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论文_高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单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托运人,诉权,物权,效力,鹿特丹,凭证。

提单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高慧[1](2018)在《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远不止于此,它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在其中代表着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才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与优势。本文从阐述提单的意义出发,对提单转让的情形以及相关法规等内容展开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王文贺[2](2015)在《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单纯的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无法满足交易的要求,流通提单便开始普遍使用,经过长期的交易习惯摸索,形成了通过提单转让来实现货物买卖的形式,即单证买卖的方式。提单是产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种运输单证,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贸易,因提单本身的功能属性即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及物权凭证功能使得提单在流通的过程中对于运输和贸易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可以说提单的可转让性赋予了提单以生命力,本文重点关注提单在转让过程中的效力,即研究提单转让后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问题,笔者以《鹿特丹规则》为研究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虽然截至今日该公约没有生效,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是符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趋势的,并且《鹿特丹规则》中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研究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问题,比如《鹿特丹规则》中提出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提单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提单是否已经被航运实践所抛弃,并退出了历史舞台;《鹿特丹规则》中可转让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否消失,如果没有消失,那么是如何在提单转让中体现其物权凭证效力的;《鹿特丹规则》框架下对于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是如何定义的,提单转让后对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后果又是如何,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又是什么;《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权利转让制度中有哪些是值得在我国《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引用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对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本文开篇从提单自身性质和功能入手,并框定住研究的可转让提单的类型和方式,比较分析一般债的转移和票据流通,得出提单转让系介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总结在运输领域中提单转让中权利来源的理论问题,认为提单转让的权利来自于运输合同的部分权利让与,并由此对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提单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研究,进而分析提单转让的债权效力;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对于提单自身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没有消失的结论,并进一步讨论提单实际是代表的是对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第叁部分从《鹿特丹规则》对于该问题涉及到的制度和规范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着眼,对于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制度、货物控制权制度作出重点介绍,分析《鹿特丹规则》项下的提单转让效力问题的变化。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海商法》在修改时应建立完善的运输单证转让制度,并有效借鉴和有选择的采纳《鹿特丹规则》中对于运输单证转让的问题的规定,最后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4-01)

黎迈[3](2014)在《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以提单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具有诉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法院判决对此也不统一。通过分析提单整个流转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提单的功能。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4期)

李婧璇[4](2013)在《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流转后,关于托运人对承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理论争议很大,而且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也是大相径庭。《海商法》78条涉及了托运人诉权,但就托运人在提单流转后对承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否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诉权既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相矛盾,也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要求背道而驰。承认托运人诉权,利于对我国出口商的保护,可以使其更好应对国际贸易的风险和挑战。(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3年12期)

井元晖[5](2013)在《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某进口机电产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笔者和来自美国的中标商签署了国际贸易进口合同。货物在到港前一周,笔者收到了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正本提单3份,Consignee处写的TO ORDER,没有背书。货物到港后,笔者所在公司联系外方船代换单。外方船代公司不给换单理由是提单没有背书,要求必须重新背书后才能换单。有人说提单是物权凭证,按国际惯例拥有3份正本提单应该是拥有货权的,船代公司应该无条件换单。上述案例有3个问题值得思索:1.正本提单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3年48期)

王浩[6](201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金属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再审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部分法律问题尚无定论。本文将对该案中由提单转让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即提单转让对货物所有权和托运人的诉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最终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期刊2012年17期)

