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一劢[1]2006年在《合并范围界定研究》文中指出合并财务报表是会计界研究的难点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界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报表中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并范围,将会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提高报表的信息质量。本文以合并范围的界定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美国、国际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并范围界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接下来对合并范围的几个相关问题及特殊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析了控制概念、多层控股、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范围变更及几种特殊经营方式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建议,希望会对我国合并报表的研究尽微薄之力,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与会计实务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并报表概述,对合并报表的相关概念、合并范围界定的意义及合并范围的影响因素进行简单介绍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首先介绍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发展,并提出了其发展对我国会计准则起到的借鉴作用。其次介绍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演变过程,尤其是通过对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与之前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以揭示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其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趋同。第叁部分,对我国合并范围界定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对控制概念、多层控股条件下合并范围界定、特殊目的实体及合并范围变更时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国际相关规定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作用及改进建议。第四部分,围绕几种特殊经营模式的企业进行讨论,通过对其概念、特点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朱北航[2]2016年在《合并范围的界定研究》文中认为在财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和信息膨胀的背景下,合并财务报表的有用性在理论界受到普遍重视。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合并范围是保证合并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合并财务报表有用性的前提。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数次修订,―控制‖概念也经历了数次重大改变。尤其是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借鉴IFRS10的基础上,对其中第二章“合并范围”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从该准则的实施情况来看,―控制‖的认定口径不一致、以形式扭曲经济实质、关键信息模糊披露等问题多有发生。实务中对―控制‖的认定涉及重大职业判断,在确定合并范围的处理上灵活性较大。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对准则的形成了挑战。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阐述了母公司理论、所有权理论、实体理论叁大理论基石下合并范围的界定,然后从时间和区域两个维度,分别就控制理论的发展和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比较进行了深入论证、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上汽集团与通用中国1%股权交易的案例、德美化工在托管期将中炜化工纳入合并报表案例、―广发恒进1号‖双SPV架构案例和兖州煤业将其亏损严重的矿山作为基础资产出表成功的案例,对准则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对完善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提出建议。文章通过理论结合实务的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
骆阿明[3]2018年在《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财政部发布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CAS 33),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拓宽了合并的范围,同时引入主体的概念,改进控制的定义,并强调控制的叁要素,对控制的本质内容做出阐述,推进控制的实质性内涵发展更上新台阶。但在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中指出,运用“控制”原则判断是否应将被投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其中包括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涉及委托或受托经营时合并范围的确定等。经过两年多的准则应用实践,本文发现广大财务工作者对于控制概念的本质和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对于现有控制叁要素的定义和原有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以及制定财务经营政策、协议安排等原有标准之间的过渡和衔接认知存在较大脱节;对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控制界定中提及的风险报酬因素认识不清,仍围绕风险报酬因素是控制本质的观念或存在其他类似错误指导。本文在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合并范围界定标准演变基础上,发现叁方准则制定机构对于控制是合并的基础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归纳总结出控制的关键因素演变的逻辑路径:从最初的过半数股权到下一个阶段的过半数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人事任免权、制定财务经营政策和协议安排下实质控制,再到如今的权力控制模型。本文通过对控制标准的比较分析,梳理了控制的叁要素内涵,探讨和前期控制关键要素之间的联系,深化对目前控制统一定义的逻辑认识。本文第四章结合代理关系的四大权重要素,对控制权力本质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做出一定的延伸和拓展。通过拓展控制的内涵和外延以期有利于解决和规范代理关系下合并范围界定的实务中存在的分歧,有利于更新新准则颁布后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的模糊或错误观念从而改善应用实践。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一是控制的权力本质,二是代理关系下控制权的判断。两者研究的核心思想是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赋予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拥有相应的权力,我们需要获取以投票权、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重要管理人员的关联方关系和代理关系下四要素等重要证据,结合控制现有权力本质叁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其次如果某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风险回报敞口或所获取的利益规模和可变性越大,投资者争取多项权利而获得权力的激励就越强。投资者在被投资主体中承担的风险本身和权力之间有关联但是不能仅仅通过承担的风险回报规模确定投资者对被投资者是否拥有权力。因此从权利过渡到权力的环节判断至关重要,也是控制判断的核心内容。最后,本文给出控制判断的建议和代理关系下控制标准的研究启示。权力是控制的核心要素,也是控制实质内容演变的必然归宿;建立在权力控制模型下的代理关系判断应以传统代理理论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指导,综合判断相关权重因素,同时注意实质性剥夺权的多种表现形式和决策权范围下合同及相关法律条文限制对代理人角色判断的影响。
