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许冒群[1](2019)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交易与保护的平衡 ——行政法规制路径探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主要存在形式。传统的非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储存数量和开发使用技术水平有限,难以产生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可通过私法途径救济;而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使用成为常态,在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催生了个人数据使用与个人数据保护平衡的问题,尤其在个人数据交易领域,探究恰当的行政法规制路径极具必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个人信息认识有四个阶段,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与其他阶段相比有其独特的内涵外延: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数据结合进而识别特定数据主体身份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主体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数据、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前学界对个人数据主要以敏感程度差异、增值与否、数据性质不同为标准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方式是个人数据的分类交易规制研究的基础。个人数据交易是数据买方以货币或者其他实物为对价交换数据卖方提供的个人数据。外国个人数据交易的实例主要出于抗议企业滥用个人数据和实现个人数据交易价值这两个目的。个人数据交易可分为数据平台内交易和平台外交易。与外国公司直接交易个人数据不同,当前国内几乎所有数据交易平台都不允许直接交易个人数据,允许交易的对象都是匿名化的个人数据。但失去可识别性的数据本就不是个人数据,无需因保护个人数据人格权属性而限制流通。对于要求数据多样性与繁杂性的大数据而言,匿名化的个人数据即使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与原个人数据相比也无多大开发价值。个人数据有财产属性、人格属性及公共资源属性,但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上的财产和人格,个人数据权呈现复杂性与多元化的特征,是一种新型权利。同时,个人数据权作为公民个人的重要利益,与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美国法律上的“新财产权”。民法和刑法实现个人数据交易和保护的平衡存在困境,个人数据交易行政法规制具有必要性。文章按时间顺序罗列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提炼我国个人数据交易规制的发展脉络,并从发展脉络中挖掘立法思路及规制方式的演变。按不同效力层级汇总规制个人数据交易的法律文件,探究我国规制个人数据交易的立法缺陷。在研究德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新加坡、韩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个人数据交易规制模式的基础之上,从立法模式、规制措施、监管机构、强制交易等方面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以个人数据交易时对数据主体自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潜在损害程度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个人数据交易分类规制制度。基于个人数据交易领域个人数据侵害的严重性及监管的专业性,以专业化和独立化的机构进行监管为主,并辅以行业中介机构自律。数据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对个人数据交易安全的影响都不容小觑,通过全程评估数据交易各环节是否安全,进而形成和构建个人数据交易安全全程监管制度以在个人数据交易活动中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个人数据交易与其他数据使用活动既有共性也具有差异性。针对个人数据处理、使用的规定中已有的与个人数据交易相关的规定,在个人数据交易规制的立法中要进一步落实和强调。针对没有明确的如哪些个人数据可以交易、交易环节安全评估、监管机关及其职权等个人数据交易中具有特异性的问题在个人数据交易规制的立法中要予以解决和形成规范,同时严格限定强制交易法律授权的边界。在确保个人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的流通交易,进而实现个人数据交易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平衡,并最终实现个人数据交易产业稳中向好,健康、有序的发展。
袁泉[2](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基于路径依赖等原因,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立足于“一刀切”模式,并将其视为一项独立、完整的权利加以保护,造成了现实和理论上的双重困境。本文立足于信息生命周期理论,结合个人信息的多元法益和双向利益主体,提出了一条全新的个人信息分类标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围绕如下层层递进的问题展开:(1)大数据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哪些挑战?(2)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必要性是什么?(3)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制度构建是怎样的?(4)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机制是怎样的?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七章。第二章主要回答问题(1)。首先分析了大数据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并就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以及“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等问题做出辨析,认为在法律语境下不应严格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使用,梳理了欧盟、美国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回答了问题(2)。第三章以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现实基础为研究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为论述核心。指出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多遵循“一刀切”模式,导致了利益失衡和“通知-同意”机制失灵的现实问题,认为造成上述原因的主要问题是,传统个人信息保护仅站在单向利益保护层面。此外,本章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个人信息财产化理论的主要观点,并就立足于信息财产权衍生的新型权利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单纯通过财产权制度无法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第四章以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研究目的,以个人信息的非权利性为论述核心。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进行梳理,强调二者的界分。其次,就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进行讨论,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并不是对个人信息利益的单向保护,而是妥善处理好信息之上的各项利益关系之前提下,实现个人信息的自由流转与使用。最后,个人信息不符合归属效能、排除效能、社会典型公开性等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呈现出非权利性。因此,个人信息无法作为一项完整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五章主要回答了问题(3)。