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缔约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承运人,班轮,出租车,自由,国际,民事责任。
强制缔约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姬志真[1](2019)在《网约车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渗透,我们的乘车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在广大青年群体中,网约车已经是一种常见的叫车方式了,但是在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强制缔约义务。因为大家认为缔约自由,但是缔约自由并不等于契约正义,因此本文另辟蹊径从强制缔约角度论述网约车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网约车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网约车就是线上签订乘车合同,线下提供服务,在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前提下,乘客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乘车信号发出由网约车司机接单,司机将乘客以及乘客携带的物品运送至目的地的过程。网约车并不仅仅指网络预约出租车,而是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在强制缔约理论中,虽然缔约自由化更加明显,但是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仍然要承担缔约义务。由于合同成立虚拟化造成缔约义务的时间开始点不明确,针对缔约义务的起始时间笔者认为在无网络中断或不可抗力发生时,应该以约车者发出约车要约时开始起算。因网约车合同的特殊性,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救济途径和请求对象也与一般出租车合同不同。第二部分是网约车合同中强制缔约义务研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只是零散的存在各个具体法律中。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恰是关于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律后果。《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司机起到承运人的作用,因此在网约车中出现的加价、择客、拒载等现象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因为强制缔约义务从产生就受到争议,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强制缔约义务责任学说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倾向于侵权责任学说。第叁部分笔者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的角度对网约车中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此部分也是笔者的创新点。(1)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强制缔约义务的总则性规定,并完善相对应条款的法律后果。适当扩大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同时对强制缔约的适用条件进行规范。(2)在私法方面,笔者从2014年的上海网约车案和2018年的网约车加价案逐一分析了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并提出建议。(3)法律监督方面笔者认为因网约车的运行涉及部门多,所以多部门联合监督才能起到防治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作用。本文的创造性成果是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方面提出了完善强制缔约义务具体的建议,进而从私法角度弥补行政法在解决网约车合同中出现问题的不足。笔者搜集了大量最新资料作为本论文重要的理论支撑,且对数据进行了总结整理,使本文理解起来简单明了。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论述,提出的建议具有实践操作意义,对我国网约车以及强制缔约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贾翱[2](2018)在《基于义务主体的强制缔约制度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扩张强制缔约制度的呼声。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的探讨有利于加强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制缔约制度,一般将其区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但分类标准并不统一,本文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对强制缔约进行初步的类型化,以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强制缔约义务可以区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国家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制度的叁种类型在制度目的上有很大的差异,被观察的视角也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李盼盼[3](2017)在《网约车背景下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以出租车行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是通过限制形式契约自由进而实现实质契约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强制缔约制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具体体现。随着网约出租车的兴起,公共承运人的内涵逐渐扩大,囊括了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公司和新兴的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与此同时,在作为公共交通运输重要辅助手段的出租车客运行业,也出现了一系列违反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现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车的“加价”行为、“挑客”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的歧视性派单等。关于强制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新型责任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强制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本文将在梳理各利益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公共承运人履行强制缔约义务的初步建议。(本文来源于《贸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陈嘉箴[4](2016)在《网约车“小费”与强制缔约义务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打车软件设置"小费"对传统的出租车运输合同订立过程造成了冲击,主要表现在承运人可以"合理"索要小费、承运人可以拒绝未追加小费的托运人的要约、承运人可以自由选择同追加高额小费的承运人缔结合同以及承运人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规制托运人逃欠小费的行为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缔约过程转变分别同强制缔约义务的缔约条件限制、强制缔约对缔约能力衡平状态的维护、强制缔约对竞价结构的限制以及强制缔约的实质契约正义机能产生冲突。(本文来源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方琳[5](2016)在《海运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业交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形式的快速变化,商业领域的诸多制度和规定都经受着相较于其它领域更为严格的考验。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海事典型案例中的“马士基公司诉厦门瀛海公司案”正是海上运输市场制度实施与行业实践发生强烈震荡的深刻体现。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前后不一致判决的出现使得航运市场以及海商学者们开始思考海运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问题。但大多数的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均将其分析的重点落在事物的表面现象上,例如承运人是否公布了船期,或者在自我逻辑内进行论证,这难免导致学术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无法追根溯源地分析事物的本质。基于此,笔者从公共承运人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结合英美法以及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下的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与民法上“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之间的认识误区进行深入分析,并且综合考虑其政策导向和船货利益的平衡。本论文将拟解决的问题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海运公共承运人的产生和含义;(2)海运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认定;(3)海运公共承运人制度下强制缔约义务的合理性分析;(4)中国海运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现状及建议等。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海运公共承运人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趋势,具体阐述“公共”的含义及“公共目的”的实现,此外,在解释公共承运人概念时,不仅从文义的角度,而且从实践的角度综合考虑和借鉴了英美法系下一些经典的案例和观点。