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话语论文_张清,段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话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话语,法理学,马斯,儒家,航空界,体系。

法律话语论文文献综述

张清,段敏[1](2019)在《法律话语:一种特殊的话语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们对法律及建设法治国家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法律话语的研究中。本文主要从研究主体、研究客体及研究方法叁个角度分析法律话语,并指出法律话语的研究主体是语言学者、法律人及拥有语言学和法学双重背景的研究者;其研究客体为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主要研究方法有叁种:静态文本分析、田野调查及研究实验。本文旨在证明法律话语体系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话语体系的特殊的话语体系。(本文来源于《外语教学》期刊2019年06期)

刘光斌[2](2019)在《复杂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问题——论哈贝马斯现代性的法律话语》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站在现代性的立场上关注了复杂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形成了商谈论的现代性法律话语。他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后传统社会的不断演化,欧洲社会不断法律化以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需要。法律作为制度之法又作为媒介之法,在现代社会整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的有效性由此表现为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两个方面。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共和主义法律范式为代表的法律范式无法有效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基于复杂性社会中人们对法律规范性期待和法律范式在解释法律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不足,提出了一种程序主义商谈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的法律话语可以视为商谈理论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从这个意义上看,他的法律话语可视为其现代性话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赵旭[3](2018)在《论构建新型国际秩序法律话语权——以清末国际法输入的法律话语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国际秩序背景下,西方列强通过缔结各项国际条约,规定主权国家、殖民地、被保护国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成为规范各国之间关系的标准。同时,国际法开始在中国传播,且以儒家传统思想为基础的朝贡秩序走向衰落。受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对国际法的学习有认同,也有排斥,故而对国际法的学习多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层次认知,司法实践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刻板应付层面。当前,在构建新型国际秩序过程中,中国应主动掌握法律话语权,深度理解西方法律文化源流,吸取儒家法律传统观念中的精华,提升中国法律文化软实力,将把握法律话语权作为新型国际秩序建设的战略性资源。(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1期)

王鹏森[4](2018)在《法理学之用及其法律话语体系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推进,法律作为最严格的人民行为规范也应该日臻完善,进而建立更为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社会秩序。法理学,作为法律学习的基础和法律发展的根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主要通过对法理学的简要说明,进一步分析法理学在法治建设、法律思维能力养成、构建法律话语体系叁方面的突出作用,并就保证法律相对独立性、法律体系性、法律一般性叁点对建构法律话语体系进行展开。(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8年05期)

[5](2018)在《国际组织与国际发展研讨会暨第四届法律话语与翻译高层论坛在杭州顺利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20日至22日,由浙江大学主办,浙江大学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法律话语与翻译中心、浙江大学跨文化与区域研究所承办,中国网、凤凰网、"一带一路"国际日办公室、中国网络安全法律合作联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等协办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发展研讨会暨第四届法律话语与翻译高层论坛在杭州顺利召开。会议的主(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杨宜龙[6](2018)在《领导干部法律话语养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领导干部法律话语方式养成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着重要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但现阶段领导干部话语仍存在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以提高领导干部的社会管理能力。本文将现阶段领导干部话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针对性的研究领导干部法律话语养成路径。通过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论述领导干部法律话语行为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领导干部话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比分析国内外法律话语、法治思维的不同观点及成果;通过总结归纳法阐述相应的理论观点。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界定领导干部话语、法治思维、法律话语基本概念;简述权力话语与权力思维、法律话语与法治思维两对概念间的关系;阐述言语行为理论和话语即权力基础理论。其次,揭示领导干部话语现状以及话语存在的问题,例如领导干部狂语、乱语错语现象严重或将话语作为权力输出工具等,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领导干部话语问题出现的原因,诸如对于领导干部话语限制层面缺失、领导干部规则意识缺失及公民权利意识缺失等。最后,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意识培养、领导干部法律话语素质培养、构建领导干部话语制度平台叁个层面提出领导干部法律话语养成的路径及方法。(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李雪梅[7](2017)在《法律碑刻研究趋势:学科交融与“法律”话语》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范式:对主体史料的"精耕细作"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既有迭经记载的传世之作,也有新近面世的古刻残篇,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与国家行政运转、社会治理、秩序构建、权益保护等紧密关联,是了解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及法律应用的珍贵原生史料,已引起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为提升古代法律碑刻(本文来源于《法律文化研究》期刊2017年00期)

