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于滴滴和优步经营者集中一案,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合并申报的标准、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是否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效果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域外制度借鉴及经济分析,滴滴的竞争市场应界定为网约车市场,滴滴平台存在着对消费者剩余的攫取能力、对网约车经营者的控制能力、对其他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排挤行为等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监管当局应该做出反垄断法层面上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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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郜庆,苏厚阳
关键词: 滴滴,优步,经营者集中,网约车,反垄断法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经济法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4;D920.5
DOI: 10.14092/j.cnki.cn11-3956/c.2019.06.013
页码: 78-84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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