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住宅合作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作社,住宅,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使用权,建设用地。
住宅合作社论文文献综述
郭泽喆[1](2018)在《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异化的表现、成因及破解之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研究者对我国住宅合作社发展受阻的外部障碍较为关注,而对作为内部原因的住宅合作社机制缺陷及制度异化问题却较少关注。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的缺陷及异化主要表现为社员身份筛选机制、内部运行机制、设立程序和退出机制、取得划拨用地机制等方面存在实然与应然不一致的矛盾,此为住宅合作社立法的时代局限、经济社会的变迁以及制度更新缺失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下一步完善住宅合作社制度的过程中,应适当拓宽成员范围、严格限定资格条件,积极推动住宅合作社回归社会化和自治化的制度初衷,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完善立法内容回应和解决影响制约住宅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国土资源》期刊2018年03期)
郭泽喆[2](2018)在《重新激活住宅合作社制度的路径探讨——以破解合作住宅“拿地难”为切入点(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住宅合作社取得土地障碍分析理论上,住宅合作社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租赁取得土地,然而现实中叁种渠道皆不通畅,合作住宅用地存在制度、政策、市场、金融等全方位障碍。(一)住宅合作社取得土地的政策性障碍住宅合作社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蓬勃发展有其特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颁布《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1992年正是全国私有经济高速发展的起点,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8年08期)
郭泽喆,黄健雄[3](2018)在《论住宅合作社制度的重新激活——以破解合作住宅“拿地难”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形态,是有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合组织,其开发的合作住宅是政府主导供给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必要补充,具有独特功能和价值。然而由于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相关立法不周延、与地方政府目标乖离、面临其他用地主体竞争以及缺乏金融支持等障碍,合作住宅越来越难以取得土地,住宅合作社运动陷入低谷、几近停滞。重新认识合作住宅在住宅体系中的定位,完善住宅合作社立法,修正地方政府政绩导向,平衡住宅合作社与其他用地主体关系,加强对合作住宅开发的金融支持,是解决住宅合作社拿地难问题,以至于决定住宅合作社制度存亡的必要考量。(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李彦芳[4](2015)在《建立我国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制度的构想——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困境,住宅合作社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供应形式,以更好地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国外已经有将住宅合作社作为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的范例,而我国房改过渡时期的"住宅合作社"偏于政府主导性,其性质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社。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理论支持下,我国应当建立新型的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制度。(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8期)
李彦芳[5](2015)在《个人合作建房与住宅合作社》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在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指社员出于共同的住房需求而自愿联合起来成立的互助合作性组织,目的在于为社员提供住房服务。目前,鼓励(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15-07-14)
查尔斯·R·辛普森,毛竹[6](2014)在《激浪派住宅合作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96年,乔治·麦素纳斯[George Maciunas]这位身处达达主义的无政府、不惧权威的艺术传统之中的艺术家,痴迷于通过艺术家合作社来解放艺术家的想法。除了建立居所与工作室之外,麦素纳斯还希望建立起一些合作社式的工作组、购买食物的合作社、还有剧院,从而联合起各种媒介力量,弥合艺术家团体与周围社会之间的鸿沟。随着无尽的、事无巨细地核算翻新费用,加上利用大宗购买的优势,麦素纳斯实现了他的这种乌托邦式的冲动计划。他相信在社会催化力量的本质之中,法律上的禁令与纠葛是能够被克服的,而继续生活实验是首要任务。麦(本文来源于《新美术》期刊2014年10期)
乔治·麦素纳斯,毛竹[7](2014)在《激浪派住宅合作社 8栋楼之公告简章》一文中研究指出激浪派住宅合作社建立于1966年,它仅由艺术家,电影制作人,音乐家,舞蹈家和设计家等人群所组成。它寻求充分的工作与生活结合的空间。其目标为购买、翻修并维持为艺术家所使用的合适建筑物。在进行广泛调查中,激浪派住宅合作社选择了在休斯敦[Houston]和卡纳尔[Canal]之间的曼哈顿区域作为最合适的选择,因为它很经济,那里坐落的建筑物结构坚固,而且那里具有地铁交通。已经购买了八栋建筑物,分为叁个合作社,翻修工作已经开始或者即将结束。已购买的建筑物为:伍斯特[Wooster]街80号(那里也有电影制作人的实验电影院(影片储藏室)[Cinematheque]),格林[Greene](本文来源于《新美术》期刊2014年10期)
闫海[8](2014)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合作社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外住宅供给的第叁条道路。我国住宅合作社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短暂发展,便因种种原因,迅速进入了停滞期。新型城镇化为住宅合作社提供了发展契机,制度重构是住宅合作社回归的关键。当前,我国亟待结合新的形势对既有相关法律加以修订,制定《住宅合作社条例》,明确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与治理结构,确立社员的法律地位,规范住宅合作社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为住宅合作社在我国的重新崛起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4年09期)
陈川[9](2014)在《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国内经济呈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城镇人口增多带来住房紧张的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目前,我国的财政能力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十分有限,在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宏伟目标上国家和政府的能力仍无法满足所有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英国成熟的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调动民间互助建房的积极性,互相合作共同创建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不失为一项现实可行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因此,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选取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作为典型,通过研究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英国现行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征,深入分析住宅合作社制度在解决英国住房问题上取得的成就,并与我国现存住房问题以及政策经济环境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住宅合作社法》,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支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为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提供良好的环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立法背景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城市人口增多与财政紧缩的矛盾和国家政策的应时调整,国家政策的应时调整主要分析了住房补贴的困境和国家鼓励私人建房政策的出台,以及悠久的合作传统。