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压力和冲突增加、民主参与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面临的公共危机形式将日趋多样化,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我国已经进入了公共危机频发的时期。如果把危机管理看成是一场“防御战争”,那么危机预警就是危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花费成本最低但收益最大的一道防线。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公共危机预警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社会综合竞争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一系列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危机预警功能发挥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灵,有些危机本来是可以有效避免的,但由于地方政府消极预警,致使危机爆发以至造成巨大的损失,大大增加了公共危机管理的成本。结合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得出地方政府具有既是中央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又是地方公众处理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双重身份。因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约束失效;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体系不科学,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加之行政问责制度乏力,地方政府受罚成本低等原因,选择消极预警成了地方政府理性的策略性选择,危机预警失灵导致危机爆发,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灾难。地方政府不应该花巨大成本来处理危机,而应该把危机管理的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公共危机预警。为了治理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预警失灵,应该建立对地方政府有效的利益激励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比如公共危机预警问责机制、公共危机法律约束机制和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完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健全公共危机预警部门、健全危机预警决策机制、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危机预警电子政务建设和完善危机预警保障机制;提高公共危机预警公众参与度,加强对公众的危机教育和培训、积极发挥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预警。

李卓育[3]2017年在《当前大学治理研究中的理论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学治理研究成为高等教育研究中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治理体系研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治理研究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过程,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既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质量管理,还包括学术和行政机构、监督与评价机构等合理的设置,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参与,各方监督,自主办学等方面。大学治理研究承载着大学科学化可持续发展,知识的创造与传承,人文精神和学术追求,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许多大学对大学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学校本身的实际情况实施治理改革,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大学治理”引入我国高等教育的时间较短,我国在对大学治理研究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理论作为支撑。在大学治理研究中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大学治理研究中的问题,推进大学治理研究的发展。笔者对大学治理研究的文献进行整理,发现在大学治理研究中,常用的理论有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法人治理理论,可见这叁种理论在大学治理研究中的重要性。为增进人们对现有大学治理研究的基本认识,全面提高大学治理研究的质量,本文对我国近十几年来的大学治理研究本身做了研究。以大学治理中常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为研究对象,在CSSCI来源期刊文献检索有关大学治理的748篇文献进行分析,从大学治理研究理论和研究内容的出发,呈现大学治理研究理论的问题,为大学治理提供发展方向,根据大学治理需要适当地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大学治理有效发展。本论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大学治理理论研究的基本情况分析。大体上,大学治理理论文献和理论研究者广泛丰富,涉及多种学科领域,但仍呈现一定的集中性。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在大学治理研究中使用率最多。第二部分,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所关注的大学治理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内容以及国外大学治理研究出发,分析叁种理论共同关注的问题,寻找大学治理研究与理论的关系。整体上看,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所关注的大学治理内容广泛,切入视角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大学治理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制衡。第叁部分,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的文本内容的分析,阐述我国大学治理研究的理论研究的问题与对策。总体上说,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重视自身与大学治理的研究,又关注大学治理的现实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使大学治理的理论研究兼具实用性和科学性。在大学治理研究的价值选择和发展上的问题,要摒弃行政本位,以学术本位的价值取向,促进大学治理研究协调发展。第四部分,是笔者的结论和建议。经过笔者分析整理大学治理研究理论,认为大学治理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大学学术自由,办学自主,兼顾思辨研究同实证研究,缺一不可,实践研究要坚持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促进大学治理研究朝多元中心发展。

杨博睿[4]2004年在《试析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集权的政治体制,向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宪政理念相适应的民主的政治体制的转变)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分化与整合,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政府在此时就要发挥其公共管理的作用,调节各方面的矛盾,维持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些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衡量政府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视为政府行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是符合法律和在实际的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切实有效。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活动的管理主体,其行为也将经历一个从传统规范的逐步打破、废止到新规范的逐步塑造、建设和确立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府行为的偏向,那么究竟该如何来规范政府的行为,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在微观理论基础以及研究对象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反映了现实的需要。随着这种变化,经济学对现实的解释更加合理。现实呼唤了一系列经济学理论的产生,主要有信息理论、合同理论、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其中,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发展,它看待问题的独特视角使其具有非凡的理论魅力。近年来不仅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逐渐拓展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中来。该理论能够解释一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无力解释的问题,并随之提出解决的办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讨论有关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拥有所有权的委托人和拥有经营权的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而委托人往往并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具体经营行动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此时,代理人更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机会主义的行动,从而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所以,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从而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 在政治领域也存在委托一代理问题。关于公共权力的起源,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需要理论都肯定了一点公共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的权力的让渡。如今,主权在民的思想己经深入人心。从宪政的层面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来源,但是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以及囚徒困境的存在,使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可能由每个人亲自去做,即使从维持公共秩序的角度来说,这都是不可能的。于是,民众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了国家,国家将民众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行政机构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部门,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国家的委托,国家将一部分公共权力委托给行政机构,而具体的管理事务又是由行政官员来处理的。随着委托一代理层次的增加,最初的委托人己经无法观测到代理人的具体行动,加之权力的异化倾向,代理人就有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我国进行的四次机构改革都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一一再膨胀的怪圈,还有广泛存在的寻租行为,都是明显的例证。那么,如何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使其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并且提升政府的能力,也即其有效性,使其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主要研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表现及其消解,以委托一代理理论为依托,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运用该理论来看待和分析我国行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希望对提高我国政府的效能有所助益。

