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论文_苏勤

导读:本文包含了有限合伙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伙人,基金,合伙企业,私募,近因,业务,产业。

有限合伙人论文文献综述

苏勤[1](2018)在《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税收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本文来源于《税收征纳》期刊2018年11期)

陈媛媛[2](2018)在《有限合伙人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其中。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不足,这一制度有不完善之处。论文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我国现有的有限合伙制度概念定界模糊,有限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得不到平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8年09期)

董建卫,冯冰,郭立宏[3](2018)在《有限合伙人、竞争者间接联结与企业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竞争性信息泄露假说,研究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人(LP)形成的竞争者间接联结对自身创新的影响。通过私募通数据库搜集数据,以电子与光电设备行业接受A轮风险投资的企业为研究对象,使用负二项分布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通过LP的竞争者间接联结数量对企业创新产出有显着负向影响;通过VC的竞争者间接联结数量、LP参股VC基金的相对金额、VC的合作关系均反向调节上述关系。把竞争性信息泄露假说扩展至LP层面,提醒企业在寻求VC投资时,需要注意通过VC的竞争者间接联结以及更为隐秘地通过LP的竞争者间接联结对自身创新可能带来的阻碍。(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8年22期)

高改芳[4](2018)在《有限合伙人角逐私募机构股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勒资本最新发布的《全球私募股权晴雨表》(简称《晴雨表》)显示,有限合伙人通过专业基金持有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的股权正成为私募股权行业的主流。六分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已经采用了这一投资策略,而该比例可能会增加到叁分之一以上。“就是说,投资人不仅把钱交(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8-06)

王茜磊[5](2018)在《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边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修订时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十多年的时间里,有限合伙制度以其独特的魅力,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了经济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度中对于GP和LP分配的合伙权利具有异质性,初衷主要是根据财富管理者和投资人不同的知识与能力划分不同的职责,引导其“各司其职”,从而为合伙企业创造更好的价值。有限合伙制度下LP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GP对于合伙事务有最直接的执行权,这使得合伙企业拥有最高效的决策,执行合伙事务的专业GP可以抓住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从而取得很好的投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赋予LP的权力较少,加之目前我国市场中GP水平良莠不齐,在许多专业的能力出众的GP之外有许多“草台班子”鱼目混珠,我国投资者教育的落后,使得LP难以分辨什么是可靠的投资项目和优质资产管理人,实践中由于GP信义义务缺失而导致的LP权利侵害实践时有发生;而在一些LP相对强势的合伙企业中,情况却恰好相反,地位强势的LP表面上依照法律规定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实质是其通过一些协议及制度安排,已经完全参与到合伙事务的执行当中。这两种截然相反但都完全背离制度初衷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架空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表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实践中我国有限合伙的内部控制理念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起初阶段,资本决定话语权的观念还比较顽固,所以当时的LP并未打算将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交给GP,而是通过一些内部表决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决策的权力还是掌握在LP手中。这样一来,似乎控制了风险,但是由于决策的低效率,实际的合伙事务并不能很好的执行,东海创投的案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对外的经营,即使控制了风险,无法为投资人带来收益也背离了投资人的初衷。于是在后来的一段时间,LP试着放下了对于合伙事务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诚信制度尚不健全,GP信义义务缺失严重,于是爆发了多起基金GP携款“跑路”的风波,这使得作为投资人的LP不得不又一次考虑将权力收回来,所以有了现在许多有限合伙企业架构中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等机构,LP通过在其中委派人员,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LP对于合伙事务的参与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一方面GP在有限合伙中的出资份额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合伙事务的专业性不断增强,GP和LP之间的关系由康曼达契约中的贸易合伙人逐渐演变为管理人和出资人的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向有限公司制度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靠拢,且GP和LP本来就是通过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做了一个委托授权,所以GP的信义义务和忠诚勤勉义务的充分履行又成了经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公司制度中,股东会对于管理层提出严格的要求并将一些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股东会的决策范围,从而做到对公司一部分经营活动的掌控,同时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奖金”、“提成”制度,把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捆绑在一起,这样对管理层形成了很好的激励,这又类似于有限合伙中GP的大比例高于其本身出资份额的分红权。所以说无论是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或者有限合伙中的LP,其ownership的属性是一样,在其思维模式的本源都有着控制的冲动。但是随着有限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制度的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个LP对于合伙事务的插手越来越困难,多个LP掌握决策往往出现众口难调的局面,如果继续放任LP架空GP,不仅LP对于掌握有限合伙事务的决策权的出发点无法满足,而且某些GP可能仅受某一LP实际控制,这在多个LP之间又形成了一些利益冲突,使合伙企业的治理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其有序发展。我国现行的有限合伙制度主要由《合伙企业法》的第叁章进行规定。关于LP对于合伙事务的权力边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首先将合伙事务的执行权赋予了GP,LP在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亦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但也不是完全将LP排除在了有限合伙之外,第二款补充规定了八种LP会与有限合伙产生密切关系但并不视为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情形,其中大多数条款都是LP应该拥有的无可厚非的权力。较为特殊的应该是第二点,即LP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这一点其实规定的比较笼统,只是说LP提建议并不构成对合伙事务的参与,那么以何种方式提建议,提出的什么种类的建议,提出的建议如果很关键而且被GP采纳,对有限合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而产生的后果等等,无论是细节问题还是后续效果的产生,都没有说明。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LP执行合伙事务的边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首先,LP对合伙事务的建议权规定较为简略,流于形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性。其次,列举的八类情形无法面对多样化的实际问题,而且该八类行为本身涉及的只是LP最基本的知情权及救济途径,在有限合伙规模日益庞大以及合伙内部关系更为复杂的情况下,LP的一些行为本质上只是行使其自身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还有两条似乎与LP的权力边界关系不大,但其实它们也在影响着LP权力边界扩张的必要性:制度创新使得无限责任风险实际上已经被“有限化”,以及对普通合伙人潜在利益冲突未做相关规定。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很大程度上是移植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修订版的内容。在美国,有限合伙广泛运用于其商业活动当中,其对于有限合伙的制度探索是十分具有前沿性的,所以研究其的立法逻辑以及其LP权力范围嬗变对于优化我国的相关立法意义重大。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自1916年制定后,主要经历了1976年、1985年、2001年的叁次修改。从“控制规则”的确立到“安全港规则”的确立及完善,“信赖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再到“控制规则”的废除,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历次修订中,我们看了一个不断放宽LP权力范围的趋势。此外,作为发达商业社会代表的新加坡以及为称为“私募天堂”的开曼群岛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给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完善带来了启示。主要是“安全港”的过分狭窄不利于保护LP的权利,还有一点是“控制规则”及“信赖规则”的存在是合理且有必要的。综合考虑我国实践中的遇到的GP“缺位”与LP“越位”问题以及其背后的原因,一方面GP信义义务的缺失导致弱势的LP权利受损,一方面一些强势的LP通过巧妙的制度架构实际控制了合伙事务,这些并不符合有限合伙制度初衷的情况在不断上演,这说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我们应及时地对相关规定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首先是完善“安全港规则”,在扩宽安全港的同时新增“兜底条款”,并可以考虑允许在《合伙协议》意思自治规定安全港内部的情形;其次,应保留并柔化“控制规则”,并在其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LP突破有限权力的制度;最后,可以尝试引入类似“实际控制人”概念,防止某些LP损害交易对手或其他LP的利益。希望一系列的修改可以使得我国《合伙企业法》更符合实际操作的需要,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9)