第二部分归纳整理出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合理的价值目标,即确认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确认住宅合作社的自主权和多元化的服务功能;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即职权明确的组织构架,合理有序的组织变更程序;双层纠纷解决机制,即法院解纷机制和仲裁解纷机制;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即金融服务署的宏观监控和内部审计和报告披露监督机制。第叁部分分析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的影响。主要有政府福利财政负担减轻,体现为福利拨款数量下降和经济复苏形势明显;公民住房问题得到缓解,体现为总住房数量缓慢增长和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公共住房政策得以法制化,体现为公共住房政策的推行和公共住房政策纳入法治轨道。第四部分为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启示。包括我国出台《住宅合作社法》的必要性,其中有两个部分的内容,即分析国内合作建房的现状以及出台本法是法治社会建设之需;第二部分是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包括出台独立的《住宅合作法》,加大国家对住宅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以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4-06-01)
孟娜[10](2014)在《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权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拥有的权利,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居民的自身利益可否实现,更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类别和不同人群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存在多种住房供应机制。对于解决和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仅依靠现在实行的市场化的商品房制度以及由国家政策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廉租房制度,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也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通过分析国外住房保障较为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及各地的实施现状,对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并结合问题和实践情形分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首先对住宅合作社加以界定,分析其作为住房供应机制之一的特殊性。其次,住宅合作社制度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廉租房制度和商品房制度之间的存在异同,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住房供应模式。再次,重点分析住宅合作社存在的理论基础,以住宅权保障理论为基础,在交易费用理论的框架下,住宅合作社在平衡住房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以及降低因住房需求者竞相购房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这两方面上拥有独特优势,此外,合作社理论为住宅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指导。第二部分,介绍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住宅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在介绍上述国家的具体立法基础上,对各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地位、立法模式、政府支持、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的立法加以评价,以供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的借鉴。第叁部分,分析我国住宅合作社的法律现状以及仍存在的问题,我国住宅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立法层次低、房屋权属不清晰、现有法律依据缺乏执行性、监管存在空缺以及缺乏政府有力扶持等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出住宅合作社存在的制度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相应建议和对策。首先应制定《住宅合作社法》以提高立法层次;其次结合住宅合作社的权属和流转,房屋权属归社员更妥当;再者通过细化住宅合作社组织的法律规定,增强现有法律依据的执行性;以及强化监管和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可供操作的住宅合作社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4-01)
住宅合作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住宅合作社取得土地障碍分析理论上,住宅合作社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租赁取得土地,然而现实中叁种渠道皆不通畅,合作住宅用地存在制度、政策、市场、金融等全方位障碍。(一)住宅合作社取得土地的政策性障碍住宅合作社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蓬勃发展有其特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颁布《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1992年正是全国私有经济高速发展的起点,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住宅合作社论文参考文献
[1].郭泽喆.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异化的表现、成因及破解之策[J].上海国土资源.2018
[2].郭泽喆.重新激活住宅合作社制度的路径探讨——以破解合作住宅“拿地难”为切入点(下)[J].上海房地.2018
[3].郭泽喆,黄健雄.论住宅合作社制度的重新激活——以破解合作住宅“拿地难”为切入点[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
[4].李彦芳.建立我国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制度的构想——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J].社会科学家.2015
[5].李彦芳.个人合作建房与住宅合作社[N].山西日报.2015
[6].查尔斯·R·辛普森,毛竹.激浪派住宅合作社[J].新美术.2014
[7].乔治·麦素纳斯,毛竹.激浪派住宅合作社8栋楼之公告简章[J].新美术.2014
[8].闫海.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J].理论导刊.2014
[9].陈川.现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4
[10].孟娜.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D].辽宁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