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地位论文_罗方园

导读:本文包含了垄断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地位,市场,反垄断,互联网,反垄断法,中华,数据。

垄断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罗方园[1](2019)在《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旅游市场中一些景区由于自身垄断属性和行政垄断相结合,加上相关市场范围小,景区经营者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预防和制约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实中景点门票不公平高价、独立景点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物价高昂等问题是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应推进景区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门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同时要注意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本文来源于《叁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孙晋,赵泽宇[2](2019)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容易出现市场份额难以界定,误伤"高市场份额却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反垄断法》第18条需要依照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进行调整,而这既关乎法文本的协调,也涉及法律适用的配套。首先应当降低"市场份额"作为考察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权重;其次需要提高"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比重并且运用新的方法进行该要件的构造;最后,"消费者偏好"要件也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要素以考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泠汐,吴扬,李劲,洪奕宜[3](2019)在《苏—57撼动美军售垄断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9莫斯科航展上,俄第五代(西方称作第四代)战机——苏—57重型战斗机进行了飞行表演,其出口型苏—57E也首次进行了静态展示。此外,其短距起降、先进航电等特点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作为一款立项期间屡遭波折、目前尚未正式服役的新一代战机,苏—57最近可谓(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9-09-09)

本报记者[4](2019)在《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问题1:制定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8-31)

严瑶[5](2019)在《为摘“明珠”,他十年磨一剑》一文中研究指出曾经,沪东造船厂是一家中小型造船企业。当改革的春风吹到这里,1989年,周振柏担任厂长,迅速建立起现代化的造船模式,加快了与世界造船市场的对接。在周振柏担任厂长的12年间,沪东造船厂逐步发展壮大为军民品造船能力突出,船用柴油机和钢结构制造国内第(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9-07-30)

李蕾[6](2019)在《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主体可以利用这一特性比较容易的在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这是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体现,无可非议,但是市场主体突破法律的界限滥用这一支配地位就成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由于该问题隶属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交叉领域,而两者在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上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其进行准确认定的困难。鉴于此,为明晰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否的界限,论文在对已有理论研究与逻辑架构进行分析之后,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进行了一定拆分,以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行为界定这一逻辑顺序为主线,结合知识产权、反垄断、经济学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研究典型案例,并参考借鉴国外的反垄断理论与实践,最终梳理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界定方法与流程,以期为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胡文杰[7](2019)在《数据垄断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越来越挑战现有的竞争政策,数据垄断亟需反垄断法的规制。数据垄断包括数字化卡特尔、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和数据优势滥用,文章主要聚焦于最后一种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文章首先分析了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成因,即数据成为企业生产和竞争的核心要素,数据产业有天然的垄断趋势。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数据滥用的行为类型,如拒绝交易、价格歧视、数据市场力量传递。文章紧接着探讨了现有认定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即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力量的认定、滥用的正当理由、反竞争效果评估四步走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并分析该框架在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力量等方面遇到的困境,如定性分析的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定量分析的SSNIP的面临的困难,市场的行业壁垒与破坏性创新相互间的矛盾。文章最后提出相应完善措施应对数据滥用对竞争政策的挑战,即在尊重现有反垄断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寻求完善与突破,如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工具的完善、市场力量和反竞争效果分析考量因素的转变,并探讨“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的可能;明晰数据的权属配置和行为规则以促进数字经济的有序竞争;合理运用必需设施原则应对数据的拒绝交易;通过透明定价、数据分析选择权规制大数据杀熟型价格歧视。(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5-29)

黄军[8](2019)在《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涉及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领域,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陷于阻滞状态,公共实施则呈现出雏形初立局面。完善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晰针对这一行为的违法认定标准,以确立其规制前提;另一方面,应当构建起与之相关的互补型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从而有效发挥不同实施路径的各自优势。(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赵晨芳[9](2019)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挑战与应对——由“谷歌利用算法滥用支配地位”案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发展对传统竞争理论和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挑战,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面临新型垄断模式的出现、理论和规则的不足以及证据链的构建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对于新型垄断模式的出现,我们需要加强反垄断规则不适应数字经济特点内容的研究,对竞争理论与反垄断法规则进行发展与创新。同时,在反垄断实践中注重对证据链的构建。(本文来源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10](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与专利的整合中应运而生并提升了知识经济效能。但是,专利标准化的同时也扩大了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力,很容易产生专利权滥用行为,如不公平高价许可、不合理搭售、无正当理由要求反向许可等。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切入点,以高通案为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针对反垄断法体系,从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反垄断诉讼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9年07期)

垄断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容易出现市场份额难以界定,误伤"高市场份额却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反垄断法》第18条需要依照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进行调整,而这既关乎法文本的协调,也涉及法律适用的配套。首先应当降低"市场份额"作为考察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权重;其次需要提高"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比重并且运用新的方法进行该要件的构造;最后,"消费者偏好"要件也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要素以考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垄断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罗方园.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J].叁明学院学报.2019

[2].孙晋,赵泽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J].科技与法律.2019

[3].泠汐,吴扬,李劲,洪奕宜.苏—57撼动美军售垄断地位[N].南方日报.2019

[4].本报记者.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答记者问[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5].严瑶.为摘“明珠”,他十年磨一剑[N].解放日报.2019

[6].李蕾.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D].烟台大学.2019

[7].胡文杰.数据垄断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8].黄军.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J].竞争政策研究.2019

[9].赵晨芳.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挑战与应对——由“谷歌利用算法滥用支配地位”案切入[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9

[10].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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