刁芳远[8](2017)在《论司法公信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公信作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型塑与社会信任的整合,而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由于缺乏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导致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都存在一定缺失,在这种情形下,研究司法公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人民美好生活的增量部分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2)这表明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从稳定温饱的生活秩序转变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政治信任,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深刻的政治意义。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信息的传播与公共理性的发育使公民越来越关注政治参与和正义实现,社会话语作为与政治话语相对而生的话语类型逐渐在信息下放过程中获得了话语权,民众以此言说正义、表达诉求。司法环节独有的开放程序与公正面向使其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正规途径,国家与社会据此逐渐形成有组织、有制度的规则化沟通,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鲜明的社会意义。第叁,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文本与司法制度大量引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域外资源与本土传统不可避免产生紧张,而且西方法治资源依托的政治理念异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我们应该在司法领域中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政治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现实的法律意义。正是基于司法公信的时代意义与政治功能,我党对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给予高度重视,多年来持续通过政治决策推动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在政治话语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与“永远在路上”的司法改革形成对照,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有待于提升,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不时出现,而且民众的评判对象不仅指向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话语,更隐然指向法律话语背后的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超然,我国现代司法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当司法公信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时,理论界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司法中立性的考虑,发出“去政治化”的主张,要求司法程序独立自治。然而,无论是从国情出发,还是遵循司法规律,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探索如何在司法领域中既履行政治使命,回应社会需求,又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事实上,围绕着法律的确定性主题,国内外学术界持续不断地进行着研究。在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术流派针对法律系统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展开了激烈持久的争论。近世以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法律系统包括司法程序不可能全然脱离社会环境孤立存在。在“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演变过程中,关于司法程序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是否遵循了法律的价值原则又引发了新争论。批判法学派与现实法学派包括后现代法学流派都指出了司法判决中的意识形态因素,认为潜藏的意识形态有损司法公正,前述理论所持的批判视角对保持法律确定性问题起到了启发作用。与国外的研究相对照,我国理论界关于司法公信的研究成果丰富又卓着,围绕司法程序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理念的变迁等问题发表了众多深刻独到的见解,但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司法程序的内部构造,较少选取外部视角,即使有研究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入手,也多注重二者的冲突,未能将其置于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融通的视野之下。本文以司法公信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研究视野,以司法公信的实现为基本进路,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与历史研究的方法,反思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通过指出司法公信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面临的关键问题,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的理论阐述,提出司法公信的实现条件。围绕主题,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层层深入的论述。首先,通过对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具体考察,指出民意与司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通常人们容易将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原因归结于民意的偏颇与不理性。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民众不满司法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导致司法判决违背了通行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认知。当法律话语未能传输正义而是为判决背后的意识形态作法律证成时,就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乱象。第二,以“意识形态应如何与法律话语相关联”为问题导向,对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理论内涵进行阐明,对二者的融通路径进行建构。虽然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分属不同的话语类型,但政治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相通性使二者在意识形态层面具有融合的可能性。只是作为以政治话语为载体的意识形态,在通过司法程序追求民众精神层面的政治主导时,应该通过法律创制、司法政策、司法衡量、司法调解等规范路径。第叁,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路径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缘何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回顾革命根据地与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指出司法过程的全面政治化虽然有效满足了当时的政治需要,但却使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正规化建设,但政治权力对法制需求的减缓仍然使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第四,在揭示法律虚无主义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为何发生政治转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进了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开始了司法的专业化改革。但由于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矛盾,致使司法改革发生政治转向,由此法律人担忧司法正义的折损。需要注意的是,将“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混为一谈的理论误区不仅不利于我们解决问题,而且使许多问题复杂化。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司法政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均衡。第五,保持“司法政治性”,同时避免“司法政治化”,这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目前在该问题上有两点需要认真对待:一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二是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的统一。我国大众话语的兴起已经形成对政治话语的挑战,而法律话语正在成为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的良性媒介,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政治意义。但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党支持司法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需要融合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第六,针对前文提出的“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主导作用”的问题,本文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中关于法律演化的理论阐述,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关联,以此为理论前提,明确了实现司法公信的六个必要条件。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法律系统是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变革中保持稳定都依赖于政治系统的支撑,二者之间的联系属于结构性联系。所以实现司法公信必须要实现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效率,必须面向“有规则的政治”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改革。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开放性问题。司法程序不能脱离意识形态的政治导向,但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实现司法公信的考量,应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联系。另外,对“司法感受”的把握须注意遵循司法原则,避免陷入任意性与世俗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2-01)

程乐[9](2017)在《“法律话语与翻译”专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催生了信息资源整合,为传统科学研究挖掘了新的内容和分析方法,促进了学科理论的重新定义与重新解读,并使各领域呈现出跨学科和大数据的特性。作为法学、哲学、语言学与翻译的交叉领域,法律话语与法律翻译为法学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独特视角与参考借鉴。为此,本专栏收录的叁篇论文均属于跨学科研究,且均为国内外学者共同撰稿,从国(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辛红[10](2017)在《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将有中国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作为买飞机的大国在购机合同中却鲜有话语权,中国航空公司叁分之二的飞机来自租赁,但租赁合同却往往是英文文本……被英美法律体系垄断的航空领域法律“话语权”的坚冰有望被打破。记者从10月21日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上获悉,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已(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10-27)

法律话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哈贝马斯站在现代性的立场上关注了复杂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形成了商谈论的现代性法律话语。他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后传统社会的不断演化,欧洲社会不断法律化以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需要。法律作为制度之法又作为媒介之法,在现代社会整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的有效性由此表现为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两个方面。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共和主义法律范式为代表的法律范式无法有效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基于复杂性社会中人们对法律规范性期待和法律范式在解释法律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不足,提出了一种程序主义商谈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的法律话语可以视为商谈理论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从这个意义上看,他的法律话语可视为其现代性话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话语论文参考文献

[1].张清,段敏.法律话语:一种特殊的话语体系[J].外语教学.2019

[2].刘光斌.复杂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问题——论哈贝马斯现代性的法律话语[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9

[3].赵旭.论构建新型国际秩序法律话语权——以清末国际法输入的法律话语分析为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8

[4].王鹏森.法理学之用及其法律话语体系的建构[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8

[5]..国际组织与国际发展研讨会暨第四届法律话语与翻译高层论坛在杭州顺利召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6].杨宜龙.领导干部法律话语养成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7].李雪梅.法律碑刻研究趋势:学科交融与“法律”话语[J].法律文化研究.2017

[8].刁芳远.论司法公信的实现[D].吉林大学.2017

[9].程乐.“法律话语与翻译”专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

[10].辛红.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将有中国标准[N].法制日报.2017

论文知识图

(五)法律治理功能司法话语场域能够表达...各高校、科研单位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高校、科研单位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高校、科研单位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高校、科研单位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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