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归责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标准,过失,义务,责任,原则,过错,合同。
归责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孙毅[1](2019)在《论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形式之一,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多有争议,主要体现在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上。因此,归责的判断标准,对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重大意义。目前,主要形成有过错原则、关联主义原则和风险主义原则叁种不同学说。笔者在分析叁种不同学说的基础上,认为采取风险主义原则为宜,以期更好地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本人可归责性便是从法律归责角度出发,认定本人应当承担表见代理后果的一种依据。(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胡萧力[2](2019)在《行政许可监管赔偿责任的归责标准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仅要严格规范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需加强对被许可相对人的监管及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比较突出。对行政许可监管责任问题,在理论上、规范上以及实践中虽已有关注,但仍缺乏切实可行的归责原则及标准。从风险社会的本质以及良好行政的要求出发,应强化行政许可监管责任,确立"合理尽职"的归责原则及标准,以规范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管行为,完善行政许可监管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闫小敏[3](2017)在《论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是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司法审判人员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思维工具。我国传统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未加区分公、私法律责任的性质,将其法律责任构成等同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照搬或复制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将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要素简单上升为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笼而统之地认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些因素或条件必须具备,方能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整体上来说,缺乏理论的盖然性和统一性。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适格主体、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主观过错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旨在实现理性之人行为自由的个人理性自由法则,也是对理性之人超越理性范围承担法律责任的矫正,是矫正正义的反映;适格主体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的道德非难性和可谴责性、私法责任在过错归责原则中惩罚和教育的首序功能要求以及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表征;违法行为成为必要要件,是法律只调整外部行为的客观要求。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基本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无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的道义恶性,虽然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将会产生重大或极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影响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成立的认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功利补偿价值取向,以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自身风险行为难以豁免的实践要求。无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内涵,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无需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可以考量的条件,包括主体的适格性和主观过错,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私法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过程中,不论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旨在实现受害人权益补偿功能的具体化。公平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事件)和损害结果;公平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下,追究主体私法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适格主体、主观状态和因果关系,这是基于公平归责原则以公平理念为价值逻辑,接济和补救受害人之损害为目标指向的具体化要求。因不同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内涵不同,在不同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和考量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亦有所不同,以归责原则为标准对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是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之方法论尝试,具有一定的理论发展性和实务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30)
周小玉[4](2016)在《论过失犯归责的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理论的核心概念,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在过失犯的归责判定过程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规范。但在过失犯罪的领域当中,不乏此类案件:虽然从表面来看,理应追究其过失责任。但依行为时的情形来看,纵然其遵守了义务规范,审慎的践诺了注意义务,法益受侵害的后果仍然无法规避。此时,究竟可否对其进行归责?从司法实务界来说,目前拥有下述截然不同的看法:其一,依据不可抗力理论,判定行为人无罪;其二,依据犯罪理论,依法对其进行归责。可见,针对该问题实务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决结果,这显然有违刑法的公正均衡性。此外,针对过失犯的归责判定标准问题,当前的刑法理论界亦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来说,主要存在下述几种归责思路:风险升高理论、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假定因果关系理论等。看似,刑法学界存在多种归责判定标准,但可惜的是各学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不能完美的解决过失犯的归责判定问题。因此,本文将重点论述过失犯归责的判定标准,以期更好的解决过失犯的归责问题。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主要包含下述四个大方面:第一部分:过失犯归责的相关问题。首先,该部分介绍了过失犯的含义,以及何为过失犯归责。其次,该部分分析了对过失犯进行归责的原因,即过失犯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构成要件性法益侵害结果。另外,鉴于刑法具有维护法益、惩罚犯罪的职能,因而理应对过失犯进行归责。然后,进一步分析了其具备违法性的根源所在以及注意义务的鉴定标准。最后,综合分析了义务违反与危害结果的关联,介绍了现有的学说纷争以及本文的观点。