郑文莉[5]2008年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的公立高校教师良性心理契约研究》文中提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影响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探讨了公立高校教师的心理契约现状,然后分析了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违背的体制根源,并运用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角色的角度,探讨了构建公立高校教师良性心理契约的途径。心理契约是组织与员工之间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合。良性的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应该既能满足教师的期望——合理的工作任务、良好的薪酬福利、被公平公正地对待等,又能促进公立高校教书育人、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的使命实现。目前,公立高校教师的心理契约还不能达到这种水平,心理契约不契合与心理契约违背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教师期望的满足和高校使命的实现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出现这种问题的组织根源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的高校行政化。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影响巨大。就高校外部而言,政府对大学统得过死,高校之间等级分明,这种全面控制与严格分层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学自主权削弱、惰性增强、管理变成了奉命行事,围绕政府的指令与计划转,没有条件与动力去关注教师的心理契约。就高校内部而言,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对公立高校是集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于一身,控制公立高校生存发展的各种资源,通过党政领导负责的科层制对高校内部实施管理。在这种条件下,公立高校内部管理决策官僚化,行政权侵蚀学术权,在以行政权为中心的组织中,教师的心理契约亦被忽略。论文最后讨论了在政府角色转变的前提下,公立高校教师良性心理契约的构建途径。现代大学制度是公立高校的发展方向,在现代大学制度中,政府相对于高校应该扮演宏观调控者、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在这种新的角色关系下,构建公立高校教师良性心理契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健全委托代理关系、实施管理问责制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高校内部行政权、学术权、学生参与管理权的制衡机制;在具体管理方式方面,政府应该为公立高校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公共服务,高校则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准确了解教师需要,以双赢、公平透明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加强对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动态管理。

陈艳[6]2006年在《税务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税务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分配活动的税务机关。而税务人员却是具体贯彻执行国家税法、税收政策,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是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税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关系到各项税收任务的征收质量。如何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在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下,分析税务人员作为“理性人”,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采用经济学模型和管理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分析方法,设计规范税务人员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更好的为公众服务,从而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质量。

范雨[7]2010年在《公共政策执行规避及其治理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政策执行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因此,在整个政策生命周期中,政策执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成功地制定并推行了许多很好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并由此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权威和良好的形象。然而,我们也会发现并不是每一项计划完美的政策最终都能实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执行偏差、执行走样、执行阻滞等规避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但妨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破坏了正常的政策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加强对政策执行规避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采用利益分析法和制度分析法,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规避现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基本结论:一是“经济人”前提下的利益驱动、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策执行监控机制缺陷、政策执行资源稀缺等因素是导致我国政策执行规避的重要原因;二是为治理政策执行规避应建立健全统筹兼顾的利益整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优化权力配置结构,引入执行竞争机制。同时,健全监督、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优化政策执行资源。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通过对政策执行规避现象的观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目的旨在为推进我国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起到一定作用。