本章首先指出个人信息在个人端和企业端呈现出不同的利益形态,其法益具有双边性特点。此外,通过对传统信息分类保护路径的梳理和反思,指出个人信息分类不得以单一维度为标准,必须通过多维度统合方能准确界定信息之间的根本差异。最后,提出了以个人信息生命周期为基础,综合考量信息法益形态与利益主体等因素为分类标准,以个人私密信息、个人事实信息、数据产品为划分类型的新型分类体系。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主要回答了问题(4)。第六章以“第一类个人信息——数据产品”的具体保护机制为研究目的,以数据产品的财产权保护为论述核心。本章分别讨论了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因素,论证了数据产品具备财产化的正当性。提出了两条数据产品赋权路经,分别是以“匿名化信息”为处理对象和“个人授权许可”两种方式。第七章以“第二类个人信息——个人私密信息”的具体保护机制为研究目的,以个人私密信息的隐私权保护为论述核心。本章对个人私密信息的内涵和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指出此类信息应当遵循隐私权的保护路经。提出在个人私密信息的授权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限制“通知-同意”机制的适用边界,并强化默认机制和成本策略机制的应用。第八章以“第三类个人信息——个人事实信息”的具体保护机制为研究目的,以个人事实信息的利益配置保护为论述核心。本章对个人事实信息的内涵和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指出此类信息应当遵循利益配置的保护路径。一方面,针对信息滥用造成的生活安宁权侵害和个人自由权受损,应采取人格权保护路经予以救济。另一方面,个人拥有此类信息的财产性权利,企业欲就信息进行商业利用或处理,需以个人授权许可为前提。
项文清[3](2018)在《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容易复制、生命周期短、功能性与作品性质兼具的特点。从着作权法的角度看待,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但是计算机软件与文字作品不同,软件的功能价值的保护不应当忽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的盈利模式和技术不断变革,应用软件的用途拓宽,原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外延得到了拓展,并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从制度上分析,应用软件的功能性和软件的商业模式保护都无法得到有利的保障。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以着作权法为主,对计算机软件专利采取保守的审查态度,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保护要件,这一保护方法让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应对软件的“算法”保护、软件用户界面和反向工程时显得无力。面对着软件外延拓展所带来的保护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进行分析,现有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对计算机软件的选用恰当的法律保护,是减少软件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风险,激励本国软件研发企业提供高质量、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有利手段。我国在软件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研究美国、日本等软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可以窥得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保护模式的立法动机,为我国软件的立法提供参考。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分析,能够看出我国在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态度。对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域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程,基于保障社会公平、平衡软件开发者和软件最终用户、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的制度建设目的,对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的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陈艾[4](2018)在《软件产业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件产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的战略性和主导性产业,其发展不仅会创造巨大的绿色产出,而且对于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如今“十三五”已经过去一半,现在开展对软件产业的若干政策研究可以丰富软件产业政策的理论认识并在实践中为相应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依据。文章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信息产业政策、软件产业政策等研究进行综述分析,总结了学者们对于政策以及软件产业政策的研究状况;接着从内容、价值链角度和各政府部门协调分工角度梳理了我国软件产业的若干政策,从而在整体上对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把握;然后通过资源要素、市场需求、企业组织和产业环境论述了软件产业政策的作用机制;最后在软件产业的作用机制以及政策目标的基础上,采用“前-后”对比分析方法,运用统计年鉴中的软件产业相关数据对若干政策实施情况前后作了比较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软件产业价值链的逻辑关联性,且更多地倾向于软件的研究开发环节和市场推广环节;软件产业政策对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时的分工和协调也做了相关规定;软件产业政策的作用因素都受到两种及以上的政策影响,而同一条政策也作用于不同的因素;政策发布之后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培育了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内软件产业的投资环境受市场环境因素较大,政策只是影响投资的因素之一,在国际上我国的软件对外出口环境不太乐观。文章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我国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软件产业政策中提到的部门和职责;大力发展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产业;鼓励软件行业增大研发经费,并奖励投入研发经费较高的企业;在教育层面培育不同层次的软件行业人才。
弓永钦[5](2016)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跨境电商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绝于耳。先是GOOGLE在德、法等欧盟国家因滥用其居民个人数据被罚、FACEBOOK在欧洲因同样原因遭到联名起诉、中国的小米手机在港、台涉嫌将当地手机用户信息传输回大陆总部而遭到港台隐私保护当局的介入调查。接下来,欧盟最高法院于2015年10月宣布运行15年之久的欧美“安全港”框架失效,影响到“港”内的5500多家美国企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升到双边经贸关系层面。2015年10月,备受亚太经济体瞩目的TPP协议在12国范围基本达成一致,其中第14章“电子商务”专门制定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个人信息保护”(14.8)和“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14.14),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成为多边经贸谈判的内容之一。近些年,欧美等经济大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欧盟于2012年1月提出对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进行重新修订,并将其升格为条例,以替代先前的28部法律。