刘晓乔[6](2018)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违约,且无债务承担能力,根据现行法律,建设方维护权利,可要求出资不足的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8期)

李亦欣[7](2018)在《10多家信托公司探路产业基金 主要涉及基础设施产业等叁大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6日,国元证券发布公告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国元农业保险、国元信托等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安徽徽元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徽元产业基金”)。公告显示,国元信托拟出资1亿元,占(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3-09)

丁文虎,杨敏利,党兴华[8](2017)在《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创投机构网络位置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私募通数据库搜集2003-2015年相关数据,研究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创投机构网络位置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1)有限合伙人的网络中心性对创投机构的网络中心性存在显着正向影响;(2)有限合伙人与创投机构的关系强度正向调节上述影响。研究同时发现,与处于网络中心位置的有限合伙人建立并保持强关系,有助于创投机构占据网络中心位置。(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7年22期)

张涛[9](2017)在《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金融投资工具中的一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且募集资本的主要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然后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对募集的资本进行专业化的运作,最终通过目标公司上市、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投资而获取利润。私募股权基金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在优化投资结构、拓宽投资渠道、发挥资本优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没有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统一立法,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在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本文从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入手,梳理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理论,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度结合的优势,以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大推动作用,考察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投资主体有限合伙人利益受损的成因和主要方式。最后,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梳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本文的结论,即从法律的完善、监管机构职能的划分、第叁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基金的内部治理四个方面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当前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和有限合伙人权益保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刘翕然[10](2017)在《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是一种预防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具体案件中否认个别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制度。目前,我国仅在公司法领域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合伙企业法领域之中却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鲜有规定,这使得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实践表明,只要有有限责任必然伴随着它的滥用,因此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必须在非法人企业中推行,我国也十分有必要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有限合伙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在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其中。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不足,这一制度有不完善之处。论文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我国现有的有限合伙制度概念定界模糊,有限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得不到平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限合伙人论文参考文献

[1].苏勤.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税收问题浅析[J].税收征纳.2018

[2].陈媛媛.有限合伙人制度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

[3].董建卫,冯冰,郭立宏.有限合伙人、竞争者间接联结与企业创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

[4].高改芳.有限合伙人角逐私募机构股权[N].中国证券报.2018

[5].王茜磊.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边界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刘晓乔.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7].李亦欣.10多家信托公司探路产业基金主要涉及基础设施产业等叁大领域[N].证券日报.2018

[8].丁文虎,杨敏利,党兴华.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创投机构网络位置的影响[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

[9].张涛.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大学.2017

[10].刘翕然.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

论文知识图

4 有限合伙人模式2 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类...不同组织形式创投基金平均募集金额资...一3DO认争田卫】TS组织结构有限合伙股权私募基金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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