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相对性原则及发展

论债权相对性原则及发展

康淑娟[1]2007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文中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一直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在笔者看来,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权与侵权行为制度相互融合和渗透的产物,它修正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的传统理念,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为周全而充分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研究此项制度,探讨其制度价值无疑就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全面探讨。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述。首先给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然后在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的四个特征。第二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发展历史。先对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进行介绍,而后以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例介绍其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历史,最后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第叁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先对作为该制度主要理论障碍的债权相对性原则进行介绍,而后介绍债权不可侵性对理论的突破。最后分析债权相对性向不可侵性转变的背景。第四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态。文章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并详细论述了这两类表现形态下的具体行为特征和分类。第五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对主观故意、侵害行为的不法性、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论述。第六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先对叁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论述,然后论述了四种免责事由。第七章是关于建立我国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之理论探讨。首先论述了其制度价值,而后分析了我国有关制度的现状,最后是关于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想及其实践意义。

乐科[2]2004年在《论债权相对性原则及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社会从远古走到现代,从无法律到法律制度发达和不断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而法律的完善也进一步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良好的环境。债权制度是经济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社会的经济起到了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债权制度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后于物权而产生,现在很多学者都认为在罗马法时代债的体系开始形成,而债的相对性原则也在罗马时代得以确立。这一原则对大陆法系各个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理论界将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作为债权与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从而产生很多新的法律现象,而这些法律现象同原有的法律原则相抵触,成为一种例外。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用的是并列式结构,除第五章之外,其余每一章则采用层进式的说明方式,以事物的产生为起点展开讨论。第一章从对债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债的本质入手,进而分析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从罗马法时代到现代的演变。确定了现代社会所谈及的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它同罗马法时代不相同。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对几种债的相对性例外的法律现象进行逐个阐述,通过论述说明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发展,而同时法律的发展也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结合许多学者的观点,对它们是否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作出评述。第五章对论文作一个总结,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现代是存在的,但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原则地位是没有被动摇的,同时也没有被架空的,债的相对性仍然是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债权和物权得以区分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在促进着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这样必然也影响到法律这门社会科学,所以有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作为与经济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债权制度也会发展变化。而债的相对性原则自然也会受到来自于社会的这种变化的影响,在债的相对性原则之外存在例外就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变化。所以我们不否认例外也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关键是我们如何来完善这一理论,使之与现实的生活相适应,进而指导现实的生活,规范现实的生活。

汪育玲[3]2009年在《论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此基础上构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效力呈现扩张的趋势,债的相对性也得到了突破。本文从分析债权相对性的内涵入手,具体探究了债权相对性的各种突破和扩张之情形,提出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只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达成利益平衡,而不是否定或推翻债的相对性,更不能因此而否认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实益。

孙建钢[4]2004年在《论债权相对性之突破》文中研究指明从债权相对性的分析入手,进而观察、探究债权相对性的各种突破和扩张之情形,得出债权相对性之突破的理由和原因。同时,兼评我国关于债权相对性的立法状况。

陈海军[5]2003年在《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文中提出本文以债法上过错责任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则下的一个债权救济盲区为切入点,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述。本文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在考察过错责任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指出在坚持这两大原则的前提下,债权的救济存在一个盲区。并对解决这一盲区的途径进行了探寻。第二部分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概述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以司法判例为线索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察。第叁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制度价值。第五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六部分在对债权的特性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七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作了论述。第八部分为对我国现有立法是否已经确立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建立我国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九部分为文章的结论部分,本文认为基于对债权的充分救济和平衡人们行为自由之利益与债权保护之需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已为两大法系认可和确立。鉴于我国现有立法对这一制度的缺漏,在将来制定的统一民法典中,应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行为制度。