据悉,欧盟机构于2015年底刚刚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最终将使得欧盟区域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实现完全统一。美国则一直在APEC平台上积极推进其主导设计的“跨境隐私规则”,并在它同样主导的TPP协议中希望参与国加入该规则。经济大国如此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实是在争夺个人数据使用规则的话语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成为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利用、加工和传输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反映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谁能把握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权,谁就占有优势,并且可以以此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因此欧美等经济大国都热衷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近年来,许多区域经济组织都在积极推动区域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设。欧洲委员会于2012年提出修订1981年颁布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Convention 108),拟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两个方向发展。OECD于2013年对其1980年颁布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指南”进行了修订,突出了全球视野,提高了国际兼容性。APEC于2012年推出了“跨境隐私规则”(CBPR),邀请成员经济体及其企业加入。非洲、拉丁美洲的国家以及东盟十国在区域经济组织的带领下,近年来颁布了很多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各区域经济组织为何都在近些年积极制定、修订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且有的已经显示出把区域性规则发展成为全球性规则的意愿,比如欧洲委员会和OECD。非洲、拉美和东盟的区域经济组织为何都在积极推动成员经济体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区域经济组织的使命主要是促进内部市场的统一,增强对外的竞争力。如果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很多差异,就会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形成障碍,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区域经济组织承担起了这个多边协调的任务,制定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并倡导成员经济体根据规则制定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提高区域法律的协调性,从而促进区域内跨境电商的发展。从上述各种现象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跨境电子商务密切相关,其影响已经从企业个体上升至双边甚至多边的经贸关系层面;经济大国和区域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且在争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究竟包括哪些本质性的问题?无外乎就是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与立法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管辖权问题、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问题和国际标准问题。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加工、传输、披露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及区域经济组织制定的框架和指南其实都是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做出规定。法律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也不例外。然而,个人信息比较特殊,它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经常会进行跨境流动,给法律的管辖权问题带来了不少困扰。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个人信息的自由跨境流动,但是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在原则、内容、保护程度以及管辖权规定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会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形成障碍,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国际协调机制的介入,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除了法律规制以外,行业自律也可以起到提高企业隐私保护水平的辅助作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隐私管理水平,从流程上杜绝隐私泄露的隐患,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际行业水平的作用。为了研究清楚上述四个核心问题,本文根据不同的研究模块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文献研读法、统计分析法、访谈法、研讨法、比较研究法、跨领域研究法、归纳法以及网络资源搜索法。研究得出以下6个主要结论:1、截止2015年1月,全世界已经颁布了至少109部全域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其中包括95个主权国家和14个独立司法管辖区。从地域分布来看,欧洲国家的法律数量占到总数的将近一半。新法颁布的速度不断提高,平均每年新增5.8部法律,而且今后的增量主要来自于广大亚非拉国家。从世界隐私保护立法格局中可以推断出4个特点:?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对世界各国具有重要影响;?区域经济组织在推动成员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大部分国家采取统一立法的形式并覆盖公私两个领域;?大部分已立法国家或地区有独立的数据保护当局。2、通过对与我国经贸关系较为紧密的10个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这些法律都围绕个人数据的使用规则制定相关条款,所有法律都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准确、安全、访问、修改、删除的具体要求做了规定;6部法律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做了规定;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做了规定;5部法律规定依法建立独立的数据保护当局,并对其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3、关于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管辖权问题,目前有三种理论导向:继续适用传统法律的管辖权理论、创建全新的网络管辖权理论和网络自治。创建全新的管辖权理论从长期看也是有可能的,但是目前仍需要尽可能挖掘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潜力。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主要基于“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以及欧盟指令中提出的“设备所在地”原则。“属人”原则可以演化为个人数据所属国法律对于隐私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很多国家不愿意接受外国法律的管辖,因此经常发生冲突。“属地”原则需要选择卖方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所在地,前者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后者把电商企业置于更多的法律风险中。“设备所在地”原则规定数据加工设备所在国的法律具有管辖权,但是却无法解决云计算的问题。