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1]2004年在《论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文中提出信托业务源于英国,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它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定时期的产物,于1979年10月恢复成立,在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成立之日就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发展与整顿如影随形。经过五次不同规模的信托业整顿,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无论在企业制度,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现阶段,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分析当前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探讨促进信托业发展的措施,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信托基础理论和金融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及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信托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分析总结制约中国信托业稳步发展的因素,指出规范发展才是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唯一出路。从信托业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和信托业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业务创新、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分析其规范的途径和发展的措施。
翟立宏[2]2005年在《信托产品创新:要素解构与环境分析》文中提出本论文全文包括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内容。 本论文的导论部分比之于一般意义上的导论要更为具体和详尽,包含了更多实质性的内容,对理解全文的背景、梗概、思想甚至细节都有非常重要的引导和提示作用。导论部分共分叁节,分别阐释了本文选题研究的意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主要贡献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一节是选题研究的意义,分别从理论层面、历史演进层面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具体实践层面说明以信托产品创新为题的意义。第二节主要回答了叁个方面的问题,即:本文为什么要将研究重心置于信托产品创新的“要素解构”和“环境分析”?为什么要将这样的研究基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进程”?本文又是通过什么样的线索和方式将研究的两部分内容相联系?对这叁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也就是对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的阐释。第叁节首先介绍了本文在各章中使用的理论工具以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其次对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作了简要的归纳和概括,包括论文选题视角的创新,结构的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理论研究层面的观点创新及实践研究层面的观点创新;最后对本文未来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作了说明。 正文部分共分六章。 第一章是信托产品创新的制度要素。尽管信托业通常被归为金融业,但无论从历史渊源来看,还是从基本功能来看,信托都应首先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理解和接受,这一规范要求在构造和推广创新性的信托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本章将从法学理的角度对信托产品创新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含义、构成要素、基本观念等内容进行阐释,由此引出信托的基本制度功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并详尽阐释了信托履行基本制度功能的特征。之所以要在信托的基本制度功能上不吝笔墨,是因为信托的基本制度功能及其特征是信托产品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同时也将是贯穿本文始终的一条红线。本章最后将由信托基本的制度功能引出信托派生的融资功能、投资功能、中介功能等,2从而在内容上与下一章以金融学理分析信托产品创新的技术要素进行衔接。第二章是信托产品创新的技术要素。本章将从金融学理的角度对信托产品创新中所涉及的金融技术要素进行分析。如果说上一章的总体逻辑思路是从信托的法律含义、要素、观念来引述信托基本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展与延伸,则本章总体上的逻辑思路就是要从信托的制度功能及其所派生的金融功能来推论信托产品应具有的金融技术要素与技术结构,然后以金融产品设计的一般思路来对信托产品构造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并在分析中着力体现信托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的技术特征。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信托产品创新不仅在制度设计上要接受基本的法学理的规范,同时在技术原理上也要符合金融产品构造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信托的制度功能与现代金融体系的功能在内容上是相容的,因此信托产品与所有的金融产品在技术原理上也就是相通的。第二,作为金融产品的信托产品不仅要有金融产品的一般性,还要有作为信托产品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信托制度构造上的特殊性赋予的,但需要借助相关的金融技术表现出来。 第叁章是信托产品创新的管理要素。本章将从管理学理的角度对信托产品创新中所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内在要素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管理要素的引入是基于信托产品创新的动态特征,其基本的职能在于在信托产品创新过程中对其内在要素与外部环境进行协调和沟通,从而形成内在要素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因此,从理论上说,管理要素在信托产品创新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正处于展业初期的中国信托业来说,信托产品创新的外部环境并非十分理想,对信托产品创新中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如何在中国信托业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信托产品创新管理要素的作用,以改善信托产品创新中这种内外失协的状况,就更成了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课题。本文引入管理要素这一概念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由于管理学科本身的宽泛性,因此本章将首先通过对营销管理、管理的创新职能、创新职能的内容等一系列概念的解析来逐步廓清管理要素的涵义,并运用其中的核心概念来完3成信托功能概念体系的构建,阐释信托产品创新的特征;然后分别考察管理要素中战略和策略两方面的关键环节,即信托产品的市场定位和信托产品策略的选择与实施。第四章是信托产品创新制度环境的初步形成与总体评析。特定的信托产品创新是在特定的外部环境下进行的。这些外部环境中主要包含了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等几方面的内容。本文将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两方面的内容统一在制度环境这一概念中进行分析。因为制度要素是信托产品创新的首要基本要素,因此制度环境对于信托产品创新的意义首先就在于通过制度供给为信托的存在提供了制度基础。其次,在信托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制度环境中特定的法制和监管内容不但会对创新本身产生直接的制约或激励,而且也会以各种方式对信托产品创新环境中的市场竞争、市场需求等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使信托产品创新的几乎整个过程和
