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不作为论文_赵赤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的不作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作为,义务,来源,刑法,纯正,谋杀罪,因果关系。

犯罪的不作为论文文献综述

赵赤[1](2019)在《“社会责任观点”:不作为犯罪化全球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化规制,亟待强化其中的宏观引领与模式凝练,同时,不作为刑法规制的基础理论尤其需要重点完善作为义务来源的指导理论。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创新完善,需要将全局性、基础性刑法问题的研究及其规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就此而言,针对不作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3)

田旭[2](2019)在《从叁大“个性”界分不作为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犯罪意味着强制人们行有益之事,增设此类规定与公民自治权密切相关,因而必须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与科学的实践调研作支撑,才能在刑事法层面作出规定。“无行为则无犯罪”,是人们对部分法律生活经验的概括,但它仅限于作为犯罪,对不作为犯罪而言,“有行为则(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3)

赵赤[3](2019)在《英美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化规制的最新发展及我国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学理通说是以大陆刑法(以德日刑法为代表)为背景和参照而发展形成的,明显忽视英美刑法。本文以全球视野并重点结合英美刑法考察国际社会不作为刑法规制的最新发展,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刑法规制的学术研究存在着以下叁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重理论阐述、轻立法考察,尤其是对两大法系国家纷纷出台"见义勇为"法律这一最新动态及其影响缺乏应有的关注;二是重大陆刑法、轻英美刑法,实际上近年来英美刑法在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化限制、犯罪化立法以及判例实践等方面发展较快,值得研究;叁是重具体问题的个别研究、轻刑法规制的整体驾驭和全面分析与比较,也就难以为我国不作为刑法规制的未来发展提供宽视野、多要素的参考借鉴。就作为义务来源这一不作为犯罪中的核心问题而言,笔者提倡并论证了将传统的"形式的四分说"发展为"形式的五分说",也即增加"基于对危险物之控制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这一新的义务来源类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崔天雨[4](2019)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一直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先行行为的研究,不仅能够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依据,还能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实务工作。追溯先行行为理论的研究过程,一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理论上存在的这些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在对先行行为理论把握的基础上,为先行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对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先行行为理论发展和概念的梳理。从先行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大陆法系中德国最开始对先行行为理论进行研究,并通过判例的支持,使先行行为成为叁大保证人地位之一。随后,日本刑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对该领域,我国对先行行为理论的研究相对较晚。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开展了对先行行为领域的研究工作。学者们对于先行行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观点,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梳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可能产生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的先前行为。在发生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去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第二部分是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议进行介绍。在对于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肯定的理论中,主要包括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与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形式的作为义务有德国的形式的叁分说,我国的“叁来源说”、“四来源说”以及“五来源说”等等。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观点颇多,有实质违法观、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说、功能说、依赖关系与信赖关系说、组织管辖说、危险前行为唯一说等。虽然,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先行行为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当然,学界中也存在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否定,并且部分国家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对先行行为持有保留的态度。针对学者们认为先行行为理论会导致道德与法律界限不明、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涉及重复评价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立法上之所以对先行行为做出保留态度做出合理的解释,对先行行为理论提出肯定,认为其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没有问题的。为了更好地分析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根据,可以将形式的作为义务与实质的作为义务一并考虑,完善作为义务来源。第叁部分是对先行行为的范围进行界定,通过理论的梳理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认为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但是正当防卫除外。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没有争议,但对于客观违法中的无责行为来讲,无责行为是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对于犯罪行为成为先行行为存在的学术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在结果加重犯中对于犯罪行为应该在结果加重犯中进行评价,当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犯罪并没有结果加重的规定,发生严重的后果时,就要追究其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责任。通过对不作为这一行为成为先行行为的弊端进行介绍,否定其可以成为先行行为。第四部分是对先行行为进行具体认定。通过列举四个案例,分析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进而总结案例中存在的共同点,得出要对某一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要把握认定先行行为的叁个要素,分别是行为要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危险、危险明显增大且会立即成为现实化的实害、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其次是要准确把握作为义务的根据,辨别先行行为与其他作为义务根据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对先行行为进行认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梦[5](2019)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案应用研究——在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侦查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逐渐应用于各类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而科学地运用此项技术,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件屡有发生,常表现为作案人有救助的义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以不作为的形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对一起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行周密分析、严格测试,发挥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辅助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王伟[6](2019)在《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也称先前行为,以事后的不作为行为为参照物,即是指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并由此产生防止该状态义务结果的(先)行为。作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种,一般而言先行行为具有叁个条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所伴随的法益受损的危险状态、行为与状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这叁个条件中,行为条件是基础,为避免不当扩大或者缩小不作为犯罪的适用面,对先行行为的范围有必要加以准确界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雷鹏奎,胡新月[7](2019)在《一起失火案的判决——不作为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的判断往往由于法律条文语句的模糊性及其局限性,不像作为那般具有直观性而简便适用,在实践中作为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因其由来已久的复杂性为广大刑法学家和法律从业人士所关注。对于不作为犯罪,其重点在于不作为犯罪人的作为义务来源,因为义务来源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范围。基于对张某失火案的分析,探究不作为犯罪的首要前提——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这一难点问题,从而为实践中解决与此相关过失案件提供些许借鉴。(本文来源于《武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晓[8](2018)在《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未在分则条文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犯罪形态。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否违罪刑法定原则?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列入刑法规范与惩罚的范围,是否违背了国民预测可能性?回答这些问题,要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展开探讨,并为这些来源寻找法律依据。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学学者有关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成果,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对剖析并批判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各种学说,并提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必须找到法律依据(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否则不能认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观点。除绪论外,本文主要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德国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及其影响。德国作为最早研究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国家,最初学界通常认可的观点是惩罚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这样,在实践中就无法认定不作为犯罪,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于是德国为此修改了刑法,其中着名的第十叁条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立法化,这是里程碑式的转折。这也对各国刑法理论界也出现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上对惩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还是空白,且从禁止类推解释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两方面分析,违反了相对的罪刑法定原理。对此可以从立法上进行弥补,或者从义务来源寻求法律依据,由此引出本文论述主体。第二部分,不同义务来源学说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上的问题。首先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但它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对于作为义务的划定变动很大,划入后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值得商榷,再就是某些刑法之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等等。鉴于以上问题,学界又出现了实质的作为义务,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的作为义务论的一些问题,但它自身又出现了认定作为义务边界不清的问题。后刑法学界出现了针对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一方面将作为义务的形式框架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对基于不作为和法益的关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限缩,形成了两种理论相结合的“二元论”。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还是以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为主。第叁部分,对义务来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分析。本章作为本文重点章节,从通说的四来源说和刑法后续承认的义务分别分析,对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则可以列入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范围,反之排除。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指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同时排除道德规范。(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12-18)

