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曦[1]2010年在《论司法认知及其中国式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一、司法认知概念之厘清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是英美证据法上的概念,其来源于“显着事实无须证明”的古老法谚。对于国人来说,司法认知是陌生的名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有司法认知之实,却无相关的概念和制度,因此国内学者对于司法认知有过一些错误
李涛[2]2012年在《论司法认知》文中提出司法认知制度来自于英美法系,经过长期的发展,英美学界对于司法认知的基础理论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司法认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研究起步较晚,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认知的事实未作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国法院正面临着刑事案件数目激增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司法认知作为证明规则的例外,可以免除繁琐的证明程序,避免法院在无争议的事实上浪费宝贵的时间,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认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故此,本文对司法认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构建中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具体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共约叁万余字。第一部分为司法认知的基础理论。此部分论述了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司法认知的效力。首先,对现今国内外关于司法认知的几种概念进行了评述,归纳出司法认知的概念,认为司法认知是法官的一种职权行为,与免证事实、推定不能混淆。其次,在司法认知的范围上,指出司法认知是对显着事实的认知、对确定的、可查证的事实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认知。最后,在司法认知效力上,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文章认为司法认知的效力是不可反驳的,理由是司法认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效率性上,并且司法认知在对象上不存在合理争议,在程序上有严格制约,是可以保证其正确适用的。第二部分为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基础理论研究。此部分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价值和风险。关于司法认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证明程序的简化以及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诉讼方面。至于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风险,是文章着重介绍的内容,体现在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的适用司法认知,司法认知不允许予以反驳可能对被告人权利造成损害,以及将司法认知与认证等概念等同、滥用而带来曲解。第叁部分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分析。此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运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司法认知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目前只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对免证事实之范围有所涉及。在理论研究上,我国对司法认知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学术成果增多。在实践运用上,文章结合在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收集的刑一庭2010年全年的刑事判决书,指出目前刑事判决中司法认知的事项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曾经接受刑事处罚的认知、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认知、对政府事项的认知、对显着事实的认知等。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显着事实的运用不够充分,对确定的、可查证的事实应用太少,但是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印证证明方式、法官的不了解、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而这些状况正在转变,司法认知在我国是有用武之地的。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认知制度的构建。此部分主要论述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制度加以完善的具体构想。在司法认知的范围方面,文章认为应在对显着事实的内涵与外延界定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对显着事实的司法认知;对科技事实,应明确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的科技事实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在其具体应用上,可以为科学原理制定专门的司法认知标准或为法庭配备专门的科学顾问;对既判力事实的司法认知,应予以限制,对于先前的有罪判决所确定的既判事实,应当予以认知,对于确定的无罪判决,同样可以认知,但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则不能认知,理由是此类判决难以保证确定无疑;对于量刑相关事实,如果难以保证量刑事实的可靠性和普遍性,则不能进行认知。在程序规制方面,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启动、告知、调查程序来予以保障司法认知的正当性,同时在判决书中应加强判决书说理,以对法官的裁量权加以制约;在二审程序中通过告知和异议程序来加以规制,主要是通过审查一审法院司法认知的运用是否适当来进行,一般不进行新的司法认知,只有为了支持一审事实审判者的判决或裁决的完整性,才允许启动新的司法认知。
徐钝, 詹王镇[3]2018年在《论司法认知的制度激励——基于民事审判实践认知规避现象的反思》文中提出剖析司法认知规避现象的根源并进行制度激励,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极具现实意义。从司法压力机制、司法指引机制、司法替代机制等角度着手,司法认知规避的深层次根源得以发现。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司法认知案例库体系建设和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叁大方面建构司法认知激励制度,颇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关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应坚持简约主义立场,使得司法认知规则简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司法认知案例库建设,应建立一套从指导性案例到精品案件的多层次案例库体系,建立案例库反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关于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坚持不当行为作为法官惩戒的主要事由,错案惩戒需要结合客观结果与主观状态来分析,并建立影响性后果错案的豁免制度。
