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赃物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务犯罪,赃款赃物,大数据
赃物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覃文焱,谢倍可,顿钊琳[1](2019)在《职务犯罪预防中赃款赃物的大数据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社会环境下,"大数据"处理所具有的大量性、高速性、多样性、价值性给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带来巨大变革。反映在职务犯罪预防中赃款赃物工作中,犯罪行为的密切关联信息同样呈现出海量化的特征。因此实现"大数据"的高效规范运用,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和赃款赃物治理转型升级的重要命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乔溪[2](2019)在《赃款赃物处分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以某省近叁年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赃款赃物是刑事涉案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的双重属性,其妥善处理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的重要措施。司法实践中对赃款赃物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十分混乱,发掘如何正确处分赃款赃物有助于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实现刑事司法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价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追求。我国刑事法律研究的重点集中于人身权利保障,对于财产权益一直关注较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赃款赃物的研究均较为薄弱。除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笼统规定,(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王彦强[3](2017)在《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赃物罪中的"上游犯罪",是指不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当上游犯罪是数额犯等财产经济类罪量犯时,罪量要素是不法程度的表征,上游"犯罪"应当是"罪质+罪量"意义上的不法事实,以区别于一般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过,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为指导,"上游犯罪"的理解必须考虑赃物罪保护法益——刑事司法秩序——的阶段渐进性;据此,行为类型和规模上该当犯罪的客观事实,无论由谁实施、无论一人或数人实施,都可能合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未达特殊法条罪量要求的行为事实,也可能该当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这些情形下,掩饰隐瞒行为均可能妨害刑事司法秩序而构成赃物罪。如此可以在教义学视域下最大限度地消解"同种"和"异种"上游犯罪两种情况下赃物罪适用的不公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7期)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4](2017)在《晋江:提升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晋江市公安局强化责任担当,紧紧围绕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全面加强预警监测、防范宣传等工作,坚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力承担起“保一方平安,护一方发展”的职责使命。近3年来,晋江公安机关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7起,涉案金额达60余亿元,追缴赃款赃物10亿余(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7-03-23)
黄华生,闫雨[5](2016)在《犯罪所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所的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共识、结论各异,主要存在承认善意第叁人的所有权;否定善意第叁人的所有权;补偿善意第叁人这叁种做法。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得出犯罪所得赃物可以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结论。(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王海铭[6](2016)在《赃物犯罪与上游“事前通谋”型共犯之处断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事前通谋"情节的,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文应属于刑法上的注意规定,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重申,对通谋情节的认定仍应以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为依据;事前所"通谋"之内容应限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之范畴,并注意与赃物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本身所可预想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执拗教唆、重大帮助以及常业中介等行为可成为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存在事前通谋情节的处断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06期)
邓仁航,沈燕[7](2015)在《收购来历不明的赃物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旨】明知来历不明的赃物而收购,在上家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新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5-11-30)
古加锦[8](2015)在《洗钱犯罪与赃物犯罪之间的界限及法条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属于"择一关系"。在洗钱犯罪的范畴内,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属于"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条关系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朱晓征[9](2015)在《论赃物犯罪中的“明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今中外的立法一贯认为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物品的性质是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主观上行为人不知物品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没有争议,但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作者拟对"明知"的内容、判断标准和认定加以全面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1期)
刘晓峰,卞艳飞[10](2015)在《低价向未成年人收购赃物构成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王某(15岁)到其同学吴某家中玩时,趁吴某不备,将其家中的外门钥匙偷走。后王某找到收购废品的张某,谎称家中有电脑要处理,张某便与王某一起来到吴某家中,将一台台式电脑拆卸后拉走,并付给王某人民币100元。事后,王某又先后两次找到张某,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6-18)
赃物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赃款赃物是刑事涉案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的双重属性,其妥善处理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的重要措施。司法实践中对赃款赃物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十分混乱,发掘如何正确处分赃款赃物有助于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实现刑事司法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价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追求。我国刑事法律研究的重点集中于人身权利保障,对于财产权益一直关注较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赃款赃物的研究均较为薄弱。除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笼统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赃物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覃文焱,谢倍可,顿钊琳.职务犯罪预防中赃款赃物的大数据治理[J].法制博览.2019
[2].乔溪.赃款赃物处分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以某省近叁年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分析样本[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王彦强.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J].政治与法律.2017
[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晋江:提升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能力[N].人民公安报.2017
[5].黄华生,闫雨.犯罪所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6].王海铭.赃物犯罪与上游“事前通谋”型共犯之处断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6
[7].邓仁航,沈燕.收购来历不明的赃物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N].法制生活报.2015
[8].古加锦.洗钱犯罪与赃物犯罪之间的界限及法条关系辨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9].朱晓征.论赃物犯罪中的“明知”[J].法制与社会.2015
[10].刘晓峰,卞艳飞.低价向未成年人收购赃物构成犯罪[N].人民法院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