高远[7](2011)在《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诉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可转让运输单证,在现代海运实践中提单的背书转让往往会伴随着运输合同诉权的转移,不过诉权以这样的方式转移并不是自始不变的,而是经过了一个复杂的发展和变化过程。在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下,诉权的转移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约因理论要求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出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换取对方的利益,第叁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约因,因而被禁止享有诉权和其他权利。但是,海运实践的发展一步步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提单向海运合同的第叁人流转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加强对持有提单的第叁人的保护、赋予持有提单第叁人诉权、提单转让后诉权由托运人完全转让给提单持有人逐渐成为了国际共识。不过,随着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向提单持有人转移,托运人丧失诉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得到应有关注,托运人的权益不仅可能而且正在受到侵害。因此,海运实践需要一个新的机制来解决托运人权益的保护问题,《鹿特丹规则》中创设的海运控制权制度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海运控制权虽然在提单转让后也随之转移到持有人的手中,但是,托运人可以通过这项制度更加了解自己在持有提单时享有的权利,和提单在背书转让后自己权利的丧失,从而更加注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避免出现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诉权的概念和内容、提单的产生和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问题的出现;第二部分,第一,研究诉权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托运人概念和演变过程,承运人概念和发展,第二,研究诉的利益问题,即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影响,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影响,以及从与其他制度的关系上,探讨解决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问题的新方法,如研究与中途停运权和海运控制权与此问题的关系;第叁部分,分析中国海事判决对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问题的态度和《鹿特丹规则》在此问题上对中国的影响;第四部分,总结全文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郭瑜[8](2010)在《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能起诉承运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但没有规定托运人就不能再起诉承运人。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诉权不应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国民法理论,托运人的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允许托运人享有诉权,符合国际一般做法,也有利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叁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2期)

郭炜[9](2009)在《提单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可谓硕果累累,形成的诸多学说加总起来至少不下十来余种,大有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之势。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不论是物权领域还是债权领域,各种学说似乎都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尚无哪种学说能有秦国般“一统天下”之能力。翻阅海商法文献,处处能见到这样的感慨:“笔者深信,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之下,对提单法律性质或者说提单权利性质理论的讨论,至尽仍方兴未艾。”“笔者之所以主张……实是由于依据民法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理论,均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依据上述学说无法实现对提单持有人的有效保护。”“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特殊之处应越少越好,但对于航运业的特殊现象,学术界必须勇于面对。”可见,提单制度作为一种由海运实践的推动而逐步形成的法律制度,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已经得到了学者们的共识。尽管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令人信服的通说,但在某些具体的点上还是达成了相对的一致。比如,在物权领域,占有权凭证说和证券凭证说逐步取代了所有权凭证说的地位,成为两种主流学说。在债权领域,提单债权关系作为一种有独立性的法律关系也得到了学者们普遍的认可。目前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主要在于:提单制度涉及到到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贸易的方方面面,某些理论也许可以解释关于提单某种单一的法律现象,却不能继续解释相关的另一法律现象。于是,我们需要找寻这样一种理论:既能对提单法律性质以及提单转让时的法律效力等诸多关联问题进行令人满意的解释,又能在民法法律体系内,保持理论自身的内在逻辑性。从提单的历史发展来看,提单作为商人们天才的发明,其核心在于解决承运人的交货问题。提单拥有叁大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单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这叁大功能共同昭示着同一个命题:提单制度本质上是围绕承运人的交货问题而设计的。笔者认为,正是要从提单的功能入手,才能找寻到研究提单理论问题的正确路径。回顾学术界对提单物权性质认识的变迁,所有权凭证说从绝对地位逐步沦落到被抛弃的境地,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理论界对提单本质功能的探索和尊重。之所以抛弃所有权凭证说,正是学者们不想用提单制度强制性的干涉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赋予提单超出自身职责的物权变动功能,以保持提单制度设计的初衷。纵观学者们屡屡引证的一些极具有争议的提单案例,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特点:提单总是在发挥着原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功能。当提单制度粗暴的干涉和破坏其他法律关系的时候,将使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引发诸多的争议也就不足为奇。在关于提单转让债权效力的认识上,目前的研究文献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入手,分别分析提单转让对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的债权效力。笔者认为,仅仅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的视角,忽略了海运贸易最重要的利益主体:货物的买卖双方。倘若不考虑货物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意图,而单纯的对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下定论,难免会放大提单的功能,破坏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故而违背提单制度的价值基础。因此,提单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索,必须严格控制提单的本位功能,以不破坏当事人正常交易关系为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才能在确切意义上保护海运业务中贸易环节和运输环节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提单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在综合比较现今主流学说的优劣之后,提出全新的“占有权凭证说”和“法定合同说”,并就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对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作出深入的探讨。文章创新思路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1、提出提单制度理论探索的根本原则关于提单性质的种种学说之所以只能解释关于提单某种单一的法律现象,却不能继续解释相关的另一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这些学说不同程度的放大了提单自身的功能。本文提出,提单制度本质上是围绕承运人的交货问题而设计的,因此提单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索,必须严格控制提单的本位功能,以不破坏当事人正常交易关系为原则。2、对提单转让概念进行区分和定义不同的前提可以推出不同的结论,而目前各种文献对提单转让的理解并非一致。笔者拟将之区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理解。以避免对研究对象认识的混乱,防止出现结论被误用的情形。3、讨论占有权凭证说与民法的兼容性及实际运用问题传统的占有权凭证说不注重与民法的兼容性,广受质疑。本文拟对传统占有权凭证说的缺陷进行阐述,并从不同角度论证提单制度中应当引入占有权理论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对占有权凭证说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创新性思考。4、提出提单债权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定合同说”在提单债权属性的认定上,笔者将提单债权关系视为一种法定合同关系,这种说法在关于提单债权的学说中尚属首例。但是,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借鉴于一些海事法院法官的对提单债权属性的认识。尽管这些尚未被抽象出来形成某种学说,但非常符合提单制度的本质功能,有其言之成理之处。因此,笔者总结了实务界法官们对提单债权效力的认识,结合民商法知识,提出“法定合同说”5、以新视角研究提单债权效力及当事人诉权问题。关于提单转让的债权效力,目前的研究文献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入手,分别分析提单转让对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的债权效力。笔者认为,仅仅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的视角,忽略了海运贸易最重要的利益主体:货物的买卖双方。所以,笔者拟按照当事人交易意图进行划分,以法定合同说为理论基础,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提单债权效力体系,根据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的不同而对提单赋予不同的债权效力。(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詹浩玲[10](2009)在《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贸易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商业单证,但是由于提单在运输环节,贸易环节不同的功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显得较为复杂,本文将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下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等实践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09年05期)