邓敬贵[3]2002年在《中国信托业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信托业正在进行紧张有效的机构整顿和资产重组。随着信托业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实施以及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信托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控制信托业的风险直接关系到今后我国信托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鉴于此,笔者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促进我国信托业的顺利发展。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业是专门经办各种营业信托业务的行业总称,是金融行业之一。信托机构作为信托业的基本组成要素,在货币的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种种事先无法预料(即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会使信托业务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有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从风险来源看,信托业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我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20年代。改革开放后的我国信托业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恢复和发展起来的。我国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有关信托投资法规不完善和管理不当等原因,至今,我国信托业已经历了五次整顿。通过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简要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格局双轨并存的状况下,信托业风险的表现形式突出反映在如下方面:不良资产比重大;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盲目多元化粗放经营,缺乏规模经济效益:资本金不足;业务不规范,非信托业务过多。风险表现出浓厚的体制性,风险承担主体是缺位的,而且不像银行风险是掩蔽的而是公开的。 我国信托业的风险是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的:1、信托业定位不科学,业务构成异化。信托业是作为银行的补充出现的,脱离了信托的本质。定位不科学同时也导致了信托业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多元化严重,风险控制意识差。2、信托机构产权不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这使得所有权、经营权不能有效分开,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不足,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违规经营多,风险加大。3、信托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信托机构在过去的经营管理中,往往只注重片面扩大经营规模,搞粗放经营,不注重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效益低下,风险加大。4、信托业法学制不健全、监管乏力。信托业法制不健全不能给信托关系人一个公开、稳定、准确的行为标准,以减少信托行为的不确定性。监管乏力使得信托业风险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外控机制。5、地方政府干预严重。地方政府多元化的目标与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信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发生冲突,使得信托公司投融资效率低,加大了信托业风险。6、社会信用基础差。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信用观念的缺乏严重侵蚀信托业,使信托业信用风险加剧。 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信托业的定位与业务范围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根据我国信托业风险的表现、特征及形成机理,并依据我国信托 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我国信托业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信托机 构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行政于预和国企“内源融资”的体制基础,建立有效的 内部权力制衡机制。2、健全信托机构风险内控机制。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信托机构风险内控机制是防范信托业风险的基础性机制。它主要由风险预警机制、风险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组成。3、健全信托法制,强化信托业外 部监管机制。通过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外在力量和机制,对信托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和监管,控制和防范信托业风险。4、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斩断地方政府和 信托企业之间的依赖关系。5、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张金玲[4]2009年在《中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作为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托业有助于提高社会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分散银行业的风险,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良性竞争。但是金融业是高风险的行业,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金融业的这个高风险的特性,容易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动荡,这种情况下靠单一的民商法的一元调整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是信托业市场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信托业的发展,国家不得不重视对信托业的调节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业进行规范保障的经济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信托市场出现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二元调整的局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效率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国家对信托业干预和管理的国家调制活动,属于经济法的性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自由平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信托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属于民商法的性质。本文的重点是分析我国信托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探求我国信托业完善和发展的方法。经济法的理念下,这种市场规制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而是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的“调制型”干预。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和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是国家为克服市场障碍和市场缺陷而制定的,是调整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信托业的市场规制也就是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进行理论论证,即从信托业市场存在的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的角度。然后从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即从实然法和应然法、法的不完备性理论进行论证。本章是本文提出的对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提供理论论证和理论支持的部分,是本文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形成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有信托业的市场准入规制不合理、经营方面过多的限制、对投资者保护不够、监管不完善和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寻找解决问题的准确方法。第叁章是相关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制及其经验。英美日等信托业发达国家具有先进市场规制制度及经验。英国信托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日本作为信托业的引进国,经历了国家的推动和信托业本身的长期发展,也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分析信托业发达国家的先进规制经验,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信托业市场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业市场的方法,这也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信托业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需要经济法保驾护航,在经济法的理念下,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和完善。
