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基础条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约,波茨坦,中日,友好,德国,开罗,同盟条约。
基础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程卫东[1](2019)在《分裂现实的确认、解构与两德统一——从《基础条约》到《统一条约》的渐变与突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柏林墙倒塌后短暂的统一进程来看,德国统一表现出来的是突变,两德从并存状态转变为一个统一的德国。但这个突变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是《基础条约》签署后通过两德各自的行动及双方互动导致的渐变逐步形成的。它成功积聚了有利于统一的条件与支持统一的力量,包括民族认同、对联邦德国制度与实践的认同与好感、两德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将西德的价值观逐步渗透到东德,以及东德在经济上日益对西德的依赖等。这些因素在柏林墙倒塌、统一机会到来之际,综合性地发挥了作用,在整体上推动了两德朝由西德主导的国家统一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大多数德国民众中间形成了支持统一的意愿与共识,最终推动德国统一成为现实。(本文来源于《欧洲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刘江永[2](2019)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本文着重就该条约与战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做一探讨。一、问题的提出战后东亚地区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处理战后结果的国际法基础和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1951年美国主导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还是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本文来源于《日本学刊》期刊2019年S1期)
颜林[3](2018)在《论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条约的事实及法律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中,适用条约的事实基础是争议具有"涉外因素",而法律基础则是条约本身的私法性和我国国内立法中对国际条约适用条件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实践表明,不同法院在认定条约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上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国内宪法条款的缺失、部门立法中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过于慎重,以及立法上缺乏该事项的一般性规定是造成这些缺陷的根本原因。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破除条约适用的"模糊战略",在宪法中制定相关规则,在部门立法中对条约适用规则予以完善,并积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作用,以实现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8期)
刘江永[4](2018)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和平共处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然而,尽管中日之间发表过《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四个政治文件,但围绕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什么?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对此,日本同中国的立场观点并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中日国际秩序观矛盾"。日本政府从未强调遵守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处理两国关系和领土问题,而一直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础,这必然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确有必要就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做一比较系统的研究与说明。(本文来源于《东北亚论坛》期刊2018年05期)
冯子航[5](2017)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既存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战略是由我国倡议、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合作战略,是国家的战略性决策。促进双边投资发展、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5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依据,梳理、分析现存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与发展现状,并总结"一带一路"战略中双边投资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严益州[6](2016)在《“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联邦德国曾希望通过缔结《两德基础条约》缓解两德关系,进而实现两德统一,但是民主德国将该条约视作独立的正当性依据,并一度使得两德统一机会渺茫。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条约包含太多的模糊空间,缺乏统一的解释机构,既没有将"两德统一"设定为对两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目标,也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分裂活动的程序和方法。《两德基础条约》的经验教训对两岸政治对话和两岸问题研究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刘卫先[7](2016)在《环境保护视野下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之自然资源权研究——以相关国际条约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保护的视野下,自然资源本来就是具有整体性的地球生态系统本身,它无法作为财产而成为人类的权利的客体。对于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就更无法成为人们的权利客体了。如果把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之自然资源与权利或权力联系在一起,则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首先,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主张权利;其次,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即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财产,应当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独占;最后,所有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维护自然资源生态完好性的义务,以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吴宇潇[8](2015)在《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分析重庆谈判的政治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1945年8月14日苏联和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标志着美苏大国的力量卷入了战后中国的政治发展之中,国共重庆谈判则成为美苏大国力量在中国的政治折射。美苏对于国民党政府唯一合法地位的确认是重庆谈判的政治基础,国共形成了一种不稳定的平衡,为两党的政治谈判提供了可能。(本文来源于《党史博采(理论)》期刊2015年06期)
张婉露[9](2013)在《论欧元区救市措施的条约法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欧债危机背景,本文探讨了欧元区叁大救市措施——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以及欧洲稳定机制(ESM)背后的条约法基础和可能的法律冲突。EFSM的法律基础同《欧盟运行条约》122(2)条存在可能的潜在冲突;关于EFSF,新的修正案可能违反《欧盟运行条约》125条;ESM现有的框架难以同《欧盟运行条约》136条协调。(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3年10期)
柴野[10](2013)在《奠定德法和平基础,《爱丽舍条约》名垂史册》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 从50年前走上和解之路,到今天彻底摒弃前嫌共编高中历史课本,德法不仅表现出了可贵的正视历史的勇气,更表现出了直面现实和弥补历史裂痕的政治智慧。 1月22日是《爱丽舍条约》签订50周年纪念日,法国总统奥朗德于1月21日抵达德(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3-01-24)
基础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本文着重就该条约与战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做一探讨。一、问题的提出战后东亚地区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处理战后结果的国际法基础和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1951年美国主导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还是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基础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1].程卫东.分裂现实的确认、解构与两德统一——从《基础条约》到《统一条约》的渐变与突变[J].欧洲研究.2019
[2].刘江永.《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J].日本学刊.2019
[3].颜林.论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条约的事实及法律基础[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4].刘江永.《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J].东北亚论坛.2018
[5].冯子航.“一带一路”战略下既存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
[6].严益州.“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J].德国研究.2016
[7].刘卫先.环境保护视野下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之自然资源权研究——以相关国际条约为基础[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吴宇潇.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分析重庆谈判的政治基础[J].党史博采(理论).2015
[9].张婉露.论欧元区救市措施的条约法基础[J].中国外资.2013
[10].柴野.奠定德法和平基础,《爱丽舍条约》名垂史册[N].光明日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