云计算“飘忽不定”的特性给传统的法律管辖权理论提出了最大的挑战,建议以“属人”管辖原则为主、改限制存储地点为限制向第三方披露、要求云服务商对个人数据做加密处理。4、目前存在的双边协调机制主要有法律互助机制、合同约定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多边协调机制的发展路径分为机构化路径和非机构化路径,前者只有欧盟可以做到,自上而下地强制各国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指南”颁布本国法律。后者形式多样,更具有普遍意义,包括欧洲委员会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oecd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指南”、apec的“隐私框架”以及“跨境隐私规则”、联合国的“关于计算机化个人资料的处理指南”、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数据保护当局专业大会及组织。隐私保护的国际多边协调机制有以下三个发展趋势:难以形成全球统一的多边协调机制、非机构化的多边协调机制更为重要、专业化的协调机制正在形成。5、区域性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体系是多边协调机制的产物,也是立法协调方式的替代产物。目前,多边的区域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体系仅有两个: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与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两套规则有相同之处,又在参与方、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各有优劣,又殊途同归,并且正在谋求对接和互认。6、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主要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管理标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分别是“公平信息实践”、“隐私影响评估”和“隐私保护设计”。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具有以下四个发展趋势:从技术标准向管理标准发展、从单一标准向综合标准发展、DPA开始主导标准的设计、标准与法律实现了结合。
马梦琳[6](2016)在《中国与印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大规模需求引发了新一轮的信息技术革命。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深化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向制造业以及服务业内部加速融合,日益成为支撑各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构筑一国竞争优势的战略先驱。本文在比较分析了中印两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共四个指标,衡量了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并以修正的“钻石模型”作为基本框架,对比分析了影响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的六个要素条件。最后,以充分发挥我国现有优势、根治短板问题为目标,借鉴印度的产业发展经验,给出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朱玲珍[7](2012)在《加快立法及标准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保护个人信息提高行业自律"为主题的"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3月在京举行。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制度工业与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在大会上表示,个人信息保护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产业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它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不容
宣炀[8](2010)在《论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表明诸多因素使得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备受争议。我国《着作权法》距其诞生已满20周年,在此背景下,研究探讨如何在着作权法的体系内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介绍和讨论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选择以及立法进程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立法的分析和比较,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完善提出构想和建议,以期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而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研究,提出我国应立足国情,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水平定位于“第二台阶”。应取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其内容内化至《着作权法》,在《着作权法》的框架内解决软件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还应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对《着作权法》做必要修改和调整,主要包括扩大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界定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反向工程的立法态度等。
寿步[9](2010)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以着作权法为根据,采用了在着作权法之外单立行政法规的模式。立法进程表明,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软件着作权保护;同时中国也受到了外来的巨大压力。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中国引发了两轮论战。解决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依据应为"拟制说"而不是"复制说"。中国应取消在着作权法之外单立行政法规以规范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模式,直接在着作权法中加入若干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条款。
周翼[10](2009)在《国际反知识垄断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提出本文从反垄断法与反知识垄断的关系、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不同声音及现实力量、自由软件运动及其广泛影响等方面论述了人们比较容易忽视的国际上反对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的潮流及其发展动向,并分析了它们对中国的重要启示,认为中国应成为国际舞台上反知识垄断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交易与保护的平衡 ——行政法规制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继续研究空间 |
第一章 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交易 |
第一节 个人数据的定义与分类 |
一、个人数据的定义 |
二、个人数据的分类 |
第二节 个人数据的交易 |
一、个人数据交易的实例 |
二、我国个人数据的交易模式 |
第二章 个人数据法律属性与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法律属性探究 |
一、个人数据权否认说的批判 |
二、个人数据的公共属性 |
三、人格权说的改良 |
四、财产权说与美国“新财产权” |
五、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