杨大楷, 季佩坤, 杨晔[5]1999年在《中国信托业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在现代社会具有了金融机构的特征,因此现代信托是财产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有机统一。随着现代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演变,信托从其基本的财产管理职能派生出了一系列新的职能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信托业自改革开放20年来在违规、整顿、再违规、再整顿的怪圈中极不平静地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信托业定位于对银行信用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而没有执行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真正职能。因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定位是被扭曲的。中国的信托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信托业的无序经营已对整个金融乃至经济体制的稳定造成冲击。在新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正确定位是信托业走向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应该对信托业做彻底的调整。我们必须本着坚持信托的本质特性和符合我国特有的国情这两个原则来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在已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下,当前应以灵活的思路处理好信托业规范整顿和未来的发展这一对矛盾,并明确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模式。
孙名扬, 冯志刚, 乔冠华[6]2002年在《论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文中指出重塑信托形象 ,建立现代企业模式 ,确立新的业务定位 ,是当今信托机构所面临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200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作用、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及监
范从来[7]1996年在《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文中研究表明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信托业也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5年底,我国信托机构总资产达4585.64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7%左右。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信托业始终处于一种发展无序的状态,发展中问题众多、困难重重,十多年中历经叁次整顿而大起大落。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中国
范从来, 王新鸣, 夏江, 姜邦桥[8]1996年在《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文中研究表明现代信托业以其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功能的发挥,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深化,尤其是对财产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获相当程度的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信托业务就得以恢复。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信托业也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5年底,我国信托机构总资产4585.64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7%左右。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
鲁玉栋, 高位, 王涛[9]2019年在《能混尽混让“物理反应”变“化学反应”——鲁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查》文中研究说明鲁信集团以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为主业,是我省重点骨干企业、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资产管理平台,近年承担了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改革试点等多项改革试点任务。目前,鲁信集团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达到76.3%,实现了产权层面总体上与社会资本的较大范围混合,开创了一条“党建引领、一企一策、市场运作、制度保障、机制变革”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之路,为“国有体制、民营机制、有效激励”模式探索了新样本。
杨小阳[10]2014年在《泛信托时代的法律与文化》文中指出随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对于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将更显得捉襟见肘。随着政策逐步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放宽,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相继参与资产管理的盛宴之中,因此有人说,现在社会进入了泛资产管理时代。我认为,更准确地讲,是进入了泛信托时代。这不仅因为信托业经过近年来的迅速扩张,在2013年全行业受托资产规模已达到10.91万亿,远远超过保险、证券等,成为全国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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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托产品创新:要素解构与环境分析[D]. 翟立宏.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3]. 中国信托业风险研究[D]. 邓敬贵. 广西师范大学. 2002
[4]. 中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相关问题研究[D]. 张金玲. 山东大学. 2009
[5]. 中国信托业定位研究[J]. 杨大楷, 季佩坤, 杨晔.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6]. 论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J]. 孙名扬, 冯志刚, 乔冠华. 黑龙江金融. 2002
[7]. 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J]. 范从来. 江苏金融. 1996
[8]. 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J]. 范从来, 王新鸣, 夏江, 姜邦桥. 管理世界. 1996
[9]. 能混尽混让“物理反应”变“化学反应”——鲁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查[J]. 鲁玉栋, 高位, 王涛. 山东国资. 2019
[10]. 泛信托时代的法律与文化[J]. 杨小阳. 当代金融家.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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