聂禄虹[6]2008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因涉及到债权本质及侵权行为制度的认识,乃两大法系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债不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第叁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但是,两大法系的契约理论都是法学家们基于假设条件精心设计出来的,契约理论起源之时就存在缺陷。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为维护交易秩序,两大法系都通过判例确立起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法并未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且合同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然债权毕竟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不对其保护而任由第叁人侵害,交易秩序将难以维持。故进来学界和实务界主张确立这一制度呼声日渐高涨。但论者在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时,多认为债权的不可侵性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从债权的性质和侵权行为法的本质看,债权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亦有学者认为建立债权侵权制度使债权成为侵权的客体,不符合民法的既有理论,也与现有民法体系不相容,且我国现行法上已确立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无过失原则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没必要再一般性地建立债权侵权制度。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鉴于此,本文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域外判例及学说上考查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社会经济生活背景出发,进而分析债权性质的嬗变,在廓清债权相对性原则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在既有民法救济体系下如何界限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详加论述,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与前辈同仁共同商榷,共助我国私法救济体系的完善。具体而言,本文共计叁万四千字,分为六个部分对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系统论证。第一部分,引言。由于我国大陆现行法上并未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合同法上的债务人违约责任无过失原则是否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引入两个正在诉讼中的案件,经过初步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现行法提供的私法救济制度对合同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也即私法救济体系尚存漏洞。然大陆多数人在论及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时,虽然主张承认这一制度,但在理论认识上却陷入了误区,论证理由也难以自圆其说。故而认为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第二部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域外判例及学说。在充分分析已收集到的资料之基础上,分别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领域,对英美、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涉及的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具体判例和学说加以比较分析,发现虽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通过判例确立的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且大体均是出于弥补私法救济体系漏洞的考虑,但在具体原因上却不尽一致。这为本文第叁部分展开论述债权不可侵性与债权相对性的关系作铺陈。第叁部分,债权相对性并非债权不可侵性之樊篱。关于债权的不可侵性,历来就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会动摇“物权—债权”这一支撑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架构;肯定者则认为,同为法律保护的权利,物权具不可侵性,债权亦应然。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债权性质的不同理解。此部分从考察债权性质之嬗变开始,批判债权不可侵性源于债权对外效力的观点,进而指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不同,债权之相对性与债权之不可侵性分属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不同领域,得出债权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对外效力及债权相对性原则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的结论。最后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目的就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债权的救济存在的漏洞。就“我国现行法上已确立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无过失原则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没必要再一般性地建立债权侵权制度”的观点,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上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证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对给予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周全的,得出我国现行司法救济体系存在漏洞的结论,指出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五部分,第叁人侵害侵权责任制度与相关制度矛盾的解决。由于债权不具社会典型公开性,难为第叁人知晓,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会导致第叁人动辄得咎,过分限制人们的活动自由。因此,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应比一般侵权行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上。在评析债权侵权过错认定的两种不同观点后,笔者倾向于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而为损及债权的行为为认定过错的标准。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千差万别,难以找到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的普遍规则。且引入这一制度必然会与我国现行法已确立的部分私法救济制度产生冲撞抑或竞合,故应在考察既有私法救济制度下,界限第叁人侵害侵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情形。第六部分,结语。此部分系对全文的观点加以简单的总结。认为债权毕竟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我国现行私法救济体系存在漏洞,对债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当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但债权毕竟不具社会典型公开性,故需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进行严格界限,以不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千差万别,难以找到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的普遍规则,应借鉴英美的做法,在协调与既有私法救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适用形成案例,对案件进行比较和类型化,逐渐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以规范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