张小燕[4]2007年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并财务报表是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合并范围是指在企业集团内界定纳入合并的企业对象,即哪些成员企业应当被包括在合并之内,哪些成员企业应当被排除在合并之外,即并不是集团内所有企业都被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因而对约束这种会计行为的规范就有较高的质量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并购的兴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范一直在不断完善。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新准则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定的变化,结合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我国集团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准则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首先,本文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产生、美国和我国有关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法规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合并现状及新准则的颁布情况,为全文的展开做出了背景铺垫。其次,本文研究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前提和界定标准,并且对我国新准则所侧重采用的实体观进行了阐述。再次,本文比较了国际间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则规定,得出结论是我国合并范围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和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会计准则规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实质性控制已经成为我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实体理论成为我国在制定具体准则时的指导思想。但是我国合并范围相关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缺少对暂时性控制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实体的规范不足、准则某些用词不准确等。最后,本文针对实务中比较具体的叁个问题,即合并范围发生变动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特殊目的实体问题、超额亏损子公司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通过研究,本文形成观点有:首先,随着我国公司产权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外部法规的影响,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也不可避免的频繁地发生变动。我国新准则只提供了合并的空间范围标准,并没有提供合并的时间范围标准,即在满足空间范围的条件下,何时取得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取得子公司多长时间可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避免一些企业操纵利润。其次,我国新准则没有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规定,而我国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特殊目的实体,并且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有相似之处,因此,加强对特殊目的实体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一些特殊目的实体问题及进一步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行为。最后,新准则虽然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对未确认投资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新准则应该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减少母公司合并净利润。如果子公司已经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近期拟进行清算处理,那么对该子公司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财务报表中应充分披露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李建发, 赵军营[5]2016年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下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国自2017年起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作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其编制工作已迫在眉睫。本文基于国际上先行国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研究成果和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现状的分析,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下,探讨公开透明、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问题;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目标与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信息质量与合并方法等角度,研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难点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杨晶[6]2016年在《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研究》文中认为多年来,我国一直推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具体来说包括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该制度在国家经济宏观决策和财政资源经营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使得预算会计标准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预算会计制度内的总预算、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彼此采用不一样的科目及核算方法,使得可比性比较低,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们呼吁,要求加快政府会计改革,希望能够建立这样一种政府会计体系,它能够真实反映政府绩效、“家底”和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审计署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政府会计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准确的界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才能判断该单位或资金是否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使得核算中不出现“越位”或“缺位”的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文选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为对象来进行研究。本文从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等方面的创新,来研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问题。首先,通过整理分析相关文献,结合相关理论如公共财政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主体与基金理论、合并财务报表理论来对其进行全面完整的分析。其次,通过探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的相关政策和探索实践,分析了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并对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国家的做法进行借鉴分析,给出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的现实选择。然后,以重庆市为例,给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具体应用范围。最后,总结并展望。
杨有红, 尹雪[7]2013年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确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并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和有用性。合并范围界定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本文通过探讨现有合并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分析评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重大变化(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提出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李楠[8]2018年在《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研究》文中提出合并财务报表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难点,也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合并范围的确定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前提,可以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界限,其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和有用性。目前,各主要准则制定机构都以控制作为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也明确规定控制为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然而,日益复杂的企业投资和不断创新的企业经营模式,为企业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增加了难度,合并范围的确定日益复杂。