童颖颖[9](2018)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概括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些条款,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樊星[10](2018)在《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微信群在方便人们沟通交流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线上场所”。当微信群主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他人在群内实施犯罪,则可能承担不作为犯罪,或者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规定,将不作为行为评价为犯罪更多的是借用了刑法理论。而刑法理论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基本问题却长时间存在争议,借用这种长期处于混乱状态的刑法理论去界定不作为犯罪,必然也会将理论上的混乱带到司法实践中。从现有的案例裁判文书看,微信群主承担不作为犯罪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说理。因此,有必要以微信群主的刑事责任研究为契机,重新对于我国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进行梳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微信群主作为该空间秩序的建立者,在享受网络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者的角色。微信群主不履行法定的维护和管理义务,同样构成对特定秩序的间接破坏,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部分论述了微信群主的法律身份定位,微信群主是特定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微信群主与成员的基本义务和核心权利存在差异。成员仅仅有管理好自己行为的义务,而没有监督管理群内他人行为的义务,而群主则兼具管理自己行为与管理群内其他成员行为的义务。微信群主在清退权方面具有单向性、排他性特点,其对于群内任何成员都有绝对的支配和管理地位。第叁部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群主承担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偏差,包括定罪逻辑顺序错误和法律适用方面不恰当。在理论方面,重新对刑法中的作为义务的本质进行厘清,并明确了针对不作为犯罪诸多问题进行解释时以客观解释为宜,且微信群主与微信成员的共同犯罪性质属于不作为的片面共犯。第四部分对微信群主的作为义务进行刑法体系整理,批判了形式义务说,从实质义务的角度,更加倾向于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一是及时、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实施,二是及时、有效地消除犯罪后果。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微信群主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主观免责事由和客观免责事由。主观免责事由包括不具备认识因素和不具备意志因素,客观免责事由包括因权利用尽原则而客观免责、因阻止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后果而客观免责、因微信成员不构成犯罪而客观免责。(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12-05)

犯罪的不作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作为犯罪意味着强制人们行有益之事,增设此类规定与公民自治权密切相关,因而必须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与科学的实践调研作支撑,才能在刑事法层面作出规定。“无行为则无犯罪”,是人们对部分法律生活经验的概括,但它仅限于作为犯罪,对不作为犯罪而言,“有行为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的不作为论文参考文献

[1].赵赤.“社会责任观点”:不作为犯罪化全球考察[N].检察日报.2019

[2].田旭.从叁大“个性”界分不作为犯罪[N].检察日报.2019

[3].赵赤.英美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化规制的最新发展及我国借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4].崔天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研究[D].河南大学.2019

[5].陈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案应用研究——在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侦查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

[6].王伟.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范围[J].法制博览.2019

[7].雷鹏奎,胡新月.一起失火案的判决——不作为犯罪相关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9

[8].刘晓.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D].上海师范大学.2018

[9].童颖颖.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8

[10].樊星.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浙江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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