六、小结 |
第二节 个人数据交易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数据交易中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范围 |
二、个人数据交易民法及刑法规制困境 |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交易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个人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及立法缺陷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 |
一、我国个人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及现状汇总 |
二、发展脉络及现状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数据交易行政法规制的缺陷 |
一、“缺”与“散” |
二、“从”与“同” |
三、“弱”与“窄” |
四、“短”与“粗” |
第四章 行政规制模式之域外比较与中国借鉴 |
第一节 立法模式之差别 |
一、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 |
二、立法模式优劣之辨析 |
三、立法模式之中国构建 |
第二节 规制措施之趋同 |
一、各国规制措施之汇总 |
二、规制措施之比较 |
三、规制措施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监管机构之差异 |
一、美国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之对比 |
二、监管机构之中国抉择 |
第四节 强制披露与交易制度 |
一、强制披露与交易条款之差别 |
二、强制披露与交易之中国设计 |
第五章 个人数据交易与个人数据保护平衡的路径 |
第一节 形成正确的个人数据权利观和交易观 |
一、明确个人数据权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地位 |
二、明确个人数据的法律属性 |
三、增强个人数据保护意识和能力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交易与保护平衡的行政法规制路径 |
一、推进个人数据交易行政规制法的立法进程 |
二、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规制方式 |
三、形成个人数据交易分类规制制度 |
四、严格限定强制交易法律授权的边界 |
五、构建个人数据交易安全全程评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对核心概念的界定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和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和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和评析 |
1.3 研究方法 |
1.3.1 历史研究方法 |
1.3.2 价值分析方法 |
1.3.3 利益衡量方法 |
1.3.4 实证分析方法 |
第2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 |
2.1 大数据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
2.1.1 “大数据”的定义 |
2.1.2 模糊了个人信息的边界 |
2.1.3 提高了敏感信息的保护难度 |
2.1.4 突破了传统的信息保护原则 |
2.1.5 固化了社会分层化现象 |
2.2 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分类 |
2.2.1 个人信息的界定方式 |
2.2.2 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 |
2.2.3 我国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
2.2.4 个人信息的分类 |
2.3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 |
2.3.1 我国学界的基本观点 |
2.3.2 数据与信息的界分 |
2.3.3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在法律意义上的同质性 |
2.4 欧盟与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2.4.1 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2.4.2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2.4.3 总结:欧盟与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比较 |
2.5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2.5.1 主要立法与文件 |
2.5.2 《民法总则》的规定 |
2.5.3 其他相关行政规章制度 |
第3章 分类保护的现实基础:传统模式的困境与反思 |
3.1 “一刀切”模式的困境 |
3.1.1 传统模式的问题:利益失衡 |
3.1.2 造成一刀切模式的原因 |
3.2 “通知-同意”机制的困境 |
3.2.1 “通知-同意”机制的应用 |
3.2.2 “通知-同意”机制的困境 |
3.2.3 “同意行为”的反思 |
3.2.4 “通知-同意”机制的理论基础 |
3.3 个人信息财产化之辩 |
3.3.1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原因 |
3.3.2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优势 |
3.3.3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实践 |
3.3.4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批驳 |
3.3.5 立足于信息财产权的新型模式 |
第4章 分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非权利性 |
4.1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 |
4.1.1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理论 |
4.1.2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界分 |
4.2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 |
4.2.1 “个人“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
4.2.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对象”与“客体”之辨 |
4.2.3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 |
4.3 个人信息的非权利性 |
4.3.1 “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产生与发展 |
4.3.2 “人口普查案”的理论反思 |
4.3.3 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非权利性 |
4.3.4 个人信息的非权利性 |
第5章 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制度构建 |
5.1 私法视角下个人信息法益的双边性特点 |
5.1.1 面向个人端的信息利益 |
5.1.2 面向企业端的信息利益 |
5.2 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标准 |
5.2.1 依据“利益分割理论”的分类保护模式 |
5.2.2 依据“领域理论”的分类保护模式 |
5.2.3 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应然路径 |
5.3 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
5.3.1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
5.3.2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5.4 新型个人信息分类体系 |
5.4.1 个人信息分类标准 |
5.4.2 新型个人信息分类体系 |
5.4.3 分类体系下个人信息的界分 |
第6章 第一类个人信息:数据产品 |
6.1 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必要性 |
6.1.1 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对数据产品的保护 |
6.1.2 淘宝诉美景公司侵权案 |
