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尔法论文_乌尔里希·施瓦尔贝,丹尼尔·齐默尔,顾一泉,刘恩

导读:本文包含了卡特尔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卡特,卡特尔,尔法,联邦,需方,地位,竞争。

卡特尔法论文文献综述

乌尔里希·施瓦尔贝,丹尼尔·齐默尔,顾一泉,刘恩[1](2016)在《《卡特尔法与经济学》(中文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几年里,人们可以观察到德国和欧盟卡特尔法实践正加速经济学化,亦即不断在实践中引人经济学方法和概念。但是,至今仍只有少数几本书能够将经济学在卡特尔法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梳理。而《卡特尔法与经济学》一书正是着力填补这样的空缺。本书不仅探讨了横向合并,即竞争对手间的合并,所涉及的经济学、法学问题,还介绍了纵向与混合型合并的经济学与法学基(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6年00期)

米歇尔·克林,居立[2](2015)在《卡特尔法、能源法和民法对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能源供给具有高度集中性而能源网络具有不可复制性,能源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由此就会产生网络费过高的巨大风险。对于能源经济而言,能源网络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网络费决定了竞争者是否具有竞争力,从而影响到竞争的实际展开。因此,为了保障整体经济利益,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非常必要。本文从反垄断法、能源法和民法叁个方面对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5年00期)

龙昊[3](2013)在《德国卡特尔法对水价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德国,供水作为地区自治的一部分,是受德国《基本法》第28条第2款保护的。供水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供水者可以选择私法的组织方式,比如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通过与用水方签订供水合同进行供水。当然,供水者也可以选择公法的组织方式进行供水,比如以市政企业的形式,而在这种情况下,供水者则向用水者收取水费,这是种行政性的费用。然而高昂的水价以及各地区间巨大的价格差异体现出,在德国长久以来缺乏对水价有效的卡特尔法调控。这也直接导致了这样的情形:德国的水价几乎是西方工业国家最高的,而且各个地区间水价的差异甚至达到了叁倍。虽然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一直都存在着关于对价格滥用进行调控的条文。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以下情况的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占有者通过利用其优势地位而任意制定价格,他们在获得高额利益的同时使其交易的对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数十年以来这些条文在供水价控制方面都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一一特别是在以公法形式收取的水费领域。人们一直都基于这种观点:行政费用是依据行政法等公法征收的,只受地区行政法的调控,不受卡特尔法的调控,因为卡特尔法在本质上是私法。但在最近的"Niederbamimer Wasserverband"判决中,最高法院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公法性质的费用是否也受卡特尔法的调控?这一案件判决的法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出了这样的倾向,即使是有行政性质的水费对卡特尔法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这一判决在整个德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引起了各方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核心就是卡特尔法能否调控这种以公法性质征收的行政费用。依照传统的理念,公法性质的费用只受地区行政的调控。卡特尔法所能调控的价格仅限于私法性的,也即是那种通过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协商建立而来的价格。地区行政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中水价产生的弊端却说明,地区行政调控却是无效率、不足够的。面对德国如此高昂的水价,对水费有权进行监管的地区行政却常常是不作为。这样就使得水费在实际上处在了不受任何监管的境地。相应的,在地区行政监管无效率、不足够的情况下,水费就应该受卡特尔法的调控,所有联邦州和联邦的卡特尔部门都应该对其负责。尤其是用水的消费者需要卡特尔法提供的保护。用水者一直处于在弱势的地位,供水者的垄断地位使得他们毫无能力去影响价格的形成。出于这种保护弱势消费者的目的,也需要卡特尔法的调控。所以,在地区行政调控之外由卡特尔法进行平行的调控是有必要的。在宪法层面上,综合考虑联邦的经济权力和地区自治,我们也能得出这样的结果:通过卡特尔法对水价进行调控,是完全合宪的,这种辅助性的、第二性的调控并没有损害各个联邦州的自主权。(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3-12-05)

汪磊[4](2010)在《欧洲化对德国卡特尔法发展的影响——以卡特尔禁止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崛起和发展,对当代国际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一体化的影响下,欧盟内部要求法律统一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反垄断法层面,欧共体竞争法和德国卡特尔法的融合和互动已成为一种不可抵挡的趋势。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卡特尔法叁大支柱之一的卡特尔禁止为例,截取1985年《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白皮书》的签订为起点,着重对欧洲化影响下的德国卡特尔法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发展趋势进行梳理、剖析和展望。(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9期)

