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论文_覃雪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商事,国际,异议,司法,仲裁法,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覃雪玲[1](2019)在《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越南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逐渐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其中,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立法,借鉴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这一部分的立法存在不足。基于此,文章通过比较观察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和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仲裁庭管辖权的立法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莫莉[2](2018)在《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谦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8年05期)

杨威,魏秦[3](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不仅关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体系上的完善和建设,严明和具体的仲裁管辖权制度是公民发生纠纷的权利保障救济书。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开放,跨国贸易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人们到达异国时总会想着带点有特色的东西回到本国,代购这个行业也因此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也就是国际商事贸易之间不同文化和制度带来的摩擦和碰撞,甚至纠纷。总的来说,其中一方必然处于弱势和不平等地位,因为商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但不同国家对于买卖关系的法律保护和支持是不一样的,如何适用法律,两个国家法律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法律的判决,同时又能使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和权利最大化,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面临国际商事仲裁时因没有维权的方法而丧失了合法的权益,成为法律的弱势群体。针对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简明地分析其概念及自身不足,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04期)

刘琦诺[4](2017)在《VIE模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VIE模式被广泛运用,实践中存在管辖权问题。本文首先分析第一起VIE仲裁案,进而分析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朱科[5](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自裁管辖权概述(一)自裁管辖权的由来和特点自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异议时,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作出决定。易言之,就是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以及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6年11期)

叶静[6](2016)在《论管辖权自裁原则对国际商事仲裁平行程序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协调法院与仲裁庭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则,管辖权自裁原则在抑制平行程序方面被寄予厚望,然而《纽约公约》规定的过于粗糙、以及不同国家对该原则解读的分歧在很大程序上阻碍了该原则在协调平行程序方面的作用。为此,国际社会主张统一管辖权自裁原则的消极效力,明确仲裁地法院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上的终局作用以消除法院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0期)

洪静[7](2014)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恶意使用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得益于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势,国际商事仲裁已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当事人之所以越来越倾向于仲裁程序,主要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高效率,而与仲裁相比,诉讼显得不经济和繁琐。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仲裁管辖权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管辖权异议,因为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就此问题上的任何曲解或恶意使用均极有可能扰乱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淡化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致使原本备受推崇的国际商事仲裁之优势形同阙如。因此,有必要界定何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分析恶意手段及利用的法律漏洞从而进行规制。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不良企图,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提起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的效果并不是实现当事人合法的程序利益,而是造成了仲裁程序的延宕以及仲裁价值的损害,即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在目前的仲裁实践中表现为四种典型方式。对于在我国仲裁机构提起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中存在的当事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延宕仲裁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从法律修改和制度改进两方面进行规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基本问题。出于行文需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及管辖权异议进行概述。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含义、来源及确定仲裁管辖权应考虑的因素,评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因素。第二章,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界定及形态分析。从目的、手段、后果叁方面界定了何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指出了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每个因素被当事人恶意使用的可能性及其形态,分析了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对仲裁制度的不良影响及当事人恶意使用的原因。第叁章,当事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典型方式分析。针对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方法皆较隐蔽的特点,揭示和分析在表面合法性的背后,当事人如何利用法律漏洞对仲裁程序进行恶意对抗。分析了四种典型做法,即利用仲裁前已协商事项或已达成的新协议形成“仲裁协议失效”的效果,利用尚未确立的派生仲裁请求权问题对当事人适格性提出异议,利用管辖权异议决定权的归属问题,滥用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第四章,对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制及建议。针对在我国仲裁机构提起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中,如何规制当事人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延宕仲裁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法律修改和制度改进两方面着手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仲裁机构建立统一的预防和惩罚制度,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收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成本,通过对恶意当事人收取罚金对其予以经济制裁。第二,法律确认仲裁前已协商完成事项对原仲裁协议的影响。第叁,法律确认派生仲裁请求权的合法地位。第四,法律确立和完善自裁管辖权原则。第五,限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形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3)

柯晓锋[8](2013)在《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不断扩大,经济贸易摩擦时有发生。仲裁日益成为解决现代国际商事纠纷最为重要的方式。诚然仲裁有诸多优点,地位日趋重要,但仲裁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诉讼的方式必不可少。因此厘清国际仲裁管辖权与国际诉讼管辖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能帮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际作出合理的选择。文章将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通过比较得出二者的优点与缺点。(本文来源于《大众科技》期刊2013年08期)

肖超[9](2013)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庭无权审理自身无管辖权的案件。通过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可以增加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以谋求其他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体权益。探析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更够更加公平公正,提高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效率,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本文中以比较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当今世界法制较为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实例以及各主要仲裁国际公约的规定,尝试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作深入探析,以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机构受理阶段、仲裁程序进行阶段及裁决做出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期限是不相同的,本文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撤销人、被执行人;而在不同阶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不一样,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仲裁性等。管辖权异议的管辖主体主要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庭、法院,管辖主体之间存在权力冲突,本文通过对“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理论、“并存控制”制度的分析,得出仲裁庭享有自裁管辖权和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并且认为基于“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并存控制”制度协调管辖主体之间的权力冲突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商事仲裁并未完全确立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并且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理由规定不当,本文提出了确立“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扩大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缩短提出管辖权期限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5-01)

李晨[10](2013)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是进行仲裁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最终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仲裁管辖权问题更是因争议的国际性而对于实际操作来说显得更为关键和复杂。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属于一种民间活动,但其或多或少受到司法介入和影响。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问题上,法院的介入和审查则更为突出和明显。本文将聚焦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制问题,通过分析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相关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一些着名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重点考察最终仲裁裁决做出前后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司法审查限制两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围绕这一中心,全文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述,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这一基本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首先对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区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意义进行讨论;紧接着进一步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国际性”在仲裁管辖权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也会对下文所讨论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制问题产生影响。第二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基本问题。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进行司法审查具有必然性,而这一司法审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仲裁庭与法院的权力冲突问题。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范围又是一大基本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归纳。第叁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具体实施,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笔者分别从审查方式和审查事由两个方面对这两个阶段的司法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论述。第四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限制,主要从司法体系即法院以及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这两方面对该种司法审查造成限制的可能性进行探讨。第五章为我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立足于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法下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所进行的各阶段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其可能存在的限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旨在实现以下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特殊性;第二,整理和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阶段及其模式;第叁,归纳和分析可能限制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两方面因素及其实际作用;第四,提出对我国《仲裁法》在相关方面的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4-10)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覃雪玲.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J].法制与经济.2019

[2].莫莉.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谦抑性[J].理论界.2018

[3].杨威,魏秦.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

[4].刘琦诺.VIE模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5].朱科.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J].中国律师.2016

[6].叶静.论管辖权自裁原则对国际商事仲裁平行程序的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6

[7].洪静.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恶意使用及其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柯晓锋.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关系[J].大众科技.2013

[9].肖超.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探析[D].苏州大学.2013

[10].李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研究[D].复旦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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