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佳[1]2003年在《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文中指出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不仅在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 加拿大和中国的国有企业,都在经济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每年为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收益。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中一种很重要的公司形式,多数国家利用它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但也不排除其盈利的可能性。 中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变化的重要阶段,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此,建立高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现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立性,才能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自负盈亏,迎合与世界经济市场接轨的实际需要。中国必须考察外国所采用的制度,结合中国的政治文化,创建一套有利于国有独资公司未来发展的治理机制。本文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作出详细的论述。对于两个国家的治理模式选择、股东权力行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机制建设作系统性的分析,比较两国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对中国原有的治理框架提出改革方案。 透过剖析加拿大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和缺点,对于中国的治理机制提出一些有效建议。得出的结论是:要实现政企分开是有一定困难的,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明确公司所有者的性质和地位、应该提高选拔董事的标准和确立其义务责任、应该建立系统性的约束和激励经营者的机制、应该设立有效的监督审计机制以及增加及完善国有独资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
张昱罡[2]2014年在《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有公司治理中天然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在国有公司经营者事实上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控制经营者使其切实履行治理职责成为解决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本文从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的现状、原因出发,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论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予以构建,为实现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改造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并对国有公司实现分类立法。全文内容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部分介绍了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问题的缘起、控制经营者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研究范畴、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营者概念是随着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出现的,国有公司经营者是与公司股东即所有者相对应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我国既有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国有公司,也有帮助政府履行特定职能的特殊国有公司,本文主要分析前者的治理问题,文中的国有公司概念一般也是指商事国有公司。第二章是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是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人性论理论,上述理论说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由于国有公司治理中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难以尽职、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中国传统文化无视人性缺陷对法治制度构建的不利影响,导致有效控制经营者成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第叁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和业绩评价制度:对国有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传统公司法框架内的国资委、监事会、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之外,还包括公司党委等;国有公司中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政府部门;针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初步成形;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未对国有公司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制定了经营者业绩评价办法,政府部门以国有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对董事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各项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多重经营者监督机构相互重迭、一些监督主体职权范围不明确,各个监督机构未能发挥监督作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升迁激励容易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虚置;经营者的选任以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党委行政指派为主,实践中对公司经理层往往是政府部门决策后再由董事会履行相关选任程序,导致经理人市场构不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和公共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使其无法客观地履行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职责。第四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有效作用,这既有立法制度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环境对制度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各项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立法对国有公司监事会职权规定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然而造成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制度失效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将政府作为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国有公司并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因此便缺乏科学评价经营者业绩并有效监督、激励、约束经营者的动力;政府远离市场,缺乏控制经营者所需的信息;政府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另一方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因此其在国有公司中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加大了对经营者的监管控制难度。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公司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官本位”的政治环境与体制、发育不成熟的经营者市场约束体制、缺乏法治文化的人文环境都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造成影响。第五章提出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治理制度设计与运行环境有悖市场规律。国有公司经营者由政府部门选任导致其具有准官员身份,使得他们的薪酬无法市场化,与经营业绩相脱钩;国有公司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以政府为主导,工作机制方式并未市场化;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化的激励制度,导致其在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督中未发挥有效作用。目前国有公司运行环境未市场化,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无法对国有公司经营者造成约束,也对控制经营者制度实施造成影响。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治理制度本应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运行,鉴于此,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解决经营者失控问题的出路就是以市场规律为导向重新设计控制经营者的治理制度。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是对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进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是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包括控制经营者制度难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国有股权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中的私权利,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能够依据市场规则行使国有股权,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改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将其去行政化。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是对国有公司进行分类立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既有以营利为目标的普通商事国有公司,也有以帮助政府完成公共职责为目标的特殊国有公司。