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尹勇[1]2018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文中研究说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构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设计之初,立法者充分注重其效率性,遵循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其设计成解决我国涉税纠纷的一项重要途径。由于其内部行政的层级优势,使其具备了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争议解决效率,该项制度也成为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其根本目的而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就其自身的特性来看,它对于实现法的公正价值,实现法的效率价值,均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和其他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相比,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审理程序便捷,申请形式方便,受理案件范围较广,法律文书相对稳定,补救措施形式多样化而且无任何费用,为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解决税务争议带来了极大方便。从税收理论上看,税务纠纷产生后,纳税人寻求各种途径进行救济是必然的,在多种救济途径中,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成为解决税务纠纷的多个选项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因为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其行政与裁判的双重功能,也成为立法者将其确定为诉讼前置制度的重要原因。目的是使得多数行政相对人在解决税务纠纷时,必须通过该制度来处理涉税纠纷,但就现实情况来看,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双重功能与其应具备的价值并未实际发挥。只是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来看待,其独立解决纠纷的地位大大降低,该制度也因其独立地位被忽略,被认为是税务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确认行为而被忽略或淡化。目前看来,我国法学界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应用仍然不相匹配,特别是如何完善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强化复议制度的独立性,提高税务纠纷的解决能力,提升税务行政质效,更好地保护税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国正处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稳中向好的历史机遇时期,客观经济环境对完善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经济基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更为重视对行政相对人、第叁人诉讼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因此,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状态下,也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标准有了较高要求。文章阐述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清点该制度存在加重相对人诉累的情况,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复议案件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我国的行政复议体系中缺少足够的独立性、纠错率较低,无法起到设想中监督救济的作用等问题,进而深刻剖析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合理、操作困难、税务复议决定缺乏中立性、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这四个方面的原因,最终就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一点粗浅建议。

李昱霖[2]2015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其作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功能定位上是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的。当前,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税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财政支柱。据统计,2012年,我国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00,601亿元;2013年,我国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29143亿元,税收收入110,497亿元。从这个意义来说,税收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我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税务机关有责任来维持正常的纳税秩序,更有义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税务机关必须为其提供及时高效的救济途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为高效、便民。实践中,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争议焦点逐步括大,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却存在着复议启动难、复议质量差、诉讼程序败诉率高的特点。这说明,我国当前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于法制建设与经济进步,滞后于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程度,使得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本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理论,主要从法理角度阐述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性、功能,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外延与本质。第叁章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通过列举我国东北某省下辖的地级市、县级市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数据统计,说明我国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发展不均衡,复议效果亟待增强。同时引入一则税务行政复议实例,以案例为视角,指出当下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即纳税义务前置程序不适时、诉前复议程序不合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地位不独立,进而深入研究其不合理之根源。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措施,通过研究美国与日本的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通过借鉴其积极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为我国在税务行政复议更好地建设与发展提出叁个完善措施:取消纳税义务前置程序、取消诉前复议程序、成立地位独立的税务复议机关,以此为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带来制度创新。结语部分,再次强调税务行政复议建设的必要性、方向性及可行性,笔者愿以此文,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彭秀芬[3]2013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完善》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日益庞大,税务纷争不断,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复议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复议率低、复议质量差等问题屡见不鲜。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以及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成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含义、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行理论分析,介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国外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对比,从而展开对税务复议制度构建的探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主要集中于立法和实际执行两个方面。第叁部分是对完善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必要性分析,结合国外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有益启示,提出具体改革的思路,使该制度之设置更为有效可行。

