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交通行业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监察室申燕凯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6号710075)

摘要: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伴随的是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交通运输行业也逐渐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领域”。本文试探讨交通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十二五”以来,为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增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增长,大量资金涌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陕西省为例,“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878亿元,“十二五”期间预计将完成投资2400亿。如此庞大的投资,在这样大背景、大气候下,如何管好、用好国家的建设资金,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确保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交通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

交通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多发生在工程建设环节,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市场开放,竞争激烈;投入建设资金多,项目资金周转数额大;覆盖面宽,工程量大,项目多,环节多,工期长;建设主体多元,且素质参差不齐。这种特殊性,加大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难度,使交通建设领域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区。当前,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由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一旦出现腐败案件,涉及到的金额往往相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涉案金额都要大的多。

二是涉案环节较多。一个工程从来立项审批、涉及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建设施工、设计变更、物资采购、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较大的违法违纪风险,尤其是在土地征迁、招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这几个关键环节,涉及部门、人员复杂,腐败风险更高。

三是涉案主体多样。从近年全国交通系统查办的案件来看,腐败典型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招标工作,收取投标单位好处。除部分领导干部个人贪腐外,还存在大量窝案、串案,腐败时互相“投桃报李”,遇到调查时缔结攻守同盟;还有一些以单位集体名义,私分国有资产。

四是作案手法隐蔽。有的腐败人员对党纪国法、行业规章制度有较深研究,熟谙法律制度的空子,在违纪时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试图逃避打击。

二、交通建设领域违纪违法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大多数领导干部如果长时间不注重理论学习,放松自我教育,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中,多数是明知行为不轨而为之。其中的缘由就是侥幸心理作祟。一些领导干部他们认为自己为了交通事业辛苦干了半辈子,整天披星戴月,成年工地奔波,妻儿得不到照顾,父母得不到孝敬,认为付出的多,得到的少。久而久之,产生严重失衡心里,产生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

(二)客观方面。一是权利过分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现行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现象仍然凸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化程度低,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督乏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也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二是现有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制度体系建设中,重制度制定,轻责任追究;在廉政监督方面,重个体监督,轻公开监督;在追究责任时,重集体承担,轻直接责任人处罚。三是工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共性。交通工程建设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强调交通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或政治化,使得交通等公共部门秉承的公平、正义、责任意识等规范性价值观大为削弱。

三、对策及建议

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必须抓住关键环节,找准切入点,强化源头预防,实行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积极探索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新途径、新办法,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一是深化权力结构改革。科学配置权力就要做好顶层设计,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科学“分权”。要适当分解行政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结构。

2.科学“厘权”。要围绕权力归属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界定权力职能,明晰权力边界,使公权力真正成为“公共”而非部门的权力。同时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越来越发挥作用,让社会组织在管理中越来越发挥作用。

3.科学“控权”。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建立决策跟踪、问责、纠错和反馈机制,从“重权轻责”向“慎权重责”转变,防止有利可图的争着插手,无利可图的相互推诿。

二是完善制度设计执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在不同部位、不同环节不同程度地出现腐败问题,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目前部分制度不适应当前新情况,在制度执行力度上打折扣。

1.制度设计要紧抓关键点、紧牵牛鼻子。在工程建设领域,要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计量支付、材料采购、土地征迁、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同时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在每一项工程中,财务审计部门既要提前介入,又要跟踪审计,还要严把决算审计关。

2.提升制度执行力。要以“徙木立信”之态度,重新树立制度的公信力,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严明、公正,做到“严肃”,在事后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做到“活泼”。

三是拓宽内外监督渠道。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权利过分集中,除了制度约束外,还得强化监督力量,拓宽监督渠道。

1.继续深化体制改革,理顺权责关系。在目前交通系统中,虽然实行了政企分开,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简政放权,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剥离后还给企业,政府部门履行好政府监督和行业监管职能,所属企业的经济布局、规模数量、产业结构等交给市场经济去调控。从长远考虑,可以引进多种经济成分进去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解决国企缺乏监督约束的问题。

2.全面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在交通建设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必须强化监督,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要提前介入监督和做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从源头上防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干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的全程监督机制。认真实施廉洁自律公示、廉政档案、廉政合同、述职述廉、干部离任审计、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发挥好各种监督方式的综合效果。

四是探索监察工作方式。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创造性,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符合实际。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推广和借鉴。比如,有的地方积极推进查办案件工作创新,以查案促防范,把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作为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

五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立法机关在受贿罪的“入罪”和“出罪”标准上必须严于其他罪名,这样才能“严法治罪”,起到更强的惩治和预警作用。惩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的法律法规不应留有弹性,限缩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适用。除了对违纪违法人员严惩外,还应追究直接领导的失察责任,追究监督部门敷衍责任。

适应新形势,面对新任务,引领新常态,交通纪检监察工作者只有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纪监督问责,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建立交通行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才能促进交通事业科学发展,为实现“四个全面”做出新的贡献。

作者简介:申燕凯(1981—)、男、汉族,山西洪洞人,现供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监察室、硕士研究生、政治哲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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