6.1.3 确立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必要性 |
6.2 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可行性 |
6.2.1 数据产品财产权的证成 |
6.2.2 数据产品财产权和劳动值得理论 |
6.2.3 数据产品财产权的正当性 |
6.3 数据产品赋权的应然路径及民法保护 |
6.3.1 路径一:以“匿名化信息”为处理对象 |
6.3.2 路径二:个人授权许可 |
6.3.3 授权许可模式的有偿性 |
6.3.4 数据产品的保护机制 |
第7章 第二类个人信息:私密信息 |
7.1 个人私密信息的内涵与性质 |
7.1.1 个人私密信息的立法现状 |
7.1.2 个人私密信息的内涵与法律特征 |
7.1.3 个人私密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
7.2 个人私密信息的授权许可:自由的温和专制主义 |
7.2.1 自由的温和专制主义 |
7.2.2 社会人思维 |
7.2.3 在“自由主义”和“专制主义”之间:欧盟模式 |
7.2.4 助推机制的引入 |
第8章 第三类个人信息:事实信息 |
8.1 个人事实信息的内涵与性质 |
8.1.1 个人事实信息的内涵与法律特征 |
8.1.2 个人事实信息的法律性质 |
8.2 个人事实信息与利益配置 |
8.2.1 个人事实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
8.2.2 个人事实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
第九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一、创新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概念的拓展 |
第一节 导致计算机软件概念拓展的原因 |
一、带宽和传输速度的大幅度提高 |
二、数据集中存储和处理速度的大幅度提高 |
三、终端多样化发展 |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概念拓展的具体表现 |
一、计算机软件功能的多样化 |
二、计算机软件服务模式的发展 |
三、计算机软件的盈利模式变革 |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概念拓展后产生的突出问题 |
一、计算机软件“算法”的保护缺位 |
二、不同终端间相似用户界面侵权问题 |
三、计算机软件服务模式变革后的保护问题 |
第四节 计算机软件概念拓展背景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检讨 |
一、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失衡 |
二、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 |
三、计算机软件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的不明确 |
第三章 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
第一节 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立法进程考察 |
一、美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态度变迁 |
二、日本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优化 |
三、我国新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一、以着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经济分析 |
二、以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经济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完善 |
第一节 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场 |
一、实现公平和激励的知识产权制度宗旨 |
二、对计算机软件的整体保护态度 |
第二节 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的若干构想 |
一、计算机软件算法的专利保护 |
二、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作品定性 |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的缩短和专利审查的严格化 |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软件产业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评估分析 |
2.2 产业政策评估分析 |
2.3 信息产业政策分析 |
2.4 软件产业政策分析 |
2.5 政策评估方法概况 |
2.5.1 简单“前-后”对比分析 |
2.5.2 “投射-实施”对比分析 |
第3章 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及政策体系 |
3.1 软件产业的特点 |
3.2 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 |
3.2.1 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简介 |
3.2.2 我国软件产业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体系 |
3.3.1 财税政策 |
3.3.2 投融资政策 |
3.3.3 研究开发政策 |
3.3.4 进出口政策 |
3.3.5 人才政策 |
3.3.6 知识产权政策 |
3.3.7 市场政策 |
3.4 我国软件产业政策梳理 |
3.4.1 软件产业政策分析的价值链角度 |
3.4.2 软件产业政策的各部门分工角度 |
第4章 软件产业政策评估分析框架 |
4.1 软件产业政策作用机制 |
4.1.1 软件产业政策与资源要素 |
4.1.2 软件产业政策与市场需求 |
4.1.3 软件产业政策与企业组织 |
4.1.4 软件产业政策与产业环境 |
4.2 软件产业政策评估体系 |
4.2.1 评估内容 |
4.2.2 评估框架 |
4.2.3 指标选取 |
4.2.4 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 |
第5章 软件产业政策效果评估实证结果 |
5.1 软件产业发展环境 |
5.1.1 固定资产投资额 |
5.1.2 小企业个数 |
5.1.3 软件出口额 |
5.1.4 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收入 |
5.1.5 评估小结 |
5.2 软件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
5.2.1 软件产业收入 |
5.2.2 利润总额 |
5.2.3 销售利润率 |
5.2.4 研发经费 |
5.2.5 从业人员人数 |
5.2.6 软件研发人员人数 |
5.2.7 评估小结 |
5.3 软件产业涌现的领先企业 |
5.3.1 规模为一亿及以上软件企业的个数 |
5.3.2 知名企业的涌现 |
5.3.3 评估小结 |
5.4 评估发现和结论 |
第6章 政策完善建议 |
6.1 明确软件产业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
6.2 着力推动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产业发展 |
6.3 加大对基础软件以及新型市场的研发战略支持 |
6.4 加强软件产业的研发经费投入 |
6.5 构建合理的软件产业人才结构 |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与立法问题 |
1.2.2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管辖权问题 |
1.2.3 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问题 |
1.2.4 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问题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研究范围界定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数据 |
2.1.2 个人信息 |
2.1.3 隐私 |
2.1.4 本文研究的个人数据 |
2.2 场景界定 |
2.2.1 存在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 |
2.2.2 需收集外国居民的个人数据 |
2.2.3 受到外国隐私保护法律的约束 |
2.2.4 进行个人信息的跨境交互 |
2.3 研究框架 |
第3章 各国隐私保护立法比较研究 |
3.1 世界隐私保护立法概况 |
3.1.1 按时间分布 |
3.1.2 按地域分布 |
3.1.3 按法律管辖范围区分 |
3.1.4 按是否有独立的数据保护当局区分 |