胡蓉[4]2007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收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司法制度,其功能一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对税收征管程序和税收执法程序实行法律制约和监督,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叁是为法院减轻税务诉讼负担。但是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却没能很好的实现这些功能,反而存在着受案率低、复议质量差等诸多状况,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税收复议前置和纳税义务前置制度的不合理,阻碍了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以及选择何种救济途径的权利;对复议机关如何具体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可复议范围模糊不清,这些都增加了申请审查的困难;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效率低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复议审查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复议机关本身素质不高,影响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互脱节也影响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我国税务法治建设的进程,削弱了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力度。有鉴于此,必须尽快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其具体改革措施应包括:设置专门复议机关,以强化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立性;把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的范围,并且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废止税务复议前置和纳税义务前置制度,充分保证税务相对人的权利;建立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审理制度;建立专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选拔制度并加强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此外,还应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外部环境,从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法治环境入手,进一步推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税务行政公开制度以完善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和司法监督。本文还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方面的先进理念,以期从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借鉴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刘承亮[5]2004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功能、立法和实践两方面的成功与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更好地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提供科学依据。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旨在纠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和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其最终目的上看,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根据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和监督权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种救济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救济、监督、效率叁大功能。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几个时期的发展历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为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开始受到监督,把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来,提高了复议机关的级别,确立、完善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等。但是,在取得成功的同时,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不足之处。从立法的角度看,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混淆适用,相关机构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到位,行政复议法只适用于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规定不够妥当,“公开”原则名不符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采用列举式,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对禁止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规定,对复议机关如何具体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不服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规定不全面,对赋予复议申请人、第叁人的申请执行权等方面均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亟待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从实践的角度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税务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不利于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规定, 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尚不够理想,对复议活动本身的监督机制尚没有形成等等,其不足之处在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削弱了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力度。有鉴于此,必须尽快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从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入手,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借鉴普通法,广泛推广自然公正原则,使公正成为全社会深入人心的普遍观念;继续扩大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方面,允许就内部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另一方面,把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的范围,并且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制度,尽快立法明确律师在行政复议包括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律师介入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增设独立的复议监督机构,由特定的机构通过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再次作出处理;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修改复议终局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所争议的行政纠纷作出最终裁决。通过不断地总结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扬长避短,弥补不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使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能够真正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为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推上一个全新的发展高度。

杨会新[6]2009年在《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文中认为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颁布实施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治理念缺失、制度弱化、审查力度弱、复议机构独立性差等方面,并且一些制度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削弱了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力度,亟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从目前理论界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情况看,虽然在有些方面达成了共识,但其理论基础仍比较薄弱、体系尚未成熟,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经验,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想。

万博[7]2010年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的特点之一为高效、简洁,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少、复议质量差以及在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率高的缺陷,使得税务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本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首先阐释了和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相关的几个概念,包括行政复议、救济、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概括了税务行政复议救济的叁大特征,即以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为前提;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是以税务争议为客体;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其次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其中包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功能;税务机关自我监督的功能;减少行政诉讼的诉累。最后阐述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的法理堆础,程序正义理论、权力保障理论、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力(利)义务平衡理论。第二章评述了国外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以及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无纳税义务前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为独立的专门机构,具有专业的税务行政复议官员,因其机构设置的公正,在税务行政机关内部使得很多税务纠纷被先行解决。这种救济理念保证了税法的严肃性,又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热情。第叁章分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该机构是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自查和纠正制度,程序缺乏独立性,因此他的公正性难以使人相信;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不规范,书面审查流于形式,取代非书面审查,设定管辖使纳税人成本增加;设置双重税务复议前置不合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设定纳税义务前置和诉讼复议前置,有可能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也不符合便民原则。第四章对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机关;重新划定纳税义务前置的范围;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郑宁伟[8]2009年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行政复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具体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指导思想偏失,复议程序阻碍救济权利的行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等,不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立足于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先进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重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目标,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为原则,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以保障申请人权利为出发点,构筑公正公平的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建立回避、听证、告知、调解、行政复议证据等制度保障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税务行政复议主体,成立税务法制局,突出组织地位的独立性和统一性,突出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突出审理方式多样性。提出优化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制环境,提升立法级次,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税,健全税收诚信体系等设想。