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对两类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严格区分,实践中往往将特殊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和管理方式运用于商事国有公司,导致商事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也无法市场化。因此对国有公司分类立法,使不同国有公司适用不同的规则是商事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控制经营者制度顺利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在上述基础上,要将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约、约束制度、业绩评价制度按照市场规则完善,实现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选任的市场化、业绩评价的市场化等。第六章为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环境原因,因此在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改造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控制经营者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张培尧[3]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张璇[4]2016年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标志,是我国《公司法》为国内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而设计的一种我国独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它与一般公司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设计上有其自身的特征,并且这种独特的产权制度对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还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有实际帮助。本文围绕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概念,分析特殊的产权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进而通过研究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找出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本文通过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在第一部分,作者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在第二部分,详细地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概述。笔者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和特征以及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废之争、以及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及特殊性四个方面入手,详细阐释和分析了这一特殊的公司形态,进而为文章后几部分对由于这种特殊形态所引发的特殊性问题做了铺垫。在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的分析,找出了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性缺乏;其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责不明确;其叁,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有限;其四,国有独资公司经理人奖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乏;其五,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第四部分,通过对日本的特殊法人对应各自法律的立法模式、德国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呈现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制度、法国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的制度以及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学习。作者得到了一些启示:第一,应当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具体职责;第二,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能。在第五部分,结合前部分内容,作者在分析总结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目前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相关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立法意见,分别从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经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职工参与和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就具体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俱栋[5]2017年在《论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之完善》文中提出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中流砥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遂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与方向。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具体要求,由于董事会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处于枢纽地位,所以构建规范的董事会制度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目标要求。本文以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与责任”为视角对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进行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1)首先,本文对国有企业的“国有”特色和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国有”特色进行探微,旨在为下文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本文以“权利、义务与责任”为视角,结合普通商事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类型化与体系化探析;再次,本文结合对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结构的评述,分别对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结构存在的现实困境(董事会组织结构失衡、董事会职权行使受干预、董事会法律责任缺位)进行梳理、评析;最后,本文从“董事会组织结构重构、董事会职权行使独立性保障与董事会法律责任完善”叁方面对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完善建议。总之,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无解之命题,因此,亟希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尽微薄之力。
吕游[6]2015年在《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深层改革阶段,其重点在于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本文的研究对象为董事会试点工作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产物,由于其单一和独特的产权主体,相对于传统民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大特殊性,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不可一概而论。纵观各国国有公司的治理模式,都把董事会的建设作为核心,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近些年来,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独资公司运作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的不足之处,寻找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有效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综述,主要介绍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和特征,以及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产生和演进的历史背景,并对2005年以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情况作出了相应评价。第二章则通过对美国、德国以及新加坡相关资料的分析,得出了关于国有公司治理的经验总结,并且这些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优秀的学习方法。第叁章则明确列出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给予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第四章得出结论,那就是必须在市场化原则的指导下推进董事会制度建设,并给出了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详细建议。
刘强[7]2008年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规范董事会是出资人职责真正到位、实现科学决策和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需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独资公司要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但当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缺少发挥作用的具体途径和有效手段,存在着外部董事比例偏低,董事会与经理层、党组织关系没有理顺,董事选拔、激励、评价机制缺失,董事人才资源不足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董事会作用的发挥。本文按照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提出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要求,总结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现存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对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新加坡等国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现状和特点进行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系统地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构建:提出了指导思想、原则及职能定位;从董事会规模与构成这两个方面构建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管理制度、董事会其他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董事会进行制度建设研究;从董事的选骋、培训、评价、激励与约束等方面进行董事管理研究;从董事会评价内容、方式与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这叁个方面进行董事会评价研究。本文认为,国有独资公司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必须进一步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明确董事会与监事会、党组织、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定位、运行程序,加强董事人才队伍建设。同时,要加快制订《国有资产法》和《董事会建设指引》、董事会评价办法、董事管理制度,建立董事责任追究体系,培育董事职业市场,以确保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能够规范运行、有效运作。