李芳[4]2008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制度》文中认为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或待认定的事实直接确认其真实性而无需证据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作为证明责任的例外规则,在实践中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重要作用。本文对司法认知规则做了简要介绍,阐述了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并将司法认知与证明责任及其它免证事实进行了对比。对司法认知对象本身进行学理上的归类、分析和评价,对其性质进行剖析,对司法认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司法认知的特点,并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司法认知对象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国内立法中的司法认识对象进行了阐述。探讨了司法认知的效力和作用。为了更深层次地了解司法认知,对司法认知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包括其主体的特定性,程序的合法性,司法认知的过程性及司法认知具有的个案性。司法认知的在现实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其对于司法结果的公正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效率都发挥着作用。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及以上问题的论证,对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进行了构想。
许立[5]2008年在《显着事实的司法认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知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证据学上一个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对之均有较为详尽的、科学的规定,而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致使司法认知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也许并不是理论研究上的滞后,而是立法上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司法认知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进行司法认知的实用方法。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通过对显着事实的司法认知进行研究,对显着事实进行了较详细的界定,明确了其范围,分析了显着事实司法认知的价值所在,接下来详细研究了显着事实司法认知的具体程序规则。最后,本文在对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回顾后,对我国显着事实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显着事实司法认知制度自身的完善和周边配套制度的完善应当同时进行。
阎朝秀[6]2008年在《论司法认知模式——以帕卡的诉讼模式理论为切入点》文中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审判职权行为。这要求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时,应该是中立、排除情感、价值无涉。而法官是人而非神,法官司法认知时的经验思维,形成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司法认知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和警察控制模式。法官无论是选择哪一种模式,都是基于法官固有的价值观念和个人偏好,属于法官的经验思维。最有效的方法是给法官司法认知时确定一些必须遵守的原则,以预防和抵制其在司法认知时受自身经验思维的影响。
陈卫东, 李美蓉[7]2008年在《论司法认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认知规则是证据法上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与他国相比较,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不仅零散、尚未形成体系,而且存在许多认识性的错误。我们认为,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紧密联系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司法认知规则的涵义、司法认知与相关免证事实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极有必要;人民法院在认知过程中必须遵守合理的认知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郭夏菁[8]2017年在《论司法认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说明司法认知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凡是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项,可由法官直接予以认定。较其他刑事案件而言,毒品犯罪案件查证较为困难,线索和证据也较为分散,在很多时候需要借助一定的司法认知来辅助犯罪的证明。司法认知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客观认定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并以间接相关证据的形态支持或削弱证据链的闭合。但是,司法认知并非完全准确,需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立其与证据性事实间的逻辑联系,才能得出正确的推断性事实。
赵吉荣[9]2011年在《司法认知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学术界、立法界与实务界都越来越关注并致力于各项证据规则的研究,以期构建一套我国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司法认知规则作为英美传统证据规则之一,是一项独立的证据规则,是职权干预证明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则,即凡属于法定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质证,由法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直接予以认定。这项证据规则是一种司法捷径,本身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它是在保证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废除了形式上对证据的要求,理由是证据在实际上并不必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认知可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纵观我国的司法认知规则的情况,各项研究才刚刚起步,到目前我国的叁大诉讼中尚无司法认知这一个概念,也没有相关的内容涉及到司法认知,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学者们认为是与司法认知相关的规定。这项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既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职权范围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的有序进行,也不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效率低下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现象。本文立足于这一现状,以司法认知的基本问题为出发点,以司法认知的对象为侧重点,以司法认知的程序为手段,以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研究现状为切入点,以期为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构建和发展找到突破口。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总体是通过对司法认知规则的规范的各个部分进行阐述,从而得出如何构建司法规则的结论。第一部分为司法认知的概论,主要介绍司法认知的概念、特征、效力以及与其他概念的区分,从而对其有一个较为明晰的了解;第二部分为司法认知的对象,主要探究司法认知的范围有哪些;第叁部分为司法认知的程序,探讨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在我国证据法中构建司法认知规则的探讨,这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重点。