史学成[9]2009年在《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税收作为现代国家的物质基础,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是一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争议的社会,而是拥有一套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使社会矛盾和争议不断得到动态解决的社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纳税人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确保税收征纳关系和谐,需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争议几乎是该国行政争议的主要类型,这些国家也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国的法治建设固然需要挖掘本土的法治资源,更需要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因此,本文选择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八个主要国家,对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出各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共同规律和不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出发,提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该部分对本文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等做了概括介绍,对有关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各种文献资料做了综述,对研究方法、手段以及研究中的难点、创新点和不足等做了说明。第一部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理念和目标。首先界定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而认为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坚持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及时解决和多元协作四个理念,体现公正、有效、及时、协调的特点,并提出应当构建机构多元、程序多样、相互衔接、救济范围广泛的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目标。第二部分:英美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选择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个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四个国家的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税收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部、税务法院和税收监察专员等)、具体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和行政申诉等)做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介绍,并以统计数据为例对四个国家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归纳概括了这些国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第叁部分:大陆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四个国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税务机关、国税审判所、税务法院、普通法院、调解专员)、具体法律制度(异议申诉、审查请求、诉愿、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等)做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介绍,并以统计数据为例对四个国家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归纳概括了这些国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第四部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在对两大法系八个主要国家进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分别归纳概括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既包括共性,又包含差异。在此基础上,又以几个主要法律制度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了世界各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并总结出了两大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比如,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和保护,要重视发挥税务机关在解决税收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专业和公正,要灵活运用协调、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等。第五部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首先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和制度现状,并以统计数据为例说明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案件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访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相互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税收行政复议委员会、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申请资格、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先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衔接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即以构建多元化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目标,整合税收行政争议解决资源,理顺各种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关系;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加强对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宣传;发挥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主渠道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发挥税收行政诉讼的最终解决作用;找准信访制度的定位,发挥信访制度的独特优势。结论:在对全文研究进行回顾的同时,概括说明了对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总体感悟和结论。比如,要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必须注重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必须重视研究方法的创新,必须重视一国的国情制约等。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分析框架,第一次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对各种分散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信访等)进行了综合性研究,提出要坚持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及时解决和多元协作的理念,构建公正、有效、及时、协调的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本文对于国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是比较深入和新颖的,尤其是不仅仅关注国外的具体制度,更关注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使人们对国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能有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全面认识。无论是在研究资料的运用还是研究结论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在对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方面,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吴佳颖[10]2017年在《纳税前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是基于公民对主权国家的财产权让渡产生的结果,税收实际上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社会契约的一部分,我国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争议人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争议人在提起救济时,须履行先缴税后复议的纳税前置义务及先复议后诉讼的复议前置义务。两大前置义务确定于1984年,沿用20年,直至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才将长期以来纳税前置于复议的规定修改为纳税前置于诉讼。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纳税前置制度的概念、背景、历史沿革、功能、实际效果及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参考实际案例,对比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税收制度,对纳税前置制度的破立提供自己的见解。在基础理论部分,本文介绍了基本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共计七层的法律关系,并且通过将纳税前置与复议前置相对比,详细阐述纳税前置制度功能,并以我国纳税前置制度的法律发展轨迹梳理了纳税前置的适用范围与《税收征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税前置的修改。在基础理论的介绍后,本文以美国、德国、法国税务争议的救济程序为例,较详细的介绍了美国的税务法院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德国的税务法院和诉愿制度、法国的诉愿和调解员制度,并从立法理念与具体原则设置两方面对域外的纳税救济程序在我国纳税前置制度改革中值得借鉴的部分进行了相关阐述。在对我国纳税前置制度进行反思的部分,引入了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之间因补缴税款产生争议的案例1,针对该案例中纳税前置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进而基于案件中纳税人救济权的考量,对纳税前置制度不足之处的探讨。在最后对纳税前置制度未来发展途径的探索中,首先阐明笔者对纳税前置制度持有的先立后破的改革想法。然后对目前中国的国情下纳税前置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得出在现阶段进行纳税前置的逐渐废除的制度改革是可行的结论。最终在废除纳税前置制度的过程中,笔者结合国外的方式以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从立法理念、纳税人权利、税务争议处理制度叁个方面对纳税前置制度的改革提出一定的途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D]. 尹勇. 吉林大学. 2018

[2].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之完善[D]. 李昱霖. 延边大学. 2015

[3].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完善[D]. 彭秀芬. 广东财经大学. 2013

[4].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D]. 胡蓉. 湖南大学. 2007

[5].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 刘承亮. 吉林大学. 2004

[6].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D]. 杨会新. 吉林大学. 2009

[7].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D]. 万博. 沈阳师范大学. 2010

[8]. 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D]. 郑宁伟. 吉林大学. 2009

[9]. 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 史学成.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10]. 纳税前置制度研究[D]. 吴佳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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