商桠维[8]2018年在《委托代理理论下经济发达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人口、商业和工业的产业化聚集,经济发达镇应运而生。经济发达镇具备经济实力强、聚集人口多、城镇化水平高的特点,面临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不断扩大的局面。而作为最基层的政府,经济发达镇政府还面临着来自区级政府下压的繁重任务,但却缺乏足够的行政管理权限等治理资源,在公共服务领域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境下,经济发达镇政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经济发达镇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聚焦区镇政府内部,选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叁个经济发达镇,分析区镇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委托、代理行为。首先,阐述委托代理理论的内涵,明确其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适用性。其次,展开对顺德区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委托代理分析,通过顺德区镇政府事权的委托代理和财政制度安排来了解委托代理关系,然后分析顺德经济发达镇政府公共服务代理的现状,从公共服务代理的实际内容、财力现状、财政支出进行研究。再次,通过对顺德经济发达镇政府公共服务代理行为的分析,发现其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着代理公共服务内容不明确、供给结构失衡、供给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并揭示背后的原因:政府间角色定位存在偏差、权责划分不明确、代理人选择性执行和缺乏代理成本意识。最后,从委托代理的视角下,针对经济发达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镇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第一,镇级政府拥有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治理资源,区级政府应行使好作为委托人的角色定位,赋予镇级政府足够的财权和事权。第二,政府间的权责划分及考核方案。区镇政府就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应进行明确的划分,考核方案应更关注公共服务供给的实际绩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第叁,镇级政府受到的监督和约束。镇级政府作为区政府的代理人,具备趋利性、自发性,要确保公共服务供给的实际效果,必须发挥监督的实际效用,同时加大对政府选择性行为的约束。

余瑞[9]2003年在《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进展而言,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至今一直困扰着我们。行政体系中仍然存在着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上下级“共谋”、任意行政等问题。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道德约束的同时,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本文试图引入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方法,从建立相容性激励的角度提出对这些问题的一个解决途径。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拥有政权的全体人民的数量和规模极其庞大,而不可能直接行使行政权,因此,中央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际上分别充当着初始委托人(亦是第一层代理人)和中间代理人(亦是中间委托人)的角色。这样,就形成了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首先介绍经济学中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提出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模型;然后介绍我国行政系统的委托—代理结构,以及公共权力在此系统中的产生和其在信息对称和不对称的情况下的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初始委托人与行政代理、行政代理与经济代理之间的关系,讨论行政管理中代理问题的产生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共谋等典型的代理人问题行为:接着,对这些代理人问题行为的成本作出分析,提出解决问题行为的途径,即在强调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引入相容性激励的方法,并讨论了相容性激励的数学模型和相关的激励—刺激、激励—说服等方法;最后,分析了经济委托—代理理论和行政委托—代理理论前提假设的不同,以及主流经济委托—代理理论在政府领域中的悖论,并提出应在充分认识行政人员“经济人”角色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消除政府管理中的代理问题。

李进[10]2008年在《公办学校教师教学投入效率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一般而言,在社会资源分配中,为教育提供的各种资源的数量和方式决定着教育发展的质量、规模和速度。我国每年为教育事业投入了大量资源,以期达到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表象下,公办学校的办学效率,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与能力都尚存一些不足。社会各界对公办学校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的质疑和批评声不绝于耳。欲探求这一矛盾出现的原因,我们必须深入教学活动及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进行研究。教师和学生是构成教学活动的两大主体,而教师在二者的关系又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学生与教师之间存在着社会大众——政府——学校——教师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教学活动则是初始委托人——以学生为代表的社会大众与最终代理人——教师实现对接的场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投入不足、效率低下,会导致教学活动效率和质量的缺失,从而最终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我国教育领域内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政府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社会大众由于其利益主体的身份不直接、不明确,以及监督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会产生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乏力等问题。而在学校与教师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学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其监督动机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抑制代理人——教师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行为倾向,提高代理效用。教师资源的扭曲配置和教师教学资源隐匿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投入低效率。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和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多层委托代理链中初始委托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中间代理人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其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委托代理问题,尽可能规避学校内部人才市场失灵的对策可能是现在最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研究[D]. 索凯峰.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2]. 委托代理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预警失灵研究[D]. 钟昭华. 湖南大学. 2010

[3]. 当前大学治理研究中的理论研究[D]. 李卓育.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4]. 试析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D]. 杨博睿. 吉林大学. 2004

[5].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的公立高校教师良性心理契约研究[D]. 郑文莉. 汕头大学. 2008

[6]. 税务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D]. 陈艳. 暨南大学. 2006

[7]. 公共政策执行规避及其治理对策研究[D]. 范雨. 电子科技大学. 2010

[8]. 委托代理理论下经济发达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研究[D]. 商桠维. 华南理工大学. 2018

[9]. 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析[D]. 余瑞. 四川大学. 2003

[10]. 公办学校教师教学投入效率问题研究[D]. 李进. 西南大学. 2008

标签:;  ;  ;  ;  ;  ;  ;  ;  ;  ;  ;  ;  ;  

行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