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羁押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看守所,权利,非正常,人格权,河北省,人权,家属。
被羁押人论文文献综述
吴昆荣[1](2017)在《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羁押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被羁押人知悉权是公民知悉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是被羁押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必备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被羁押人知悉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自然人权,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满足了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被羁押人知悉权的实现和保障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最大限度发现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两大法系主要法治国家对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机制相对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构成被羁押人知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多过于简单概括,并且被羁押人知悉权被侵犯时缺乏救济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较大,我国被羁押知悉权保障形势依然严峻。本文以保障被先行羁押的被羁押人知悉权为研究对象,对被羁押人知悉权内涵进行解读,阐明了赋予和保障被羁押人知悉权的重要性,对我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人知悉权的行使和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认识到完善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必要性,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治国家代表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关于被羁押人知悉权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机制进行学习研究,分析总结两大法系国家对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先进作法和共同性,从中发现对我国完善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有益借鉴和启示,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可行性建议和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由长江[2](2017)在《《看守所法》立法中被羁押人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以“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看守所法》立法中,如何进一步推动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是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梳理《看守所法(送审稿)》中有关权利保障的重点法条基础上,进一步论述羁押替代性措施在现阶段,特别是在目前看守所监管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母婴保护及相应医疗保障措施制度性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于被羁押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通过比较域外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母婴保护、怀孕或哺乳妇女的医疗保障等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看守所监管实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容向东[3](2014)在《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非常重要,我们在执法理念、正确理论指导和监督机制方面应当有许多提高和改进,多年监管活动的情况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管活动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下面我就学习的一些体会向大家做汇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5期)
杨晓亚[4](2014)在《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知悉权是带有人权保护性质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是实现其它各项权利的前提。国际公约及主要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对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的保护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法律对其规定颇为单薄,实践当中也经常因为各种理由而被忽视。为了缓解我国一直以来超期羁押、错捕错押现象严重的状况,“强化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我国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虽然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操作规则予以了明确,但是法律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仍显原则。其中,对被羁押人知悉权进行保障的内容并没有被确立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本文即以刚刚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制度的构建进行分析,冀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该制度,推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朝着更为完善的方向发展。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叁万字:第一部分,被羁押人知悉权概述。首先,从公民权角度引出“知悉权”的概念。被羁押人知悉权是公民知悉权在刑事诉讼羁押阶段的延伸。其产生与发展得益于世界人权运动的推动、正当法律程序的深入以及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为被羁押人维护人身自由权益开辟了救济路径,但要真正发挥其救济效能,必须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其次,要想准确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意义上的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护,必须要弄清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这几个基本的概念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被羁押人知悉权就是指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被羁押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知审查决定的有关理由和依据、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审查程序事实的权利,而审查机关则对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最后,被羁押人知悉权是建立在正义、人权和秩序基础上的,具有深厚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对主要法治国家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选取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六个主要代表性国家(英、美、法、德、意、日),对其羁押过程中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状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和分析。首先,通过考察以上各法治国家的法律和实践,对其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进行比较。然后,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对各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状况进行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各国对羁押复查过程中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由于很多国家采取公开听审的审查模式,被羁押人的知悉权往往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满足。最后,从主体、内容、方式和后果上对西方法治国家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叁部分,我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我国,公民的知悉权并没有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里。而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依据,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司法活动中被羁押人的知情利益不被重视。我国法律不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没有作出规定,其也无法通过刑事诉讼其它机制而得到实质性的满足。我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主要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新制度发展还不健全、对“程序主体”的认识不足以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第四部分,我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在我国,完善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机制是加强被羁押人诉讼主体地位、提高羁押审查活动公信力和真正实现诉讼正义的要求。在对完善我国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进行具体设计时,首先应当遵循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在内的各项原则;其次,从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救济各方面完善对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机制的构建;最后,完善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机制还必须建立适宜其生长的制度环境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5-23)
