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伟[1]2003年在《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融合,架构于互联网网络的、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与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由于其无址化、非书面化、非中介化、虚拟化等特点给针对有形商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联系起来而建立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行的诸多税收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着功能缺失的危险,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如何继续发挥其财政收入、经济调节职能;如何体现其公平、效率原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本文试图以电子商务之技术特征为切入点,在梳理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税收之经济本质与经济上“可税性”理论之角度论述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从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阐释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最后,本文从税收基本原理的经济视角,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为基础就如何架构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看法与个人观点。本文除前言与结束语之外,共五个部分,约四万五千余字。 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特点解析。作为社会关系调解器之法律规则受到客观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必须以社会进步的要求作为其创设和完善的首要目标和最终目的,以适应由被调整对象构建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正如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所说“没有对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特征的理解,就无法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本部分从电子商务的内涵入手论述了由于电子商务运行载体之特殊性而造成的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征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非中介化、交易对象的数字化与国际化,以便从技术特征方面为电子商务涉税规则的制定与所制定规则的可操作性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法律问题。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从税收公平与法定原则、税收管辖权确立规则、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与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对象性质的认定的困难及由此带来的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出发,具体地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法所面临的困惑与功能缺失。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法所面临的与制定电子涉税规则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叁部分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国际动态及简要评析。本部分具体介绍了目前相关国家与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研究的总体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各方在电子商务涉税问题上的一些共同理念与存在的分歧,并进一步分析了各方存在分歧的深刻的社会背景与原因,以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涉税规则提供理论基础与理念指导。 第四部分电子商务“可税性”的经济分析。由于征税活动不仅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财产权的损益,而且由于征税所具有的替代效应,因此,一种税的开征于否,一方面既离不开现实的经济环境,也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依据。本部分以税收之经济本质为基础,从经济上“可税性”理论出发厂论述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能性;并从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出发,翻退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电子商务涉税解决方案的法学探析。本部分在对我国电子商务及其涉税规则之现状简要回顾的基础上,从电子商务涉税之立法原则、电子商务环境下现有税收管辖权确立规则之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对象性质的认定与分类规则的构建以及以规范在线企业为前提从支付体系入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方面对电子商务涉税规则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王凯[2]2006年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网络经济的产物,电子商务的发展正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其中。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快速增长,其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凸显出来,使得现行税法制度在面对电子商务时倍显尴尬。因此,研究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无疑是当务之急。本文正是立足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国内外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所带来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介绍、比较国际社会提出的各种对策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以求能对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乃至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本文按照基本知识介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总体框架的安排,前后围绕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线展开。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务形式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以扫除研究的障碍。其次介绍了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接着,介绍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国际实践,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意在为我国今后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和依据。然后,本文着重分析了有关电子商务涉税问题中具有前提意义的两个问题,即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以及如果要征税是否要征收新税的问题,得出了我国不应放弃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力,但不需征收新税,只需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的结论。最后,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造成冲击的各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对象性质的认定与分类规则的构建以及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等。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经济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本文的实践指导意义主要在于,电子商务已经对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冲
董扬[3]2016年在《海外代购的涉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不断繁荣发展的时代,人们总有机会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并接触到多种多样的特色商品,但却由于价格、地理位置、法规政策、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够亲自购买,于是海外代购行业应运而生。本文以海外代购现象为切入点,从其涉税因素着手加以分析,针对目前海外代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所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以期能够构建更加规范的税收监管体系。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海外代购的现状以及其税法基础进行了论述,具体说明了海外代购的发展动因和主要特征,并从海外代购商品类别、费用构成等角度对其涉及的税法要素展开分析;第二章阐述了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法认定、税款征收等问题,并对完善海外代购税收机制的必要性和难点进行了详细讨论;第叁章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介绍和考察,从税收政策、服务质量、征管程序等方面总结出适合于解决我国海外代购问题的经验;第四章提出了海外代购涉税问题的解决机制,主要从立法、征管、国际税收合作叁个层面来提出对策,具体来说包括明确税收原则的定性、完善法律体系、设立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平台、构建电子发票体系、展开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偷逃税行为等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填补海外代购行业的税收监管漏洞、强化税收治理。