马钧[7]2016年在《论债权之不可侵性》文中指出债的相对性理论是私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传统理论也基于此原则将债权排除出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从分析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征入手,理清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的关系,重点分析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不法性认定及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初步分析明确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争议。对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第叁人不能非法侵害债权得到诸多国家和学者的承认,但是对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却争议颇多,目前的观点存在难以理顺的逻辑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通过介绍域外判例和学说来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确立过程。这一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在侵害债权领域的立法和判例,对比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制模式,着重说明各国在确立债权侵权法保护制度前后,对债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展现各国规定区别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侵害债权侵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借鉴。第叁部分,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及其与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说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本质。根据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定义应该在一个特定的对比环境下,债权作为对人权利是和物权作为对物权利对比产生的概念。从权利层面来看,任何权利都得对抗第叁人的侵害,都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是权利划分不同层面的特性,两者并不冲突。第四部分,总体讨论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和要件,与德国民法典826条对侵害债权的规制模式进行对比,讨论两者在过失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上的观点是否存在冲突,抑或直接侵害债权模式下,过失侵权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解决。第五部分,分析间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两个角度分析:在主观要件方面,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行为方面,通过对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分析认定行为具有不法性,区别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分析具体的认定标准及阻却事由。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笔者认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于债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不可侵性是权利本质的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侵害债权的行为无需划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适用德国民法典规制模式,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间接侵害债权需具备主观故意、行为不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方构成侵权。

王鹏[8]2011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对象是绝对权。因为债权是相权而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后资本主义时代,我国也走过了改革开放以来不平凡的叁十年。在这期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债权遭受的侵害也愈发严重,债权人利益受损严重。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成为了两大法系国家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阐述了该制度的外国立法及司法现状;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探讨,解答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行性问题。在理论基础支撑起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最后回归到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分析、阐述,为我国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一些积极地建议。本文用四部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先是对该制度下定义,以把握文章论述方向,紧接着阐述债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然后对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的论证。第二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分析法国、德国、日本、台湾以及英美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该制度在其本国的发展特点,达到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作出纤细背景分析的目的。第叁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作出具体的制度分析。本部分先是以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做铺垫,引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最后论述了特殊免责事由。本文的核心在于此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探索,通过对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阐述,说明该制度建立的重要程度;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有益建议。最后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和提炼。

黄少琼[9]2008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文中指出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一直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各国司法实践承认该制度的存在,但各国对该制度的请求权基础却大有不同,理论基础的来源也不同。在本文看来,把债权的不可侵性作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但是,不变的逻辑不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也许,我们可以回到侵权法本身上来,从探讨侵权行为对象及其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出发来揭示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对象的理论基础,或许从中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在本文中,本文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作了具体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本文提出问题,简单阐明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就本文的论证范围和研究方法作一简单说明。正文内容共包括四章:第一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先对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进行介绍,而后以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例介绍其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最后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第二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两个视角进行阐述。视角一,从债权的相对性到不可侵犯性谈起,指出在当时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下,债的不可侵犯性不失为解决把债权纳入侵权救济范围问题的思路;视角二,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问题——债权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进行论述,指出可以回到侵权法本身上来,从探讨侵权行为对象及其成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路径出发来揭示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对象的理论基础。第叁章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与特殊免责事由,为正确适用该责任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架构。对侵害对象、侵权主体、主观故意、侵害行为的不法性、第叁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个要件进行论述。然后论述了侵害债权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第四章是我国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首先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利于对债权的周延保护。接着阐明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从而提出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议。指出应该采用一般规定结合特别规定的立法方法,在特别规定中,尤其要突出故意与违背善良风俗这两个构成要件。最后为结论部分,该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和提炼。

苏艳英[10]2012年在《论债权的绝对性》文中指出传统民法视物权和债权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债权的相对性排斥其绝对性的存在,这是对历史的误解,债权固有的相对性与债权的绝对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理论层面问题。债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相对权并非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曲解,亦未说明债权就成了绝对权,而仅仅说明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不可侵犯性,将受侵害的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正是源于债权的这种"绝对性"。

参考文献:

[1].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D]. 康淑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论债权相对性原则及发展[D]. 乐科.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3]. 论债权相对性的突破[J]. 汪育玲.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4]. 论债权相对性之突破[J]. 孙建钢.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5].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D]. 陈海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研究[D]. 聂禄虹.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7]. 论债权之不可侵性[D]. 马钧.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D]. 王鹏. 吉林财经大学. 2011

[9].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D]. 黄少琼.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论债权的绝对性[J]. 苏艳英. 学习与实践.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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