提单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单纯的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无法满足交易的要求,流通提单便开始普遍使用,经过长期的交易习惯摸索,形成了通过提单转让来实现货物买卖的形式,即单证买卖的方式。提单是产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种运输单证,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贸易,因提单本身的功能属性即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及物权凭证功能使得提单在流通的过程中对于运输和贸易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可以说提单的可转让性赋予了提单以生命力,本文重点关注提单在转让过程中的效力,即研究提单转让后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问题,笔者以《鹿特丹规则》为研究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虽然截至今日该公约没有生效,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是符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趋势的,并且《鹿特丹规则》中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研究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问题,比如《鹿特丹规则》中提出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提单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提单是否已经被航运实践所抛弃,并退出了历史舞台;《鹿特丹规则》中可转让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否消失,如果没有消失,那么是如何在提单转让中体现其物权凭证效力的;《鹿特丹规则》框架下对于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是如何定义的,提单转让后对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后果又是如何,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又是什么;《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权利转让制度中有哪些是值得在我国《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引用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对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本文开篇从提单自身性质和功能入手,并框定住研究的可转让提单的类型和方式,比较分析一般债的转移和票据流通,得出提单转让系介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总结在运输领域中提单转让中权利来源的理论问题,认为提单转让的权利来自于运输合同的部分权利让与,并由此对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提单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研究,进而分析提单转让的债权效力;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对于提单自身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没有消失的结论,并进一步讨论提单实际是代表的是对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第叁部分从《鹿特丹规则》对于该问题涉及到的制度和规范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着眼,对于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制度、货物控制权制度作出重点介绍,分析《鹿特丹规则》项下的提单转让效力问题的变化。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海商法》在修改时应建立完善的运输单证转让制度,并有效借鉴和有选择的采纳《鹿特丹规则》中对于运输单证转让的问题的规定,最后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单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高慧.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王文贺.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黎迈.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以提单功能为视角[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李婧璇.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研究[J].现代妇女(下旬).2013

[5].井元晖.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J].中国招标.2013

[6].王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

[7].高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诉权问题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8].郭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9].郭炜.提单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10].詹浩玲.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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