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调查报告,恢复性,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凯[1](2018)在《试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社会调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涉及触法未成人的教育改造,关系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通过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从社会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内容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如何运用等方面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重新构造。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启动主体,应采用灵活的调查方式,注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法院应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参考,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判。(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徐淏馨[2](2019)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成长过程,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详细的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丁宇静,朱玉龙[3](2018)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世界各国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呈现出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随着法治观念的日益更新推广,我们应树立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观,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设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构及人才队伍,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具体制度等环节,力求更加卓有成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积极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平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28期)
刘奕君[4](2018)在《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措施的多样化初探——基于对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地区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正面效应。而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转处问题关注不够,制度单一且问题重重,不仅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借鉴澳门地区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立法问题,构建形态多样化的司法转处与非监禁性措施。(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杨正[5](2017)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加之道德教育的不足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形形色色的未成年犯罪中,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媒体曝光了不少校园内的霸凌、性侵、侮辱等案件,中国留学生在美国也发生了类似的校园凌虐案。中美两国对于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差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现状的反思,其中选择怎样的理念和建立怎样的制度尤为重要。在我国,长期以来秉承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更偏重于保障人权的理念,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种做法与国际社会奉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吻合,符合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是,在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如何均衡地保护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如何达到刑事司法制度所追求的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成为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需要研究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以校园霸凌案件为视角,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中外校园霸凌案件的对比来提出问题,在此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频发的校园霸凌事件,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并于2016年接连出台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与《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李克强总理也做出了重要批示。但是相较于2015年发生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霸凌案件的判决结果,我国霸凌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不予刑事追究。这不禁让我们反思,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味地宽宥实施霸凌行为的未成年人是否合适。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及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笔者选取了法国、美国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性文件作为研究对象,同时通过系统的梳理与对比,得出在现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采取单一的惩罚模式,或者采取纯粹的福利模式或保护模式。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日益重视,以及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追求,现在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越来越追求惩罚模式与福利模式的兼容。第叁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反思。首先在理念与模式选择方面,我国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采取惩罚模式与福利模式并存且偏向于福利模式的范式选择。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笔者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的最后回到校园霸凌案件的处理,论证了刑事司法应当如何应对此类案件。(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7-04-01)
魏雪利[6](2016)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析——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以物质赔偿为导向,将被害人的心里抚慰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置之事外的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考量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故本文旨在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入手,指出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6期)
陈晓雪[7](2016)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规定的还不够严谨,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主要对我国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刘佳音[8](2016)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并且向低龄化、恶性化发展,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过于刚性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户口、报错出生日期、篡改户籍证明等原因无法确定其真实年龄,如果只能将其年龄确定在一个跨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年龄段里如13周岁至15周岁,那么依据现有法律则推定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因不能确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而后却有恃无恐继续实施恶性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因此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进行完善,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标准的应然向度,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研究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必须了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决定了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如果其应负刑事责任那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的这种密切关系,才必须慎重对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依据我国法律,能够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籍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其中户籍证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具有比较强的规范性,因此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相比较来说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户籍管理信息采集滞后、农历公历混淆以及当事人篡改户籍信息等原因,有些时候会出现依靠户籍信息无法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情况,因此为了实现刑法的惩罚与保护功能,必须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标准的应然向度,就必须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础是社会成熟度,而非简单的生理年龄。在户籍证明与其他书证、言辞证据相结合仍然无法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时,可以使用骨龄鉴定、心理年龄测试等技术手段进行辅助,并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其年龄,同时还必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只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才能更好的平衡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社会情感。(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11)
李大宇[9](2016)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策略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对于未成年犯的性格、家庭、社交、成长以及所犯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为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提供依据。然而,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尽如预想的那样,使得司法程序中启动社会调查的概率很低,许多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丁青青,窦长友[10](2016)在《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理念。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09期)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成长过程,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详细的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凯.试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社会调查制度[J].湘江青年法学.2018
[2].徐淏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丁宇静,朱玉龙.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
[4].刘奕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措施的多样化初探——基于对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5].杨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6].魏雪利.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析——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7].陈晓雪.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司法实践[J].法制博览.2016
[8].刘佳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认定制度完善研究[D].吉林大学.2016
[9].李大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策略探究[J].法制博览.2016
[10].丁青青,窦长友.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