第二部分:传统过失犯归责的判定标准。该部分全方位介绍了传统的几种过失犯归责判定标准。主要包含客观归责理论、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假定因果关系理论以及风险升高理论。第叁部分:传统过失犯归责判定标准的不足。该部分主要分为两大部分。首先,综合分析了各类传统过失犯归责判定标准的理论缺陷。其次,介绍了过失犯归责的实务困境,即当行为人谨慎的履行了义务规范的要求,但法益侵害结果仍无法避免时,法院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是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判定其无罪,二是依据犯罪处理,判定其有罪。第四部分:过失犯归责判定标准的新探索。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学界为突破现有过失犯归责判定标准的缺陷所做的两个新探索。首先,介绍了以合义务择一行为建构因果关系流程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何为合义务替代行为、合义务替代行为的选择标准、以合义务替代行为构建因果关系流程、是否造成同一法益侵害结果以及对该论的评析。其次,介绍了本文的观点。本文主张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风险分配机制理论,依据相对人行为介入程度的不同,来判定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并进一步决定归责的方式以及程度。(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王丹[5](2015)在《过失犯归责判断的标准及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风险升高理论都无法承担解决过失犯结果归责难题的重任。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因其核心概念"合法替代行为"的模糊性,有待进一步修正。假定因果关系理论为过失犯归责判断提供了一种富有价值的思维方法。处理过失犯结果归责的思路是:首先,以合法替代行为构建假设因果流程。其次,考察假设因果流程中同一法益侵害结果是否仍会发生。最后,应考察影响结果归责的其他事由,包括风险制造阶段的容许风险、风险实现阶段的规范保护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5年04期)
张家勇[6](2014)在《论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4年01期)
张家勇[7](2013)在《论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归责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归责标准不仅关系到合同法内在体系协调,而且关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体系衔接。由于合同保护义务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论是从域外法还是从我国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角度,采纳单一的归责标准都不可行,妥当的做法是分别不同情况采纳不同的归责标准。具体而言,应首先按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加以判断,原则上约定标准优先于法定标准;在前述标准不敷适用时,对于有名合同应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对于无名合同则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内容以及相关合同保护义务与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的类似性,依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归责;如不能确立这种类似关系,则应与一般侵权实行统一的过错归责标准,并在过失责任场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刘新立[8](2011)在《期待可能性理论视野下的渎职犯罪归责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尽管公务员法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执行错误决定或明显违法事项的责任承担有了一定的明确,但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后果的形成过程极为复杂,如不能准确地对各行为人进行归责,或归责不规范,要么打击面过宽,要么放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渎职犯罪研究当中,以期待可能性程度规范责任,有利于厘清渎职犯罪主体的责任,做到不枉不纵,恢复社会的认知、认同,提高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菏泽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石光乾[9](2011)在《“说明义务”与纠纷裁判: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论新《保险法》第17条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说明义务是控制保险合约缔结信息披露的先契约法定义务,而我国新《保险法》在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时未对此制度履行内容和标准作出实质规范,实务中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文章通过考察域外和我国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在对该立法制度进行法理评析的基础上,总结论证了解决特别说明义务司法纠纷的归责标准。(本文来源于《河西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石光乾[10](2011)在《保险标的保护与法律判定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评新《保险法》第5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中因标的保护义务履行瑕疵产生众多保险纠纷案件,其纠纷争点在于立法并未明确义务履行的责任界限和标准。文章在域外立法考察和评述基础上,通过确认保险标的保护归责的法律标准,以期为司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明晰的裁判思路。(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1年33期)
归责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仅要严格规范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需加强对被许可相对人的监管及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比较突出。对行政许可监管责任问题,在理论上、规范上以及实践中虽已有关注,但仍缺乏切实可行的归责原则及标准。从风险社会的本质以及良好行政的要求出发,应强化行政许可监管责任,确立"合理尽职"的归责原则及标准,以规范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管行为,完善行政许可监管责任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归责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孙毅.论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J].文化学刊.2019
[2].胡萧力.行政许可监管赔偿责任的归责标准及展开[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
[3].闫小敏.论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D].南京师范大学.2017
[4].周小玉.论过失犯归责的判定标准[D].河南大学.2016
[5].王丹.过失犯归责判断的标准及其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
[6].张家勇.论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J].法学家.2014
[7].张家勇.论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归责标准[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8].刘新立.期待可能性理论视野下的渎职犯罪归责标准[J].菏泽学院学报.2011
[9].石光乾.“说明义务”与纠纷裁判: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论新《保险法》第17条之修改[J].河西学院学报.2011
[10].石光乾.保险标的保护与法律判定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评新《保险法》第51条[J].商业时代.2011