协议控制最早应用于新浪赴美上市中,境外上市主体通过控制性协议达到控制境内经营主体的效果,满足上市地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从而实现海外间接上市。与传统的股权控制不同,控制性协议安排成为协议控制实现控制的关键要素。控制性协议涉及内容较广,包括有限合伙、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咨询服务、技术许可等。此外,协议控制的形式多样,控制的实现也更为复杂,这对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进行控制判断、确定合并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为研究对象,从准则探讨和实务分析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通过研究合并会计理论和控制内涵,本文明确了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框架,即以实体理论为基础、以实质性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并梳理了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确定合并范围的关键流程。其次,本文对实务中典型的协议控制形式的运作模式和合并现状进行介绍,对基于有限合伙、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和VIE的协议控制的特征和运作模式进行解析,同时结合2014-2016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对不同类型协议控制的会计处理,揭示协议控制的合并现状。再次,本文从合并会计理论和实质性控制的内涵出发,结合协议控制的合并现状,对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运用实质性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对实质性控制的判断依据缺乏说服力,忽视协议控制的法律风险对合并范围的影响,协议控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且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变更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最后,本文建议企业在对基于协议的控制进行判断时应明确实质性控制的判断标准,同时优化协议安排和协议控制条款,完善协议控制下合并范围的相关信息披露,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合并范围的审计监督。
刘淑凤[9]2017年在《结构化主体并表范围研究》文中指出合并报表中合并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会计领域的难点和重点,其中,结构化主体由于组织结构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由于不满足合并范围传统的“多数表决权”判定标准而免于纳入合并范围。但是,这隐藏了较大的风险,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显现出来,从而引发了市场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也促使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开始研究结构化主体的并表范围问题。我国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于2014年在新的合并准则中引入了新的“控制”的叁要素定义,体现了“实质控制”的判断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各类型企业合并范围的唯一标准,这为结构化主体的并表判断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在对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首先对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主体及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辨析,在比较分析中加深对结构化主体的概念界定,同时,归纳了合并范围判断标准的叁个层次,即“多数股权”、“多数表决权”与“实质控制”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实质控制”标准的合理性及其对结构化主体合并判断的适用性。其次,对22家样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包括对其发起的结构化主体的类型、发行与存量规模以及运作模式等状况进行反映,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合并范围现状进行的统计与归纳,主要包括纳入以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类型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然后,利用“实质控制”标准对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合并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合并判断实务中对于风险报酬因素的考虑存在的误区,忽视发起设立阶段的权力与业务控制权,缺乏对于可变回报量级与可变动性的综合考虑以及对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标准不严格等。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主张在实质控制标准的框架下全方位地考虑风险报酬因素,针对结构化主体的特殊性加强对主体发起设立阶段权力的考虑并且重视业务控制权,对可变回报的分析应综合量级与可变动性,同时建议对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标准应进一步规范。
翟羽佳[10]2006年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是当今会计界的难题之一,而合理的确定合并范围是正确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确定科学合理的合并范围,可以减少利润操纵的空间,提高合并报表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改善合并报表的质量,因而对约束这种会计行为的规范就有较高的质量要求。而要制定出高质量的合并范围的规范,应该首先明确其制定标准是什么,即什么是界定合并范围的标准?本文在分析美国、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对“控制”的定义的基础上,提出应该以“控制”作为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指出“控制”决定了合并报表的目标理论,并剖析了美国、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并将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与美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对比。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新旧准则交替之际,本文研究了我国企业在合并报表合并范围选择上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针对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关于合并范围规定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了我国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规定中应该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力求为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更加完善尽微薄之力,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与会计实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合并范围界定研究[D]. 常一劢.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2]. 合并范围的界定研究[D]. 朱北航.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3]. 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研究[D]. 骆阿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
[4].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相关问题研究[D]. 张小燕.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下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研究[J]. 李建发, 赵军营. 财政研究. 2016
[6]. 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研究[D]. 杨晶. 重庆理工大学. 2016
[7].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研究[J]. 杨有红, 尹雪. 商业会计. 2013
[8]. 协议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研究[D]. 李楠.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
[9]. 结构化主体并表范围研究[D]. 刘淑凤.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
[10].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研究[D]. 翟羽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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