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主观过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公序良俗,过错责任,自主决定权,损害事实,花椒,多因一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论文文献综述
李阳[1](2019)在《法院应对不同侵权行为对应的主观过错单独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本文主要从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来论证花椒直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观过错。吴永宁所拍摄的视频大部分是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下攀爬高空建筑物的活动。这样的视频不利于视(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11-29)
徐伟伦,张博,赵琪[2](2019)在《平台无主观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因认为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其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百度百科词条的贡献者刘某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刘某编写的上述词条体现出一(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8-24)
孙光宁[3](2018)在《民事指导性案例对主观过错的认定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过错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但是,由于无法直接获知,主观过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着一定困难。作为经过细致遴选的典型案件,民事指导性案例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重要提示和借鉴,其认定主观过错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传统和创新两类。传统方式主要依靠外在行为表现来推定主观过错,特别注重通过严重不合理的异常行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此外,在创新方式中,民事指导性案例强调基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来确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践能够为司法认定主观过错带来不少启示,包括全面考察主观要件、注重结合损害后果、细致进行说理论证和具备丰富社会经验等。通过研习作为标本的指导性案例,法官能够有效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朱元敏,戴梦莹,金陈朋,姚鸿志,李辉[4](2018)在《疏忽大意抑或水平有限——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主观过错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在主观上只能是出自过失,包括责任过失和技术过失。而责任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具体的医疗事故中,既要考察医生有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又要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考察其是否具有技术过失的可能,还应当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所处的医疗环境、地域和所拥有的医疗设备,以及医务人员在情况十分紧迫下所能够对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等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张金柱[5](2018)在《主观过错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注焦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以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要件。只要侵权人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裁判案号】(2017)鲁民终149号【基本案情】原告是"€URO"(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诉讼时在有效期内,原告一直将该商标用于手推车等产品上。被告系专营模具加工的商户,被告曾于2015(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张春林[6](2018)在《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的地位研究——兼论行政处罚可接受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囿于行政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就主观过错的地位形成了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两大歧见,势必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实施。国家公权力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介入社会籍以维护秩序,故"必要的恶"具有坚实的法哲学背景。仅依据立法的明文规定界定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的地位,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却相悖于法治理论乃至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超越立法的明文规定,将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不仅满足行政处罚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基础,而更能贴近实质法治的本质。(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刘永森[7](2018)在《以“主观过错”辨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前者在于实现违约金的补偿功效,后者对应违约金的督促功效。违约金双重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对其性质的准确划分,但现行主流标准因自身缺陷在当事人无约定时难以对其进行精确界分,导致违约金目的与数额的链接中介缺失,个案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提出借助主观恶性不同的过错违约和无过错违约间接区分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过错违约中以惩罚性违约金为原则,补偿性违约金仅在当事人通过特定方式明示时才存在;无过错违约中则仅允许补偿性违约金存在。(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宋广超,殷成兵[8](2017)在《未如实供述主观过错及加重情节不宜认定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葛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沿某路行驶,刮撞并碾压同方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自行车,致使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葛某无正当理由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于当日在亲友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4-10)
张泽[9](2016)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智能手机和电脑的发展,加快了新一代的年轻人接受新事物的速度,造就了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雄起。在网上进行买卖交易,可能会有侵权商品的存在,尤其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各方利益都造成了损害,但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不同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因而在侵权追责时处理方式有争议。而造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问题上,我认为是最核心的因素是对主观过错认定之间的差异。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不一致、“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司法适用混乱、审查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缺乏、商业模式不同加大主观过错的认定难度等问题。而注意义务是判断商标侵权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关键,这就需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准确认定主观过错应遵循的归责原则、合理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设立专业审查机构以及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等方式,根据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确定注意义务,从而可以使商标权利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大消费者与普通卖家多方之间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维护。(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6-05-01)
王治庆[10](2016)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均是着作权法领域认定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则。正是由于其与着作权的特性相契合,所以在其网络着作权领域的适用非常经济和高效。由于在着作权领域的成功适用,“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也被逐步引入我国的网络商标领域。但是,由于商标权与着作权在性质和特征上的差异,“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并不能在网络商标侵权领域发挥理想的效用,尤其是“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并无法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期待。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泛滥,也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有一定的关系。本文试图从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现状入手进行分析,继而比较“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在网络商标侵权与着作权侵权中适用的差异,从而找出“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的起效前提及失效原因。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借鉴国外案例并提出设想,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提出初步的完善意见和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定性和法律地位,从而分析其在网络商标侵权中所处的位置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通知-移除规则”及“红旗规则”已经引入我国网络商标领域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就“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商标领域无法起效的根本原因给予深度的解析。首先分析了该规则在着作权领域得以发挥功能的前提条件,继而通过对网络商标侵权的复杂性、举证成本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揭示“通知-移除规则”无法发挥其作用的根本原因。第叁章就“红旗规则”在网络商标领域的失效进行了分析,在结构上与第二章对仗,采用的论证逻辑也相似。第四章在前叁章的基础上,分析网络交易平台仅仅承担注意义务不足以应对目前严重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问题,进一步指出引入审查义务的必要性。同时对审查义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辅以配套措施,以求制度设计更加平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6)
主观过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认为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其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百度百科词条的贡献者刘某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刘某编写的上述词条体现出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观过错论文参考文献
[1].李阳.法院应对不同侵权行为对应的主观过错单独评价[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
[2].徐伟伦,张博,赵琪.平台无主观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N].法制日报.2019
[3].孙光宁.民事指导性案例对主观过错的认定方式[J].法律方法.2018
[4].朱元敏,戴梦莹,金陈朋,姚鸿志,李辉.疏忽大意抑或水平有限——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主观过错认定研究[J].法制博览.2018
[5].张金柱.主观过错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6].张春林.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的地位研究——兼论行政处罚可接受性[J].河北法学.2018
[7].刘永森.以“主观过错”辨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宋广超,殷成兵.未如实供述主观过错及加重情节不宜认定自首[N].江苏法制报.2017
[9].张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研究[D].贵州大学.2016
[10].王治庆.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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