3.1.5 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特点 |
3.2 重点国家隐私保护法律比较 |
3.2.1 比较范围的选择 |
3.2.2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比较 |
3.3 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模式的选择 |
3.3.1 统一立法模式是世界隐私保护立法的主流形式 |
3.3.2 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 |
3.3.3 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3.4 隐私保护立法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
3.4.1 行业自律的定义和形式 |
3.4.2 国外行业自律例证 |
3.4.3 行业自律的效果 |
3.4.4 法律规制的优缺点 |
3.4.5 隐私保护法律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
第4章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管辖权 |
4.1 研究背景 |
4.2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管辖权的理论导向 |
4.3 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管辖权理论 |
4.3.1“地域”管辖理论 |
4.3.2“国籍”管辖理论 |
4.3.3“设备所在地”管辖理论 |
4.3.4 网络隐私法律管辖权评析 |
4.4 云计算的隐私保护法律管辖权 |
4.4.1 研究背景 |
4.4.2 云计算对传统法律管辖权的冲击 |
4.4.3 云计算隐私保护法律管辖权的改革思考 |
第5章 隐私保护国际协调机制 |
5.1 双边协调机制 |
5.1.1 法律互助机制 |
5.1.2 合同约定机制 |
5.1.3 行业自律机制 |
5.2 多边协调机制 |
5.2.1 研究背景 |
5.2.2 数据隐私保护国际多边协调机制的形成路径 |
5.2.3 数据隐私保护国际多边协调机制的发展趋势 |
5.2.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CBPR体系 |
6.1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介绍 |
6.1.1 CBPR体系的定义和范围 |
6.1.2 CBPR体系的基础和宗旨 |
6.1.3 CBPR体系的机制设计 |
6.1.4 CBPR体系的作用 |
6.2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存在的背景和意义 |
6.2.1 消费者信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引擎 |
6.2.2 CBPR体系是亚太各国协调隐私保护政策的尝试 |
6.2.3 CBPR体系的建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
6.2.4 CBPR体系推动亚太经济体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
6.2.5 CBPR体系建立了数字时代的商业规则 |
6.3 我国的对策 |
6.3.1 加入CBPR体系的决策与时机 |
6.3.2 加入CBPR体系的程序和步骤 |
6.4 总结 |
第7章 BCR体系 |
7.1 BCR体系的背景 |
7.2 BCR的内容与运行机制 |
7.2.1 BCR的内容 |
7.2.2 BCR的运行机制 |
7.3 BCR的成绩与问题 |
7.3.1 成绩 |
7.3.2 问题 |
7.4 总结 |
第8章 CBPR与BCR之比较研究 |
8.1 CBPR与BCR的共同点 |
8.1.1 都是针对企业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而制定 |
8.1.2 企业自愿加入,获批后在企业内部外部都具有约束力 |
8.1.3 规则的原则基本一致 |
8.1.4 都是由区域经济组织推出的,旨在促进区域内个人信息自由流动 |
8.1.5 都建立了本区域个人数据保护的最低标准 |
8.2 BCR与CBPR的区别 |
8.2.1 适用范围不同 |
8.2.2 参与方不同 |
8.2.3 申请程序不同 |
8.2.4 监管机制不同 |
8.3 CBPR与BCR的内容比较 |
8.3.1 内部约束力 |
8.3.2 外部约束力 |
8.3.3 企业处理投诉的机制 |
8.3.4 审核机制 |
8.3.5 个人数据的范围 |
8.3.6 变更汇报机制 |
8.3.7 个人数据的加工 |
8.4 启示意义 |
8.4.1 BCR的法律标准比CBPR高 |
8.4.2 两个规则体系殊途同归 |
8.4.3 涉外企业要了解国际规则 |
8.4.4 我国应尽早参与国际规则 |
第9章 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
9.1 研究背景 |
9.1.1 标准的定义和分类 |
9.1.2 数据隐私保护标准的概况 |
9.1.3 数据隐私保护标准的意义 |
9.2 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标准 |
9.2.1 国际标准 |
9.2.2 国内标准 |
9.3 数据隐私保护的管理标准 |
9.3.1 FIP |
9.3.2 PIA |
9.3.3 PbD |
9.4 数据隐私保护标准的发展趋势 |
9.4.1 从技术标准向管理标准发展 |
9.4.2 从单一标准向综合标准发展 |
9.4.3 DPA开始主导标准的设计 |
9.4.4 标准与法律实现了结合 |
第10章 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 |
10.1 法律保护 |
10.2 行业自律 |
10.3 隐私保护标准 |
10.4 企业隐私保护水平 |
10.5 我国隐私保护现状总结 |
第11章 结论、创新点、不足与展望 |
11.1 结论 |
11.2 创新点 |
11.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论文中的常用英文缩写对照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中国与印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特点比较 |
第一节 产业发展及经济贡献 |
第二节 企业及从业人员概况 |
第三节 服务出口及需求结构 |
第四节 业务构成及转型升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指标分析 |
第一节 国际市场占有率(IMS) |
第二节 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 |
一、服务贸易TC指数分析 |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贸易TC指数分析 |
第三节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
第四节 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SO)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的要素分析 |
第一节 生产要素 |
一、教育培训机构 |
二、软件人才 |
第二节 需求条件 |
一、基础设施 |
二、需求市场 |
第三节 相关配套服务 |
一、软件园区 |
二、行业协会 |
第四节 企业战略和同业竞争机制 |
一、大企业战略 |
二、同业竞争机制 |
第五节 机遇和挑战 |
一、印度方面 |
二、中国方面 |
第六节 政府的辅助作用 |
一、前瞻性战略 |
二、激励性政策 |
三、辅助性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升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软件人才培养和分配机制 |
一、人才培养 |
二、人才分配 |
三、人才输出 |
第二节 规划软件园区经营 |
一、软件园区自身建设 |
二、行业协会助推作用 |
三、国家层面宏观引导 |
第三节 增强企业同业竞争力 |
一、扩大企业规模 |
二、增强核心能力 |
三、加强产业管理 |
第四节 立足国情制定战略政策 |
一、充分把握内需市场 |
二、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
第五节 完善产业的投融资环境 |
一、中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吸收外资现状 |
二、我国投融资环境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加快立法及标准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法律制度 |
倡导行业自律制定国家标准 |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
(8)论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软件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第一节 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软件保护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