胡改蓉[8]2009年在《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董事会上受制于“股东会”,下监督“经理层”,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其职能定位是否准确、人员构成是否合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公司经营绩效。在以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方向的时代背景下,董事会制度自然成为国有公司治理机制良性运转的关键。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逐步得以确立。然而,现实中形似神非的董事会建设难以实现制度设计之初衷,其运作机理的异化、人员构成的“准官员化”造成了国有公司治理机制徒具其表,传统流弊难以根除。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大型央企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着力推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彰显了政府希望借助于董事会制度来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迫切愿望。一时间,“央企改革命系董事会”成为国企改革的经典写照。然而,为时近5年的试点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董事会的职权究竟应该如何设计、其人员构成究竟如何配置、评估机制该如何构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又该如何完善,这一系列问题,现有制度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正是在这样的困惑下,本文以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法原理与我国国有公司的“个性化”特点进行对接,就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希冀能对当下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沿着基点论——角色论——结构论——绩效论——激励论——责任论的逻辑线索逐层展开,以国有公司类型的“纵横”剖析为切入点,探究了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从功能主义出发,设计了董事会之内部构造;为检测上述角色定位与内部构造之合理性、董事履职之适格性,文章构建了董事会评估机制,并认为在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以评估结果为参数对董事进行奖惩,能够有效促使董事为公司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最终实现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之目的。第一章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本部分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是对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进行了基本解析。在该部分中,国有公司类型的梳理对全文研究思路起着指导作用,也是本章的核心内容所在。在我国,现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以单纯的资本结构为依据进行分类设计(即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董事会法律制度),而忽视了国有公司所处领域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因素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之影响,如此一来,使得政府对国有公司的管理一直在“放权”与“收权”之间摇摆不定。本文的研究突破了上述传统框架,就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纵横立体式”梳理,并以此为脉络,对董事会各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就“横向”分类而言,目前我国国有公司可分为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与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前者发挥着“政治功能的延伸”作用,不以营利为最终追求,社会性是其本质所在,在根本上属于特殊法人,无法做到政企的绝对分开,其运作必然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后者则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考虑。尽管依照经典经济学理论,国有公司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然而在当下的中国,不可能采取极端的退出方式,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公司治理问题同样存在。因该类公司在本质上属于商事公司,故,政府应当与其保持“一臂之距”,还企业于市场。就“纵向”分类而言,目前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采取“政府——控股公司——企业实体”的“叁级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处于中间层的控股公司(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为关键,是国有资本与市场运作对接的平台,事关整个经营模式的成败。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割裂了政府与处于市场的企业实体的直接联系,因此,企业实体受政府干预的力度必然较小;相比之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面政府,必然容易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对其独立性的保障应成为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由于上述的“纵”“横”类型必然存有交叉,这就形成了本文研究国有公司董事会的“纵横立体式”模式,即“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及“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当然,由于国有公司出资人的固有“虚位”、政府身份的特殊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无论是针对何种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都应当在顾及“国有”特色的前提下,体现董事会的独立、专业以及责任的严格。第二章角色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职权设计董事会的职权界定是研究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文章以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基于效率对制度的需求、控制权与风险的匹配以及“股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并结合我国国有公司对政企分开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需求,提出了国有公司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予以扩展,同时,确保其对经理层的监督权。文章以经营决策权为分析重点,就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了分类设计:对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提出了以“商业化”为方向的董事会职权设计思路,并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处于市场的普通国有公司进行了分别阐述;而对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基于其“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虽然也强调董事会对公司剩余控制权的享有,但是对主营业务的转变、投资方向的更改、产品价格的调整等特定事项的决策权予以了限制。由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职权得以正当行使的保障,为使其权能不受“蚕食”,文章就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经理层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厘定,这对于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关系,本文认为应由授权经营关系向监管关系转变;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应当切实实现“经营决策中心”与“政治核心”的分野;而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则应当强调各自角色的回归,前者监督后者,后者辅助于前者。第叁章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再好的职权设计必须依靠良好的组织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是董事会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在本部分,文章对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以及董事的选任机制、董事长的确定方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董事会的构成,文章认为基于不同领域国有公司功能之不同,应当进行区别设计:对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叁叁叁”的制衡模式,即叁分之一的政府董事、叁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以及叁分之一的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而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则应采纳独立董事为主的构建机制。