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定不断完善的同时却出现了侵害个人信息愈演愈烈的吊诡困境,体现出大数据环境下刑法对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缺失。刑法对个人信息的规制经历了附属他权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专门规制保护三个阶段,但在规制逻辑上却延续了基于隐私保护模式的仅制裁转移型侵害的狭窄思路,仅入罪规制非法提供、获取或泄露个人信息的转移型行为,无法将滥用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导致对大数据环境下"合法获取、不当滥用"的典型问题束手无策。这体现出将个人信息权能仅理解为信息转移自主、忽视了作为权能核心的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因此在基于谦抑原则的入罪必要性论证的基础上,应将滥用信息型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区分滥用与一般非法使用,合理界定入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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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川
关键词: 大数据,个人信息犯罪,滥用信息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东南大学重大引导项目成果,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项目成果
分类号: D924.3
DOI: 10.19430/j.cnki.3891.2019.05.003
页码: 34-47
总页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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