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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的专业性技术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何合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助法院(仲裁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执业准则,同时也是从事造价鉴定的原则。结合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例,提出在工程造价鉴定应注意的问题,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问题
前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结构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诚实信用的立场和态度发挥鉴定人员的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找准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准确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别和判断,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认识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下面就本人参与的某个仲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案件背景:本市某区物流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5万平米,于2011年12月开工,至2013年1月竣工验收。本工程未经招投标,施工合同采用了非格式合同,规定了按实结算、措施费、规费、税金费率等结算原则。施工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将结算书送审后经某审计单位初审,因甲方(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迟迟不付款等原因,申请人不同意审计单位初审结果,拒绝在审定单上签字,提请仲裁委(以下简称鉴定委托人)仲裁。鉴定委托人委托我方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造价鉴定依据问题
案例一:本工程中,关于基坑排水,原审计单位初审报告中给了各房号90个台班的抽水费,但提供的鉴定资料中无抽水方面的资料,施工合同中也未有关于基坑排水费用的约定(如有签证,则可认为甲乙双方有按实结算的规定),而申请人坚持应按计价规定套定额。鉴定听证会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经征询当地造价处,并根据本省造价总站网上造价咨询解释中“基坑开挖如满足地下常水位以下、基坑底面积大于20平米即可计取基坑排水费用,不需要签证”,本工程《地基验槽记录》中地下水位为-1.0M(根据地质报告,本工程地基基础设计水位可按埋深0.5M考虑),基坑底高程均在地下常水位以下。鉴定人员依据施工合同、造价咨询解释,对此项费用按定额计价规定进行了造价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如果是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分歧,分歧各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之前应首先确定合同性文件的解释顺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纠纷项目各个合同性文件合法、有效及具有优先解释顺序约定的前提下,对合同约定了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按照其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开展鉴定。对合同没有约定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鉴定机构宜提请鉴定委托人指定优先解释顺序,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鉴定机构应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解释顺序,当有关文件不全时,其顺序依然有效。
二、工程造价鉴定风险责任问题
案例二:本工程中,施工合同中已规定了税金税率,但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当地税率即进行了调整。申请人提出,原审计报告初审中未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提供了前期缴费税率凭证。而被申请人认为应按合同已规定的税率执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机构认为,征税权力部门按规定收税,施工方也必须按规定缴纳,不会受合同约定税率的约束,这体现了依法纳税的强制性。现申请人已提供了前期缴费税率凭证,应按实调整,并鉴定出增加的税金费用,供鉴定委托人裁决。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的条款一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相应条款无效。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第6.3.7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因素,或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因素,但随后为此发生纠纷的,规定了分担风险责任,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三、工程造价鉴定举证资料问题
案例三:本工程中,设计图纸中屋面采用MLC泡沫砼找坡层,但材料密度设计未明确,且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中亦无此说明。鉴定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原审计单位在初审报告中3#房屋面采用粒子砼是错误的,应全是MLC泡沫砼找坡层,且采用的MLC轻质泡沫砼全是900型,而非500型。被申请人确认3#房屋面采用的是MLC泡沫砼找坡层,但型号应全是500型的。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且现场不能勘验,鉴定机构亦无法做出鉴定,鉴定委托人要求当事人在十天内提供证据。十天后鉴定机构到鉴定委托人处取补充的举证资料,申请人只提供了5#6#房型号为900型MLC泡沫砼的检测报告,其余房的未提供,而被申请人未提供举证资料。据此,经请示鉴定委托人后,鉴定机构对5#6#房按900型鉴定,其余房按500型鉴定。
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对项目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或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认可对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不愿意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四、工程造价鉴定现场勘验问题
案例四:鉴定听证会上,被申请人提出,原审计单位在初审报告中的外墙柱、梁、墙交界处钉钢丝网项目,当时各方无异议,最近发现外墙柱、梁、墙交界处有多处裂缝,经凿除后查看,柱、梁、墙交界处没有钉钢丝网,要求在鉴定时取消此项费用。而申请人不承认,坚持说已做了。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后,确认外墙柱、梁、墙交界处确实没有钉钢丝网(或网格布),并让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根据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述。
五、工程造价鉴定无法鉴定问题
案例五:造价鉴定过程中,发现有份室内天棚(含梁)黑水泥批平的签证单,原因是应甲方的要求做的,但原审计单位在初审报告中未计入此项费用。鉴定听证会上,鉴定机构提出此事。被申请人认为天棚(含梁)不抹灰已在合同中明确补贴了4元/平方,用黑水泥批平是因为申请人施工不当造成的,不能再结算。申请人认为是应甲方的要求做的,是增加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施工不当的问题。
因提供的鉴定资料未证明是因为施工不当后补做黑水泥,且是施工方原因就不应该有批黑水泥的签证。鉴定机构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将此项费用作为争议费用单独列出,供鉴定委托人裁决。
所谓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发包双方就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涉及工程造价、工期等其他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同时,作为鉴定人员,应把握好审判权和鉴定权的权限。
六、工程造价鉴定范围问题
案例六:本工程中有几份签证,均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方延误工期,共计55天。而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工期为250天,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应罚款。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实际工期已远超合同工期达120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远超合同工期的原因等鉴定资料,原审计单位在初审报告中亦未涉及此项索赔。在鉴定报告初稿出具后,当事人均向鉴定委托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中未鉴定出索赔费用,鉴定机构应对工期延误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对此,鉴定机构认为,鉴定人员严格按《鉴定委托书》约定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中是要求鉴定机构对原审计报告初审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若需对工期延误部分索赔费用进行鉴定,应先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并重新提供证据资料、重新委托鉴定。因此当事人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事项,不在本次造价鉴定范围内。鉴定委托人同意了鉴定机构的意见。
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应由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人应根据仲裁委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中委托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或内容有疑问的,应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解除疑问。
七、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纠纷仲裁(或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其纠纷原因错综复杂,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应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等的要求,遵循工程造价活动合法性、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分清鉴定权与审判权的权限,积极跟鉴定委托人沟通,针对鉴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进行鉴定,为鉴定委托人判决提供准确的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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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淑萍,张建军.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J].建设监理,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