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争 |
三、软件着作权保护含义的明晰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关于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探索历程 |
一、软件保护进程的整体概述 |
二、国际社会关于软件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早期探索 |
第二章 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之回顾 |
第一节 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概况 |
一、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 |
二、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
三、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 |
第二节 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
一、现行软件着作权保护立法模式的确立 |
二、中外软件着作权人差别待遇问题的产生和演变 |
三、中美谅解备忘录为追究最终用户责任埋下伏笔 |
四、中国首次正式提及最终用户责任问题 |
五、《行动计划》的实施与国家版权局的通知 |
六、1999 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
七、由《软件条例》修改引发的关于保护水平的论战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地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立法 |
第一节 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
一、三种立法模式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地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一、美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二、欧盟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三、日本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四、台湾地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
一、取消《软件条例》更有利于完善着作权法体系 |
二、取消《软件条例》更有利于完善着作权法内容 |
三、取消《软件条例》更有利于引入先进的立法经验 |
第二节 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水平的定位 |
一、现行《软件条例》关于着作权保护水平的定位 |
二、定位软件着作权保护水平应从国情出发 |
三、定位软件着作权保护水平应该考量利益平衡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
一、对《着作权法》作必要修改和调整 |
二、扩大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
三、合理界定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 |
四、明确对反向工程的立法态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概况 |
(一)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 |
(二)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
(三)中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
二、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
(一)软件列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和第一版《软件条例》的发布 |
(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和《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的发布 |
(三)中美谅解备忘录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的规定 |
(四)中美双方的换函和中国政府《行动计划》的制定 |
(五)国家版权局1995年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转发通知 |
(六)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
(七)第二版《软件条例》发布时的又一轮论战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
三、中国软件着作权保护未来的立法问题 |
(一)追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依据不应是“复制说”而应是“拟制说” |
(二)“复制说”的现实问题 |
1. 理论上不严谨 |
2. 实践中有危害 |
(三)基于“拟制说”的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修改建议 |
四、结论 |
(10)国际反知识垄断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 反垄断法与反知识垄断 |
(一) 反垄断法已成西方国家反知识垄断的重要手段 |
(二) 中国的反垄断法 |
二、 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另一种声音不可忽视 |
三、 应密切关注自由软件运动及其广泛影响 |
(一) 自由软件运动 |
1.自由/开放源码软件对软件的商业秘密制度的挑战。 |
2.自由/开放源码软件对软件版权制度中的经济权利的挑战。 |
3.自由/开放源码软件与软件的专利制度势不两立。 |
(二) 自由软件运动的影响远远超越了计算机领域 |
1.GNU自由文档许可方式 (GNU FDL) 。 |
2.创作公地[Creative Commons (CC) ]。 |
3.自由文化运动。 |
4.自由内容、开放内容以及开放获取。 |
5.自由软件运动的影响仍在扩展之中。 |
(三) 中国的差距 |
四、 中国应成为国际舞台上反知识垄断的重要力量 |
四、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交易与保护的平衡 ——行政法规制路径探究[D]. 许冒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2]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研究[D]. 袁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3]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项文清.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4]软件产业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D]. 陈艾.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5]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 弓永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6]中国与印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D]. 马梦琳. 黑龙江大学, 2016(02)
- [7]加快立法及标准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发展[J]. 朱玲珍. 信息安全与技术, 2012(03)
- [8]论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D]. 宣炀. 上海交通大学, 2010(02)
- [9]中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 寿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
- [10]国际反知识垄断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周翼. 上海经济研究,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