可以发现,公共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合适的工具和手段,而工具和手段均需要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海运公共承运人的发展趋势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已逐步放松了对国际班轮运输的管制,同时有了具有“准公共”特征的承运人这一提法,这一系列的发展趋势都值得我们重视。第二部分主要着眼于海运公共承运人制度下的强制缔约义务,并着重提出了强制缔约义务承担者的几个判断标准,例如公共性、垄断性以及强势地位等。此外,为防止法律概念的混同和混淆,特对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情况与标准合同和优势地位缔约权等问题做出了区分和强调。第叁部分从历史和发展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首先从历史上公共承运人制度的发展而言,笔者从委托制度、普通法默式权利和严格责任叁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均不再符合现实的要求。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笔者具体阐述和研究了世界上主要海运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及其发展方向,其均已不再强调海运公共承运人和私人承运人之间的区别,甚至允许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给予其恰当的保护。最后针对国际航运市场的特殊性和行业实践,例如提单和租船合同的规定等,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观点,认为海运公共承运人制度的强制缔约义务不适合国际班轮运输行业,应当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加以排除和明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8)
杨未未[6](2016)在《出租车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强制缔约制度背景下,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运输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受到强制缔约制度的约束。在我国多数城市,出租车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强制缔约制度的框架下,阐明出租车承运人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的性质以及出租车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分重要,是有效规范出租车承运人载客行为的前提。(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王达[7](2016)在《医疗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社会之中,医患问题层出不穷,患病去医院却得不到救治的例子屡见不鲜,有必要引用强制缔约制度对于医患问题进行有效规制。但是我国目前,医疗领域中的强制缔约这一制度发展地还不完善,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实际操作程度不高等缺陷。文章主要通过结合案例,并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医疗领域中强制缔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通过扩大医疗领域中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拒绝强制缔约的正当事由等措施来规制相关问题的发生。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正在逐步加快,医患问题的不断出现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也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医疗领域中强制缔约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解决医患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03-18)
彭阳[8](2015)在《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否定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马士基公司、厦门外代与瀛海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级法院对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应负担强制缔约义务有所分歧。对此,根据适用强制缔约的"递进式适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分析、参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得出否定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此结论对于契约法中准确定位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保障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江金凤[9](2015)在《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某些领域内的民事主体和他人订立契约的义务。这些民事主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他人订立契约。强制缔约制度是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不能得到弥补的情况下产生,有助于实现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在各国都得到广泛的关注。同样,我国对强制缔约制度也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对强制缔约义务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特别是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研究有很大分歧甚至某些方面理论界的研究还未涉及。其中最显着的一个是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即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厘清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然后才能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对责任的性质、构成等方面的分析。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文章的观点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纳入到侵权责任是不妥当的。虽然国外立法上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归入侵权责任,但是文章从各方面论述该观点在我国是不适用的。文章认为,我国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从根本上说就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民事责任。本文研究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性质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以契约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契约是一时性的,就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契约是继续性的,义务主体应该承担继续缔约和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文章的研究目的是为我国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提供一定的思路以及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23)
孙强[10](2015)在《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图书馆对读者应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包括强制缔约行为和强制缔约内容两个方面。赋予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是基于保障读者信息获取权、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平等权之需要,其效力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必须接受强制缔约规定的约束,一旦违反会构成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本文来源于《图书馆建设》期刊2015年05期)
强制缔约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扩张强制缔约制度的呼声。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的探讨有利于加强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制缔约制度,一般将其区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但分类标准并不统一,本文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对强制缔约进行初步的类型化,以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强制缔约义务可以区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国家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制度的叁种类型在制度目的上有很大的差异,被观察的视角也有所不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缔约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姬志真.网约车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义务研究[D].新疆大学.2019
[2].贾翱.基于义务主体的强制缔约制度类型化研究[J].经济法论丛.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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