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Dr.Karsten,Metzlaff,[德]卡斯滕·梅茨拉夫博士[5](2008)在《在德并购的卡特尔法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熟悉卡特尔法及相关反垄断规则对中国企业在德国与欧盟的并购十分重要。一旦满足适用反垄断的前提条件,参与企业必须在主管卡特尔局履行申报义务。在卡特尔局决定豁免之前,不得实施并购行为。此外,卡特尔法中还设有禁止一般性垄断行为的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签署限制竞争(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6-30)

约瑟夫·德雷斯,王卫东[6](2006)在《德国卡特尔法的欧洲化和经济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5月1日,欧洲竞争法的实质性改革取得了成效,本文介绍和评论了德国立法者对新的欧洲竞争规则的反应。概述了欧洲竞争法的主要改革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在限制竞争协议领域德国法以《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为标准作出了实质性调整,而在单方限制竞争行为领域德国法却放弃了与欧洲标准的对接。在欧洲法新近的发展中,关于反竞争行为的私法性法律后果的规则显示出较大的重要性。欧洲企业合并控制的新规定至少目前尚未引起德国法的相应修订。在现行竞争政策的欧洲化过程中提出的所谓更多经济考量的观念,即强调判断标准的经济化,越来越多地侵犯德国卡特尔法,排斥德国法的传统规则特征。竞争规则的经济化首先引起了人们对竞争法未来发展的深思。(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06年00期)

沈敏荣[7](1997)在《我国的反卡特尔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反卡特尔法沈敏荣“卡特尔”通过组织,以私人规制市场为基本目的,因此必然限制竞争。在所有对竞争的限制和歪曲的行为中,“卡特尔”是最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由于“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巨大危害,市场经济国家都对之加以禁止,我国也不例外,如我国禁止企业...(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97年06期)

沈敏荣[8](1997)在《卡特尔与反卡特尔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是卡特尔与限制卡特尔的法律和实践。首先,依卡特尔的组合形式和目的对其进行区分。接着,指出反卡特尔法已成为实行市场制度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立法,成为市场经济法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讨论了反卡特尔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和合理规则以及二个规则的不断结合。最后,指出我国现有的反卡特尔法的不足及制定独立的反卡特尔法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7年06期)

高爱贺[9](1993)在《德国《卡特尔法》出台背景及内容梗概》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卡特尔法》①的产生过程'"曰华拄掀妆种个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现象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当时,一些企业之间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地位,在保持法律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以契约形式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互相竞争,以便影响市场条件,与第叁者对峙。这便是最初的卡特尔。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根据营业自由的原则裁定卡特尔为合法。从此,企业可以自由地组成卡特尔。随着卡特尔化愈演愈烈,尤其是在钢铁行业中,出现了巨型企业,它对自由竞争的限制也日甚一日。·为此,政府颁布《关于滥用经济实力地位法令》,将卡特尔置于国家监督之下。 第(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参考》期刊1993年Z2期)

卡特尔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能源供给具有高度集中性而能源网络具有不可复制性,能源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由此就会产生网络费过高的巨大风险。对于能源经济而言,能源网络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网络费决定了竞争者是否具有竞争力,从而影响到竞争的实际展开。因此,为了保障整体经济利益,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非常必要。本文从反垄断法、能源法和民法叁个方面对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进行深入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卡特尔法论文参考文献

[1].乌尔里希·施瓦尔贝,丹尼尔·齐默尔,顾一泉,刘恩.《卡特尔法与经济学》(中文版)[J].中德法学论坛.2016

[2].米歇尔·克林,居立.卡特尔法、能源法和民法对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整[J].中德法学论坛.2015

[3].龙昊.德国卡特尔法对水价的规制[D].南京大学.2013

[4].汪磊.欧洲化对德国卡特尔法发展的影响——以卡特尔禁止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5].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Dr.Karsten,Metzlaff,[德]卡斯滕·梅茨拉夫博士.在德并购的卡特尔法问题[N].国际商报.2008

[6].约瑟夫·德雷斯,王卫东.德国卡特尔法的欧洲化和经济化[J].中德法学论坛.2006

[7].沈敏荣.我国的反卡特尔法[J].法学杂志.1997

[8].沈敏荣.卡特尔与反卡特尔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

[9].高爱贺.德国《卡特尔法》出台背景及内容梗概[J].经济研究参考.1993

论文知识图

一5:2007年上海贝尔集团内部贸易产品结...论文结构一6:2008年上海贝尔集团内部贸易产品结...第六篇 附录6-1 福布斯世界500强公司名单(...第六篇 附录6-1 福布斯世界500强公司名单(...第六篇 附录6-1 福布斯世界500强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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