涂月[5](2014)在《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最需要予以保障的人权无疑是被羁押人的人权,因为他们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处于弱势一方的他们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侵害,固然十分重要。而一旦其权利已遭受侵犯,赋予有效的救济渠道则是弥补权利损害的最后机遇。因此,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一方面被羁押人控告申诉权的立法尚不完善,另一方面被羁押人权利实现的情况还不理想,故而对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挖掘。本文立足于C市四区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着重关注看守所现有控告申诉处理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的建议,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C市四区看守所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的现状。看守所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按照告知权利、开设渠道、接收案件、审查分流、办理案件、回复结果的程序运行。随着近年来看守所执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改变了过去长期被忽视的状况,近叁年来,四个区控告申诉案件的数量在总体上是逐年上升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受制于实践运行中的障碍,或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二部分,C市四区看守所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控告申诉渠道方面,主要表现在因渠道的设置不合理、被羁押人对驻所检察官不信任而导致的控告申诉渠道不畅通。二是控告申诉程序方面,主要表现在驻所检察官缺乏调查权、启动申诉案件的纠错程序困难、对控告申诉处理结果缺乏后续监督。叁是控告申诉保障机制方面,主要表现在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缺乏经费保障和第叁方力量的监督。第叁部分,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的改革设想。首先,通过合理设置控告申诉渠道、增强被羁押人对驻所检察官的信任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其次,规范控告申诉处理程序,具体做法是赋予驻所检察官调查权、强化对申诉案件的纠错功能、完善对控告申诉处理结果的后续监督。最后,通过加大对驻所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格局健全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程序的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徐丽丽[6](2013)在《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躲猫猫死"、"睡觉死"、"洗澡死"等词汇热传于网络报端,罪犯袭警越狱、脱逃事件和在押人员自杀等事件不时发生,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媒体的多次报道,有些事件还受到了媒体炒作。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发生昭显着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已经被严重侵害,也给监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前人人都应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给涉案人员以公正的诉讼和人到的待遇,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成因、应对和避免进行切合实际的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1期)
蔡沁宸[7](2013)在《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未决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权利最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更需要特殊的关注与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对现行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理性的思考,结合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现状,逐步改造和不断完善我国不失人权保障价值的未决羁押制度。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说明关于未决被羁押人权利的几个基本问题。简单分析了羁押、未决羁押、未决被羁押人等几个基本的概念,从人权的角度诠释了未决被羁押人权利的正当性,并从相关的国际规范和国际文件中对未决被羁押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古代及国外在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及主要做法,从纵向上考察了我国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在横向中学习了国外在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一些先进制度。第叁部分充分肯定了目前我国在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成就,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指出了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些许问题。第四部分则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进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10-01)
刘亮[8](2013)在《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决羁押是指为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前,由专门机关依法暂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特定的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具有强制性、例外性、临时性和法定性。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未决羁押具有程序保障、维护安全、人权保障的功能。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具有叁大理论基础,即无罪推定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首先,由无罪推定原则可知,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强调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其次,权力制约理论向来是为防止权力遭到滥用和异化,因此它可以限制未决羁押权的任意行使,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最后,人权保障业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尊重和保障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是基于人权保障理论的时代要求。鉴于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此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从所适用的原则方面来看,未决羁押应当具有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原则、司法救济原则、比例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来看,未决被羁押人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律师帮助权、不受非法逮捕权、暂时被释放权、及时受审权、不受任意羁押权、非法获赔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未决羁押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缺乏,律师帮助的有限性,羁押场所的非中立化,普遍羁押现象、超期羁押现象以及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决羁押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如立即送往看守所和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律师帮助权的部分完善、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逮捕条件的细化等。但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又存在着缺憾,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律师帮助权的限制性、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不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不具体以及被羁押人异议权的缺乏等。为了保护新的立法成果,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推行羁押场所中立化,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取消被羁押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保障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增加律师帮助权的救济机制,以确保律师帮助权得到落实:健全被羁押人对羁押理由的知悉权,重视知悉权的全面性;施行被羁押人对羁押的异议权,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具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便于实际操作执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04-01)
从均广[9](2013)在《河北省看守所被羁押人人权现状调查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已经签署或加入对被羁押人权利保护的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改革措施也更加具体和明晰。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提高,本调研以河北省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为视角,解读看守所在押人员现实的生存状况,从局部观察河北省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并以此作为改进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工作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李学勤[10](2012)在《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保障现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羁押人人权是国家人权工作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判定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伴随中国经济以及立法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本文从国际人权标准的视角切入研究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现状,并基于河北省情况对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保障提出制度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被羁押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看守所法》立法中,如何进一步推动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是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梳理《看守所法(送审稿)》中有关权利保障的重点法条基础上,进一步论述羁押替代性措施在现阶段,特别是在目前看守所监管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母婴保护及相应医疗保障措施制度性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于被羁押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通过比较域外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母婴保护、怀孕或哺乳妇女的医疗保障等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看守所监管实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羁押人论文参考文献
[1].吴昆荣.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保障研究[D].华侨大学.2017
[2].由长江.《看守所法》立法中被羁押人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以“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切入点[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
[3].容向东.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4].杨晓亚.被羁押人知悉权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涂月.被羁押人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徐丽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问题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3
[7].蔡沁宸.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研究[D].苏州大学.2013
[8].刘亮.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研究[D].安徽大学.2013
[9].从均广.河北省看守所被羁押人人权现状调查报告[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10].李学勤.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保障现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