从整体上看,文章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对比参考、解决问题这样的思路展开的。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系统介绍,增进社会大众对此行业运作模式和税款缴纳等相关知识的了解,并将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化,在现有税收法律框架下提出体系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以往研究海外代购问题的角度,以涉税要素作为出发点,配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进行,采用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论证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的代扣代缴专门机构负责制、税收征管联动机制等建议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亓鲁[4]2017年在《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我国B2C电子商务(1)交易规模为2万亿元,占整个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的比例达51.9%(2)。但B2C电子商务税收额却没有增长。因此,研究如何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来实现对我国B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作为选题,旨在为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制度完善和立法建设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全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B2C电子商务涉税基本情况、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征税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B2C电子商务征税困难的原因,并指出我国B2C电子商务征税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第叁部分分析当前我国B2C电子商务面临的税收法律问题,包括对传统税法原则的冲击、在税收实体法中面临的问题和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困境等。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和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包括经合组织、欧盟、美国、印度,并从他们应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先进经验中,得出其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相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建立健全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叁个层面的内容。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第一,选取B2C电子商务作为具体研究对象,且其独特的税源管理条件,使本文的分析更具有针对性;第二,通过抓住资金流动这一核心环节,建立第叁方支付平台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并辅以其他税收征管措施,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研究也更具有操作性价值。本文的主要不足是:第一,因外语水平有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时,外文资料获取不足;第二,由于缺乏实务经验,对策建议中有关建立健全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构建设想,不够细致、具体。
霍冰[5]2007年在《电子商务衍生的涉税法律问题浅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与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得以应用与普及。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行的诸多税收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着功能缺失的危险。本文试以电子商务之技术特征为切入点,对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予以浅析。
徐嘉南[6]2007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文中认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快速地改变着原有经济格局,电子商务作为科技进步的结果带来的影响远远超越了其本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而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全面的、深层次的影响。它给消费者带来了空前的便利,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商机,也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新的税源。但也因为其虚拟性、无形性等不同于传统贸易形式的特点,对现行社会的贸易制度、交易形式、信用体系以及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传统法律制度等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和挑战。因此,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政策已成为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开篇绪论部分,首先交代选题的时代背景和文章的实践意义,在综述国内外相关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今后的研究方向。随后从界定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入手,阐述了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的积极意义。接着在理论和实践上重点分析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其中包括对税法基本原则、税制要素、税收实体法律的冲击:对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方式的挑战以及对国际税收的影响等。在介绍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后,比较分析各方政策动因,试图寻找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时代税收政策的切入点。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目前情况下我国所应采取的政策取向。首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即应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接着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对税收实体法、征管法的修订以及对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克服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提出构建以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为依托的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并对模式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以保证模式的有效实施。最后通过关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相关概念的认定,国际避税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注重国际间税收协作等方面来协调国际税收问题,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
刘趁[7]2017年在《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微信朋友圈为销售平台的C2C微商,为微信朋友圈的微信用户提供了便捷的销售渠道。当前,C2C微商队伍不断壮大,但也衍生了不少问题,而首当其冲的便是税收征管问题。由于C2C微商的经营者主要是一些个人“散户”,其交易的隐蔽性特质、主体的自觉纳税意识不高,加上现有税收征管技术稍有落后,都使得税务机关与具体的交易信息隔绝开来,造成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等信息都无法掌握,从而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很显然,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征管对象并不包括C2C微商,但是笔者认为,C2C微商只是一种借助于网络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线上交易模式,与传统的线下实体经济并没有很大区别,都是市场主体,其本质上也是符合税收要件的,因而也应当将其纳入税收监管范围中。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C2C微商税收的法律规定,并且实务中也没有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因而本文笔者将从对C2C微商应当征税的基本态度出发,结合理论分析与实务现状,分析其中的涉税问题及其给税收征管所带来的挑战,进而探讨C2C微商税收征管的具体路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C2C微商的概念及特点的概述,包括概念界定以及通过对交易类型的分类进行主体定位,分析其交易的特殊性,进而论证C2C微商税收的必要性——从经济本质上来看,C2C微商交易特征符合税收要件;从法律层面来看,对C2C微商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那些本为注册企业却同时在朋友圈开店经营的逃税避税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C2C微商所涉及的基本税收要素和税收原则问题——包括其中所涉及的税种,应税主体以及具体的纳税环节。从而得出结论C2C微商税收征管中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的规制对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以及具体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鼓励、引导与规制并重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以及易于征管、便于缴纳原则,不能为征税而征税,应当综合考量。第叁部分介绍了C2C微商给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带来的挑战,即其中产生的一些征管困难问题,诸如纳税对象模糊、应税地点难以确定以及税负平衡点难以掌握,并且分别从C2C微商自身特点、纳税人角度以及税收征管技术叁个层面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也即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在分析前叁部分的基础上对C2C微商实行税收征管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包括:通过在税务机关与微信平台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税务机关对C2C微商具体信息的掌握;结合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C2C微商的税务登记问题,因为鉴于C2C微商交易的特殊性,要想对其实行税收征管,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税务登记问题,只有微商参与其中,自觉认识到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和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才能有下一步具体的措施;同时,通过完善电子发票和银行资金结算对C2C微商进行税收监控。综上,在这一系列措施施行之后,使C2C微商能够在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有序健康的发展。
