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1996年7月2日和8月10日,美国西部电网先后两次因线下树障引起跳闸,导致两条345KV和三条500KV输电线路停止运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解列,950万用户受到影响。从政治上讲,保护电力设施是为了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保护设施;安全问题;对策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高发,且立案难、破案率低。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内铜制零件卖价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电力设施盗窃案件,企业员工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被盗物资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符合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且必须由电力企业出具相关价值的依据。最终导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就四川成都地区来说,每年电力企业统计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数量相差非常大,而且电力设施被盗后大多被拆解成为铜片、铜丝等物品,很难固定证据,也导致了破案率降低。在四川成都地区还曾经出现过电力企业员工当场发现盗窃份子并挡获后交给公安机关处置,但却因被盗物品并未带离现场而认定为“盗窃未遂”的真实案例。
2、违章野蛮施工损坏电力设施案件预防难、处罚力度小弱且损失难以追回。因近年来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增多,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剧增,事故还造成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住宅突然停电,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这些野蛮施工原因,主要是施工吊车、水泥泵车碰上高压电线;挖掘机、破碎机挖断电缆等。但由于这些施工项目大多为市政重点建设工程,多数施工单位也有雄厚的背景。即使电力企业员工增加巡视密度,三番五次的告知线路走向和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这些施工单位也经常置若罔闻,甚至还有拒签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情况发生。由于电力企业没有执法权,即使现场发现野蛮施工,也无法进行现场阻止。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后,相关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小,经信委作为电力设施的主管部门,在当前法律条件下最多只能处以肇事单位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一直以来,施工损坏电力设施还普遍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特别是不够刑法处罚的案件,往往赔偿了经济损失后就没有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不但如此,部分肇事单位在发生事故后还采取了不管不问、拒绝赔偿甚至肇事逃逸等行为,由于电力企业按规定必须先行抢修保障民生,部分案件甚至连线路抢修成本都拿不回来,而肇事者却逍遥法外,毫无顾忌。
3、线路矛盾突出,树木所有人索取高额赔偿金。近年来,电力企业面临的树线矛盾极为突出。树木所有人把高压线下的树木当作摇钱树索要高额赔偿金。虽多次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但收效甚微,其线下及保护区范围内恶意密集栽种速生树种的行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由于户主不同意彻底除根,也不愿意签署一次性赔付协议。且专门在线下栽种巨桉树等速生树种,不除根势必会迅速发散和快速生长,从而引发后续的多次赔偿。另一方面,其户主不同意单独砍伐距离较近或正线下的隐患树竹,明确要求须成片整亩砍伐树竹进行赔偿,甚至还提出了必须将房屋也一并拆迁赔偿等无理要求。虽然《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9条明文规定当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建,通知三日后不修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影响安全距离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但该条款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因为强制砍伐需要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维护,但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事件中却首先要考虑当地的维稳压力。最终导致了树木赔偿金节节高升,各类重复赔偿、无理赔偿层出不穷。已经到了让电力企业无法负担的严重地步。成都彭州地区甚至出现了林木产权人提出一棵杉树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无理要求。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1、加强警企协作、政企协作,采用各类技防监控手段防止偷盗。由于电力设施盗窃案件的特殊性,盗窃份子往往在夜间通过各种暴力手段窃取偏远地区的电力设备,而企业员工不可能做到24小时无缝巡视。因此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在电力隧道、电力井盖上加装红外报警装置或门禁开闭报警装置,在低压电缆尾端加装断电报警器等设备,这些技防措施在市场应用中已经非常普遍,技术也非常成熟。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一旦发现报警,巡视人员可以最快到达作案现场,配合辖区公安机关抓获电力设施盗窃份子。还可以和乡镇以及小区物业管理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
2、利用破坏电力设施罪相关条款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由于很多电力设施盗窃案件中盗窃犯罪份子盗取的电力设施本身价值不高,难以用盗窃罪立案或量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释法条款,破坏电力设备罪适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因此,一旦发生电力设施盗窃事故,应首先判断被盗的电力设施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停电后是否造成了附近居民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受到影响。一旦条件成立,应当以破坏电力设施报案。而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停运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以盗窃行为报案。电力企业应当针对一些容易被盗的物资,如各种型号的电缆、变压器等设备准备购买发票复印件,可以在发生案件后迅速估计出被盗设备价值并报送相关报案材料。
3、加强企业管理人员法制观念,加大电力设施盗窃破坏案件惩处力度。为保障民生和秩序,国家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条款。在当今法制社会中,谁懂法、谁受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人员不懂法,更不知道依法行事。出现问题后把希望寄托于找熟人和托关系上,把本应该照法律程序办的事情复杂化、庸俗化。遇到困难便长吁短叹,认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做。要解决该问题首先得加强电力企业自身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知道出现哪些问题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同时也要协调政府和公安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和查处力度,特别是施工外力破坏案件,不能采取赔钱了事和稀泥的态度。一旦成功的处理几起案件,对肇事者进行依法拘留或责令肇事单位停工整改。将会对周边所有施工工地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会增强电力企业依法处理电力设施案件的信心。电力企业员工在阻拦野蛮施工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时遇到的阻碍将会减小。即使出现施工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因损失较小无法立案的情况,也应当坚持采用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讨回抢修损失。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因为抢修费用由国家负担就放弃对肇事单位的索赔。
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依法依规解决线树矛盾。线树矛盾看似复杂,但只要下定决心依法办事不走捷径。该给的钱一分不少,不该给的钱一分不给。坚持由当地政府根据电力线路走廊林带建设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协调解决问题;赔偿价格也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制定。电力企业负责配套投入林带建设所砍伐竹木青苗补偿;林业部门负责林带的后期管护。四川乐山地区将电力通道树竹隐患按乡镇进行划分后发送至经济信息化局,再由经济信息化局上报至区政府三电办公室挂至政府办公网。各乡镇主管负责人接到通道缺陷表时通知各村组长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结束语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
作者简介
陈尤微(1981-)男,汉族,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