谭红玉[10]2003年在《论司法认知》文中指出司法认知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因其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密切相关,故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与其他证据规则相类似,司法认知规则也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而且,经过长期发展,有关该规则的理论已呈规范化、系统化的特征。相对来说,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日等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在立法及学理上对司法认知规则的解释都较为简略,虽然如此,前述国家和地区仍在其立法条文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就我国来说,长期以来,不仅立法规定仍是一片空白,而且,诉讼法学界也鲜有学者着文对此加以研究探讨。直至最近,随着理论界对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不断深入,这一状况稍有改善。但总的说来,司法认知规则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专门针对该规则进行论述的论文为数极少。正是基于这一现状的考虑,笔者才萌生了将司法认知规则作为毕业论文选题的想法。 从一方面讲,适用司法认知规则的最直接后果是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责任,这对于合理划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直接认定事实的范围,规范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与法官的依职权调查行为,进而完善当事人证明责任制度和法官调查取证制度具有较为重大的理论意义。从另一方面来说,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效率低下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现象严重阻碍了人们通过诉讼途径追求社会公正愿望的顺利实现。与此同时,因为无法通过正常的取证、举证活动来证明,某些明显成立的恶意侵权行为得以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持续危害社会。确立司法认知规则则有利于前述问题的解决。这便是该规则的实践意义之所在。缘此,笔者通过多方收集查找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本文,以期为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深化和立法完善,以至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略尽一点绵薄之力。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九部分,约41,400字。主要内容如下: 引言。以一起案例引出全文要论述的主题 第一部分:司法认知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进程。司法认知作为一项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规则起源于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该法影响至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乃至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对此规则作了详尽规定。相比之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仅以简单的条文对其加以规定。我国立法未规定认知规则。 第二部分:司法认知的概述.首先对司法认知下了一明确定义。其次论证了司法认知的性质为法官的一种审判职务行为。再次将其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最后将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自认及推定等相关概念作了比较。 第叁部分: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理论依据包括四方面:是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的必然要求;符合理性的程序公正要求;为法官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现实意义主要包括: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职权行使行为;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 第四部分: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法律和事实。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法和外国法,其中本国法又包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事实包括显着事实及自然规律和定理、立可确证的事实以及法官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即行政事项和司法事项)o 第五部分:需要予以排除的事项。私知、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必须被排除在认知的范围之外。 第六部分:司法认知的分类。依据各类事项的性质,可将认知的对象分为必予认知的事项和可予认知的事项两大类。必予认知的事项又可作进一步的划分,即不待申请必予认知的事项与待申请必予认知的事项。前者包含国际条约、国内法中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定理以及成文法的有关规定,后者则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显着事实。可予认知的事项包括行政规章、外国法与重要的国际惯例、立可确证的事实以及法官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 第七部分:司法认知的效力。这部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法官采取司法认知后产生的后果;其二为不允许相对方当事人以反证将认知的结果予以推翻。 第八部分:司法认知的程序。认知的程序不仅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也规范了法官的正当认知活动。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认知的启动;告知当事人;裁定前的调查;裁定前的听证;裁定的作出;上诉审程序中的认知。 第九部分: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完善.我国在引进司法认知规则的同时,需要解决某些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司法认知规则;完善现有的法官依职权调查制度;注重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在立法条文中对港、澳、台地区法律的认知作出规定. 结语。再次以一案例说明确立司法认知规则的重要意义. 笔者在撰写本文之前,曾多方收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文资料,但由于国外现存的有关这一论题的着述不多,国内学者着文论述这一问题的更在少数.因此笔者占有的资料不是足够丰富,下笔时难免有忐忑不安之感,万幸有廖中洪等老师的悉心指导,笔者才得以最终较为顺利地完成本文的撰写。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认知及其中国式构建[J]. 郑曦. 中国司法. 2010
[2]. 论司法认知[D]. 李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论司法认知的制度激励——基于民事审判实践认知规避现象的反思[J]. 徐钝, 詹王镇. 北方法学. 2018
[4]. 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制度[D]. 李芳. 复旦大学. 2008
[5]. 显着事实的司法认知研究[D]. 许立. 苏州大学. 2008
[6]. 论司法认知模式——以帕卡的诉讼模式理论为切入点[J]. 阎朝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
[7]. 论司法认知[J]. 陈卫东, 李美蓉. 江海学刊. 2008
[8]. 论司法认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J]. 郭夏菁.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
[9]. 司法认知规则研究[D]. 赵吉荣.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10]. 论司法认知[D]. 谭红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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