杨阳[8]2008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我国税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和征管难题。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已变得刻不容缓。本文运用税法学相关理论,结合电子商务引致的一系列税收新问题,在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若干设想。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优势和发展现状,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理论背景;第二部分详尽分析了电子商务引致的一系列税收新问题及其成因,突显出我国现行税法的许多空白和漏洞,指出研究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第叁部分介绍、分析了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深入研究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首先所要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从而为下文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最后,笔者从立法的目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以及现行法律的完善等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诸多设想。
王亚宇[9]2017年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经过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壮大,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经济发展节奏,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更是占据了半壁江山。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将逐步占领实体经济的市场份额,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虽然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跨境电商受到各国的欢迎,但其国际化、虚拟化、分散化的特点也使得适用于传统线下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程序、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怎样制定既有利于跨境电商增长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是各个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为了较好地解决国家间的税收冲突,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也将重点放在了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定义上。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税收管辖也面临着流转税税收管辖权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和计税对象认定、所得税常设机构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成为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中跨境电商几乎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将会大大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不利于持续发展,甚至有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本文特地以跨境电商作为研究对象,积极讨论有关跨境电商务税收原则、课税要素、征收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将其归入传统税收征管范围中,并为解决这一新型经济增长方式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提出全面可行的方法。为解决我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上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流转税税收管辖权上坚持使用消费者税收管辖权,关税征收上改进征税系统和征收方式,在以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认定上采取宽松认定标准;其次,在跨境电商应遵循的原则上坚持税收主权、税收公平、灵活高效原则,在课税对象上合理设定各类跨境电商相关方法律责任,制定适合我国的纳税对象分类规则;最后,在税收征管上推动以“一点两区”为基础的实体平台并构建第叁方涉税信息管理系统。
许立春[10]2006年在《我国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冲突及对策探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正席卷着全球经济的各个领域。作为网络经济主体的电子商务,正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虚拟化和数字化等特点,它对建立在传统的贸易方式基础之上的现行税法理论、税收征管制度影响广泛。现行税法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电子商务使得现行税法远远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的步伐。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是电子商务这一全新领域中的前沿问题,是密切关系到一国税收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到国家主权的关键问题,也是规范电子商务法律秩序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如何防止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已成为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到底应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征税,是否应开征新税,如果不开征新税,传统的税法原则是否仍然可以有效地应用到此种新兴的商业经济模式中以及如何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各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日益发展之际所必须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虽然讨论比较多,但有的研究个别税种,有的只是政策性介绍,有的还停留在知识介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以使电子商务能更好地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正是基于这一命题,希望本文对今后发展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有些许参考价值。这是研究本命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导言简述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定义和分类;第一章分别从税法基本原则、税制要素、现行税制、税收征管等角度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冲击;第二章阐述和分析了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及分歧所在;第叁章提出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研究[D]. 郭红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王凯.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3]. 海外代购的涉税法律问题研究[D]. 董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4]. 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亓鲁. 兰州财经大学. 2017
[5]. 电子商务衍生的涉税法律问题浅析[J]. 霍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6]. 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完善[D]. 徐嘉南. 大庆石油学院. 2007
[7]. 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趁.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8].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D]. 杨阳. 西北大学. 2008
[9].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问题探究[D]. 王亚宇. 湖北大学. 2017
[10]. 我国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冲突及对策探析[D]. 许立春.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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