此外,文章在本部分还重点就国有公司的政府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制度以及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政府董事,本文认为,应当由适格的政府公职人员担任,在本质上其与公司形成的是混入了政治因素的服务契约,既需要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需要向国家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沟通义务;对于外部董事,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仅仅独立于经理层而未独立于政府,这虽然有利于对“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抑制,但却不利于政企分开目标之实现,因而应向独立董事制度迈进;对于职工董事,目前急需走出“两栖身份”的尴尬,明确以公司利益为其决策依据,当然,为实现该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具体权义配置上要彰显职工董事之特色,使其能够在董事会平台充分反映职工之利益诉求。第四章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董事会的职权设计是否合理、组织结构是否科学、所选任的董事是否适合、权义配置是否得当,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都必须“用事实说话”,而对该事实的公正判断就需依靠评估机制。规范、科学的评估机制既是国有公司董事会有效运作的保障,又是选拔国有公司董事,并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的重要参数。通过建立符合国有公司实际特点的董事会评估体系,可以对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提高其履职能力,以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关于董事会的评估方式主要有董事会的自我评估、社会机构的评估以及出资人的评估。基于国有资产的特色,本文尤其强调的是后者,即出资人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评估,其中又以国资委享有的评估权为重。在具体的评估内容上,文章认为,对于董事会的整体评估,应当从董事会结构之合理性、董事会履职之尽责性以及公司发展及业绩之良好性叁方面进行;而对于董事个人的评估,则主要依据普通标准和个性化标准分别展开。所谓普通标准,即为董事对公司所负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所谓个性化标准,则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政府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基于制度设计的本源而各自负有的特定义务。第五章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依据评估结果,公司应当对履职情况较好的董事进行激励,这是对“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认可。因此,激励机制的完善是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之一。由于国有公司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与逆向选择更为明显,因此,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必然与私人公司有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叁点:首先,政府应对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尽管文中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薪酬的确定构建了不同的程序,但是,始终保障了出资人的最终决策权。对于政府董事,本文在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其不应从公司取得报酬,对其的激励方式可以采取“经营优而升”的模式;其次,激励机制设计应当体现法律的“分配正义”。对于目前较为敏感的国企管理者高薪问题,本文认为不应进行“一刀切”的“倍数”管理,而应区别对待: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政府不应过度干预,由市场自行决定,体现激励机制的外部公平性,以此吸引有能力的管理者加入国有公司;而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由于公司业绩的取得不仅是依靠董事等管理者的经营才能,更多的是依靠其垄断地位或者国家资源,因此,可进行一定的“倍数”管理;最后,为保障激励机制的公允性,文章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国有公司特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防止畸高的董事激励对公司利益的“蚕食”。第六章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降低代理成本的措施应当是对业绩突出者给予丰厚的、可预期的回报,而对经营失败者则施加切实的、可预期的惩罚。此时,责任机制就成了董事会能够有效运作的保障。笔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叁方面入手,对完善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就民事责任而言,文章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从民事责任的强化和民事责任的限制“正”、“反”两反面进行了制度补正,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限制上,对于经营判断原则在我国国有公司中的个性化适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对政府董事和职工董事率先适用的可行性等,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就行政责任而言,文章主要是针对目前制度设计的“统一”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基于政府董事与非政府董事的身份差别,应当分别适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不能仅因公司的“国有”身份而一律采取行政处分;就刑事责任而言,文章主要就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差别保护”进行了剖析,认为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应当平等对待;在罪名认定上,除政府董事仍适用现行规定外(即按国家公职人员定罪),亦应体现形式平等;但在具体刑罚设定上,基于刑法之法意,对国有公司董事应“从重”处罚,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差别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此外,文章还就背信罪在我国引入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应引入普通背信罪,并与现行的特别背信罪相结合,构建一个例示加概括的“背信罪”立法模式,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维护委托人利益。
魏文培[9]2009年在《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仍然是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主体。如何搞好这些企业,如何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单纯从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角度,都无法揭示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特殊规律,这就产生了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空间,即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目前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界定的文献还很少,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就更少。本论文希望对此领域有所研究。本论文基于法律、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调研数据资料,运用比较研究、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等方法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界定,借以消除目前研究中的混乱和空白点;然后回顾和综述了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经验和理论分析,并根据内外两类主体平衡论提出了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最后,根据以上分析结果,给出了完善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建议,并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郑海航[10]2008年在《内外主体平衡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理论探讨》文中提出本文基于历史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由于内部人和外部人这两类主体不平衡所造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的特殊困境,并根据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特殊规律性,提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的"两个到位一个平衡"的理论。两个到位,即"所有者具体化理论"和"所有者直面化理论";一个平衡,即"内外主体平衡论"。该理论既不同于委托代理理论中的"股东至上论",也不同于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而是适应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特殊规律性的理论,国有独资公司有效治理,必须从外部引入一种足够强大的治理力与强大的"内部人控制"力相抗衡。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的历史,也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从失衡到平衡的历史。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新突破,成为探索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国有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D]. 陈佳佳. 清华大学. 2003
[2]. 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D]. 张昱罡. 郑州大学. 2014
[3]. 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D]. 张璇. 东北林业大学. 2016
[5]. 论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之完善[D]. 俱栋. 甘肃政法学院. 2017
[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D]. 吕游. 郑州大学. 2015
[7].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研究[D]. 刘强.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8
[8].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D].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9]. 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研究[D]. 魏文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10]. 内外主体平衡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理论探讨[J]. 郑海航. 中国工业经济.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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